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情况——以西宁市某区法院为例

2015-08-15李君花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辩护人笔录讯问

李君花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 西宁810000)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视为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路径而被给予高度评价,但适用状况却不容乐观,尽管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有所增加,但法官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以及最终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依旧,对非法取证行为仍表示无奈。

一、从法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

新《刑事诉讼法》第50、54、121 条都对刑讯逼供做了相应限制,特别是后两条,但都存在漏洞,因而排除非法证据的路程不易。

第54 条第一款“……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此中“合理解释”没有作出具体说明,而由法官自由裁量进行价值判断与取舍,其完全可以配合公安机关情况下而裁定“解释”合理。

第121 条第一款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其前半句中“可以”的言外之意就是“可以不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后半句中“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刑讯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如何判定,若按照侦查人员的角度出发,即使是法律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侦查人员仍可对此否认而不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且法律只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若不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又如何呢? 欠缺硬性规定而步履维艰。 第二款“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此“全程”是在特定讯问的全程,而非所有的,侦查人员可在这特定的讯问之外讯问, 录音录像机制的不健全必然不能保证录音录像的合法性。

二、案例分析

2014 年度西宁市某区法院(至11 月底)共收刑事案件352 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有2 件,一为非法实物证据,二为非法言词证据(此文只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情况进行分析),另外,多数案件的当事人虽未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但明确表示存在诱骗、威胁地取证行为。

案例一:2014 年某日凌晨1 时许, 被告人陈某驾驶青A32*** 车辆行至本市某路某会所门口时, 看见被害人柳某拦车便停下车, 被害人柳某上车后告知陈某要去麒麟湾, 被告人陈某开车将柳某拉至本市某区某路一公交车站时, 将车门锁闭以暴力手段强行欲与柳某发生性行为,但因被害人强烈反抗而未能得逞。后被告人陈某又抢得被害人现金300 元后,让被害人下车,自己开车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3份、被告人供述、2 位间接证人的证言各一份,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照片)、体检表、审讯视频、录音视频、户籍证明。

此案讯问笔录共6 份,前3 份作有罪供述,后3 份都否认犯罪事实并称前3 份均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 诱供所致。辩护人认为:1、第二、三份讯问笔录在内容上和格式上是一模一样;且第三份笔录是在x 日凌晨2:30—3:00 形成的, 而拘留证上所示送往看守所的时间亦是当日3 时,二者在时间上相互矛盾,故第三份笔录为违法取得。 2、A医院出具的体检表的影像形成时间是凌晨1:35,但第二份笔录时间是0:45-01:45,表明被告人此时正在刑警大队被讯问作第二份笔录,二者在时间上亦存在冲突,故第二份笔录存在非法取证的现象。

公诉人认为:1、 第三份笔录的时间与拘留证上的时间二者应该是一种包含的关系, 而非相互冲突。 且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第一份笔录都有被告人的签字捺手印予以确认,每一份笔录都有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是否有对被告人刑讯逼供的行为,被告人皆回答“没有”,第一份笔录还有全程的录音录像。 2、A 医院影像形成时间是中午的1:53,也就是13:53。 如果按照24 小时制的话,凌晨的1:53 应书写为01:53, 故影像形成时间与被告人做笔录的时间是不冲突的,并非非法取证。

审判庭意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交相关材料,公安机关提交的同步录音录像可证实对被告人的讯问合法有效,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不予采信,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收集合法。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周某(退役前为某团团长),因喝了酒不能自己开车而打了一辆黑车(私家车),行进中与一辆出租车相碰,见一时半会儿不能解决问题,于是给一朋友打了个电话(让其来接他),跟朋友一起来的还有另外几个不认识的人,结果正是这几个不认识的人将被害人出租车司机打成了轻微伤,当时周某还劝不要动手打人,此有被害人自己可作证,后周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侦查人员在最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说“你说了就没事儿了”、“你说了就可以回家”;而在犯罪嫌疑人誓死不承认自己打电话叫其他人来打被害人时,便喊道“我一定要把你送进监狱”等。

通过以上案例, 不难发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公诉人过分依赖侦查机关提供的材料。在案列二中,关于第三份笔录与拘留证、第二份笔录与体检在时间上是否冲突的问题,公诉人根本没有去调查与核实相关问题,而只是单纯地想当然,有失欠妥。另外在庭审中,当询问笔录与庭审回答不一致时,公诉人的态度就会很强硬地喊道 “你之前在公安机关作的讯问笔录属实吗?什么都得讲求证据,你可是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捺了手印了的,得以这个为准。 ”

第二,侦查机关过分依赖口供。由于侦查人员自身的侦查能力的欠缺,导致惩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不足,而口供是“证据之王”,因其是证明犯罪的直接证据且获取成本低,其证明力相对于其他证据而言又更强一些,故侦查机关更愿意不折不扣获取口供。

第三,证明责任转移到被告人一方。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交相关材料……”无形中使证明责任从公诉方转移到被告人一方。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处的环境和地位限制了 “相关线索或材料”提出,导致非法证据不易排除。

另外,经过走访,还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功利主义的存在以及“无罪推定”的观念还未普遍形成。 案件能否被破关系到侦查人员的前途, 故在讯问时易采取诱骗、威胁等非法手段,如:从“你说了就没事儿了”、“你说了就可以回家”到“我一定要把你送进监狱”等。 当被讯问者不承认犯罪时,侦查人员都普遍认为对方太狡猾、想逃避罪责。

第二,面对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官都表示很无奈。 由于法律明确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有责任提出非法证据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在实践中被告人一方往往因提交不出证据而认定“非法证据”不是非法的。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台是为了维护法治尊严,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是为了遏制刑讯逼供与违法取证, 是为了促进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而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否有效适用体现着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程度,故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适用具有重大意义。 立足调研情况,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侦查人员侦查能力的提高。由于侦查人员自身侦查能力不足,导致其他证据欠缺而过分依赖口供,而不得不铤而走险非法收集证据, 故应提高侦查能力。 注重定期的能力培训, 注重培养逻辑推理能力, 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最新侦查技术,多开展训练活动,切实加强业务素养。 加强科技人才和专业精英的培养, 提高侦查能力,实现侦查人员由蛮力型转向技能型。

第二,无罪推定观念的形成。由于侦查人员法律素养不足、法律观念的欠缺,“有罪推定”的观念作祟,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视为罪犯而对立之, 而不能客观分析问题,因此培养侦查人员法律素养、法律观念至关重要。 定期辅以法学知识,正所谓“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老而好学,如炳烛之明。 ”学习可启迪智慧,学法可校正价值观,可打开视野,能更好地辨清是非曲直,尊重法治、人权,形成无罪推定观念。

第三,法官在庭审中确保中立性。 在庭审中,法官要平等对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不因被告人是被起诉对象而将其推定为犯人,不因辩护人为其当事人辩护而将其视为罪犯的同党。 充分保障被告人一方行使诉讼权利,不因控辩双方地位不同而偏听偏信,兼听则明,才能全面审查事实和客观分析证据材料。 另外, 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要详述其适用过程,不可以“经查明”、“经查”、“查明”等简单的两三个字予以概之,切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因一己喜恶和外界干预而妄断,客观、独立、公正地裁判。

第四,公诉机关自侦一套证据材料,不完全依赖侦查机关。 法律规定,在需要补充侦查时,公诉机关可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侦查, 亦可自行侦查。 但实践表明公诉机关过分依赖侦查机关,以致在庭审中面对辩护人的疑问时显得理由牵强,有损司法公正和权威。

第五,证明责任的分配。一旦被告人一方对证据提出质疑时,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就应由公诉方承担。一旦不能排除证据的非法性, 就不可采用此证据。 对于公诉方来说,承担举证责任明显比被告人一方来得容易得多,其可任意调查、收集证据而无限制,因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告人以及权限较多的辩护人无侦查机关或公诉方同等的条件来证明“证据”的非法性。

第六,落实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第二款“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在实践中,此“全程”是在特定讯问的全程,而非所有的,讯问往往在这特定的讯问之外进行,录音录像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打时不录、打后录”的非法现象。 为了杜绝这一现象,作者认为应该建立两套录音录像方案:第一,在侦查人员第一次接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被送到看守所之前,由侦查机关负责全天24 小时录音录像;第二,在被送到看守所后, 由看守所负责全天24 小时录音录像,当侦查机关进入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时,可自行录音录像,当在法庭上对此录音录像有质疑时可调取看守所的录音录像进行核实,如此,录音录像制度才不至被虚设。

[1]陈光中,张小玲: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载于《政治与法律》2005 年第1 期P100-P110.

[2]林则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迷失及破解,载于《东方法学》2009 年第6 期P41-54.

[3]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解读,载于《科学证据》2010 年第18 卷(第5 期)P552-568.

[4]陈卫东,程雷,孙皓,陈岩:“两个证据规定”实施情况调研报告—侧重于三项规定的研究, 载于 《证据科学》2012 年第20 卷(第1 期)P76-87.

猜你喜欢

辩护人笔录讯问
总觉得哪里有问题
浅析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我国辩护律师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阅卷权
陈述申辩笔录的格式规范
以审判为中心构建和谐检律关系
女神笔录
非法讯问与监控式讯问机制
非法讯问与监控式讯问机制——以公安机关侦查讯问为中心的考察
案件管理与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探究:以检察机关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权利为视角
李庄案与刑事辩护——考察德国刑事辩护人与被告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