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间借贷信用建设路径
2015-08-15郭灿灿孙明剑
郭灿灿,孙明剑
(重庆理工大学,重庆 400054)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民间借贷
对于民间借贷内涵的界定,目前在学术界和理论界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内容,一般而言,民间借贷是与正规借贷相对应的,正规借贷处于国际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之下,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是一种合法的经济活动,而民间借贷则要复杂很多,对其并不能一概论为非法的经济活动,也不能完全将其归为合法经济活动之类。国外学者科瑞珀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在同一国家中是同时存在但互相割裂的。正规金融处于国家信用和相关金融法律控制之下,而民间金融则处于这种控制之外运行,二者在利率、借款条件以及目标客户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国内学者黄向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的行为。李新月认为民间借贷是指不通过业已存在的金融机构,而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团之间进行的一种借贷活动,是一种比较原始的信用形式。综合各种研究成果,作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处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和法律制度监控之外的,以社会个人、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为主要行为者的,通过非金融机构渠道发生的资金流通行为。一般而言,我国的民间借贷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个人借贷、合会、私人钱庄、集资、典当和私募基金等。
(二)民间借贷信用体系
信用从社会学角度来说,是一种最基本的人际伦理关系,是人们进行社会交往和正常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信用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所具有的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行为能力,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也是控制交易风险、最大程度实现经济良好运转的个人或组织行为意识。一般而言信用体系是指一种社会运作机制,它以道德和法律为基础,涉及信用的记录、公开、传播、预警等,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对守信行为进行褒扬,从而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健康发展。民间借贷信用体系包括资金的来源与投放、资金信息的处理和资金流动的监管等3个方面。民间借贷系统运行中,资金来源是借贷行为链条的起点,就资金积聚者来说,如何保证对资金提供者的本息返还信用是构建民间借贷体系的基础性条件;在资金流动过程中,需要借贷双方的信用情况以及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的作用发挥;同时市场交易行为中各种失信状况的发生客观上要求从制度层面上注重对信用行为的惩戒和激励,明确监管的主体和对象以及监管范围,通过监管制度的运行,最大限度实现对借贷风险的预防和管控。
二、重庆市民间借贷信用现状
(一)法律支撑力度小
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零散分布在《民法通则》《银行法》《合同法》以及各类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出台一部系统的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定规制的法律,而关于社会信用的法律尤其是民间借贷信用问题的法律也不存在,重庆市关于民间借贷以及信用体系的地方法规也处于缺位状态。尽管在2011年重庆市高院出台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但是这毕竟只是在相关法律缺位的逼仄现实下对于日渐增长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进行司法处理的应急性措施。司法解释在一定条件下并不能完全代替法律的在场,而关于社会信用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目前也没有制定《企业投资活动参与主体诚信综合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失信惩戒办法》等,由此导致本市社会信用体系以及民间借贷信用体系的构建和维持在很多方面缺乏法律支撑的现实。
(二)信用数据相对分散
重庆市中小企业数量巨大,分布广泛,其信用状况参差不齐。如果没有专门机构或数据中心对这些信用信息的科学整合,使得市场中缺乏关于各类企业信用情况的信息,无疑会增大社会交易的成本和经济交易行为的风险。重庆市尽管在2008年其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的成员已达43个,但是仍然有一部分征信机构没有进入该系统,导致信用信息数据分散,据调查显示:重庆市提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情况的机构有工商部门、地税部门、国税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质监部门等,几个主要部门运行方式不一,许多信息无法实现共享。例如工商部门的“金信工程”,税务部门的“金税工程”等。共享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信用信息数据无法实现有效整合和合力,资源处于割裂和浪费的态势,影响了信用信息数据在构建民间借贷信用体系过程中作用的发挥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能力。
(三)企业信用水平较低,诚信意识落后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重庆市作为西部内陆城市,市场经济发育较晚,直辖至今,虽然经济社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其市场经济意识仍显单薄,社会信用状况不佳。很多企业者和个人诚实守信的意识缺乏,对信用的在社会和经济交往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实际交易行为中,屡屡出现逃避债务、赖账等失信行为,一方面加大了社会交易成本,一方面危害了人们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据有关部门调查显示:重庆市60%以上的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都在A级及以下等级,50%左右的中小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赊销产品与原材料以及账款回收的时间周期一般是69天,部分行业的坏账率高达10%。同时,中小企业在参与市场交易行为中,缺乏利用信用手段防范经济风险的意识,例如缺乏交易者的信用信息,导致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影响了企业正常运转和社会形象。
三、加强民间借贷信用建设的意义
(一)完善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03年重庆市就规划有《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提出逐步建立“一个保障、两个平台、三大体系”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其中要重点建立诚信守法的企业信用体系。逐步整合分散在各个部门和行业的信用资源,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工作,制定企业征信评估标准和监管办法,建立健全各项信用管理制度,按市场需求开展企业信用评级活动。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增强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发展优势,适应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2014年重庆市又出台《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预计到2015年底,实现对全市20多个重点行业信用信息的全覆盖。截至2014年重庆市市场主体有170多万,人口3000多万,但是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仅收录了22.83万户企业、1661万自然人的金融信用信息。显然,现有的信用数据收录还没有达到建设全覆盖的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而对重庆市民间借贷信用体系的建设一方面可以广泛收录到中小型和微型企业以及社会个人的信用数据,对占据市场主体总量大部分的经济行为者实现信用状况的认证和评价;另一方面通过对上述数据在更高层面的整合,使其融入到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填补社会信用体系在民间借贷信用领域的数据空白,使其对于全社会的信用状况把握更加宏观和全面。
(二)降低金融交易成本,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
经济学家麦金农曾经以发展中国家为样本,指出了“金融抑制”的理论,既经济发展和金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现象。在发展中国家,由于本身资金不充足,因此政府为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必然要对金融领域实行干预和管制,通过一系列贷款政策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某种行业和经济领域中去。过多的金融管制和干预政策,一方面导致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撑自身发展,另一方面导致社会上大量的闲散资金处于闲置状态,不能进入市场参与到金融活动中。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重庆市中小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已达41万户,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9.9%,成为重庆市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但是,其融资难问题依旧存在。2010年,重庆市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仅占全市各项贷款余额的30%,且其中80%以上的贷款集中于主城九区。保守估算,中小企业的平均信贷利率超过12%。显然,金融资源并没有在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思路下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和优化配置。近几年小额贷款公司大量涌现,2014年底,重庆市就有小贷公司263家,注册资金258亿元。一方面表明了民间资金存量的巨大及其要求参与到本市金融活动中的迫切,一方面也说明了盘活这部分民间资金对于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性。在发展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加快其信用体系的建设步伐,通过有关信用体系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积极构建,可以有效地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民间资金利用率,促进重庆市金融资源配置的最大优化,从而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三)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提高企业社会公信力
在参与民间借贷的市场主体中,中小企业以及微型企业占据绝大部分比例,虽然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部分源自现行金融体制的制度性制约以及金融机构在市场化背景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理性选择,但是很重要的一点也是中小企业自身信用度低下的问题。一部分企业诚信意识低下,重贷轻还,随意拖欠贷款本息,甚至故意逃避银行债务;一部分企业自身财务管理制度混乱,缺乏真实性,使得国家有关部门和银行机构不能通过企业财务制度对其企业实力、运行能力、资金流通等问题实现准确性和真实性基础上的监管和评估,当然这只是中小企业缺乏诚信的部分表现。在中小企业参与民间借贷过程中并不能否认其上述信用缺失的现状,事实上中小企业信用缺失在民间借贷领域所引起的问题往往更大,牵涉面更广,社会影响更深,从重庆市目前民间借贷领域来看,还没有出现温州等地因为民间借贷所引起的影响深远的事件,但是这不能成为消解重庆市加快建设民间借贷信用体系的急迫性和重要性的现实因素。恰恰相反,全国各地陆续出现的关于民间借贷的爆炸性事件,反而成为重庆市注重民间借贷信用体系建设的现实压力与动力,通过民间借贷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加强法律规章的监督制约和惩戒。可以倒逼中小企业加快自身信用体系的构建,提高自身的诚信意识,并以自身诚信建设实现与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对接,从而提高自身社会公信力。
四、民间借贷信用建设的路径
(一)加快有关法律法规建设
民间借贷信用体系尽管从字面上看,道德约束意味比较浓厚,但是如果一个体系没有法律法规起到支撑作用,仅仅把体系的良好运转建立在参与者自我进行道德和良知约束的基础上,显然是不可靠的,上文以及提到部分企业信用缺失的原因,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失信的成本过低,当其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成本低于其诚信的成本之时,失信的行为很可能泛滥。而就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合同法》《民法通则》等诸多部门法中,关于民间借贷以及其信用体系的各类问题并没有在法律上形成系列的具体规定。尽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出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有关民间借贷的一些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但是这依然不能代替处于缺失状态的本地法规及其在处理相关问题时的权威性和确定性。因此,重庆市需要在遵守国家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尽快出台有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的地方法规,尤其是抓紧制定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企业信用方面的立法工作,以切实保护信用关系中各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严格规范涉及企业信用信息纪录、使用及评估活动的机构和组织的行为,建立违约失信行为的赔偿和惩罚规则,使失信成本大大超过其获利数额,进一步加快我本市企业信用体系建成的步伐,维护企业信用秩序。
(二)加快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建设
重庆市中小企业数量多达41万户,分布范围广,涉及到各行各业,其信用状况良莠不齐,对于各类中小企业不能一概而论,其信用程度也需要分别调查和统计,才能在信用评级上别门分类,因此需要加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征信制度。
中小企业信用征信制度主要是通过制定有关规则,由信用中介机构将分散在金融机构、司法、工商、财政、税务、质检、审计等机构或政府部门拥有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汇集,进行加工和存储,建立具有一定独立性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形成区域性、行业性,甚至是全国性的资信登记咨询系统,为需求者提供信息服务。一方面确定企业信用等级标准,根据不同的等级,对不同的企业实施不同的金融政策,对于信用度良好的中小企业在贷款、减免税费以及技术改造方面给予支持和激励;另一方面对于信用度较低的中小企业,分别给予重点关注、重点审查、失信记录公布直至诉诸法律手段等监管方法,使得企业注重自身信用状况的改进和完善,减少民间借贷出款机构和企业之间的金融交易风险。
(三)加强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查询系统建设
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信息一般分散在金融机构、司法、工商、财政、税务、质检、审计等机构中,出贷机构面对数量庞大、性质复杂的企业,在借贷过程中很难对其信用程度进行详细的实地考察和调研再决定放贷行为,因此信用中介机构的存在就成为民间借贷行为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节点。参照国外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构的成熟经验,重庆市也需要尽快建立本地化的具有权威性的商业信用评级机构,这意味着机构市场化和竞争化的运作。一方面政府需要制定有关的行业准则,实行“宽进严管”的监管方式,规范信用机构的市场行为,扶持诚信经营者,严厉打击直至取缔弄虚作假者,维护信用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和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的可信度;另一方面需要市人大就商业信用评级机构的合法地位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如中国诚信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国家尚未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其征信的可信度,导致金融机构对其缺乏信任,不愿意采用由征信机构作出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同时,政府与企业信用管理有关部门联合组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企业信用数据统一检索平台,逐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要在统一指标体系、统一技术标准、开发统一软件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及时采集相关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及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许可证和资质管理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与信用有关的其他信息数据并匹配入网,在现有企业信用查询系统的基础上,实现资源共享和综合利用,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有效发挥整体优势,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披露规范化、制度化。
(四)健全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一国或一个地区金融秩序稳定、金融作用充分发挥的重要制度保障。在我国现今监管体制中,银监会和各省市银监局的行政监管起到主导性作用。一方面,银监局对地方各类银行、正规银行机构和非正规银行机构负有监管职责,其在10余年的金融监管过程中,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细化的监管规则和内外部监管机制;另一方面,银监局在机构设置上直属于国家银监会,不受地方政府的行政干涉,其在技术、信息和科技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因此,银监局对于民间借贷信用的监管,第一,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作出灵活性规定;第二,确定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监督民间借贷行业协会的行为或直接监管民间借贷市场。
同时,也不能忽视民间借贷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作用。民间借贷行业协会在开展工作时,首先在遵守法律硬性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行业规则,明确进入这一行业的权利和义务,然后民间借贷组织在承认和接受这些市场运作规则的前提下,申请成为合格的借贷市场主体,进入这一领域开展金融活动。民间借贷行业协会通过这些规定,对其成员进行必要的监管,以维护民间借贷市场秩序。
(五)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增强诚信意识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企业在市场中得以立足的重要一点就是诚信。就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难”的问题而言,除去各种客观因素,企业本身信用状况就是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企业无信不旺。一方面要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电影以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的进行全社会范围内的诚信教育,提高社会大众的道德水平和诚信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家的信用教育,通过举办信用培训班和研讨会,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宣传和实践活动。要使经营者们充分认识诚信的意义,正视自身信用意识、契约意识薄弱的缺点,努力学习现代企业规范,树立诚信意识、法制观念,把诚信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同时提高企业家的职业道德素质,使其认识到诚信对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性。也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工商联等社团组织,开展诚信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各种中小企业参与,为诚信企业积极争取各种政策和资金优惠,提高其社会信用度,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经营企业的良好氛围,促进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的好转和提升。
[1] 黄向红,完善法律制度,规范民间借贷软环境[J].改革与理论,2002(1):45.
[2] 李新月,刘君阳.探析民间借贷[J].经济师,2003(2):250.
[3] 刘瑛.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法律保障系统[J].中国科技投资,2003(8).
[4] 丁建红.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与融资问题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05:45.
[5] 黄超.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3:26.
[6] 王明芳.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研究[D].南京:南京林业大学,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