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法律问题浅析
2015-08-18卢远航
摘 要:社会的不断发展,技术的进步,具有一定的实力与信誉平台通过自己的技术主要是安全信息技术、通讯技术在消费者与各大银行搭建起桥梁,形成独立支付服务平台。第三方的中立地位可以避免商家之间的利益博弈,同时也满足了商家发展在线业务的收付要求。第三方支付快速、便利的特点受到人们的喜爱。第三方支付存在的时间差,从而出现沉淀资金的问题。例如,沉淀资金法律性质、利息归属、防范沉淀资金诱发的转移、流失。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这些的问题。对于沉淀资金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法律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以及特点
第三支付是指具有一定的实力与信誉平台通过自己的技术主要是安全信息技术、通讯技术在消费者与各大银行搭建起桥梁,形成独立支付服务平台。第三方的中立地位可以避免商家之间的利益博弈,同时也满足了商家发展在线业务的收付要求。就形成第三方在成本、竞争、创新上都具有优势,但是第三方支付属于电子支付流程,在支付流程中资金都会在第三方的账户停留一段时间或者是滞留一定的时间,也就出现第三方支付资金沉淀的问题。
二、沉淀资金的法律问题
存在支付的时间差,资金掌握在第三方的是一个持续的状态。因为第三方转出的同时又有钱在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始终具有用户的资金,一笔不小的资金。这样的沉淀资金以及形成不少的利息的归属和风险,一直是被关注的对象。2013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对第三方的资格以及风险准备金的比例做了详细的规定。《办法》规定:“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亿元,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银行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该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风险准备金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少于4家(含)时,计提比例为10%。支付机构增加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的,计提比例动态提高。”其中第三方获得沉淀资金的利息让有些不解。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属于用户为什么沉淀资金利息归属却是第三方机构?对于大量的资金产生的利息的收益问题,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最高层次的法律明确的规定以后再有效力低的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加以具体细化,会更有效的处理沉淀资金问题。
从民法的角度分析:财产的所有权与财产的孳息的归属是一致的,除了用益物权人的存在。如果指针对资金,资金的利息归属应当是所有权人。从商业上分析也是如此。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每笔资金的停留或者滞留时间不长,不存在资源的使用费用。若要因此支付相关费用操作会更加复杂化。
第三方支付的操作流程:用户发起支付的命令,将资金转到第三方或者将资金交给第三方获得支付卡信息凭证,再发出支付命令。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收款方沟通以后再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银行与收款方的银行完成资金交割。在操作流程图中可以知道用户与第三方是信息服务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不是储蓄合同关系。资金的利息归属与用户不是第三方。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怎样准确的确定这样的法律关系呢?虽然现行合同法中的保管合同基本上是源于有形物品的保管而设定的权利义务,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保管”的却是货币,而且还可能不是现金纸币。在现行法律中,确实找不出比保管更接近的了。在保管中,保管人对保管标的为货币的灭失风险,具有赔偿等值货币种类物作为替代的法律义务,却没有支付利息的义务,这符合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实践,也较容易为公众所理解和接受。因此,只有确定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用户的权利义务内容,才能解决好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问题。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才能更加确定他们的法律关系。沉淀资金管理问题,面对沉淀资金的诱惑,第三方支付机构面对大量的沉淀资金,没有健全监督机制,没有有效的机构、制度来制约第三方机构对沉淀资金的管理。沉淀资金也会有不可避免的风险。例如,资金被转移、流失等风险。
三、沉淀资金法律问题的建议
针对沉淀资金法律性质、利息归属、防范沉淀资金诱发的转移、流失。提出建议。首先,通过法律确定第三方与用户的法律关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再由行政法规、规章具体详细规定。从原则性规定到具体容易操作规定,这样从根本上规定沉淀资金的法律性质。有利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对于第三方“保管”的资金,作出规定,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即支付机构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否认用户对支付账户资金的合法权利或者认为用户丧失胜诉权。这一点建议通过最高法院明确此类保管与存款相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明确沉淀资金法律性质利息的所有权归属将会得到明确,沉淀资金利息性质是由沉淀资金所有权的确定。不会再出现沉淀资金本身的定性不明,其产生利息的所有权问题自然不会不清晰。
其次,制定支付清算的时间政策规范,及时结清为主,延时结算为辅。只有客观上不能及时清算的才能进入延迟清算的程序。延迟支付的应当设立担保。对支付的时间作出限制规定,超出限制时间的应当支付利息或者支付违约金。
再次,目前监管制度不够全面,出现沉淀资金闲置。沉淀资金只能依照存款的单一形式存在,监督制度不灵活,因为央行规定第三方支付沉淀的资金不能进行再投资。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沉淀资金如果被非正常的转出以前,需要监督机构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
参考文献:
[1]张德富.美欧支付机构客户滞留资金监管实践的比较与借鉴[J].金融会计,2013(08).
[2]蔡丽娇.第三方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问题以其法律监管[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09).
作者简介:卢远航(1993- ),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2012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