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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互联网融资平台运营中的风险分散对策研究

2015-08-15博士北京物资学院北京101149

商业经济研究 2015年21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融资企业

■ 刘 洁 博士(北京物资学院 北京 101149)

引言

2015年1月22日,广州本土P2P平台壹宝宣布和广东海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合作,拟推出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为核心的网贷产品“展业宝”。这是国内P2P行业欲推出的首款以知识产权为标的贷款产品。回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本身就是引导资金流向小微、三农金融创新改革的产物,依靠互联网技术的推动,小微企业和普通大众能更便捷地获得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能够更好地为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但因其融资风险的外溢性,一旦发生出现危机,影响者甚众。如里外贷引发史上最高的P2P网贷平台兑付危机9.34亿元,已无法维持正常提现;山东的呱呱贷、齐鲁人贷因资金紧张,造成提现困难……2014年互联网金融从爆发式发展到被叫停二维码支付。互联网金融亟需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运行以引导其健康有序发展。

2015年3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各省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加快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融合,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互联网融资模式,对于固定资产较少的初创型、成长扩张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解决其融资难问题的金融创新。但知识产权财产价值的不稳定性以及权利变现的复杂性,知识产权互联网融资平台在运营过程中的风险更大。目前知识产权互联网融资产品即将正式面世,P2P等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有望今年出台,本文拟对知识产权互联网融资平台运营中的风险进行探讨,并对知识产权互联网融资平台的运营风险分散对策提出建议。

知识产权互联网融资平台运营中的风险分析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固有风险

知识产权互联网融资平台运营的标的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存在的自身经济价值不稳定导致的经济风险、交易价值不稳定导致的变现风险和权利不稳定等固有特征导致的风险在知识产权融资平台运营中依然存在。在互联网平台中,知识产权融资如果得不到强有力的监管和控制,其产生的金融泡沫将给众多投资人带来巨大危害。

具体说来,以知识产权为标的进行融资主要存在如下风险:

一是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不稳定的风险。对于以知识产权为标的进行的融资而言,知识产权是否确切地归属于融资企业对投资人是至关重要的。但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却体现出不稳定性。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在商标被核准注册一定年限内,任何人都可以根据法定事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商标。我国专利法也规定了专利权可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情形和被宣告无效的情形。著作权则由于根据创作事实自动产生,许多权利对象未经过公示,其权利的归属更不具有稳定性。

二是知识产权价值不确定的风险。知识产权的价值受到技术进步、运营策略、市场变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目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尚没有普遍适用的方法和模式,客观公正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在我国尚未建立。因知识产权的价值紧随市场运作态势而处于动态变化中,我们只能根据多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价值的未来走势,但那不是该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因而知识产权融资时的价值评估与知识产权质权实现时的价值评估存在较大的差距。知识产权价值的浮动率远远高于有体物的价值浮动。知识产权的价值浮动性增加了知识产权融资的风险。另外在知识产权质权的实现过程中,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尚不完善,知识产权的价值变现异常困难,这种情况无疑加剧了投资人的风险。

上述知识产权固有风险的存在,是知识产权融资未能在传统金融机构广泛应用的重要原因。如果融资企业没有足够的信用或者提供其他担保,传统金融机构更难接受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发放贷款。

(二)互联网融资平台运营风险分析

互联网融资是企业和银行或者企业和第三方机构以互联网为平台,实现资金借贷“在线交易”的一种融资模式。通常的做法是,借款人首先将相关信息注册,然后通过网络向银行或是第三方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直接从银行或是第三方机构获得资金。

互联网融资一般实行会员制,融资企业在注册时需要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网络平台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从多角度和多维度对融资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为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对登记在册的企业信用评级实行动态管理,当企业的相关资料发生变化时,其信用评级也做出相应调整。当企业提出融资申请时,平台立即对该企业的信用状况做出比较客观的分析报告,银行或是互联网融资运营商根据报告作出贷与不贷的决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互联网融资在解决传统融资模式中的信息不对称、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问题、提高中小微企业信贷审批效率、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知识产权互联网融资平台即是此基础上,探索拓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新途径,意图以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破解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困境。

目前国家对互联网融资平台的监管政策尚未出台,互联网融资平台运营缺少规范指引,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部分互联网融资平台发生倒闭或携款潜逃事件,互联网融资的高风险已经显露。互联网金融风险既继承传统金融风险的特性,又有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相关的新特性。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新特性和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化与虚拟化、高效性、金融服务一体化、直接性与普惠性、风险性等特征有关。

903 Feasibility of deep learning image-based segmentation algorithm in pathological section of gastric cancer

一是技术风险。互融资平台运营商通过技术手段广泛收集融资企业的身份信息、交易数据等敏感信息集成数据库,经过大数据分析进行鉴定和识别融资企业可信度。上述数据对融资企业至关重要,平台运营商虽可以通过加密等手段保证信息安全,但网络遭到黑客攻击无法避免。一旦攻击者破解保密技术,融资企业的信息安全将不复存在。这将严重危及互联网金融的稳健运行。

二是信用风险。目前互联网融资平台为企业融资多提供信用贷款,主要根据融资企业披露的信息做出贷款决策。融资企业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地反映其信用状况,融资平台自身审核技术和策略是否能较为客观地评估该融资企业信用,均存在着不确定因素。由于大部分互联网融资平台以中介服务的角色进行融资,如果一旦融资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偿还不了贷款,融资风险就全部转嫁到投资者一方,众多的投资者因此将遭受损失。

三是操作风险。尽管互联网融资运营商拥有一批素质较高的员工队伍,但囿于互联网融资的途径,从融资企业提出申请、运营商对融资企业进行资信审核、签订合同到资金划拨均在网上进行,在贷款的审批、划拨以及资金回笼过程中,融资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在所难免。如果融资平台运营商内部疏于管理,那么内部工作人员伪造融资信息套取资金也不易被发现。

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融资在面临知识产权融资和互联网融资双重风险的情况下推行,困难重重。如何针对知识产权互联网融资平台运营中的风险进行事先防范和分散引导,是知识产权互联网融资正式推向市场前必须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现有知识产权融资风险应对模式评析

在国家鼓励知识产权融资的大背景下,我国部分地区对分散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因限于地区差异,各模式并不具备在全国推行的条件,且下文阐述的模式均针对传统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担,不足以解决现有互联网平台下的知识产权融资风险问题。

(一)质押物置换模式

质押物置换模式是指金融机构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通过限定贷款资金用途,如限定所获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土地、修建厂房、购买设备等增加企业固定资产的用途,并在贷款合同期内,逐步将质押物知识产权用该固定资产置换,从而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该种模式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最终以贷款购得的固定资产抵押得以转换,有效降低了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该种模式虽能解决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时急需的资金问题,但因严格控制贷款资金的用途,则不能完全解决知识产权融资企业的资金需要。

(二)政府补偿模式

(三)反担保模式

该种模式将知识产权质押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相结合,企业以知识产权融资时,信用担保机构给予其信用担保,企业将知识产权反担保给信用担保机构。当融资企业不能还贷时,由信用担保机构承担补偿担保责任。如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信用担保,企业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质押给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由银信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在此项贷款中,由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 95%-99%的贷款风险。因存在有力的信用担保,银信机构承担的风险仅为 1%-5%,该模式下简化了贷款流程,加快了放贷速度,为知识产权融资企业提供了便利。由于信用担保机构承担了绝大部分的风险,因而开展此类业务的信用担保公司多数是地方政府成立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或者有政府财政资金参与的信用担保机构。为控制承保风险,该种模式下均对贷款对象和贷款规模做出较为严格的限制。如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处于成长期、有初步规模和还款能力的中型企业,基本上将小微企业排除在外。该种模式不能满足小微企业大规模知识产权融资需要。

(四)政府贴息+搭建平台模式

该种模式是在市场化的基础上,借助市场中银行、评估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的力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贷款,政府对符合一定要求的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通过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培育引导机制、信用激励机制、风险补偿机制、组合融资机制、风险分担机制。政府不是直接以财政资金为企业作担保,更多的是整合资源,搭建平台。如2008年,北京市海淀区率先出台了《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每年有1000万的贴息资金,用于按期还贷的中小企业的贷款利息补贴,比例为企业应支付利息额的50%。同年北京绿色农华植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科技中小型农业企业搭建了融资平台,形成颇具特色的“政府+评估机构+担保机构+银行融资企业”的“海淀模式”。该模式引入银行、中介机构竞争机制,注重提高知识产权融资的市场化运作水平,但政府的高额补贴刺激了部分企业以知识产权进行政策寻租,造成了短期知识产权融资的虚假繁荣。处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却因不符合要求不能获得资金支持。

上述融资模式为了降低风险几乎都设置了比较高的准入门槛,这使得很多处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不能以知识产权筹集到所需的资金,另外政府都对知识产权融资企业提供了贷款贴息,有的还对担保机构进行补贴,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但以政府财政资金承担巨大的风险,对地方财政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负担,长远来看并不利于我国知识产权融资市场的规范运作。因而知识产权互联网融资风险分散的对策选择应以促进知识产权市场规范化、稳健运作为导向。

知识产权互联网融资平台运营中的风险分散对策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年《意见》中,对拓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方式转变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本文以此为指引,对知识产权互联网融资平台运营中风险分散对策提出建议。

(一)以政府为主导,拓展知识产权互联网融资多元化风险分担方式

以政府为主导,以政策为指引,在知识产权互联网融资中建立多方参与、协同分担风险的模式,由参与知识产权融资环节的融资企业、互联网投资人、互联网融资平台、担保公司、资产评估公司、保险机构等主体共同承担融资风险。

在知识产权互联网融资平台发展初期,由政府投入资金在融资平台设立专项风险补偿基金,在知识产权抵押物未成功变现时给予投资人一定比例的补偿,一定程度上分担投资人的风险,增加投资人对知识产权融资产品的信心,保障知识产权互联网融资平台的顺畅运行。

为实现知识产权互联网融资多元化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政府应引导和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开展同业担保、供应链担保等业务,开发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担保模式;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融资保证保险,保险机构应开发多种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如知识产权执行保险、侵犯知识产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融资保险、知识产权综合责任保险等业务,完善知识产权保险体系,以适应知识产权融资需要。保险机构应规范服务流程,简化投保和理赔程序,缓释互联网平台投资人的风险。

在互联网融资协议中明确参与知识产权融资环节各主体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融资企业出现逾期还款现象时,上述各方主体依据互联网融资协议承担各自的责任,有利于督促各主体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积极参与、推进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处置、变现工作,有效拓宽知识产权质权变现渠道,彻底改变由投资人独自承担风险的局面。

(二)综合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势,监管知识产权融资平台的稳健运行

全面把握融资企业信用信息,准确评估知识产权融资风险。利用大数据技术收集知识产权融资企业的信用信息,则不局限于知识产权项目正式投入生产运营之后,从知识产权项目运营前的准备过程、运营中的操作过程都可以收集到数据进行分析。数据的形式可以包含文本、音频、图片、视频等多媒体形式。数据信息从企业文件、各种存储媒质、互联网网页、电商网站的后台数据库中,甚至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里均可以获取。互联网融资平台全面、系统地了解融资企业信用信息,有利于准确有效地进行企业综合信用评级和融资风险评估,精准设计知识产权融资产品,掌握资金安全状况,防范知识产权融资风险。

根据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个性化知识产权融资产品,降低其投资风险。互联网融资平台可利用大数据收集各投资人的信用信息,评价其风险承受能力。针对风险承受能力不同的投资人,互联网融资平台可向其提供个性化知识产权融资产品。互联网融资平台可对融资资金总体规模、投资人风险承受力以及该项融资产品的运作效率进行监管,不断促进知识产权融资产品的更新和调整。

及时掌握知识产权融资项目应用效果,管理知识产权融资产品风险。互联网融资平台可运用大数据信息收集、云计算技术,开展知识产权融资项目中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和产品关联度审查,对融资的知识产权项目运营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信息整理,定期实施知识产权应用效果检测及评价,以便尽早发现知识产权融资项目风险,防止该项目融资风险的扩大。

不断升级互联网安全保障技术,控制互联网融资平台技术风险。通过不断开发、升级互联网安全保障技术控制互联网融资平台技术风险。运用安全保障技术在后台对投资人的在线支付行为进行监控,通过数据记录,发生场景变化、支付习惯变化等做出跟踪。如果出现安全异常系统将自动升级处理。针对后台出现的新问题及技术漏洞,不断开发出新技术,一定程度上能解决互联网信息风险。当然如果黑客入侵、系统宕机等都可能将投资人的资金置于危险境地。互联网融资平台还应配合与保险机构合作推出的保险业务,对该种情形下的投资人进行补偿,有效降低投资者由于安全风险的损失。

(三)健全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互联网融资平台与交易平台相融合

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互联网融资平台与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融合,构建一个统一的、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2014年 8月,全国首个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全领域的在线交易平台—中关村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上线。该平台承载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服务两大功能,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国内外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服务搭建一站式在线服务。

一方面,知识产权互联网融资平台如能有效与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相融合,为知识产权融资企业减少谈判协商成本,为知识产权需求者减少搜寻成本,将最大化实现知识产权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知识产权项目的有效实施,增强知识产权融资企业的偿贷能力,从而降低投资人的风险。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互联网融资平台与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高度融合,将有利于快速实现知识产权质物处置,保障投资人质权的实现,提高知识产权使用效益。结合知识产权融资产品和担保方式,采用质权转股权、反向许可等形式,通过定向推荐、对接洽谈、拍卖等形式进行知识产权质物处置。知识产权质权的及时实现,将有效降低互联网知识产权融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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