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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媒体时代下的网络检举

2015-08-15

新闻研究导刊 2015年10期
关键词:国民素质受众

陈 华

(盘龙区新闻宣传中心,云南 昆明 650051)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信息技术的不断更迭,新媒体日新月异。近年来,以新媒体为媒介的网络检举更是如火如荼,给当下社会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科学地认识和正确对待新媒体,如何运用新媒体进行正确的网络检举,已经成为当下火热的话题。通过对网络检举利弊的分析,必将对我国现形势下的检举制度提供助力。

一、新媒体的主要影响

新媒体就是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通过互联网、无限网、有线网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的传播形态。在本文的研究中,主要以电脑、手机的新媒体传播为主。

新媒体的发展将是未来媒体发展的新趋势,传统意义上的媒体是通过电视、报刊等,单一的完成对信息的传播,而新媒体却实现了信息的交互,不再是单一的传播与被传播。新媒体技术的诞生是人们将平面媒体信息获取的枯燥性,延迟性,非互动性等不足的方面加以整合,运用数字技术,无线技术和互联网三方面改善了受众群体对于信息量冗杂以及信息质量残损的劣势,使得信息在保证量的基础上更加能使多个受众群体得到及时的沟通交流反馈,达到了市场、受众、市场反馈的良好循环模式。更大程度上的清除了信息的冗余,同时满足了受众与媒体之间的互动。

二、新媒体下的网络检举

检举是指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与“举报”的意义类似。可以通过写举报信、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方式检举。随着新媒体的不断发展,网络检举已被大众普遍接受,并成为最受欢迎的检举方式。2014年上半年,吉林省检察院受理网络举报533件,其中,吉林省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的吉林大学原副校长王冠军受贿一案就是通过网络举报查实的。

2015年五一假期期间,河北省衡水市纪委监察局发起“‘四风’现象随手拍”活动,公众可以使用手机。相机等随手拍摄身边“四风”现象,通过网站、微信等载体向市纪委举报。秦皇岛有2万多名手机用户下载使用手机APP,纪检部门已收到300多件涉及“四风”问题的检举,办结200余件,30余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可见,网络举报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做斗争的一块重要阵地。新媒体作为一种有效的辅助手段,在我国各地方的反腐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网络检举的利与弊

近年来,网络检举不断展现其自身的强大能力,从“表哥”、“房叔”、“车爷”,再到“雷政富不雅视频”、“日记门”等热点事件,都可以看到网络检举的影子,网络检举的优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现在网络的发达已经毋庸置疑,一旦某些事件、人物进入网络视野,便很快地被大众熟知。例如,2015年5月3日,成都被打女司机的视频被上传至网上后,立刻得到大众关注,更有好事者将女司机过往的“辉煌事迹”上传至网上。网络的高普及率和互动性体现得淋漓尽致。

传统的检举方式往往需要检举人与被检举人当面对质,很难保护检举人的人身安全,而网络检举恰恰做到了这点,网络检举大都是匿名检举,坐在家中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发表意见,检举不法行为。

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检举存在一定的弊端。清华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张建伟表示:网上举报或爆料没有经过侦查、起诉、审查等法定程序,不能确定被举报者是否犯罪,网络举报实际上破坏了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网络爆料更是使隐私权观念在网络上荡然无存,使本来就薄弱的隐私观念继续被削,不免造成一个隐私不保的社会。更有甚者,出于私人报复的动机,扰乱社会秩序,对被检举人进行敲诈勒索。网上不实举报,损害被举报者以及相关者的利益,特别是对一些重大在审案件,往往造成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损害了审判的独立性。

四、网络检举利弊分析的启示

网络检举是一把“双刃剑”,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地进行管理和引导。随着网络检举的不断增加,我国各级纪检部门成立了官方的反腐网站,为网络检举提供了平台,同时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完善网络检举制度。然而,笔者认为,最重要的环节还是人的教育。

网络检举行为是以人为主导的,法律法规再完善,总有好事者喜欢挑战国家权威。交通法规中明确规定严禁闯红灯,可是,走到马路上闯红灯现象随处可见,不是因为法不全,而是人的素质未过关。

如何做好网络检举,如何提高国民素质?提升大众明辨是非能力是关键,网络上的事件真真假假,如果不能辩证的来看问题,难免会出现虚假举报满天飞,纪检工作难作为的现象。网络爆料的盛行,给国民素质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小段子小视频风靡于网络,若不能明辨其中的是与非,大肆宣传和转载,将国家法律抛掷于脑后,尽享一时痛快,难免一生受苦。第二,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国民法律意识。法再全,不为大众熟知,难免有违立法初衷。国民素质提高,可以大量减少不实举报,减轻纪检工作,给真真正正违法乱纪案件的处理提供助力;国民素质提高,可以改变网络检举现状,加强隐私权的保护,建立一个隐私有保障的社会;国民素质提高,可以维护社会安定,使国家、社会处于积极健康状态。

正确科学的面对新媒体,合理利用新媒体进行网络检举,提高国民素质势在必行。

[1] 谭福榕.法学专家讨论:网络举报媒体化不可取[N].环球时报,2013.

[2] 祝乃娟.当科技与反腐相遇:网络举报成便捷渠道[DB/OL]. 21世纪经济报道(广州).

[3] 陆续,王晓刚.王冠军受贿案是通过网络举报后立案查实的[DB/OL].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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