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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价格争议行政调解机制的几点思考

2015-08-24福建省价格认定局苏容招

海峡科学 2015年11期
关键词:争议纠纷行政

福建省价格认定局 苏容招

完善价格争议行政调解机制的几点思考

福建省价格认定局苏容招

针对当前价格纠纷日益增多的现状,价格部门要发挥公共服务职能,积极尝试开展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价格纠纷,避免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谐。价格争议行政调解作为一项崭新工作,尚存在调解机构不健全、工作机制不完善、调解范围和效力有限、经费保障缺乏等问题。该文总结近几年工作实践和借鉴省内外经验,提出完善价格争议行政调解机制建议,推进价格争议行政调解专业化和规范化。

价格争议 行政调解 完善机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利益和群众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日益凸显,许多矛盾和利益冲突又集中表现为价格问题,使价格争议调解成为解决矛盾的关键。近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特别是各级价格认证机构,立足价格公共服务职能,积极尝试开展形式多样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及时化解了许多价格纠纷,有效防止了矛盾激化、升级,对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但价格争议行政调解作为一项崭新工作,许多事项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思考。

1 福建省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工作现状

价格争议行政调解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的行为。具有合法、专业、便捷、公益等特点,是一种方便、快捷的行政调解方式。

近年来,福建省把价格争议调解工作作为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重点工作来抓,多措并举积极推进。一是2012年12月省政府正式出台《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是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为全省价格认证机构履行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争议的职能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二是在全国率先建立价格争议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2012年,福建省物价局与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价格争议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把价格争议调处机构的专业强项和人民调解点多面广的优势有机结合起来,融入社会矛盾化解的“大调解”格局中,扩大覆盖面,使价格争议处理从个体调解拓展为行业调解、司法行政案前调解。三是建立价格争议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全省价格部门设立90个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室,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同时,在价格矛盾易发多发场所,如机场、港口、车站、景区、商场、集贸市场等设立价格争议处理工作站113个,着力将价格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据统计,近三年全省共受理黄金饰品行业、房屋交易纠纷、重点项目征迁、港口渔船受损、交通事故毁损等方面价格争议调解案件1032件,涉及金额7.3亿元,调解成功率达95%。全省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节约社会成本,促进了社会和谐。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工作主要面向基层广大群众,调解员与当事人都生活在基层,他们彼此了解,更有利于采取灵活的方式和途径处理价格纠纷,将可能进入司法程序的价格纠纷引导为诉讼前业务。通过调解,及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不仅为纠纷当事人节省了高昂的诉讼费用,减少了大量时间与精力的耗费,也为法院减轻了工作压力,降低了社会成本,取得了“小调解促大和谐”的社会效果。

二是为司法和人民调解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是专门从事价格认定的部门,具有从事价格认定专业素养。物价部门与司法等部门共同开展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工作,使纠纷调解工作中有关价格方面的争议得到价格部门的权威解决,弥补了在专业性方面的不足,增强了纠纷调解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更有效地化解矛盾双方在价格方面的纠纷,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是有力提升了物价部门的形象。物价部门开展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工作不收费,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是一项接地气的民生工程,保证了价格部门对大量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树立物价部门贴近服务群众的新形象。

2 价格争议行政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

福建省开展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工作虽取得一些成效,但由于该项工作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2.1组织机构不够健全。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组织机构建立还不够广泛,老百姓遇到价格有争议时,常发生没有相应机构就近办理价格争议调解的问题。

2.2调解工作机制不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机制包括法制、程序、方法等方面规范问题,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管理法规,各地开展具体工作时采用方法及调解程序五花八门。

2.3调解范围和效力有限。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只受理没有违法行为、不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纠纷,且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价格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案件。价格争议行政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性,需经过司法途径确认,即价格部门行政调解出具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字认可,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后送达,同时指导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终止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等情况下,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价格争议的补充、救济途经。

2.4部门间协调配合有待加强。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价格工作的方方面面,价格认证机构由于自身职权范围的限制,常须与相关职能处室配合。但目前尚未建立处室配合联动机制。同时,价格争议往往涉及领域多、专业性强,在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下,还需要与司法、仲裁、社区等部门建立常态的沟通和工作机制。

2.5人员和经费保障不足。目前我省从事价格争议调解人员只有502人,许多还仅是兼职的调解人员,且各地调解人员大多缺乏专业行政调解的知识和经验;各地经费保障也很不足,对价格争议调解此类公益性服务工作显得力不从心,不利于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3 完善价格争议行政调解机制的对策

近几年实践证明,价格争议行政调解是新时期物价部门用实际行动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价格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借鉴省内外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各级物价部门应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行政调解工作职能,建立健全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工作机制与专业体系,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努力克服起步阶段的各种困难,主动与相关部门合作,畅通权威、便捷的价格争议解决渠道,推进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工作专业化和规范化。

3.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为推动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常态化开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成立一个价格争议行政调解领导小组,负责所辖区内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价格认证机构为承担具体价格纠纷调解职责的部门;同时,充分利用基层矛盾调解站点,也可选择在一些价格纠纷易发多发场所设立分支机构。形成“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领导,价格认证机构具体落实,基层调解站点打头阵”的整体组织机构。

3.2建立法制规范机制。建立完善的法制规范,是做好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因此物价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价格争议调解办法,统一、细化、明确价格争议调解的适用范围、原则、程序、方法和法律责任等,明确价格争议调解从申请、受理、调解至办结全过程的具体事项,制订统一文书格式。我省已制定出台了《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行为规则》,但全国还没有统一的相关管理法制规范,国家物价部门应抓紧研究制定,全面规范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并将价格争议调解行为纳入新修订的《价格法》中,提升价格争议调解法制化、规范化运作水平。

3.3建立工作运行机制。为顺畅开展工作,物价部门应在深入分析调解工作特点和问题的基础上,研究具体措施:一是拓宽调解受理渠道。调解申请的受理,可以通过开设与完善网上在线咨询平台逐步实现价格争议网上申请、网上受理;二是采用灵活多样调解方式。调解方式选择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价格争议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调解室调解、现场调解、电话调解、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其认为的适当方式调解。对案情较简单、事实较清楚、争议较小的,可简化程序、以简易方式调解。对案情较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物价部门应及时制作价格争议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对在规定的时限里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终止调解,引导当事人寻求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三是建立统计分析、情况报告制度。对本地区、本部门调解处理工作的有关数据和具体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上报。

3.4建立规范调解工作程序。程序规范是公正、合理、及时解决价格争议的有力保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归档。申请价格争议调处,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争议,价格争议调解机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指定2~3名调解员深入调查取证,全面了解价格争议事实;价格争议能够即时调解处理的可当场调解结案,各方当事人应在《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协议书》上签字,不能当场调解处理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结案;案件终结后,调解员应将所有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相关资料和文书及时整理归档。每个调解处理案件工作流程须规范,每个环节规章制度须执行,确保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权威性。

3.5建立协作衔接机制。价格争议行政调解是社会大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应与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相衔接,建立价格争议调解与12358价格举报系统联动协作机制,受理不属于违价行为但符合调解规定条件的价格争议案件。同时,物价部门应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有关机构衔接配合、灵活协作。如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选取与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的遍布城乡、网络健全的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互助调解。让价格争议行政调解融入社会矛盾大调解范围内,要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明晰、运行顺畅、更加便捷的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关系,形成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形成合力,提高价格争议调解成功率和协议的履行率。

3.6加强队伍建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大力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懂法律、肯吃苦的价格争议调解队伍。要提高价格争议调解人员的素质,落实必要的经费,并定期对调解员进行上岗培训,实行岗位证书管理。工作人员做到善于解决在调解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善于运用法律引导、心理疏导等方法解决价格争议,促进社会和谐。

[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A]. http: //china.findlaw.cn

[2] 李作岩. 对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研究——基于在福建的调研[J]. 中国经贸导刊, 2015(12): 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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