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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

2015-08-24邵武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南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黄建炳季炳均

海峡科学 2015年11期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司法鉴定

.邵武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南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黄建炳 季炳均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是指在案件的开庭审理过程中,参与对案件专门性问题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出席法庭,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有关鉴定的情况向法庭作如实陈述,并接受控辩双方以辩驳、质询的方式进行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随着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和诉讼主体各方聘请专家证人的增多,鉴定人出庭质证将成为今后案件庭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是未来审判的发展趋势。

1 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基本程序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同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成为定案的依据。 当作出的鉴定书随着卷宗提交到法院,法院根据需要做出决定后,鉴定人会收到法院的通知,要求鉴定人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接受质证。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它包括程序的启动、通知、出庭、法庭质证、签名和退庭。

1.1 程序的启动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可以由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提起,亦可以由法官提起,但最终决定权在法庭。

1.2 出庭通知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同意后,应在开庭前三日向司法鉴定人送达出庭通知。

1.3 出庭

司法鉴定人按出庭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时间准时出庭,并向法庭提供鉴定人的资格证明材料。这也可以称之为资格审查程序。首先,审判人员传司法鉴定人到庭;随后,审判人员审查司法鉴定人的身份信息、执业资质等情况;再后,审判长告知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1.4 法庭质证

申请出庭作证或质证方首先向鉴定人询问,然后由对方询问,法官只在必要时对鉴定人作一些补充性的询问。鉴定人在法庭上必须陈述所作鉴定结论的根据、过程和科学基础,回答相关各方提出的疑问,司法鉴定人在法庭上对案件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代理人、法官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依照法律程序对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有关问题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如实回答。

1.5 核对笔录,退庭

法庭质证完毕后,审判长宣布鉴定人退庭时,鉴定人即可退出法庭并在庭外等候,待庭审结束后核对庭审笔录、签字。鉴定人对质证笔录应仔细阅读,如果没有错误,即可签名。如有错误,提请法官改正笔录。笔录改正后,再签名。

2 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鉴定人出庭质证能否达到应有的目的,除了决定于鉴定人所掌握的专业知识、鉴定技能和基础工作是否周密、严谨外,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如果未做好庭前的准备工作就仓促出庭,很可能会出现讲不清事实,回答关键问题论据不足、推理混乱的情况,必然会导致鉴定意见显得苍白无力。因此,出庭前充分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尤为重要:

2.1 了解出庭相关情况

接到出庭通知后,应与本案的承办法官联系,详细了解案件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对鉴定所提出的重点、难点和疑点。立即将原鉴定档案材料调出,认真阅读全部内容,回忆原鉴定时的相关细节,翻阅有关记录,熟悉相关资料。此外,鉴定人还应针对所出具的鉴定书以及本案的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发问,尤其要在应对专家证人提出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询问上下功夫,然后逐一进行充分准备。

2.2 出庭材料准备

出庭材料包括鉴定材料和答辩材料。鉴定材料以原鉴定书为基础,要仔细研究原鉴定书的送检材料和鉴定依据。核实鉴定结论得出的依据是否充分,有无遗漏,是否客观。核实当事人双方对鉴定的疑问是否确定存在。若发现原鉴定存在漏洞,要及时进行补充完善,并做出补充鉴定,在开庭质证前交给法庭。对于一些无法弥补的漏洞,或因当前的技术水平无法解决的问题,也要仔细研究其妥善的答辩方案,同时与法庭取得联系加以说明。如果发现原鉴定意见确实错误,应当及时向办理案(事)件部门相关部门如实说明,由办理案(事)件部门依照程序组织重新鉴定,同时将该情况通报法庭,切不可因当事人不懂鉴定而心存侥幸。答辩材料应针对案件的疑点、难点和争议焦点列出清单,以答题的形式进行书面准备。 对于自己解决不了的难题,及时联合相关部门或有关人员讨论,虚心听取有关人员对鉴定工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2.3 心理准备

由于庭审时,鉴定人的鉴定程序、鉴定文书的细节将被公开,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模糊地带或鉴定瑕疵或被放大,在鉴定人没有良好心理素质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失败。鉴定人尤其是从未参加过出庭的鉴定人应消除对庭审的心理障碍,锻炼鉴定人的庭审语言表达能力,确保鉴定人庭审时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最终实现鉴定意见被法庭所采纳。

2.4 证件准备

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准备好身份证、专业职称、司法鉴定人资格、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等各种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开庭时接受查验。

3 出庭质证应对技巧

司法鉴定人在出庭质证过程中,应在充分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答辩技巧,尊重客观事实,抓住要害,言简意赅、有针对性地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原理和作出此结论的客观依据。

3.1 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言行举止

出庭时应着装整齐,容貌端庄,仪表大方。在质证过程中要听从审判长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允许发言时才发言。宣读鉴定书要沉着、冷静,口齿清楚、语言坚定;回答问题时要把握情绪和态度,要充满自信,避免情绪激动。回答问题应当简明扼要,注重条理性、逻辑性,有理有据,要避免使用模棱两可、含混其词的语言,说话内容不能前后矛盾。

3.2 语言表达要注重方式

注意语言本身的表达艺术,让人听得进,听得懂。因为鉴定人讲的是其已经理解甚至深思熟虑的内容,可其他人听着却是新的东西,一定要明确说话的目的是讲给别人听,一定要留下充分的余地让听者反应、理解和思考。语言表达应当丰富多彩,应当有针对性地变换语速和语调,有时甚至需要一定时间的停顿,让人家重视你的话,琢磨一下你所讲的内容,这样,你的发言就会有感染力,就会有魅力,就会收到最佳效果。同时, 如遇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带有模糊性的发问时,最好要求对方以浅显易懂的语言解释清楚,弄清其用意后再进行简要回答。对于听不懂、听不明白或未考虑成熟的问话绝不轻率回答,尽量避免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不良的回答后果和被动局面。

3.3 专业性和通俗性兼顾

宣读鉴定书后对于鉴定意见可作必要的解释;针对鉴定意见中专业性较强或表述略有含混的内容,鉴定人要深入浅出地表述出鉴定意见的具体含义,特别是在没有专家证人参与诉讼时,对于科学术语要做通俗解释,防止用只有内行甚至自己才懂的言词,可以准备好投影仪加以论述,否则人家连听都听不懂,又怎么接受和采纳鉴定人的主张。

3.4 突出重点,回答问题仅限于司法鉴定的范围

交叉询问过程中,辩护方有可能会纠缠于鉴定意见中的某一个具体细节并放大对案件的影响,或者会询问超出鉴定人鉴定事项的内容,甚至无理刁难,此时,鉴定人要保持理性和克制,对问题的解答不要贪多求全或做多种解释,避免言多失误,授人以柄,甚至前后矛盾,防止辩护人设置陷阱,使自己陷于被动局面,争取质证的主动权,确保不超越鉴定范围作答。答疑时,一定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不宜面面俱到,避免冲淡了主题,如果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不能抓住重点,往往会被牵着鼻子走,不利于把重点问题说清楚。

总而言之,鉴定人出庭质证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鉴定人应在质证前精心准备,质证时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在熟悉、掌握大量客观鉴定资料的基础上,运用逻辑学和答辩技巧,沉着冷静应对来自法庭各方的询问,充分论证,有理有据,最大程度地履行好鉴定人出庭质证这项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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