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关注与残疾人就业问题研究
2015-08-15史勇,艾民
史 勇,艾 民
(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长春130022)
残疾人就业是一个社会问题,如何将残疾人是社会负担变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使残疾人参与到社会生产实践活动中,是一个重要的课题。良好的残疾人就业情况,不但可实现社会财富的创造,更可以实现残疾人的自身价值。
1 社会歧视是导致残疾人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里所说的歧视并不是指社会对残疾人的人格歧视,而是社会对残疾人的工作能力和职业水平的认识不足。
(1)对残疾人工作能力的认识不足导致工作岗位的排斥,这是一种最直接的社会歧视表现。残疾人自身的残障固然会导致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有限,但不同的工作岗位并不会完全需要一个正常人的全部能力,所以针对不同工作性质,我们只需要排除那些能力缺失的人不能参与该岗位的竞争即可,而不是简单地要求只要是残疾人就不可以参与岗位竞争。能够提供适合某些残疾人就业岗位的企业因对残疾人工作能力的不了解、不相信残疾人能够胜任自己企业的岗位需要,从而出现对残疾人的不接受和直接否定。当然,也有一种情况,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对残疾人工作和生活能力有歧视,而是在企业提供残疾人就业岗位的同时,必然会涉及到需要为残疾人发挥正常工作能力而提供一定的辅助手段,这种辅助手段的提供,对于很多企业的发展和生存是个巨大的负担,从而导致了对残疾人的不接受。
(2)大众对残疾人的生活能力不了解,会无形中形成一种漠视,导致社会歧视的发生。虽然我国残疾人人数众多,但相对于整个社会毕竟还是一个相对人数较少的群体。正常人群体缺少对残疾人群体生活的切实关注和了解,除了直接参与残疾人工作的人群,多数群体对残疾人的生活状态并不了解,也很少有机会去深入了解这一群体。在多数人的心目中残疾人是在生活和工作上都需要得到照顾的群体,对他们的工作、生活能力和执业水平没有合理化的认识。缺乏了解、缺乏认可的本身就是一种无形的排斥,这种情况在整个社会群体中的存在必然形成一种社会性的歧视。
(3)简单的爱心泛滥其实也是一种社会歧视。这些年我们也总是听到各种社会组织对残疾人士的无偿救助报道,但却很少听到残疾人教育情况以及残疾人自身工作情况和能力的介绍。偶有介绍也都是对个别优秀个体的介绍,却几乎没有听到过关于不同残疾群体教育情况和工作能力的介绍。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人,残疾人更需要的是得到社会的认可和社会活动的参与,而不是简单的施舍。简单“施舍”而不是教会“生存”,这种善举所形成的不良后果有时比恶意行为所形成的不良后果更为可怕。简单施舍的关怀本身就是一种歧视,也会逐渐导致这一群体的依赖性增强,不能更好地学习、工作、融入社会。在近十年的残疾人教学中,笔者发现很多残疾学生在有正常人在身边的时候,会放弃操作自己原本能够完成的日常活动,依赖于正常人的照顾,而正常人也往往乐于这种简单的照顾。作为教师,我们去指导和要求残疾学生去做他们力所能及的事情和学习时,却会常常被指责为缺少爱心,缺少对残疾人的关爱。
(4)残疾人自身心理障碍,对残障情况的隐瞒也会导致社会对残疾人的不了解,进而形成社会歧视。从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这些接受着高等教育的人群中,我们就可以发现这种情况的普遍存在。具备了本科学历教育的残疾人,有着较强的生活和工作能力,但他们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却会有意识地回避自身残障的问题。比如在这里学习的盲人学生,很少会使用盲杖,一部分是因为在校园内活动时他们对路径比较熟悉,不会形成较大的障碍;另一部分是他们不希望被校园内的正常学生发现自己是盲人。他们走不出内心深处因残障所带来的自卑,所以外在表现为一种“强势”,希望通过这种方式的表现获得别人的认可。简单地看,这些行为似乎是对他们能力的证明,但事实上这些行为总是会或多或少地给他人带来一定的干扰,同时也是他们不能正视自我,心智尚不成熟的表现。
社会对残疾人工作能力的不了解,残疾人自身对残障问题的隐瞒、逃避或对社会简单救助的过分依赖,都客观导致了整个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漠视和忽略,从而导致了一种无心铸成的社会歧视,造成了残疾人就业的困难。虽然国家在1991年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但现实是社会的了解缺失,造成社会对残疾人的客观歧视,进而严重导致残疾人就业机会缺失,更多的人愿意采用简单的爱心帮助而不是扶持残疾人就业,帮助他们融入社会。
2 给予正确的社会关注,切实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
2.1 残疾人教育要树立既授之以“鱼”又授之以“渔”的理念
国家需要在加大对高等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同时,规范和评估现有的高等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和办学质量,对那些并不适合残疾人的办学机构要及时整改。在残疾人教育中必须重视残疾人的特殊性,不能单从数量上谈残疾人教育的发展,更要探讨残疾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规律,用科学发展观去对待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残疾学生与正常学生相比有着很大差别,其生理缺陷在不同程度上妨碍了他们认识世界和接触社会,并且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表现为思想感情较脆弱、主动创造性差、自我意识不足、自尊心强、缺乏自信心、狭隘固执等,往往不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他们存在着较强的“向师性”,依赖性强,这就更需要加强对其能力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主要包括获取知识的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以及社会协调能力和生存能力的培养,也就是在授之以“鱼”的同时要授之以“渔”,要求他们主动探索,积极融入社会。只有残疾人群体摆脱自身残障所造成的心理影响,积极步入社会,才能更好地让社会了解这个群体,接受这个群体。2015年1月24日辽宁卫视《中国好人》栏目播出了“益新残障人”的公益专题片《看不见的力量》,讲述了残障人自组织发起人孙志远和她妻子、我院09届针灸推拿专业毕业生韩瑶的平凡故事。简单的小故事向我们展示了残疾人走出自身残障阴影,拥有“渔”的精神的重要性。所谓的“自组织”是残障人发挥自己的力量,建立残障人士的自救助或帮扶组织,不是以简单的资金或物质进行救助,而是通过一种工作和学习经验的交流,提供爱的给予和帮助他们走出因残障所造成的心理障碍的力量支持,这些恰恰是特殊教育需要提供的。
2.2 媒体需要开辟更多正能量公益性的板块来关注残疾人群体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公益事业的关注,媒体中公益性的板块逐渐增加,广播、电视、报纸、网络都开设了公益专题。公益板块引发了整个社会的“公益热”,然而这种“公益热”所引发的多数情况仅是简单的捐钱捐物。但公益板块需要让社会大众真正了解残疾人群体和需要救助的群体缺少什么、怎么样才能让他们从“被救助”走向“自救助”,公益版块应该多做些专题报道,报道不同残疾人群体和社会困难群体的社会适应和工作能力,实现社会需要和有工作能力的残疾人及社会困难群体之间的对接,加强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了解,并能进一步为之提供工作机会,这才是解决需要救助群体的核心关键所在。不要让所谓的爱心抹杀被救助人士的自尊和上进心,让他们能够融入社会,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使他们有尊严地得到帮助,以此真正地关注残疾人群体。我们希望更多的媒体切实关注和报道这类公益节目,从而使整个社会能够更好地了解和认识残疾人,最终真正消除因社会忽略所形成的对残疾人的社会歧视。
2.3 加大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并予以切实的报道
为了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利和机会,结合我国国情特点,我国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2](以下简称《条例》)等一系列的法规,对促进残疾人就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具体的实施上我们也发现了各种问题,如对于实施细则或分层负责的细则缺少详述,执行力差,优惠措施难以落到实处等,这些不利于扶持残疾人就业企业的发展,残疾人就业难以得到保障,具体可体现在以下几点:
(1)福利性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差,在市场竞争中缺乏生存能力。福利性企业专产专营没有相关的细则,《条例》规定的政府采购,即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但《政府采购法》中并未有同样的规定。即便政府采购也切实执行《条例》要求,但是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时,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进行残疾人工作环境和条件的改善,这必然导致相应的生产成本的提高,进而导致与雇佣正常人的企业相比无法占有成本上的竞争优势。现实情况是残疾人就业企业无法与相关产业形成市场竞争,使得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难以生存。
(2)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的扶持政策可操作性差。《条例》中提出对于多雇佣残疾人的企业给予奖励,但没有明确的奖励机制,无法保障奖励和扶持的具体落实。虽然各地残联针对《条例》规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但其所设置的实施办法具有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即奖励和扶持政策更多地集中在“本地”或“本区域”内企业对本地或本区域内残疾人就业的促进上,对于招聘外地残疾人就业缺少相关的扶持和奖励政策,导致企业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用于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3)福利企业申请标准过高,且优惠力度不大,导致很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小微企业无法切实感受到政策的支持。福利企业申请需要集中安置10个以上残疾人就业,这对于大规模生产的企业不存在困难,但对于很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小微企业来说却是很难实现的一个标准。同时现有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与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相比较,并没有更多的优惠和扶持机制。对于这些小微企业来说,安置残疾人就业无疑会增加更多的额外成本,甚至造成成本的计算入不敷出。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这些小微企业在项目选择上不会考虑到扶持残疾人就业的项目,在具体经营中也很难考虑安置残疾人就业。只有政策的切实可行,才能真正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的发展,切实改善残疾人就业情况;只有让社会意识到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不仅仅是公益也能带来效益,才能使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得到规模性的发展。
教育理念上对残疾人以“渔”的培养、媒体上对残疾人工作能力的正能量报道、政策上对扶持残疾人就业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持,社会真正关注残疾人群体,才能更好地安置残疾人就业,实现他们的人生价值,促进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
[1]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残疾人就业条例释义[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