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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四川生猪价格低迷期产业链利益分配的调查与思考(下)

2015-08-15执笔吴思渝冷奕光

四川畜牧兽医 2015年1期
关键词:屠宰猪肉产业链

钱 亮 (执笔),赵 敏 ,吴思渝 ,王 江 ,冷奕光 ,张 松

(1.四川省农业厅信息中心,四川 成都 610041;2.四川畜牧兽医杂志社,四川 成都 610041)

(接上期)

2.6 零售环节在下游各环节中的利润最高 从调查的汇总数据来看,各县在零售环节的摊位费和运输费所占的比重和费用差异较大。乡村集镇摊位费低,大城市农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费用最高;乡镇集市猪肉运输费远低于大城市农贸市场。季节性猪肉需求量的大小,只影响零售数量的多少;零售价随批发价、摊位及运输费和基本利润确定后浮动。零售商销售的方式多样,以白条肉分级销售为主,选择性销售内脏和头脚。为便于计算,按照一头生猪计,零售环节的毛利润分别高于贩运、屠宰、批发环节的3.59倍、8.85倍和1.68倍。

3 对提高生猪生产环节产业化的思考

生猪产业链的利益分配,不仅关系到各环节利益的最大化,更关系到生产者与消费者两者的切身利益。我们在调查中十分关切一个问题,即:谁在掌握生猪价格的话语权?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消费与生产之间,市场需求决定产品生产,消费者是“上帝”;在生猪产业链内部,养殖环节决定上下游的生存,养殖应是“上帝”。但在现实中,消费者和养殖者是定价话语权典型的“弱势群体”。就生猪产业链六个环节来看,真正掌握生猪价格话语权的是屠宰环节。当我们弱化贩运和批发环节或将二者功能交给屠宰环节时 (现实中大中型屠宰企业已具备运输和批发功能),就不难发现,屠宰环节即成为养殖与销售二者间的纽带。屠宰的功能和政策赋予的“定点”称号,决定屠宰环节是生猪价格话语权的 “最强音”。

处于弱势地位的养殖环节在生猪价格话语权中能否争得主动呢?办法只有一个:高起点发展具备产业链各环节功能的“集团军”。但现实与理想之间有很长的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主动适应现代畜牧业进程的需要,入社抱团、延伸上下游逐步打造产业链,不失为现阶段养殖环节抵御市场风险的明智之举。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调剂社会化、专门化各环节间的利益分配,既需要生猪产业链内部各环节在市场机制下的自我完善,也离不开政府宏观政策的引导和微观调控的抓手。在此,仅就如何提高生猪生产环节产业化的问题思考如下。

3.1 转变生产组织理念是适应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养殖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以“圈舍标准、设施配套、品种优良、管理规范、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特征的现代畜牧业,代替过去“千家万户养殖、单打独斗市场”的传统生产形式。因此,适度规模场户、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大中型种养公司集团逐级发展,必将是养殖环节组织化形式变革的渐进结果。如果说2013年前生猪价格的上下震荡致散养户大量退出,那么2013年以后的生猪价格的剧烈震荡,将是对适模户及专合社生存的重大考验。谁先做大做强,谁就会在第二次生猪生产主体格局的“洗牌”中站稳脚跟、赢得主动。

3.2 延伸上下游是保障养殖收益的重要途径 延伸养殖环节的上游和下游,对非集团行为的养殖场户来讲非一日之功。但只要树立了上述组织形式转变的理念,手段上可在投资参与、兼并入股等方式上据实选择。犹如产品每加工一次,产值就随之递增一样,只要“链接”一个环节,养殖风险就降低一层、效益就会增加一层。德阳、遂宁、资阳等市推广的“温氏模式”就是最好的佐证,凡是参与“温氏模式”育肥的养猪户,在价格低迷期都保证了最低盈利水平。即使是无依无靠的适度规模户和散养户,只要具备了参与意识、肯动脑勤实践,亦会在市场价格变动期谋取养殖效益的最大化。2009年12月,笔者在蓬安县调研中获悉,蓬安县部分适模户开创性地“发明”了一套减少中间环节的“剥削”、增加自身利润的办法:每天将出栏的育肥猪自行送到定点屠宰场经检疫后屠宰,将猪肠等内脏任选其一无偿送给屠宰场以抵扣屠宰费,然后将边口肉和猪头等直接送到集贸市场,以当时生猪价格回升期的屠宰批发价格17.40元/千克卖给肉贩零售给消费者。由此,在减少贩运、屠宰、批发3个环节的费用后,该适模户每头肥猪新增收入100元左右,较散养户多增收76.19%。

3.3 政策引导和支持是实现养殖产业化经营的必要保障 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尚未成熟、产业链利益合理分配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宏观决策以及微观调控手段是十分必要的。2007年后,中央和地方运用《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办法)》开展冻猪肉收储等措施,对保护养殖者生产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使近年来的“猪周期”得到有效缓解。同时,政府鼓励养殖者(专合社、适模户、养殖企业)积极开展产业化经营,延伸产业链主动参与市场。但现实中,大型企业“链接”各环节之多、而专合社和适模户“链接”却很少;参与深加工的多、主动鲜销的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研究和试点的力度,鼓励养殖专合社经过定点检疫屠宰后,在城镇超市、农贸市场为养殖专合社、养殖公司开设直销店(窗口),并给予市场摊位租赁、管理等费用的减免或优惠。用宏观决策以及微观调控的手段,建立和调节生猪产业链各环节间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使养殖者和消费者真正得到实惠。

4 肉-猪价差指标设置待商榷

在调查后综合各监测县的数据和材料中笔者也发现了值得进一步探讨的一个问题:“肉-猪差价”不能真实反映中间环节的利益分配。“肉-猪差价”是用来反映中间环节与饲养环节的收益差距的。计算方法是用猪肉零售均价减去活猪出售均价。此次调查贩运、屠宰、批发和零售的平均利润之和为291.85元,以此套用本次调查,发现尚有差距。

方法一:本次调查统一标准体重为115千克出栏的活猪。猪肉零售均价-活猪出售均价=22.61-13.19=9.42元/千克。如果简单按“肉-猪差价”定义和方法计算,则中间环节利益分配总额为115千克×9.42元/千克=1083.30元。此法未扣除非销售利用物之重,按猪肉零售价计算中间环节利益分配显然不公允。

方法二:一头活猪屠宰后,屠宰后除去猪毛、胃中残食及粪尿等,其可销售利用之重应占活重85%以上,则经贩运、屠宰、批发和零售环节的可销售利用的猪肉及副产物重量为97.75千克,中间环节收益分配总额为 97.75千克×9.42元/千克=920.81元。此法虽然扣除了非销售利用物之重,但以猪肉零售价计算中间环节利益分配也显粗糙。

方法三:以猪肉及副产物的零售均价19.64元/千克,减去育肥猪出售均价13.19元/千克,其差价为6.45元/千克,再按方法二计算,则为97.75千克×6.45元/千克=630.49元。此法较上述两法在方法上稍显科学,但与此次调查中间环节的效益计算的总和比较仍有289.15元的差距。这289.15元的差距跑哪儿去了?还有待于今后调研中仔细分类统计测算。(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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