略论霍布斯国家学说内在逻辑
2015-09-10武晓磊
武晓磊
【摘要】霍布斯的国家学说建立在他对人性和自然状态的理解上,其基本原则是个人主义。但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人造“利维坦”却拥有不受制约的最高权力和绝对权威。这一看似矛盾的理论逻辑使霍布斯被誉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创始人”。文章以霍布斯对人性的理解开始,从国家产生的原因、方式、特征等方面阐释霍布斯国家学说的政治逻辑,以便更好地理解霍布斯的国家学说。
【关键词】利维坦 霍布斯 国家学说 政治逻辑
【中图分类号】B1 【文献标识码】A
利维坦的建立起因
在《利维坦》第十七章,霍布斯专门论述了利维坦,也就是国家建立的成因。在霍布斯看来,人们天生爱好自由,如果说统治,也是统治他人,而不是被别人统治。那么,为什么这些人却愿意建立一个国家,让自己的自由受到束缚,使自己落入别人的统治呢?霍布斯给出的答案是:自我保全。这成为人们建立国家的终极动机,终极目的,就是“要通过这样的方式保全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更为满意的生活;也就是说要脱离战争的悲惨状况。”①
因此,要探讨霍布斯为什么会建立起利维坦,就必然从自然状态开始。霍布斯设想,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在能力与智慧方面的差距并不大,所以,人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然权利。霍布斯也承认,在自然状态中,人们之间存在着一种自然法。这种自然法,包括了正义、公道,也包括谨慎、慈爱等等,这被霍布斯总结为:“己所欲,施于人”。
但是,霍布斯也看到了另外一种状况,那就是:“如果没有某种权威使人们遵从,便跟那些驱使我们走向偏私、自傲、复仇等等的自然激情相互冲突”。②这种由自然激情相互冲突所引起的战争状态是传统自然法学派所否认的,但霍布斯却发扬了它,为利维坦的建立进行论证。霍布斯认为自然法不再是至高无上的理性指引,而是限制人的自然权利行使,谋求和平的社会生活必须遵循的原则。所以,按照霍布斯的逻辑推理,人的自然权利导致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传统自然法因为没有强制力不能限制人的这种自然权利的形式,所以需要一个具有强大力量的利维坦,使人们脱离战争的悲惨状况。下面通过对这个逻辑推理的深入分析,来更好地了解构建“利维坦”的原因。
首先,霍布斯认为,在平等、自由而且行动受意向指挥的个人结合的自然状态中,人的欲望无法被理性约束。每个人都希望保存自己的生命,获取财富。而实现这个要求就需要力量或权力来保护自己,以抵御他人的侵害。因此,人的所有欲望和激情都是为了追求力量或权力,加之物质财富短缺的现实,势必形成人与人之间相互争夺的战争状态。权力是于自然人追求自己的好处,满足自己的欲望的一种手段。在霍布斯那里,人和自然界的万物一样,是生命运动和意愿运动的统一体,其本身就是一种不断地追求力量和权力的运动。权力对人来讲是重要的,失去权力会导致人的运动终止,人的生命也会因此而终结。从这个意义上,霍布斯认为,心满意足,不求上进,不是人们今生的幸福。欲望的终止,人就无法活下去。“幸福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不断地发展,达到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道路。”③
其次,自然状态下的平等,实际上就是“杀戮能力的平等”④。在这种状态下,人类的生活始终处在相互猜忌和恐惧中。霍布斯认为“最为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苦、卑污、残忍而短寿”。⑤但他认为,在对死亡的极度恐惧下,人的理性的复苏可以使人认识到自然法,并根据自然法的指使去建立一个国家,寻求和平。⑥这就是霍布斯的第一条自然律:寻求和平,信守和平。
此外,从逻辑上看,霍布斯认为自然权利对自然法拥有优先性,而自我保存又是自然权利中的核心权利,人的“激情”比起“法”或“规范”来说总是第一位的。因此要结束这种战争状态,为了更长久地保存自我,人必须放弃或转让某些权利,建立制止相互伤害和抵御外来侵害的公共权力。
霍布斯的第二条自然律认为:在别人也意愿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全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然权利。⑦这实际上为利维坦的建立打下了基础。同时,也正是需要这样一个社会契约的方式,使大家的权利和力量能够有所托付。而在霍布斯那里,正是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利维坦”才能够得以诞生。
利维坦的建立方式
为了更好地保全每个人的自身权利,就需要通过人们彼此间的共同决定形成一种权力或力量来保障自身的安全,只有这样人们才能自觉遵守自然法,以实现每个人所拥有的自由和权利。霍布斯认为只拥有联合起来的强大力量还是不充分的,权力还要拥有统一意志。如果没有统一意志,大家的行动都根据个人的判断和各人的欲望来指导,那就不能期待这种群体能对外抵御共同敌人和对内制止人们之间的侵害。然而这种具有统一意志的权力来自于哪里呢?霍布斯与格老秀斯一样都认为来源于人民的联合与授权。但是霍布斯明确了这种权力的统一性和绝对性。霍布斯比格老秀斯更详细阐述了权力的集中、授予的过程以及它具有绝对性的原因。
自然状态下,确实有一种建立利维坦的动因,那么,这个利维坦是怎么建立起来的呢?这就必须来看看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根据霍布斯的理论,这个结果有两个步骤。
第一步,每个人与每个人之间订立信约。而主权者不在这个信约范围内。一旦订立信约后,他们虽然有信约的约束,比如说受自然法的支配,追求幸福。但这种信约的成立并没有结束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国家还未形成,主权者还没有被授予。
第二步,根据信约,全体个人将代表他们的共同人格授予主权者,这样才能成为主权者,国家才能形成。根据霍布斯的描述,对于这个共同的人格的形成,有一个托付的过程,也就是社会契约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大家把权利和力量托付给一个集体,这个集体通过多数的意志而取得合法性,把大家的意志转化为一个意志。
经过这两个过程,霍布斯认为,订立信约,并根据信约进行托付,就在全体中形成了一个统一意志,霍布斯称之为共同人格。这个共同人格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它可以代表托付方的人格。这个共同人格,有点类似代议制民主中的代表,但是,这个共同人格的权力是绝对的,尤其是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的方面,这个“共同人格”的权力必须得到无条件的服从,这个“共同人格”可以采取任何行为,他也可以命令他人做出相关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⑧
为了论证这一主权者的权威,霍布斯甚至认为,主权者并没有参与订约,他只是代理人或代表人。在霍布斯看来,主权者不存在什么违约与否的问题,它的一切行为都是合法的。他还从理论上做出假设,认为国家的一切行为不会加害于人民自身。我们看到,通过社会契约这一假设的过程,主权者得到了国家当中每个人的授权,这些授权,使得他能够不受限制地运用把握在自己手中的权力,甚至可以超越大家的意志,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像海中怪兽利维坦那样,拥有强大的权力。但是,这个权力,是组织大家的意志,对内谋求和平,对外抗御外敌。我们看到,这种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权力,就是主权,就是国家本质的体现。
在霍布斯那里,虽然主权是绝对的;同时,他还主张君主主权;我们甚至能够从他的理论当中推论出绝对的君主主权。主权者权力的统一性、绝对性和权威性是君主国家的标志。但霍布斯的君主国家是不同于封建社会的君主国的。原先君王的主权是从封建王统中获得的,一直没有被认为是人民的代表。但现在的君王就是人民所授予的绝对代表,通过契约拥有人民赋予的无上权力。所以,虽然霍布斯是马基雅维利绝对主义的继承者,但这种君主绝对权利的基础是契约。
利维坦理论的悖论
霍布斯以人性和自然权利为基础,运用契约论的理论,构建了“利维坦”,提出并论证了“君权人授”思想,从而摧毁王权专制理论的旧基础,吹响了人民主权思想的号角,为近代资本主义民主理论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利维坦的绝对主权不在于主权的组织形式,而在于主权的归属,但霍布斯的国家学说缺乏对国家本质的认识,用一种看似合理的政治逻辑掩盖了资产阶级统治的实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质是资产阶级夺取统治权的斗争,革命的结果证明了在资本主义国家,人民只能是被统治、被专制的对象,权力永远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因此,我们在学习霍布斯国家理论时,也要看到它的局限性。霍布斯的利维坦,面临着两个冲突的要素,在当时英国的环境下,就构成了一个悖论。
从表面上看,利维坦的寓意就是强大的权力,主张专制,甚至是君主专制是利维坦的一个特征。然而,霍布斯的利维坦绝对不是简单的专制主义。前文分析已经表明,国家或主权者之所以拥有至高无上的主权,是因为主权者并没有参与订立信约,他不是契约中一份子,所以也无所谓遵守或破坏契约。但因为主权者虽然没有参与立约,但作为公共人格的代表,主权者就获得了代表每个人行动的权利。但是个人之间相互订立信约时并没有将自己的全部权利都交给主权者,还有某些权利是不可转让的。霍布斯强调,抵抗他人威胁、伤害或其他难以忍受的身体损害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放弃。也就是说,即便订立信约,主权者拥有绝对的权力,臣(下转241页)( 上接217页)民也可以拒绝任何来自主权者的要求伤害自己的命令。信约并不能要求人违背自然权利,去放弃抵抗权利。所以利维坦的绝对主权并非是没有限制的。
我们发现,这实际上意味着,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在进入国家后,并没有转让全部的自然权利,而只是一部分,那些极为重要的自然权利,比如,保存生命,抵抗的权利等等这些原初的自然权利还是保留了下来。在霍布斯看来,这种抵抗权利的保留并不与利维坦要求的绝对权力相冲突。这构成了利维坦一个奇怪的特征:在绝对的权力中,仍然存在着正当的不服从。当然,也正是这个特征让霍布斯的利维坦陷入了矛盾中。当国家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怎么办?维护国家利益可能导致对个人利益的侵害,而这又与自我保存的原则相违背;选择个人而抛弃国家,则又会使人重新陷入战争状态中。
一般学者认为,霍布斯的国家学说对于主权的绝对性强调得过重,但是,也有相反的观点认为,霍布斯的主权学说远远没有将这种主权学说强调到位,甚至是远远不够。事实上,霍布斯的本意是将主权看成一种凝聚诸多个人意志的共同意志,或者说是一种促成诸多“自然人格”之统一的“唯一人格”(人为人格),以求实现政治社会的长治久安。但是,根据他的政治哲学方案,个人对主权者或国家仍然只有外在的服从,却没有同它达成真正的统一。
在奥克肖特看来,利维坦就是一个“人造的人”(aritificial man),其目的就在于使自然状态中的人能够免于奴役的困境,获得自由。⑨实现这种幸福与自由的利维坦是绝对权力和权威的代表,而这种绝对权力和权威的基础不再具有宗教和封建色彩,而变成了自由、平等的个人。这是利维坦的第一重悖论的内在合理性之处。
在这一悖论当中,还有一个中间变量,跟霍布斯所处的时代有关系。霍布斯正处于西方中世纪的晚期向近代转换的时期,一个绕不开的主题就是宗教与王权的关系。这一关系,争论了中世纪一个千年,到霍布斯,仍然是一个两难的悖论。霍布斯既不敢,也不愿意彻底否定上帝的存在,但是,他又主张君主专制,要创造一个利维坦。他努力做的就是卢梭所说的将“双头鹰”变成“单头鹰”,也就是说是将神权(教会权力)纳入到王权(世俗权力)之中。这可以看出霍布斯对宗教的态度。他不否认宗教的作用,但他认为正是由于基督教国家内出现了两个主权者,让臣民无所适从。
而霍布斯对这两个主权者的态度是明确的。他一方面承认君主主权,另一方面他认为人们接受的以上帝名义颁布的命令,是否真的出自上帝,还是发布命令的人在滥用上帝的名义谋一己私利。所以霍布斯认为最危险的是教权对主权的分裂。从当时欧洲实际看,以路德和加尔文为代表的宗教改革者发起了一场宗教革命。他们否定了教会和教皇的代理资格,强调直接返回耶稣的教导或福音,或者说通过个人的良知或认知直接面对上帝。而霍布斯比路德更彻底的就是,无论是教会还是个人,都不能以宗教的名义来否定世俗国家主权者的权力。宗教只是世俗国家主权者维护统治的方式之一。
霍布斯为了彻底将宗教从世俗权力之争中祛除,使人完全服从主权者。因为主权者是公共人格的代表,不服从主权者便是不服从自己。每个人外在服从主权者制定的法律,内在自由的信仰上帝。但霍布斯已经认为将宗教还原为人的一种自然激情。并且他认为“由于除开人类以外便没有任何宗教的道家或其成果,所以我们就没有理由怀疑宗教的种子也只存在于人类身上。”⑩并且,霍布斯认为神是由人的恐惧创造出来的,而将人彻底独立出来。而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上,霍布斯认为在国家这个人造人格那里,虽然有绝对的权力或权威,但也只能外在统治个人的言行,个人的内在思想不受任何社会团体或其他个人控制。因此,法律就将个人与国家分划。个人自由地生活在法律范围内。
(作者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②③ ⑤⑦⑧⑩[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28页,第72页,第95页,第98页,第384页。
④[德]H·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林骧华译,北京:三联书店,2008年,第203页。
⑥陈涛:“自我保存与公意—卢梭作为一个霍布斯主义者”,《政治思想史》,2012年第3期,第111页。
⑨陈思贤:《西洋政治思想史—现代英国篇》,长春:吉林出版社,2008年,第14页。
责编/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