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探究
2015-08-15应俊武夷装修工程福州有限公司福建福州3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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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是选择合理投标人的重要过程,需要进行慎重的评比和严格的审定。招投标的方式通过市场公平运作的机制,让招标人能够对市场上的投标人进行合理的选择,同时也给了投标人一个完善自身的激励。然而当前,很多招标中却存在着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严重降低了工程建设的效率,有的甚至将导致工程建设的安全问题和质量问题。因此,极有必要对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研究。
1 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
不正当竞争是通过法律禁止的方式或者不合理的手段,以此来赢得竞争。而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一般为投标者或者招标这之间的不正当行为,通过串标的方式暗中排挤竞争对手或是损害招标者利益。而从广义的范围上来讲,只要是招投标的参与方在招标过程中存在有碍招标公平性、公正性和平等性、自愿性的行为,而损耗了招投标参与方中任何一方的利益或是合法的权益,则可是视作是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具体而言,根据不同的参与主体则包括了招标者不正当招标行为,投标者不正当竞争行为,评标者不公正评标行为以及行政权力主体不正当干预行为。
招标者的不正当招标主要是在招标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的方式确定投标人。招标人在开标前就已经暗中确定好投标人,从而通过各种方式对投标人进行倾斜。如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的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投标者之间的不正当投标主要表现为几个投标者之间串标和陪标,通过几者之间不正当的合约,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标价,或是通过其他几者的哄抬价格而让其中某一报价较低的单位获得中标。另外一类投标者的不正当竞争,则是通过贿赂业主或评标委员会等方式,来获得中标机会。
评标者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自身的职权,对中标人进行不恰当的评分,从而帮助其中某一家单位中标。这样的不正当竞争,有事是受到了投标者的贿赂,有时则是受到了招标方的指使,不论哪种原因,只要评标者在评标过程中不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分,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行政权力主体不正当干预行为主要是指招投标的相关监督或者执法人员,在招标过程中利用职权之便,帮助某些投标单位进行中标,或是直接示意招标单位选取某家单位进行中标。或者某些工程招投标现场的监督人员,利用其直接参与现场监督的机会,从某种目的和利益出发,有意发表倾向于某投标者的意见,或在评标专家和特定投标者之间传递信息,干扰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影响评标公正。
2 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的原因
在工程招投标中产生这类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需要从法律和各类规范,以及招投标过程中的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具体而言其主要的导致因素有以下几点。
2.1 投标规范与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对于招投标的具体和准则主要有《招投标法》和《建筑法》等,然而这些法律中虽然有对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程序的规定,然而却仍存在着很多细节方面的问题,在市场竞争如此剧烈的环境下,给了很多人有趁之机。另一方面,对于招投标行为的监督政策,虽然近年来也加大了关注和政治力度,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均积极介入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中。然而由于各个部门之间的责权利规定不明晰,各部门的规章制度也存在着互相打架的现象,从而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同的部门的分工不明确、主次不清,从而致使相关部门之间互相推委,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多部门协同管理的力度。
2.2 招投标过程中的市场约束因素
当前招投标市场中的竞争十分巨大,而且多为招标人的买方市场。这一情况导致了很多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随意行驶自己的权利,且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业主处于优势地位。权力过大,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掌握主导权,给业主影响评标的公正性、公平性、竞争性等不规范行为提供了条件。招标人在选择中标人时往往通过不合理的限制投标人的资质或是与某个投标人串标,直接将工程发包给某些不具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等,从而使得招标、评标的过程仅仅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在招投标法中规定招标过程中的公正采取自愿的原则,导致了很多招标人为了减少招标的费用,而不愿真正请工作人员进行公正。即使某些地方性法规则有自愿或强制公证的区别规定,但可操作性较差,很难真正作到完全按法律的规定办事。
2.3 招投标市场管理体制相对滞后
招投标市场要能够健全合理的发展,有赖于整个市场的管理体制的规范化和健全化。然而目前招投标市场上的监督是按照项目性质或类别,分别由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如此一来,则有可能导致有些主体即是工程的招标者,又是招标的监督者,这样一来就极易导致管理的缺失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另外一方面,对于投资风险的约束也比较缺乏。尤其是当前有些采用代建制方式进行建设的招标项目,代建人在实际建设以及招标过程中并不会承担实际的风险,因此对于招标过程的控制和投标人的选择方面,并不会太谨慎或是直接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选择。在这种投资决策、投资利益与投资风险不挂钩机制下,项目建设权责脱节,就难免会发生规避依法招投标,非法获取工程承包权等不正当竞争的现象。
2.4 评标方式的不恰当
当前的评标方式还是主要以定量化的方式进行评定,然而在实际的评标过程中,有些因素是很难定量化的。另一方面,定量评分的标准和细则并不明确,不同的招标单位不同的评标委员会,都有各自不同的评选准则,而没有一套合理的、通用的、科学的评标方式,极大的降低了评标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投标人的评比会涉及到很多不同的方面和专业,然而目前很多评标委员会的建立是按照不同的地区和行业进行,而非按照专业进行分类,专家面太窄,人数太少,相互容易勾兑串通,腐败机率高。有些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实际水平并不高,无法真正在评标过程中给出客观有效的意见,从而极大地降低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 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治
3.1 招投标的资质审查
招标单位应加强对于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通过在进行开标前的资质审查,对投标人的基本意向以及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分析和判断。在此阶段,可以通过对投标人的以往的完成的工程业绩、相关的信誉、公司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审查。尤其重要的是需要对各投标单位之间的关系进行判断,杜绝企业之间的串通投标以及同一总公司的不同分公司的投标,通过一定的措施对于这种情况进行限制,如只允许其中一家单位进行投标。在审查时,注意观察投标者的投标金额是否呈现出有规律的差距,各负责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关系等。可以在进行评标时,对这些单位的分数进行相应的处理,如乘以一个小于1 的系数等。这样一来,能够对有利益关系的企业进行一定的限制。
3.2 更加严格的监督机制
由于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和不同的专业,为了避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各部门互相推诿或是政策相互矛盾的情况,必须通过合理的规范对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责和关系进行界定,根据不同的工程以及地区,对这些职能部门的权利和责任进行合理的划分。另一方面,对于招投标的审查过程与方式,也应进行详细的规定。在出现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时,应由相关的质疑者提出请求,然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和认定的主体是全国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当发现确实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时,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的处理。建立有效的投诉、异议以及招标投标活动法律关系的纠纷处理机制,及时正确、合法的处理纠纷,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社会公共效益。
3.3 构建合理的评标方式
合理的评标方式能够有效的帮助招标者对投标人进行合理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不正当行为的产生。进行评标时可以采取一定的评分方式和管理方式对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进行优化。首先在评分方式的选择上,可以通过均值法和无标底标价的方式进行评分。所谓均值法,通过去掉评分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然后在将剩余的数进行加权平均从而得到最终的评比分数。在进行评标时可以选择一个百分比,高于和低于标底百分比的视为废标,然后在有效标中,以低于标底4%的评标为最高得分,高于或低于该评标价的按比例减分。这种方式能够有效杜绝仅依赖分数的高低来决定中标人,既能避免低价抢标,又能降低工程造价,通过合理标底和百分比的选择,能够合理的排除不正当竞争的投标人。其次,也可以选择无标底的竞标方法。这种方式业主不预先设定一个标底,从而能够更好地促进招标人对报价进行合理的估算,同时由于没有标底,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由于没有标底,在评审中就不会存在标底泄露的问题,有效避免了不正当竞争。
4 结语
工程招投标是一个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配置市场资源,促进投标企业和招标企业的发展。在招投标中必须有效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主要从招投标的资质审查,更加严格的监督机制以及构建合理的评标方式等三个方面,杜绝不正当竞争,促进工程行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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