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国际法治的追求目标和基本原则

2015-08-15罗孝智陈水池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国际法人权联合国

罗孝智,陈水池

(1.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北京102400;2.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 培训部,北京101100)

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后,构建完善的全球法律秩序的需求尤为强烈,于是,联合国建立起来,全球治理、全球善治和国际宪政等概念应运而生。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人们之间、各个国家之间的交往更趋频繁,“地球村”的概念已经形成,而这个“地球村”秩序构建所需要的“村规民约”即国际法也得到迅猛发展。国际法治成为人们心中对国际社会治理模式的理想追求,其相关理论与实践也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个不可回避的课题。国际法治的追求目标与基本原则是国际法治中一个重要的基础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 国际法治的概念和发展

自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政治组织国际联盟成立以及经过“二战”的洗礼在国际联盟的基础上成立了联合国之后,国际法治有了更强硬的平台和机构上的保证,国际法治的理论与实践都在逐渐地发展和完善之中。

近几十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国际法作用的加强,学者才开始明确提出“国际法治”这个概念。1980 年代末至1990 年代初,德国前总理勃兰特、瑞典前首相卡尔松共同发起成立全球治理委员会,并发布行动纲领《我们的全球之家》,其中第一次系统阐述“全球治理”的概念,并将其作为国际关系管理、建立一种新的国际秩序的政策工具。

一般认为,国际法治概念的形成,有着深厚的国内法治概念背景。也就是说,国际法治概念建立在国家或国内法治概念的基础之上,没有国内法治概念就没有国际法治概念。要界定国际法治,需要剖析法治的概念及其内涵。

我国最早提出“以法治国”和“法治”的学者李步云认为,法治最基本的意思是,任何一个统治者或统治者集体,都应严格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1]。他进而针对中国的国情指出:根据人类的共同经验和中国的具体国情,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具有一系列的原则和要求,可以概括为法制完备、主权在民、人权保障、权利制衡、法律平等、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正当、党要守法十项内容[2]。西方学者关于法治概念的定义则通常强调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相互独立、相互监督与权力制衡。

关于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国内法治是国际法治的组成部分[3]。还有的学者认为,国际法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国内法治在国际社会中的应用[4]。国际法治意味着法律规范在国际事务中得到了良好的遵守和实施,而这些得到遵守和实施的法律规范都是好的规范[5]。国际法治是法治概念与原则的国际化[6],以及国际关系与事务的法治化。

近年来,海外出现的“全球宪政”理论也支撑着联合国体系下的国际法治有关理论的发展,该理论提倡《联合国宪章》是全球国际社会的宪法。2004 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对联合国的法治概念做出阐释,实质上就是对国际法治的界定:对联合国而言,法治概念指的是这样一个治理原则——所有人、机构和实体,无论属于公营部门还是私营部门,包括国家本身,都对公开发布、平等实施和独立裁断,并与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保持一致的法律负责。这个概念还要求采取措施来保证遵守以下原则:法律至高无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法律负责、公正适用法律、三权分立、参与性决策、法律上的可靠性、避免任意性以及程序和法律透明[6]。安南对国际法治概念的界定结合了中西方学者关于法治概念的内涵和特征的研究成果,代表了世界各国人们对国际社会依法治理状态的一种理想追求,可作为国际法治的一个较科学可行的权威定义。

关于国际法治的发展历程,从自然法角度来说,自从有了国际法,国际法治就开始其发展历程。“全球治理”、“全球法治”和“国际法治”等概念的提出,是在国际法的作用提升到一定阶段、国际社会越来越需要依法治理的状况下,学者们提出的相关理论。可见,国际法治是一个不断完善的历史过程。

二 国际法治的目标

国际法治的目标和原则是国际法治概念形成后理论与实务界面临的重要课题。国际法治的追求目标是其终极理想,是一种理想的发展状态,是其追求价值的实现状态;国际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实现其理想或达到目标的过程中应该遵从的准则,二者是目标与手段或方式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如何界定国际法治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对国际法治理论体系是否完善、国际法治是否可行及其目标能否实现等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国际法治的目标和原则是相互关联的,应该结合在一起研究。

关于国际法治的目标,简而言之,就是建设“和谐世界”[7]或者说“国际和谐社会”。从深层次的本质上来看,联合国的追求目标——和平、安全、发展、人权,应作为国际法治追求的建设“国际和谐社会”至关重要的价值目标。

(一)和平

2015 年是联合国成立70 周年,也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 周年,人类社会经历了两次惨痛的世界大战,全世界人们都渴望持久的和平。国际法治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和平的对立状态即战争的合法性问题和如何避免战争与武装冲突的问题。在战争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联合国的首要宗旨,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因此,和平应列为国际法治首要的追求目标。

(二)安全

安全是国际法治中与和平同等重要的追求目标。近年来,不断升级的国际恐怖主义、海盗活动、绑架活动、枪击事件、器官买卖、艾滋病毒、埃博拉病毒的流行等等,同样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安全。因此,除人类的和平外,国际法治的目标还应包括追求安全的生存环境。只有在和平与安全的环境下,人们才能够安居乐业,寻求更高层次生活的价值与目标。

(三)发展

在实现和平与安全的基础上,人们从国际法治中进一步追求的目标是发展,只有发展了,才能实现脱贫致富,才能过上幸福的生活,也只有发展,才能解决全球人口不断增加带来的问题。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不仅发达国家要进一步发展,发展中国家更需要在和平与安全的环境里,实现政治、经济、科技、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长足发展。没有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可能会陷入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境地,更谈不上政治权利的保障等较高价值层面的需求的实现。

(四)人权

人权是国际法治追求的第四个目标,也是最重要的目标。因为,前面三个目标都是为保障人权服务。人权,或称人权和基本自由,是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8]265。目前,一般将人权分为以下几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一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二代人权),集体人权(第三代人权)[8]267。在《联合国宪章》中,“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其基本自由之尊重”被规定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联合国大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若干下设机构的工作均与保护和促进人权有最密切的关系。国际法治的定义也将是否符合人权要求作为考量的标准。因此,人权应当列为国际法治的追求目标之一。

综上,国际法治的总体追求目标是构建国际和谐社会,具体的追求目标可以分解为和平、安全、发展、人权四大目标,旨在创造一个和平、安全的国际环境,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世界人权的实现,让所有的人都能过上自由幸福的生活。

三 国际法治的基本原则

确立国际法治的目标,是为实现国际法治。人们不仅要制定国际法,执行国际法,遵守国际法,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实践过程中坚持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国际法治目标的顺利实现。国际法治的概念提出时间并不长,对于其基本原则的探讨,很少有人提出具体的主张。因此,我们有必要参照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定义和内容,来探讨国际法治的基本原则。有学者认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被定义为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并对国际法的所有原则、规则和机制起指导作用的决定性规则[8]22。《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宗旨的规定,尤其是第2 条关于联合国原则的规定,都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阐述,而联合国大会于1970 年10 月24 日通过的有关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第2625(XXV)号决议)也是对既存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宣示和重申。概括起来,国际法基本原则应该包括以下十五项:各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所有国家主权平等;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公平互利;和平共处;各民族平等权利和自决;和平解决争端;对于以武力造成的、使得一个国家失去其正常发展所必需的自然手段的不正义情况,应予补救;真诚地履行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不谋求霸权和势力范围;促进国际社会正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内陆国家在上述原则范围内进出海洋的自由[8]26。可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很广泛。因为国际法治是建立在国际法基础之上的,所以从逻辑上来说,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应该是国际法治的基本原则。但与国际法相比,国际法治更倾向于实践层面,其基本原则应该从可行性、可操作性的角度加以简化和提炼,以便留存那些对于国际社会依法治理能起到最重要的、最基础性的、在一切国际法治实践中必须遵守、不可违背的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稳定的基本准则。可见,国际法治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的条件或特征为:具有普遍性,适用于一切国际法治活动;具有稳定性,贯穿国际法治发展的始终;具有基础性,在国际法治原则体系中具有支柱性的作用,其它原则都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国际法治侧重于实践,其基本原则必须是指导实践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准则。

本文作为国际法治基本原则的试探性研究,结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治的概念内涵并借鉴一些学者的部分观点[9],提出国际法治应该具备以下七项基本原则:

(一)树立《联合国宪章》权威的原则

20 世纪联合国的成立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一系列宗旨和原则使国际社会进入了一个在国际层面追求法治的新时期。《联合国宪章》确立了以法治来替代强权的规则,法治原则成为联合国的核心价值和原则[10]。因此,对于当今国际社会的依法治理,《联合国宪章》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指导当代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公认的国际强行法规范,相当于“国际宪法”,各国都有义务遵守。因此,维护《联合国宪章》的权威,是维护国际法治的首要的基本原则。换句话说,因为联合国在当今国际法治中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和影响,只有树立《联合国宪章》的权威,才能在联合国体系下维护当今时代的国际法治。

(二)促进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原则

民主与法治从来不可分离,国内社会如此,国际社会也是如此。如同国内社会治理中法治与民主不可分离一样,要实现国际法治,必须促进国际关系的民主化,这是国际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在各国践行国际法治和处理国际事务时,应该尊重民主原则,通过有关各国平等协商来决定。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内社会民主向国际社会的蔓延,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国际法治的必然要求。只有各国关系实现民主化,才能确保国际法律适用和实施上的平等,避免大国强国对国际法的误用和歪曲,实现国际社会的依法治理。

(三)遵守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规则和安理会决议原则

传统国际法中有一条重要的原则:条约必须信守。因为国际条约就是相关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习惯是各国通过长期约定俗成的法律,曾是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目前仍然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应该得到遵守。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是安理会根据法定程序做出的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同样应该得到各国的遵守,这也是维护联合国权威和安理会权威的需要。如果国际社会不遵守这些广义上的国际法,就谈不上国际社会的依法治理,也不会有国际法治的发展空间。

(四)确保国际法的统一适用原则

当前,国际司法体系并不完备,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并存,区域性司法机构和各国国内法院林立,联合国安理会也行使一定的司法职能,存在多重机构在不同或者类似案件中如何适用国际法的问题,如何保证国际法的统一适用,减少国际法不成体系的弊端,应该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与之并重的是,国家之间应该不论大小、强弱,在国际法面前一律平等,既不能有选择地适用法律,也不能在适用国际法上采取双重标准。这也是一个维护国际法平等实施的权威的基本问题,符合国际法治的内在要求。

(五)完善国际立法原则

当前,已有的主要国际立法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等,但国际立法仍很不完善,难以满足国际社会交往的需要,应在具体的实践中不断地进行补充。因为国际社会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活动范围的拓展而不断扩大,相应地需要国际法与时俱进和不断完善,例如防止核武器扩散、防止外空武器化、防止人类克隆合法化等领域的国际法律制度需要完善或补充,以确保对核能、外空的和平利用和有关生物技术利用方面的人伦要求。例如美国“9·11”事件后,国际社会和联合国安理会加快制定有关反恐的新的国际法规则,创建新的合作机制,就是对于国际法和国际法治机制的完善与提升。

(六)权力制衡与分立原则

有权力就可能有腐败,因此,权力需要其它权力的监督。根据前述安南秘书长对国际法治概念的界定,国际法治中需要对于国际权力加以制衡和分立,建立起类似国内法治中司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权力制衡与分立的关系。目前,虽然在国际社会没有明确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之分,但国际法治的发展趋势必然要求有代行这三个部门职能的制度、机构与机制来发挥这样的作用和影响,使得权力之间能够有所分工,有所制约,相互监督,协同运作,共同服务于国际社会,以避免国际权力的滥用,防止产生国际腐败和损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权力制衡与分立原则的作用会越来越明显。

(七)促进和保障人权原则

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就是促进和保障人权,其所有机构都是围绕这个目标开展工作的,人权也是国际法治的四大目标之一。因此,国际法治应把促进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原则之一。保障人权、让人们生活幸福是国际法治追求的终极目标。国际社会依法治理的追求就是让国际社会的各国依法保障人权,各国人民和平共处,不受种族灭绝、隔离等不平等待遇或非法行为所侵害。保障人权原则可以说是国际法治的一个终极目标原则。

毋容置疑,上述关于国际法治基本原则的探讨不应该是定论,尚需加以完善和补充,这需要人们根据国际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态势而不断推陈出新。国际法治的实践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当人类社会发展到更高层次的时候,国际法治的目标也应加以充实和完善,国际法治基本原则的内容也会相应地加以调整。但从目前的国际实践来看,上述七项基本原则概括了当今国际社会的国际法治实践中最基础的、重要的、对实践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也只有在这些原则的指引下,国际社会依法而行,各国实现团结互助,共享和平与安宁,共求繁荣与发展,国际法治对于和平、安全、发展与人权的四大追求目标才有可能实现。

[1]李步云.法治概念的科学性[J].法学研究,1982(2):75-82.

[2]李步云.依法治国的里程碑[N].人民日报,1999-04-06(3).

[3]曾令良.国际法治视野下的国家治理现代化[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5):37-45.

[4]伊恩·赫德.联合国安理会与国际法治[J].付炜,译.浙江大学学报,2013(4):65-70.

[5]何志鹏.国际法治何以必要:基于实践与理论的阐释[J].当代法学,2014(2):124-134.

[6]曾令良.国际法治视野下的国家治理现代化[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5):37-45.

[7]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69.

[8]朱晓青.国际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9]钟瑞华,刘敬东,戴瑞君,等.国际法的新发展学术研讨会综述[J].国际法研究,2008(11):268-273.

[10]邵沙平,苏洁澈.加强和协调国际法治:国际法新趋势探析[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87-93.

猜你喜欢

国际法人权联合国
人权不应成为西方话语霸权工具
数字时代的人权何以重要:论作为价值系统的数字人权
论陈顾远之先秦国际法研究及启示——基于《中国国际法溯源》
联合国呼吁提供55亿美元以免3400万人陷入饥荒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
论人权的代际划分
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
联合国提议2015年召开第五届世界妇女大会等5则
性人权与性多元化
朝韩“打到”联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