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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我国道德法律化的路径探析

2015-08-15郑春燕

关键词:法律化社会秩序转型期

郑春燕

(安徽师范大学政治学院,安徽 芜湖241000;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安徽阜阳236000)

0 引言

道德法律化,这一名词随着转型期等特定时期背景下由于道德失范所引起社会秩序失范而不断被提及。那么,道德法律化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作为一种立法主张,学术界目前的通说是通过立法将自律性较强的道德规范上升为他律性的法律规范,转而以他律促自律的过程。“从道德法律化的现实发展来看,道德法律化主要是指通过立法将一定的道德规范上升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法律规范或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一般说来,道德法律化是基于道德与法律的互相渗透、互相影响、相辅相成的关系,以及由此所确认的道德的法律化发展趋势。”[1]26

把握道德法律化内涵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道德法律化的适用范围严格被限制于立法领域内,无关执法和司法领域。所以说,道德法律化用以指涉的仅为立法主张,不能将其推延至其他领域,否则会导致语汇系统的混乱和学术研究的偏颇。

(2)道德法律化中所指的道德为社会层面上的道德。“1989年出版的《辞海》中在对道德这一条目进行注解时认为它具有两种含义:其一,在中国哲学史上指‘道’与‘德’的关系。其二,指依靠社会舆论和人内心的信念来评价和调节人们的行为,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经济基础所服务,具有历史性,其内容和形式受一定物质条件的制约。”[2]63如此看来,道德一词在不同的场合使用其含义不尽相同。这里不得不提的是中国著名思想家梁漱溟。他在其著作《人心与人生》一书中写道:“道德一词在较为开化的人类社会任何时代任何地方可以断言都是少不了的,但它在各时各地不免各有其涵义,所指会不同,其大致又相类近耳。这就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总要有能以彼此相安共处的一种道路,而后乃得成社会共同生活。”[3]202由此,笔者认为“道德法律化”中“道德”的含义并非是以个人为主体的道德,而是取其社会层面上的由社会成员制定,对社会成员所提出的具有应然意义的行为规定之意。

1 道德法律化的背景

现代中国的法律发展史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被看作道德法律化的过程。在不断出现路人摔倒没人扶而导致悲剧频发的背景下,我们认为要解决道德问题不能就问题谈问题,那等于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仅用道德水平的高低来评价我们的国人和社会,只会徒增国人的道德焦虑。与其高喊道德口号,不如多讲点规则。规则可以养成道德、塑造道德。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法律化是法治社会建设中扭转道德风气不佳的最有力手段,可以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建构法治文化。

(1)道德法律化源于特殊的时代背景。这一背景即中国正处于致力实现现代化的转型期。毋庸置疑,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大潮中,中国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不断向前迈进,然而其所带来的影响也显露在方方面面,各个领域无所不包。它不仅表现为生产方式的变化,而且与这种变化相伴随的是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不断碰撞、交融而带来的生活方式、价值理念等的复杂性和变动性,因而社会变动的范围之大与速度之快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失范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中国现代化引发的釜底抽薪式的‘变局’,是中国人的‘生存标尺’的变局,而最深刻的是从道德的价值——这一能为人成为人提供意义凭借,并酌定每一时代的‘人文秩序’的特殊存在的转变中揭示出来的。”[4]2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道德法律化提供了必要性依据,成为道德法律化这一立法主张产生的时代大背景。

(2)道德和法律具有相通性。我们不仅要认识到道德和法律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而且也要意识到两者之间的联系。两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从内容上看,法律规范部分来源于道德,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从作用上看,道德确立的基本价值为立法指明了方向,是健全法律的重要成分。法与德之间的相通性可以溯及久远,在中国古代时便有“纳礼入律”的先例。作为贯穿中国法律史线索之一的道德法律化也始终有迹可循。尽管两者的规范机制不同,但不可忽视的是两者在调节目标上常常是一致的。正是基于这一点,从根本层次上才决定了道德法律化的可能。道德转化为法律,法律选择了道德,可以在推进道德普及进程的同时,确立社会成员对法律规范的尊重与信仰,进而建立起道德通向法律的桥梁。所以,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相通性为其转化提供了前提。

(3)道德法律化具有其现实基础。近些年来,随着社会问题的复杂化,以及社会成员利益的分化,人们愈来愈意识到仅靠单一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局限性,仅仅依靠诉诸法律手段往往是难以避免其硬性暴力成分,它至多使人们的行为不越出法律的规范。相反,而仅仅依靠道德来维护社会秩序,则会由于缺乏硬性标准最终会导致无法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只有两者的结合,才能够引导人们以自觉的积极性和热情去维护和支持法律,使社会主义道德标准与社会主义法律标准相一致,使其相互渗透、交互作用较之以往更加易行。所以,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这便为道德法律化提出了现实要求。

2 道德法律化的路径探析

2.1 法德兼顾是道德法律化实现过程的应有之义

道德与法律这两对范畴相互作用与影响,都对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所以我们不能单纯地肯定一方或者否定一方,而是应该在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注意到一个限度问题。也就是说并非所有道德都可以转化为法律,对于适合转化的应加以转化,对不适合转化的应该坚决予以限定之外,没有中间地带。众所周知,真理仅存于一定区间,超越了这一区间,任何真理都会转化成谬误。所以对“度”的把握至关重要。而对这一“度”的把握也并非简单划一的进行归纳,而是要基于社会主义中国的立法实践,基于转型期的时代背景和现实要求,尊重现实,从当前中国的实际和需要出发;只有这样才不会使道德法律化偏离轨道,“不走邪路,少走弯路”,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道德法律化的积极意义,规避其不足之处,从而推进中国转型期的法治建设进程,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2.2 完善道德法律化的制度模式

道德法律化的制度化是克服道德法律化过程中不稳定问题以及规避容易触发的社会秩序失范、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保证。我国走向现代化的进程是不可逆转的,在走向现代化这一转型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减少其负面效应。因此,需要通过进行各方面、各领域的改革以适应这一变化,从而达到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维稳定促发展的目的。

所谓道德法律化的制度化即为引德入法提供了一种制度化的渠道,使其进一步明晰化。社会秩序中的不规范现象主要是在社会转型、进入加速期,因经济、政治和文化因素而引发的。而克服秩序失范现象不能只从具体的和细枝末节的地方下手,更需要从制度方面入手。若道德法律化这一主张永远局限在当前层面,那么其所引发的各种问题和争议都很难得到解决,甚至使这一主张应该产生的有益方面也未必能够得到良好的实现。只有从制度层面为这一主张规划出一种适用的和可实施的制度化方案,并且使这一主张具备了专业化、规范化的应用机制和处理模式,只有当这种模式严格据从实际,成为一种合理合法的嵌入机制时,才能更为高效、方便地解决转型期所面临的一系列复杂多变的问题。

(1)努力从行政规章建设和行政立法方面做出建树。行政部门是拥有一定行政权力的执行部门,而负责具体的行政权力执行的行政人员又拥有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对其素质的提高和规范至关重要。

(2)加强公共立法制度建设。由于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公民自觉来维护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秩序,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容易过分功利主义,使其道德意识和品质逐渐淡化。所以应该加强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内的规章制度建设,强化对其社会公德的监督,用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的社会公德来规范社会秩序。

在将这一主张制度化、规范化的同时,不应脱离实际。尽管这一过程要不断经历时间和实践的考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一想法的失败,也并非说明这一主张不合理,我们需要更加耐心、细致地思考它所面临的困境,总结其利弊及影响,这才是面临这一主张时应有的态度。总而言之,做好制度安排,将道德法律化这一主张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才是克服转型期社会秩序失范现象、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走向更加安全安定的根本保证。

2.3 以人为本是道德法律化过程中的指导性原则

以人为本不仅是指导道德法律化的指导性原则,而且是协调这一过程中道德与法律关系的人文基础。当我们把道德与法律置于治国方略视角的时候,其实本无孰优孰劣之分,即使其存在,也是针对于一定的政治主体的政治需要而言。相反,如果把道德与法律置于人发展的视角来审视,道德可能成为束缚人的发展的禁锢力量,法律也可能成为违背人道主义的恶法。在道德法律化的实现过程中,单纯地认为使用何种方式以达到规范社会成员的目的本身就是错误的,规范社会秩序就是为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发展,而究其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其实是为了社会成员的良好发展而助力。所以我们不能舍本求末,忽视了道德法律化的最终也是最根本的目标,把手段和方式变成目标,如果这样便会使道德法律化这一主张的原本目的得以扭曲,从而偏离其应有的正确的实现路径,丧失其本应具有的良好意义。而如果弱化或否定了人的需要的丰富性,仅仅把道德和法律视为工具理性,而不是价值理性的时候,道德与法律就缺少了人文内涵,缺少了对人的发展的关照,那么道德与法律的协调就失去了坚实的人文基础和内涵。

纵观中国转型期的图景,中国现代化的历程不仅是经济的现代化、政治的现代化,更是人的现代化,而后者又反过来决定了前两者的目标与归宿。因而,从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统一性的高度去认识道德的发展与法律建设的出路时,我们可以发现:致力于以人为本,为民所用,才是当前及今后我国道德法律化的使命。

2.4 实事求是,尊重现实,与时俱进是道德法律化过程中不可偏离的轨道,也是两者相互协调的社会基础

通过对道德法律化限度的分析可以看出,作为人类理性发展的两种形式而言,道德与法律同时是维护人类文明的有效方式,并且又是体现人类文明的现实载体,二者不可偏废。而据史而言,无论是追溯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发展,还是观照当前世界范围内各类事件的始末乃至梗概或细节,任何脱离现实、固步自封的做法均不能被人民所接受。转型期的社会背景非同一般,其所内含的复杂性与艰巨性也是空前性的。因此,尊重现实,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要求就更为迫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转型期道德法律化适用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和产生的影响有更加清晰和正确的认识;充分总结这一主张所带来的益处与局限,发挥其有利影响,缩小其局限范围,从而为道德法律化寻找更加适合的实现路径。与此同时,通过实事求是、尊重现实这一不可偏离的轨道,使道德在反映社会现实的的同时又发展自身,道德规范的发展又促进了法律规范的丰富。这个过程在拓展了道德的同时也拓展了法律的适用范围。由此可见,脱离了实事求是这一轨道,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相互协调关系便不能寻求到良好的社会基础。而“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倘若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尚不能得到良好的解决,那么要想在转型期充分发挥道德法律化的良好作用是不可能的。对于这一点,我们要始终保持清晰的认识。

[1]刘佳.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J].道德与文明,1999(5).

[2] 刘云林.道德法律化:一种需要加以辨析的立法主张:从伦理、道德之别的视角分析[J].求实,2004(1).

[3] 梁漱溟.人心与人生[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4]林滨 ,贺希荣,罗明星.全球化视野中的伦理批判与道德教育的重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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