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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闻侵害名誉权

2015-08-15杨丝雨

新闻研究导刊 2015年10期
关键词:侵害人监督权名誉权

杨丝雨

(郑州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新闻媒介之间的竞争也加大,媒体必须以庞大的受众量来吸引广告商,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虽然新闻采写、编排的效率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是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的频繁出现又成了一个不可小觑的问题。自媒体出现后,很多大众媒介都开始积极利用网络这个传播渠道向大众传递新的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加大了新闻侵害名誉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然而,我国长期以来在新闻立法这块有所缺失,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去评判此类案件。

一、名誉权的定义

名誉权是与社会公共权力相对应的私权之一,所谓名誉,是指社会人群对自然人或法人的行止、能力、名声、信誉、德行等内在、外在诸因素的综合品评。而名誉权即是指公民有要求他人对自己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并排斥他人贬损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我国《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确实实施了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新闻侵害名誉权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大众媒介刊载、播出有损特定人名誉的语言、文字、图像等并让第三人所知的违法行为。新闻侵害名誉权违法行为有以下几个要素:1)行为人通过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名誉。2)名誉被侵害的人是特定的人。3)行为人通过媒体对被侵害人实施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并有第三人知晓。

(2)行为人的行为确实使得被侵害人的名誉受损:判断新闻报道是否构成侵权,我们必须要看新闻报道是否真的影响了第三人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报道是否真的造成了被侵害人名誉上、精神上或者财产上损失。当然,社会对受害人评价的降低是以这样一个前提为基础的:即新闻报道歪曲事实,严重失实或者新闻评论影响他人人格。笔者认为,新闻失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分为以下两类:1)贬损性新闻失实侵害名誉权。2)褒扬性新闻失实侵害名誉权。

(3)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是否和被侵害者名誉受损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判断新闻是否侵害名誉权的时候,要先看新闻媒体报道或揭露的有关事实是否对公民本人有直接的损害后果,是否对公民本人造成了人身或精神上的损害后果。在新闻活动中发生的侵害名誉权案件中,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结果必须是因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造成的,如果损害结果不是侵权行为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就没有理由让行为人承担责任。

三、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原因及其预防

新闻机构及其工作者是社会的喉舌,依法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新闻自由是新闻的基本原则,真实是新闻的基本特点。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探究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原因从而使得新闻工作者能很好地预防侵权变得非常重要。

(1)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原因。1)新闻媒介竞争加剧,记者不断抢占独家新闻:随着互联网和各种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个新闻媒介之间的竞争加剧,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使得媒介机构为抢占读者及受众而开始发现并策划独家新闻。这就使得新闻工作者有时单纯地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而故意放大或者捏造新闻事实,从而给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构成新闻侵权。此外,由于新闻具有时新性的特点,过了一定的时间后,新闻便成了“旧闻”,受众也就没有兴趣和必要去了解这个报道了,所以新闻工作者必须在得知新闻事实后第一时间就将新闻发布出去,然而,过分地追求速度就会使得新闻工作者没有充足的时间去核实新闻事实,从而导致新闻侵权。2)新闻工作者法律意识淡薄:进入21世纪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他们会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我国在对新闻工作者进行高等教育时,并没有系统地进行过法律方面的教学,这就使得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薄弱,没有很好地区分新闻侵权和正当的舆论监督,在进行新闻报道时,无法正确预计新闻事实会引起的负面效应。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2)新闻侵害名誉权的预防。1)建立和完善新闻竞争机制:随着媒介市场竞争的加剧,很多新闻机构为了争抢独家新闻而忽视了对新闻事实的核实,导致了多起新闻侵权案件。因而,媒介在遵循市场原则,相互竞争之余还应该保持新闻的真实客观,这不仅要靠新闻工作者的自律,还需要建立健全竞争机制,保证新闻的基本特性。2)新闻从业人员要依法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新闻舆论监督权既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又是新闻媒体的一项基本权利,采访权、调查权、报道权、评论权等构成新闻舆论监督权的权利体系。然而新闻监督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新闻从业者不能打着舆论监督的由头来随意诽谤和侮辱他人,否则便会会造成民事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3)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加强新闻从业人员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以及新闻侵权知识的学习,是避免新闻报道侵权的很好方式。笔者认为,应当加大高校新闻专业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把法律知识作为新闻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以此来增强法律意识,以使其在将来的工作中避免侵权案件的发生。4)完善和健全新闻立法:我国目前还没有新闻方面的立法,对新闻舆论监督权很难进行全面的规范。为全面规范新闻行为,在保障新闻工作者舆论监督权力的同时,应限制其权力的滥用,所以,我们必须尽快制定《新闻法》或者《新闻舆论监督法》,形成规范、客观、公正的新闻体系,适应社会对新闻工作发展的现实需要,并且更有力地保障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

[1] 赵海霞.新闻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的分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中需特别注意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9(2下).

[2] 李建澄.浅谈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J].百家讲坛,2011(5).

[3] 王军锋.简论新闻侵权及其预防[J].新闻知识,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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