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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协同视角下农产品供应链整合的瓶颈

2015-08-15刘东英教授河北经贸大学石家庄050061

商业经济研究 2015年21期
关键词:契约供应链农产品

■ 刘东英 教授(河北经贸大学 石家庄 050061)

在考虑农产品供应链的整合问题时,需要面对两个系统,一个是基于供应链特性的农产品供应链系统,一个是因为农产品供应链的产业跨度而不能忽略的三次产业系统。按照系统论和协同学的观点,农产品供应链作为一个系统通过自组织或他组织实现协同或者达到有序的过程,一定会受到三次产业协同状态的影响,这大大增加了农产品供应链整合的复杂性。三次产业协同中的问题会成为农产品供应链整合的重要影响因素,而且在特定的时间段内还只能被当作外生变量,并非农产品供应链参与者能够独自改变。

农业生产率提升缓慢且农业现代化水平低下

中国农业经济水平比美国落后约100年,中国农业劳动生产率比中国工业劳动生产率低约10倍,中国农业现代化水平比国家现代化水平低约10%。很显然,三次产业发展不均衡是农产品供应链整合必须面对的难题。

(一)规模化生产难以实现,供应链初始链环的细碎化难于改变

人多地少是中国农业生产的硬约束,1978年实施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确定中国农村人地关系的基本制度,自此农地细碎化的情况就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特征。在这一特征之下,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改变农产品初始生产与供给的规模化水平成为农产品流通领域的一大难题。为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得到鼓励,而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又赋予了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给农地流转的创新空间确定了边界,而中国规模化生产状态仍然无法令人满意。根据世界粮农组织的研究结论,各国农产品要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种植经济作物的规模不能低于170亩,种植粮食作物不能低于300亩,这应是农业规模经营的最低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集中成员产品共同出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初始供给的市场力量,但是在社员仍然单户生产的情况下无法改变生产的规模化水平。动态地看,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的前景并不乐观,显著的劳动生产率差异是产业间劳动报酬的差异之源,虽然大部分的农村劳动力会受此引导转入二三产业,给劳动生产率提高带来可能性,但是由于户籍制度等限制因素,举家迁移的情况较少,一般都是青壮年劳动力的转移,这样一来,一方面留守人员会对土地流转形成阻碍,另一方面有能力、有技术、有意愿承接土地流转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劳动力会出现缺少的局面。这双重因素有可能造成以土地生产率的下降抵销劳动生产率的提升的局面。

(二)标准化生产进展缓慢,供应链上的产品质量难以控制

农产品生产、加工及流通的标准化对供应链管理方法的实施至关重要。但是落后的农业生产水平使标准化的推广步履维艰。农业标准化的过程需要农民主体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执行能力。根据中国目前的国情,农业劳动力文化素质低是推广标准化的一个重要障碍因素。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部分有知识、有学习能力的劳动者转移到了二三产业中去,使农业生产者的文化素质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留在农村老、幼、妇女既缺乏学习的动力,也缺乏学习的能力。另外一个制约标准化推进的重要因素就是农民对标准化生产的成本承受能力较低。在目前小规模分散经营的条件下,标准化的规模效益无法实现,小农户的标准化生产成本要远远高于非标准化生产,在缺乏融资渠道也缺乏获益预期的情况下,小农户投资标准化的能力与激励均显不足。第三个因素是当前的农业标准化体系远未建立,产前、产中、产后的标准衔接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标准化生产的产品未必能够优质优价,使标准化的农产品市场效益不高。

由以上分析可见,在土地流转程度有限的情况下,规模化生产难以实现,农业劳动生产率提升缓慢,标准化生产难以推行,依靠农业生产增加收入的预期不足,这些因素的相互影响是消极的,逐渐陷入低水平均衡状态,这对实施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来说是一个瓶颈。

供应链主体缺乏契约意识导致合作关系不稳定

在商品社会,私人交易之间的契约精神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农村改革以来,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程度不断提升,农民或者说农户成为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主体,但契约精神的缺乏始终是小农户无法持续提升其商业利益的重要原因,也成为中国农业生产未完全走出传统阶段的一个标志。

(一)农产品供应链主体对契约的需求程度不一致

契约一般可分为私人契约和社会契约,本文主要涉及私人契约,与合同一致。在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私人契约是不存在的。私人契约是伴随着商品交换的发生而产生的,因其“一致同意”和“互惠”的本质成为推动交易关系发展的重要动力。对私人契约的需求一般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第一是观念与习惯。这与主体在生活中进行交换的历史有关。很显然,相对于加工组织、物流组织、批发组织与零售组织,农户的契约观念更显淡薄。新中国的建立基本割断了与“地主佃农”式农业生产的联系,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纳入计划体制之中,这个时期农产品交易的契约更具有社会契约的性质,农民个人基本没有参与。承包制改革以后,开始了以农户为单位的独立生产经营,虽然农民开始逐渐认识私人契约,但对私人契约的本质及其应用仍然缺乏系统的认知,需求不明显。第二是交易规模。私人契约的约束力有助于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但是契约的建立是有成本的,如果交易规模过小,减少不确定性带来的收益无法弥补契约成本,主体会选择放弃建立契约,特别是长期契约。在目前的农产品流通领域,最为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各环节主体规模细小,主体间交易量有限,所以随机交易行为远远多于契约行为。第三是交易频率。交易频率与交易规模一样可以对建立契约所发生的成本补偿程度产生影响,交易频率大则会有好的效果,反之则相反。根据以上三点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当前的农产品生产流通各环节中,农户因为观念与习惯的原因契约意识比较淡薄,小规模的生产经营水平起不到促进作用,但是长期的专业化生产会提高交易频率,增加对契约的需求;虽然从事农产品运销、批发、零售的主体会因为其天然的商业性质更具有契约观念,但是过小的规模会大大减弱其契约需求;与这些小规模主体相比,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连锁零售组织显然有较强的契约意识和契约能力,从而会产生对契约的需求。对契约需求水平的不一致会增加农产品供应链整合的难度。

(二)农产品供应链主体遵守契约的激励与约束均显不足

首先是激励不足。契约是互惠的,而且契约的达成里含有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不论这其中的哪一条被践踏,都将导致契约的失效。农产品因其生物属性与长周期的特殊性使完备的农产品交易契约具有更高的风险,同时农户与其他主体在规模化与组织化方面的差别使其具有不同的市场地位,这两个因素往往不能在交易契约中得到应有的考虑和回避,相反市场权力的滥用、风险的恣意转嫁却成为隐含在契约中的彼此心照不宣的事实。这样的契约在建立之初就是不符合平等、守信精神的,所以也很难产生对双方履约的激励。其次是约束不足。正如契约概念所表达的,契约应该在法律上是可强制执行的,这是对履约进行约束的法理。如果双方达成合意,且在订约过程中不欺诈、不隐瞒、不恶意缔约,那么违约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约束,但是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备,执法力度还不够强,这就造成了违约行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缺乏有效的约束体系,“守信”就往往被“投机”取代了。

产业技术参差不齐且扩散不易

农产品供应链整合的目的在于实现供应链增值,根据制造业的实践经验,增值的取得主要依赖于两个条件:一是供应链的整体性和可控性,通过管理效率的提升取得增值,上面的两部分内容与此条件相关;二是相关产业技术的不断导入与创新,通过技术进步提高满足需求的能力而获得增值。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现代信息技术与商业技术是供应链实现增值的关键,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农产品供应链主体在这些技术方面的实力差距很大,且拉平困难。

应用于供应链的现代商业技术包括商品条形码技术、物流条形码技术(SCM)、电子订货系统(EOS)、POS数据读取系统、EDI系统、预先发货清单技术(ASN)、电子资金转账系统(EFT)、供应商管理库存(VMI)和持续补货系统(CRP)等。这些技术的核心是信息技术,其在供应链管理环境下的支撑体系包括电子商务、电子数据交换、条码和扫描技术、数据仓库、因特网技术、Entranet/Intranet技术、决策支持系统、卫星通信技术、可视技术、专家系统、并行系统、神经网络、信息高速公路,多媒体技术和跨组织信息系统等。

(一)投资能力的差异制约了统一技术使用平台的搭建

从技术的角度看,农产品供应链管理的实现需要由各个主体共同搭建一个支撑信息技术使用的平台,这首先需要有完备的硬件设施。硬件设施分为两部分,一是公用信息基础设施,一般由国家投资建设;二是供应链主体自有的设施和设备。信息基础设施主要有电视、广播媒体、电话语音设施、宽带网络设施、移动通信信号发射基站设施、有线接口设施等。近年来随着国家在基础设施方面的大量投资,包括农村在内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基本能够满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的需求。但是基础设施的相对完备还只是供应链技术应用的外部条件,更重要的是供应链主体的私人投资。自有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计算机、支持信息技术使用的仓储设施、物流设施、销售设施等。农产品供应链主体分居三大产业,而产业发展水平的差异决定了处于供应链源头的农户包括农民合作社在投融资能力上的弱势,处于工业领域和商业领域的加工业者、批发零售业者也会因为在经营规模上的巨大差异表现出完全不同的投资意愿和投资能力。这一现状表明尽管供应链管理相关产业技术不断发展,但是能够应用到农产品流通领域还需时日,因为首先要面对因投资意愿不足而导致的硬件设施不足问题。

(二)人力资本的差异降低了知识转移及技术共享的可能性

另一个制约产业技术扩散的主要因素是由人力资本差异导致的知识转移与技术共享困难。从三次产业系统来看,农业比工业和商业拥有更少的人力资本积累,根据李仁君(2010)的研究,按照教育存量法估算的1986-2007年人力资本存量和劳动投入质量情况是:在1990年中国三次产业从业人数都发生了一个较大的增幅,除了第一产业不明显外,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都是在1998年劳动投入质量发生了飞速的提升。1992-1997年,中国第一产业就业人数出现负增长,而同时期劳动投入质量几乎没有什么增长。2002年中国第一产业劳动投入质量有较明显的增长,但从2004年以后,中国第一产业的从业人数和从业人员受教育程度双双出现负增长,从而导致第一产业的人力资本存量急剧减少。中国第二产业的劳动投入质量在2000年前后实现了较高的增长,但是在2003-2005年期间,劳动投入质量出现了负增长,2005年以后波动加大。中国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除了2007年之外都保持了正的增长,从1998年以后,中国第三产业的劳动投入质量快速提升,伴随着从业人数的增长,导致中国第三产业的人力资本存量平稳增长。这个研究结论表明,依托三次产业系统的农产品供应链上各主体的的人力资本差异较大,而且有继续拉大的趋势。而诸如跨组织信息系统、EDI系统、供应商管理库存(VMI)和持续补货系统(CRP)的构建和使用都是知识密集型组织行为,要求从业人员的知识必须能够达到相应的水平。根据杨秀丹等人(2013)对河北省农民信息使用行为的调查发现,农民在网络资源、数据库利用、应用软件使用等方面仍然缺乏足够的知识,并具有相当的恐惧感。即使是二三产业部门中的主体,在信息技术使用方面也发展缓慢,比如在推行物流条码过程中,物流企业认为生产企业不给商品的物流单元印制条码,影响其建立自动扫描系统,而生产企业则埋怨物流企业不建立应用系统,这些现象可以看到供应链主体间技术协作水平不高。

管理政出多门且政策缺位与叠加并存

从管理的角度看,农产品供应链因为涉及农业,所以变得更为复杂。农业具有自身效益低、社会效益高的特点,同时具有较高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由于农产品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特殊重要性(冯海发等,1998),因此,从国际经验看,各个国家都会对农业生产及其相关领域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以美国、德国、日本、荷兰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例,他们都采取“大农业部”模式,既管理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也管理为农产品生产提供生产资料的“产前”环节和农产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质量及卫生检查监督、消费指导服务等“产后”环节,即农业行政部门的管理范围是整个农产品供应链。尽管农产品供应链横跨三大产业,但作为一个系统,其中每一个链环的变动必然影响到其他链环,协同效应中的自组织过程既可能使各种变动在方向与程度上趋向合拍,也可能导致混沌,由此政府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一体化管理成为各国农产品供应链管理实践的重要经验。在中国,与农产品供应链相关的政府管理服务分属不同部门,部门间分工不明确,职能重复交叉,不少机构是平行的,有关政策协调相当困难,这已经成为农产品供应链整合的一大瓶颈。

(一)管理部门过多,政策难协调一致

中国对农业生产实施管理的行政部门是农业部,对产前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管理的还有供销合作总社,对产后农产品流通及市场建设进行管理的主要是商务部,涉及财政税收事项的有财政部、税务总局,涉及加工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有工信部,涉及物流领域的有交通运输部,涉及规划、调控等决策事项的有国家发改委等等。一方面,这些部门是平级设置,互不具有权威性,各自为政,任务不明确,管理手段分散,任务和手段不一致,导致矛盾难以在部门之间协商解决,只能将大量的矛盾上交国务院,使国务院忙于协调,提高了决策成本,降低了决策效率。部门利益还渗透于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之中,使政策法律出台扯皮多、时间长,出台后没有一个具体部门督促实施,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另一方面,各部门对农产品生产、流通的行政管理更注重补救性,而长期性、基础性的管理服务不够,导致政策缺位,具体来说,具有基础性、长期性的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标准制定等方面还显不足,工作重点集中在出问题的地方;另外,虽然部门之间有通过联合发布的形式来保持政策的一致性,但是政出多门致使政策叠加的情况仍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二)管理不成体系,致使管理对象的行为短期化

近年来,随着“三农”问题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瓶颈作用日益明显,各部门出台了诸多倾斜政策,有针对性地解决三农领域相关问题。但也正是这种针对性的政策出台方式,造成了不成体系的管理局面,致使管理对象忙于追逐政策红利而忽视了长期、可持续发展问题。虽然在发展战略上,国家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做了很多引导工作,但是基于部门分工的条块管理却在事实上对农业产业链及农产品供应链一体化的内在需求形成了扰乱。中央一号文件是指导“三农”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从2004年以来的10个一号文件看,国家发展建设现代化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决心和力度还是很大的,其内容体现了从各个角度的持续推进。在其对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论述中,先后提出“农改超”、“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2004);“建设农产品冷链系统”、“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2005);“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绿色通道省际互通”(2006);“加快建设一批设施先进、功能完善、交易规范的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积极发展多元化市场流通主体”、“加快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双百市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等工程”(2007);“开展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试点”(2008);“停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支持农超对接”(2009);“统筹制定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规划”、“加强市场动态监测和信息服务”(2010);“鼓励建设非营利性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加快发展鲜活农产品连锁物流配送中心,支持建立一体化冷链物流体系”、“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鼓励农产品直销”(2012);“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发展农产品冷冻储藏、分级包装、电子结算”、“健全覆盖农产品收集、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的冷链物流体系”(2013)。一号文件颁发后,各部门会出台相关政策对文件精神加以落实。从实践来看,紧跟文件精神的相关项目审批、财政投入、税费减免、贷款优惠、土地优先使用等政策会由各部门密集出台,但是一般是政策的系统性不明显,也缺乏对相关政策使用效果的跟踪评价,所以也往往缺乏连续性。

结论

通过供应链管理方法的实施来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保障食品安全、实现流通增值,迈向流通现代化是农产品流通的研究者与实践者共同的期望,面对复杂的农产品供应链运行现状,学者们普遍认为,供应链整合势在必行。然而三次产业的协同发展状态及其表现出来的深刻问题会成为农产品供应链整合的约束因素,目前,这些约束因素的存在至少有两个涵义:第一,不能简单地以微观管理思想看待农产品供应链整合问题,个例的成功由于无法突破上述瓶颈,尚缺乏示范引导性和可持续性,也就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农产品流通状态;第二,不能忽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等新的制度安排为农产品供应链整合打开的想象空间,要考虑加入时间维度后这些制度对三次产业协同状态的改变趋势,从而找到农产品供应链整合更合适的切入点。

1.[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刘训练,李丽红,张红梅译.社会契约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2.李仁君.中国三次产业的人力资本存量及其指数化测算.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0.10

3.杨秀丹,郭洪生,赵延乐.河北省农村信息基础设施与农民信息行为调查与分析.现代情报,2013.5

4.冯海发,丁力.有关国家农业行政管理体制的设置及启示.管理世界,1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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