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大学生就业安全教育机制研究
2015-08-15吴轩辕
吴轩辕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2)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深入推进与发展,高职教育逐渐从量变向质变转变,已成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及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人才资源保障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高职毕业生日益增多,学生本身处在由“学校人”向“职业人”转变阶段,需要教育与引导。学生在择业过程中,用人单位相对的强势位置与学生择业的弱势、迫切性对比更加明显,伴随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给学生创造了很多获取就业信息机会的同时,也给高职院校学生就业带来了很多的不利影响,如,择业的盲目性,过高的期望值,难以识别就业过程中的陷阱,法律意识的淡薄,缺乏对自我认知等问题,容易造成就业安全方面的隐患,出现了少部分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更令人叹息的是,学生却无力维护自身正当的权益。在此种背景下,应当如何来引导学生树立就业安全意识,应通过什么方式来帮助广大学生增强就业安全的技能,是抛给教师一个艰难的命题,也是加速知识转化为人力资本的过程。
一、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安全现状分析
1.大学生就业环境日益复杂
“我国的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就业既有压力,也有新的增长点。第三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快,在三大产业当中所占的比重持续提高,对拉动更多的人实现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新兴服务业、网络服务业等新兴业态的发展,对拉动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1]。但不论如何,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突出问题。目前,劳动力就业市场发展水平仍处于不均衡状态,市场的社会客观环境体系尚不配套,加之受社会上功利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风气的影响,就业市场运转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导致市场缺乏有效秩序,其中典型的表现有:用人企业的不规范与无规则的行为存在,选人用人随意性较大,导致人才浪费与择业不公平现象,市场机制当中的非竞争性的原因导致人才的高消费,其中“关系竞争”占据一定的地位,这种环境与体制无异于在破坏人才使用的合理价格机制,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平,也无法有效地推进以市场为导向的资源优化配置。就业市场信息的不畅通和市场中介的不健全,使得就业信息在毕业生中间传播与反馈的过程中存在不对称状况,一方面大量的毕业生就业难,另一方面,则出现了用人单位招聘不到合适人才的现象,究其原因,在于政府为导向的人才体系的管控与引导,另一方面,来自于高职院校内部人才培养与管理因素牵制,使得人才培养体系与就业工作体系之间的重位与错位。
2.大学生就业安全法律意识薄弱
就我国目前的就业市场情况而言,不论在劳动力雇佣市场,还是在微观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处于不平等的状态。高职学院毕业生刚进入社会,由于认知水平的缺乏,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运用法律知识捍卫自身合法权益问题时,充满了困惑而不知所措,有时甚至出现了为了获得企业提供的工作岗位而委曲求全,并不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观毕业生对待用人单位,就业的过程中,由于部分毕业生学历造假、随意毁约、频繁跳槽,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用人单位的权益。学者关新[2]在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及培养阐述中,对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时问到“你认为劳动法律知识在求职过程中是否重要”时,绝大多数学生回答“无所谓”和“不重视”。笔者在就业指导的实际授课当中深切地感受到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并对就业过程中可能要发生的侵权行为缺乏足够的重视,对相关法律知识把握较差。究其深层次的原因,高校在办学过程中过分突出了专业课的建设,而忽略了人文素质的培养,尤其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过程中更显突出。在教育部明确要完成的公共必修课当中的法律知识教育环节,也仅仅是法律意识的普及与培养,核心问题在于思政课部教师把法律基础课看成是一门课程,而不是当成社会行事与做人的准则来开展教育。加之,承担就业指导、就业权益维护的课程划归思政课部管理,所从事的教学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整个教学运行体系中缺乏相应的地位,出现了部分专兼职教师可凭经验随意进入课堂授课,部分教师甚至仅为了获得课时量而担任教学工作,教学负责人缺乏专业素养等问题,以上各方面的原因,严重削弱了课程所承载的功能。
3.大学生就业价值观出现偏差
近年来,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高职院校毕业生规模占据了高校毕业生总数的半壁江山,可就业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高职院校在开展就业指导教育的时侯,引导学生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学生只片面接纳多为自己利益考虑,而对于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却是漠不关心。就业指导课程调查结果显示,在校生就业价值观当中,53%的学生选择了“高薪酬、高福利”,而选择“关心国家发展”不到10%,学生明显表现出了对金钱与功利的极大兴趣。面对社会理想与个人理想的关系,高职学院学生认为两者之间没有太多的共性,而这种价值观背后的深层次的隐患导致学生择业行为扭曲,增加了不安全就业行为的概率。又加上择业当中要考虑专业对口、工作稳定、兴趣爱好、发展空间等问题,对高职学院学生的就业无异于雪上加霜,在久而无法实现个人理想之时,在就业期望与现实之间形成巨大反差的时侯,心态会受到波及与影响,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就业安全隐患。
二、加强大学生就业安全教育的机制
1.加强就业安全法律等方面的机制建设
首先,加强毕业生就业安全法律方面的保障,首先要从机制上面充分保障。政府管理层面,进一步理顺管理关系,转换政府职能,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扮演好引导者、信息收集者与服务者角色。高校可以建立就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牵头负责,工作办公室可设在就业工作部门,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要主导建立相关法律顾问,搭建起就业安全法律援助体系,建立起在线联系平台及服务电话,及时为毕业生提供指导服务,并对法律侵权概率多的事情编印成册,督促学生学习。其次,要对直接与毕业生打交道最频繁的辅导员、学生干事及就业干事进行法律相关专业的培训,让其熟悉与掌握基本的维权流程,为毕业生就业安全提供充分的指导。再次,高职学院要尝试将就业心理辅导、职业规划辅导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机结合,以未来职业发展为导向,在深度认识自我的过程中,逐渐帮助学生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与就业观,并疏导缓解学生的就业压力与不良情绪,合理进行自我调适,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最终使得广大学生以健康积极的心态去应对择业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切实维护学生的利益,避免就业安全隐患的发生。除此之外,高校应当重视学生就业安全方面的实际技能训练,就业工作部门可以与安保机构、学生工作部门联合对在校大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技能比赛、知识讲座等,全面提高高职学生自觉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
2.组建强有力的就业安全指导教学团队
面对日益复杂的就业环境,高校只能更加深入与具体地指导学生充分认识就业安全的重要性,在自信迎接企业选拔的过程中,又为自己搭建一个防御机制,帮助学生调整就业预期。就业安全涉及的内容包括权益、诚信、法律等方面的内容,普通教师很难完成这种复合程度较高的工作,因为教师既需要经验的沉淀,同时也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因此,学校可以建立专兼相结合,课堂与课外相补充的就业安全指导教学团队,教学团队由就业指导专业教研室来负责管理,专职可以由法律专业的法律顾问或法律专业教师来完成,兼职的可以聘请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经理、专业律师、企业高管等,课堂内的教师负责就业安全通识方面的教育,更加具体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咨询服务来解决与完成。为确保教学团队教学工作的开展,可以与学校的法律援助体系相呼应。通过定期开展学生权益维护工作研讨会,发现与总结毕业生或者实习生当中易出现的问题,讨论重大事件的干预机制和应对措施,既可以改进咨询服务水平,又进一步促进了教学工作的开展。
3.加强就业安全知识的课程教育
高职院校学生的学习长期处在被动的学习阶段,这种深层次的学习倦怠原因的造成是由于学生在校学习的价值观并不明确,对学习的价值并不明了。为实质性提升就业安全知识,首先要做到法律理论教学与就业指导有机结合,在学生毕业实习、实践的过程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与实习合同之前,对易出现的侵权行为进行重点讲解与分析,尊重学生的主体,通过灵活多变的形式来推进,并将常态的教学工作与专题讲座有机地结合起来,适当的时侯开展一些与学生就业有关的法律知识的专题讲座等,如《劳动法》等重要知识,努力将法律理论教学与就业指导课程有效地结合起来,适时采取弹性的教学,真正做到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地方政府出台的就业相关法律法规等作为主线来开展。其次培养学生识别就业歧视意识。近年,在我国实践的劳动就业环境当中,求职者受到歧视比较普遍,比较常见的有性别歧视、户口歧视、年龄歧视和乙肝病毒携带者歧视等。《劳动法》与《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除非其所招聘的职位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再次是依法维权意识。大学生在其就业合法权益遭受用人单位侵犯,或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选择正当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的法律意识[3]。主要的途径包括: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
总之,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成为全社会聚集的一个重点,维护大学生权益,实现平安顺利地就业成为全社会共同承担的一种责任。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转型阶段,高职院校大量毕业生是推进社会文明进步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是人才资源配置中的重要环节,因此,社会的管理体制与高校内部工作的顺畅,加大就业安全教育机制建设,培养学生合理的职业理想、职业素养等,使其择业与就业更加安全而顺利,成为高校就业指导工作者的使命,也能再次优化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在外化环境、内化措施过程中,避免人才的高消费,真正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1]人社部分析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N].中国青年报,2013-07-26.
[2]关新.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缺失及其培养[J].教育探索,2010,(1):95-96.
[3]翁连金,肖剑鸣.试析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内容[J].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5):5-7.
[4]马永庆.高职院校学生就业观教育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2.
[5]李倩茹.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缺失原因与提升途径[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1,(4).
[6]张雅琴.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环境的优化对策[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5):11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