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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英国商人价值观及社会活动的影响

2015-08-15郭丽敏

关键词:社会转型救济商人

郭丽敏,王 军

(1.哈尔滨市第十九中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6;2.哈尔滨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5)

16-18世纪是英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在这一时期,英国社会实现了自身的转型——从传统社会过渡到现代社会。而在这一过程中,商人阶层这一特殊群体对英国社会转型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一方面,商人积极从事商业活动,推动了英国社会经济的繁荣;另一方面,英国社会价值观的转变,商人的作用也功不可没。笔者在此以商人价值观及社会活动对英国社会的影响为切入点,具体分析商人阶层对英国社会转型所起到的作用。

社会转型意味着社会结构重新调整,这一调整受到传统社会因素的制约。在诸多制约因素中,社会主体的集体意识的转变尤为重要。这关系到社会主体对社会转型这一变化的接受程度,成为决定社会转型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

1.传统社会的意识

在英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因素的力量仍然十分强大。

首先,不能忽视宗教因素。基督教维系整个中世纪社会的作用不言而喻,但面对新的社会增长因素的出现,其基本的价值观念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商品经济不断发展,而基督教对于财富的认识仍然停留在最初的状态,即财富是万恶的根源,是败坏整个社会风气的所在,是导致社会堕落的重要因素。基督教认为财富不应该成为社会个体追逐的目标。而基督教对整体社会的影响,使得这种轻视财富的观念,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

商人的根本就是逐利,追求财富的最大化。这为由宗教达成的社会集体意识所不容。商人的逐利观念,难以在社会中寻求到更大的发展空间。换言之,这限制了整个社会商业活动。在狭小空间存在的有限的商业活动,难以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但这不意味着作为新的社会增长因素——商品经济活力的丧失。

其次,整体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也阻碍了商业的整体发展。纵观整个中世纪,西欧社会的生产能力一直处于较低水平。总体上看,社会产品也只是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需求,没有更多的剩余用于社会交换。在地处欧洲边缘的英国,情况显得更为糟糕。此时的商业活动只是作为社会基本生存之外的可有可无的补充,停留在较低水平的生活必需品的交易。商业繁荣的到来还遥遥无期。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有限的商业活动就此停滞不前,失去推动社会向前进步的能力。在传统力量强大时,商人的活动受限,无法对传统社会形成冲击。但随着社会生产能力的不断进步,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人在社会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其价值观念的进步性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可,为社会意识的转变注入新的因子,逐渐成为引领社会发展趋势的先进者。

2.社会财富观的形成

伴随社会发展,传统价值观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社会的需要。中世纪晚期之后,社会生产能力不断提升,总体社会发展空间不断拓展,为商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原有城市的复苏,新城市的不断兴起,为商业繁荣提供了空间。1500年前后新航路的开辟,使只存在于欧洲内部的商业活动进一步扩展到全球。在这一时期大批英国商人积极投身海外贸易——组建大批海外冒险公司。1588年,伦敦、艾克赛特商人从伊丽莎白女王处获得特许组建非洲公司;1600年,伦敦商人从伊丽莎白女王处获得特许状,组建了东印度公司;1606年弗吉尼亚公司组建,1615年,萨默斯岛公司建立;1618年,詹姆士一世授权组建西非股份公司;1629年,组成马萨诸塞公司,等等。获得特许状组成的这些特许公司,对英国海外贸易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与此同时,这些贸易公司也从海外贸易中获得了丰厚的利润。1554年10月,英国商人约翰·洛克率领2艘船与香料海岸、象牙海岸、黄金海岸进行贸易,至少带回英国黄金400镑、象牙250支、香料36桶,其利润率高达1000%[1](P94)。

商业的繁荣及其带来的巨额财富,和文艺复兴一起,将人从宗教中解放出来。财富的多寡成为衡量一个人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商人的“经济活动不再以自我满足为目标而把赢利与否看得更为重要, ‘通货’而不是‘自然财富’成了一些人积累财富的主要选择”[2](P47)。商人追求财富的观念逐渐确立起来。

而商业活动带来的高额利润,也对社会其他阶层形成心理上的巨大冲击。传统社会的收益模式是聚敛大量土地,通过耕种或出租土地获取财富。这种模式周期长、收益低,不能与富有冒险精神的商业活动带来的丰厚利润相比。商业活动的高额回报越来越吸引商人阶层以外社会群体的关注。以英国王室为例,国王以特许状的形式授权商人组建特许公司,同时王室也积极入股,对特许公司进行投资,伊丽莎白女王就曾以贷款的方式向利凡特公司投资4万镑[1](P102)。作为传统社会典型代表的王室,其收益也开始多元化。王室收益多元化的背后是社会财富观念的转变,而新财富观念的形成恰恰是商人通过其经商行为所体现出来的。

追求财富增加逐渐成为社会的共识。而这种共识的出现,排除社会发展这一因素,更多地得益于商人财富价值观——追求财富的影响。社会把一种刚形成的观念作为自己追求的最高目标,即确立以财富为核心的价值观,这表明这个社会的观念正在发生质的改变,而这种改变将直接推动社会变革的发生。

商人价值观念对英国社会的影响除了适应时代发展之外,其良好社会形象的形成也促使社会改变对商人的固有印象。这对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意义重大。

商人良好形象的形成与其积极从事社会慈善事业密不可分。商人群体历来有参与社会慈善活动的传统。中世纪末期,商人们就形成一种传统,即在一项买卖成交后,都要存一两个便士,被称为“上帝的便士”[3](P228)。商人行善的传统一直被保留下来。新航路开辟后,商人在发展国内商业贸易的同时,积极开拓海外贸易。这一方面使商人财富急剧增加;另一方面,也为商人扩大社会慈善活动提供了物质保障。

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英国,其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健全,难以完全解决社会中存在的问题。这就为商人填补国家救济力量缺失所带来的空白提供了机遇。中世纪晚期,当波及欧洲的黑死病袭来时,英国也未能幸免。黑死病过后,英格兰人口锐减1/3-1/2,从1300年的500万人下降到15世纪中期的250万人[4](P93)。而后的连年灾荒使得人民生活普遍贫困。从1579年到1603年的25年中,东盎格利亚平均每5年就要遭遇一次严重灾荒[5](P14)。诸如此类的社会问题是处于形成时期的英国国家救济制度无力单独承担的。而作为中世纪时期社会主要救济力量的教会,由于受到宗教改革的影响,其势力严重萎缩,也不足以承担社会救济的重任。

面对严重的社会问题,私人尤其是商人在社会救济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第一,商人向社会贫困群体提供实物救济。对于挣扎于生存线上的贫苦者来说,实物救济是帮助其渡过困厄最好的方式,也是其最易接受和最易收到成效的方式。伦敦商人休·乔姆利爵士在家门前给老人、贫穷的寡妇及儿童分发食物、衣服。许多商人在遗嘱中也表明要向贫困人口提供必要的帮助,菲利普·马丁留下100马克、100件长袍分给来参加他的葬礼的穷人;商人托马斯·洛奇为参加其葬礼的每个人留下2先令和一双新手套[6](P67);约克商人理查德·卢塞尔在遗嘱中为葬礼施舍留下了3磅6先令8便士的资金,又将相同数目的钱捐给了约克最需要的教区[7](P149)。但是实物救济也存在天然的缺陷,如受众群体小、持久性不足等,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贫困问题。第二,商人广建社会福利机构。中世纪末期,就有商人建立小型济贫院收容穷人。建立慈善机构的高潮出现在16世纪。到17世纪早期,伦敦商人建立了众多的社会济贫机构[8](P223)。永久性社会救济机构的出现,使社会救助水平有了进一步提升。社会救济机构不但可以向社会贫困人群提供急需的食物、衣服等实物,还可以提供遮风避雨的临时居所。除此以外,大量其他类型的社会救助机构,如流浪和贫苦儿童的收容机构等的建立,都充斥着商人的身影。在国家救助制度尚不完善时,这些机构充分发挥了其救助贫困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救济问题。第三,商人向贫民提供就业机会。面对社会贫困问题,有限的社会救济资源无疑是杯水车薪。为广大社会闲散贫民提供就业机会,一方面,可以减少社会救济压力,让其自食其力;另一方面,这部分人可以通过工作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而商业的不断发展,国内外贸易的不断繁荣,需要更多的人员参与其中,这就增加了社会就业机会。大量社会闲散贫困人员借此机遇,既可以摆脱自身贫困,又能减少对社会救济的依赖,无形中扩大了社会救济的范围。在解决就业问题以外,商人还积极资助自谋生路的人群。伦敦商人之间有条不成文的规定,即在去世后留有100-400磅的资金,为需要的人提供贷款帮助,用以解决这部分人在创业初期面临的资金问题。

商人积极践行的多种社会救助形式,在完善的国家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之前,承担起了社会救济的重任。一项统计数据表明:大商人财富的17%用于慈善事业,小商人的这一比例为12%,而乡绅、手工业者用于慈善的财产仅占其总财产的4%[9](P232)。在1541-1560年期间,商人的慈善捐款占捐款总数的四分之三,1560-1600年期间,占捐款总数的三分之二[10](P148)。

中世纪晚期近代早期的商人社会慈善和救济活动已摆脱了中世纪时浓厚的宗教色彩,其社会慈善和救济活动不再以救赎个人为主要目的,而更多地体现了商人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在国家救助制度未形成和原有救助机制逐渐失去功效时,商人积极参与社会救助事业,有助于改善商人社会形象,进而转变社会对商人的看法,这对社会发展有积极意义。

商人积极投身于社会公共事务。这是除了社会救济外,商人的又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活动。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英国,各方面社会机制都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需要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商人在这方面的活动堪称典范。

中世纪时期,教育基本上为教会掌控。随着教会势力的衰退及社发展的需要,教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商人积极参与教育事业建设,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式。商人出资建立了一些专门面向贫困儿童的学校。这类学校的功能比较复杂,除了教育,还兼具社会收容功能。例如,大商人托马斯·格勒善出资建立了格勒善学院,伦敦商人托马斯·怀特爵士在牛津创办了圣约翰学院,等等。

商人投资社会教育,起到良好的作用:一是有助于提高社会文化水平,为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基础。中世纪时期的教育为教会所控制,接受教育的范围较小,基本上局限于教会内部。受教育人群的有限,不利于整体社会素质的提升,不利于社会总体发展。二是培养社会专业人才,提升专业技术。商人出资建立的学校向社会成员提供专业技术教育,这对他们在社会中安身立命有着巨大帮助。同时具有一技之长的人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社会教育之外的其他社会公共事务中也不乏商人的身影。商人参与修葺中世纪时期遗留下的宗教场所。这些宗教场所除了继续发挥其原有功效外,还具有新的社会功能,比如社会救助。商人也不遗余力地投入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例如,克里斯托夫·德雷柏爵士捐赠20镑用于整治泰晤士河,还捐赠60镑修复伦敦与赫特福德郡的兰利之间的道路;约翰·格勒善也为此捐款50镑[1](P148)。社会公共设施的完善,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巨大的便利。

商人在积极推动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方面功不可没。首先,经商致富的商人投入公益事业,缓解了一部分人的社会负担。当然,这种缓解基本停留在浅层次,只是保障其基本生存,涵盖范围有限,不能完全满足社会方方面面的需要。其次,有利于减轻国家负担。16-18世纪的英国正经历着激烈的社会转型,各项制度尚处于初创时期,因此对社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无法予以完全解决。况且,政府的财政状况也无法满足当时国家各项计划的支出。而在政府无法负担的社会真空地带,商人承担起社会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压力。再次,推动了英国国家公益事业制度上的完善。商人投入社会公益事业,为英国社会构建多层次公益事业提供了借鉴,即在完善社会公益事业的过程中加入社会的力量。伦敦市政府分别于1533年和1547年设立收取济贫款制度和义务性的济贫税。最后,改善商人社会形象。社会对商人的传统认识的改变,有助于商人社会地位的提升。

总之,商人积极社会形象的塑造,不但对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观念的改造有重要的影响,因为社会观念的转变是推动社会向新方向发展的潜在因素,而且改变社会对商人及商业活动的传统认识和看法,事实上推动了新的社会经济因素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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