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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党的纯洁性视阈下对处置不合格党员的调查与思考——以山东省寿光市为例

2015-08-15张庆军

关键词:合格党组织党员

张庆军

(中共寿光市委党校,山东寿光,262700)

保持党在组织上的纯洁性,是保持全党步调一致和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组织保证。[1]畅通党员“出口关”,及时清除不合格党员,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改善和提升党的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3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做出了专门部署,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要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可以说,从中央到地方、从理论专家学者到基层党组织对处置不合格党员已形成共识。但对处置工作的理论依据、认定标准及如何处置等难题尚未有效破解。

近年来,寿光市以务实创新的精神抓党建,党建工作走在了全国基层的前列,并取得了一系列丰硕的党建成果。2012年5月清退102名不合格党员的重大举措,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广泛关注和深入探讨。随后,“寿光模式”也被中组部确定为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建设的五种模式之一。2013年寿光市又被确定为山东省唯一的处置不合格党员试点单位,鼓励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可以预见,寿光市在处置不合格党员方面取得的成效必将在全国产生很强的示范带动作用,也必将对其他地区的处置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一、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难题

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畅通党员出口通道,一直是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大难点,主要体现在对不合格党员的认定难和处置难两个方面。

(一)对不合格党员的认定难

根据党内规定,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可分为: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三类。其中对前两类的认定和处置上较为明确,而对第三类党员的认定上难以把握。

1.认定标准的内涵和外延相对滞后。在内涵方面,最新修订的党章没有明确界定不合格党员的内涵和外延,也没有细化对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仅在第一章第九条中提出“党员缺乏革命意志……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不难看出,对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过于原则,表现为定性多、定量少,柔性多、刚性少,弹性较大。在外延方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经济成分、利益主体、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方式日趋多样化,使得党员队伍的组成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如流动党员、下岗失业党员、“两新”组织党员等特殊群体党员日益增多,由于种种原因,其中不少人成为“口袋”党员、“隐身”党员,但是否就此认定这部分人群为不合格党员呢?显然没有明确答案,因为当前认定不合格党员的外延中尚未涵盖这些新情况、新领域。

2.认定标准的界定缺乏针对性和前瞻性。受经济、社会、党员队伍构成多样化等因素的影响,不合格党员在不同的地区、行业、层次的表现不尽相同。但在明确认定标准时,不少地方却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用近乎相同的标准去界定,没有区分不合格党员的共性表现和个性特点的差异,制定的标准也缺乏针对性,基层党组织对此难以掌握。此外,由于对新形势下可能出现的新现象、新情况、新问题的估计不足和认识不清,认定标准往往缺乏前瞻性。如在互联网普及的今天,认定标准就没有涵盖党员在虚拟社会中的活动等。

3.认定标准的制定不具广泛代表性。党员合不合格,群众看得最清楚;认定标准贴不贴切,群众最有发言权。当前,全国不少试点地区往往采用党委政府总揽全局、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专家学者建言献策这种自上而下的方式制定认定标准,而没有建立起一种听取普通党员和群众呼声的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机制。这使得听取普通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明显不足,导致他们的参与度不高、话语权不强,认定标准也无法得到他们的认可和支持。此外,认定标准对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征集意见建议的力度也有待加强。

(二)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难

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是提高党员质量的重要途径。但当前,各级党组织不同程度的在主观上存在瞻前顾后、患得患失的畏难情绪,导致不想或不敢处置不合格党员;在客观上存在无法可依、体制机制不健全,导致无法或无权处置不合格党员。

1.主观方面。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上往往存在思想上的顾虑:(1)怕得罪人。受历史、宗派、入党把关不严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一部分态度蛮横、无所事事的横人、恶人被发展成为党员。在对他们进行民主评议时,党员和群众出于怕得罪、受纠缠和打击报复的顾虑,不敢说实话、真话,即便有的党员已经违法违纪,在民主评议时仍能多数票或全票通过。(2)怕影响社会稳定。目前,不合格党员主要集中在流动党员、无职党员、贫困党员、高龄党员、岗失业党员等群体,如果对他们进行彻底性的处置,一旦引发负面性的后果,个人将无法承担相关责任。(3)怕影响政绩。出于政绩的考虑,不少基层组织认为处置不合格党员是自曝家丑、自我抹黑,所以不想处置。个别党员干部自身也不过硬,怕处置不合格党员会“引火烧身”,因此不敢处置。[2]

在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置时,无论是社会公众层面,还是党员个体层面,都存在观念上的误区:(1)认为被清退出党就意味着违法乱纪。在当前社会政治背景下,大部分社会公众对被清退党员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偏见,认为凡是被清退的党员都是违法乱纪和素质低劣的。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将党章等同于法律、社会伦理道德,混淆了它们之间的区别,没有意识到一名不称职的党员并不意味着就是一名不合格的公民。(2)认为党员身份是“终身制”。应该承认,有不少党员认为只要不存在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等严重问题,即便犯了一些小错误,仍可以在党组织里一直待下去,也不会被开除党籍。

2.客观方面。(1)具体认定标准的缺失导致对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标准难以把握。由于缺乏一个完整具体的处置办法,也没有可操作性强的处置措施,使得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基层党组织在处置不合格党员时,出现无所适从、随意性强、自由裁量权大等问题。(2)对各级党委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考核力度不够。各级党委作为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主体,其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应当有一套与之相匹配的考核办法。但当前,对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考核仅涵盖在党员管理工作的考核中,没有制定单独的考核细则来加大考核力度。(3)相关职能部门对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缺少必要的监督和问责。纪委、组织部门作为监督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职能部门,受自身人员、精力等因素的影响,到基层特别是农村真实了解党员表现情况的机会相对较少。加之对处置工作缺少相应的问责机制,容易引发基层的不稳定事件。

二、寿光市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具体实践

针对在处置工作中遇到的“两难问题”,寿光市稳妥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逐步形成了既符合基层实际又便于具体操作,既激发党员活力又畅通党员出口的处置不合格党员“新模式”。

(一)细化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使处置不合格党员有章可循

1.广泛征集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征集不合格党员表现是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重要前提。结合开展第二轮党员登记工作,寿光市利用电视、报纸、网络、书信等媒介,公开征集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等方式,广泛开展了“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征集活动,全方位、多层次征集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共有党员62281人、群众76898人参与活动,共征集到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5428条次。

2.归纳形成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的认定标准。在对征集到的具体表现进行认真梳理和汇总的基础上,分类别列出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并再次面向全市党员和群众征求意见。在对102007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总结后,最终确定了不合格党员的75种具体表现。

(二)规范理顺党员组织关系,全面摸排不合格党员

1.规范理顺党员组织关系。理顺党员组织关系是全面排查不合格党员的重要前提工作。(1)建立分类台账。各基层党委对所辖党组织的党员信息逐一核实,按组织关系应转接单位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农村、城市社区和“两新”组织四类并建立台账。(2)突出工作重点。针对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组织关系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重点理顺了失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接了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组织关系仍在农村的党员的组织关系。(3)创新转接方式。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组织部门逐人下发书面通知,限期进行转接;对同意转接,但只答应、不行动的党员,采取上门的方式,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信送到党员或其亲属手中,督促其及时转接。

2.摸底筛查不合格党员。只有全面掌握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才能在下一步的处置工作中掌握“主动权”。(1)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针对少数党员存在违法违纪和违法社会诚信等情形,通过定期召开纪检、组织、政法、信访、计生、工商、税务、金融、质检、农业、食药监管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对相关党员逐一筛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员所在党组织反馈。(2)摸清摸准不合格党员的底子。各党支部对照《寿光市75种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对支部成员展开细致排查、核实基本信息,分类建立不合格党员信息台账,全面掌握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思想状况、工作生活状况。

(三)开展党员定期登记活动,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

1.半年一次党性分析。每年“七一”前夕和12月底,都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一次党性分析。每名党员对照年度承诺和践诺情况,结合自身思想工作实际,撰写个人党性分析材料,进行自我剖析。各基层党组织召开党支部或党小组会议,按照“一人讲、众人评、逐个进行”的办法,对每名党员表现情况进行评析。党支部或党小组帮助党员分析原因,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指导制定切合实际的整改措施,督促抓好落实。

2.一年一次民主评议。每年召开一次党员大会、群众代表大会对党员进行评议。明确党员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并对每个档次提出具体定档标准。党支部根据测评结果和定档标准,结合党性分析和党员日常表现,以及党员群众反映,对每名党员分别作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定档意见,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3.两年一次党员登记。每两年开展一次党员登记。明确了宣传发动、登记申请、党性分析、征求意见、民主评议、联席研究、作出决议、组织考察、审核审批等11个环节,对照75种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制定了暂缓登记和不予登记党员认定标准。对评议合格率低于50%、现实表现较差的党员,暂缓登记并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满根据评议和表现情况,作出重新登记、继续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处置。不予登记的党员,不再承认其党籍。对暂缓登记和不予登记党员,以基层党委正式文件进行通报,并通过召开党员大会、公开栏公示等方式,及时公开党员登记结果。所在党委安排逐一谈话教育,并由所在党支部班子成员结对帮教,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3]

三、寿光市处置不合格党员取得的成效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是一个循序渐进、边实践边探索的过程。寿光市始终以稳健的步伐积极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

1.实现了共性表现与个性表现相统一,使认定标准更具针对性。认定标准既从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薄、革命意志衰退、组织纪律涣散、法制观念缺乏、工作作风漂浮、社会诚信失范、道德行为扭曲、廉洁自律不严等9个方面对所有党员列出了29条共性表现;又按行业区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农村、城市社区和“两新”组织党员四类;按岗位区分为党员干部和普通党员两类;按个别群体区分为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和流动党员两类;共列出搞“一言堂”、办“关系案”、利用宗族势力制造事端等46条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过去认定标准“千人一面”的问题。

2.实现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使认定标准更具操作性。认定标准有效解决了过去原则性较强、灵活性不足,定性评价多、定量指标少的现实难题。对于能够作定量分析的,标准都提出了详尽的数据指标。如对组织纪律涣散的党员进行了明确量化,“一年内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3次及以上”就可以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对于确实难以列出数据指标的,尽可能列出不合格的表现形态并对其进行定性描述,如对“社会诚信失范”的认定就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谋取不正当手段谋利、侵占集体资产、非法融资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描述。

3.实现了静态指标与动态指标相兼顾,使认定标准更具时代性。对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既有静态指标的界定,确保认定标准原则性的东西保持相对稳定,党员一旦触碰“抵制或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计划生育、参加宗教组织”等硬性规定,就直接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同时认定标准还兼顾动态指标的衡量,确保认定标准能够与时俱进、符合时代要求,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系统的党员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卫生系统的党员收受病人家属红包”等内容就被列入到不合格党员的表现之中,而且动态指标还会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随时调整。

(二)提升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1.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基层组织进一步巩固。处置不合格党员,开展民主评议和广泛征求意见,不仅充分发挥了基层党员的作用,而且坚持群众参与,吸收群众意见,使党支部和党员了解了民意,认清了差距,找到了今后努力工作的方向,在积极整改中提升了素质,凝聚了合力,夯实了党的执政基础。

2.接受了集中的党性教育,党员的党性意识普遍增强。从党性分析、党员评议到党员登记,始终将党性教育贯穿全过程,党员的危机感、压力感明显增强,激发了爱党奉献的自觉性。绝大多数党员都能客观评价自己,虚心听取、接受党员群众意见建议,深刻反思问题与不足。一些思想消极、工作拖拉、言行散漫的党员,积极向党组织表明登记的愿望,并表示抓紧整改;一些平日参加组织生活不积极的流动党员,也主动与党组织取得了联系。

3.掌握了管党的主动权,党组织权威得到有效维护。通过开展党性分析、民主评议和党员登记,引导党员自愿提出登记申请,组织党员群众对党员做出合格与否的评议,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使不合格党员认定有了依据。做出决议时,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党组织在每个步骤、每个环节都掌握着主动权,被处置的党员心服口服,有效解决“劝退除名”与“自行脱党”等不容易认定等问题,畅通了党员队伍“出口”,也让不合格党员“体面”出党,避免和减少负面影响,保证了工作平稳开展。

4.激发了干事创业的热情,党员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通过处置不合格党员,既纯洁了党员队伍,又提高了党员素质,增强了党员的责任感,党员时时处处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形成了推动地方快速发展的强大动力。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通过党员积极亮身份、作承诺,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得以充分体现。在寿光市开展的“党员到社区报到”活动中,有9135名党员到社区报到,他们承担工作事务,广泛参与社区活动,促进了文明和谐社区的建设。

四、对进一步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条例

处置不合格党员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程序性和操作性,因此制定统一规范的处置工作条例显得尤为重要。尽管全国不少地区在这方面已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但从实际看,经验的局限性较为明显。当务之急,中央层面应在总结各地成功经验和汲取我党整党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符合党章要求、与处分条例相对称的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条例[2],对处置工作的方针、原则、程序、结果运用等做出规范,增强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法理依据;地方层面则要依据中央总体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更为具体细化的认定标准,总体上要尽量把握“宜严不宜松”的原则,稳妥推进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二)转变思想观念,营造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社会氛围

处置不合格党员亟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而社会氛围的形成又有赖于党组织思想观念的转变和社会公众健康心态。[4]

一是党组织要树立正确的处置观。政绩观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党组织既不能藏着掖着不处置,也不能放任自流随意处置。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必须正确理解党员“数量与质量”、“吐故与纳新”之间的辩证关系,清醒认识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的必然选择。针对有的党组织受“党员只进不出”、“处置工作与党建工作成反比”等传统观念的束缚,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不合格党员继续滞留在党内的现象必须予以纠正。另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应当慎之又慎,不仅处置要及时,而且监管必须跟上,防止产生负面效应。上级党组织应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监管,把好政策、程序关,防止以处置不合格党员为借口,打击“异己”、排斥“对头”。

二是社会公众要培养健康的心态。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无论是被动处置出党,还是主动要求退党,社会公众都应以包容、开放、宽容的心态理解和接纳他们,不作过多的道德和伦理性评判,不要有任何歧视,也不要侵害他们的公民权益。通过营造宽松的社会舆论氛围,缓解被处置出党党员的社会压力,鼓励他们继续做一名遵纪守法、乐观向上的好公民。

(三)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推进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制度创新

机制的日益完善和制度的不断创新有助于实现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可以按照“疏堵相结合、预防和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把好党员“入口关”,使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关口适当前移。重新审视和高度重视预备期对预备党员的重要意义,凡是在预备期内发现入党动机不纯、对党缺乏正确理解以及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预备党员,都应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的资格。在条件成熟的情形下,基层党组织可以探索延长预备期的方式进一步考察党员,将现有的预备期由一年延长为两年或三年,确保把真正符合条件的优秀预备党员发展为正式党员,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党员的进入。

二是建立日常预警机制,试行党员诫勉谈话制度。党员从合格变为不合格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可以每季度或每半年根据党员的日常表现予以等级评定,划定A、B、C三级,分别对应优秀、合格和近似于不合格三类,对认定为C类的党员要诫勉谈话,要求限期整改。诫勉谈话权应授予各基层党组织,将有助于提高基层党组织在党员和群众中的影响力和威信。

三是探索建立党员主动退出机制,畅通出党渠道。目前,疏通党员出口主要有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两条途径。针对部分因无力履行党员义务或信仰发生改变而主动提出退党的党员,应有针对性的探索建立正常的党员退出机制。退出机制的重点是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意见和适当简化的处置程序。如处置程序可简化为党员个人申请、组织派员调查核实、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报党委审批、与退党者本人谈话五个步骤。

(四)相信和依靠群众,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不动摇

处置不合格党员不仅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工作的开展也离不开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因此必须要将群众路线贯穿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全过程。

一是扩大群众参与评议党员的所占比重。 按照党内评议与群众参与并重的原则,积极开展评议党员工作。评议时,可以邀请党员所在单位、村(社区)、企业(团体)的非中共党员干部、群众或服务对象代表、职工代表、“两代表一委员”参与对党员的评议,并规定群众代表参与人数不应少于参会党员的30%-50%,使群众的评议直接影响党员的最终评议结果。

二是加大群众监督党员的力度。对处置不合格党员各环节的工作都要面向社会透明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及时回应群众的关切和询问。同时,基层党组织要定期开展有党员、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虚心接受群众提出批评。此外,还可以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介手段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1]习近平.扎实做好保持党的纯净性各项工作[J].求是,2012(2).

[2]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问题研究报告[R/OL].(2012-12-19).http://www.gcdr.gov.cn/info/detail.jsp?infoId=B0000 67810.

[3]寿光市委组织部.提升素质,建强队伍,探索建立党员队伍纯洁新机制[EB/OL].(2013-01-11).http://www.cntheory.com/2012JCDJSXDJ/2013/111/13111 111242DIF7IE56718684E82507.html.

[4]曾德盛.关于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的思考[J].观察与思考,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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