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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有效路径选择

2015-08-15博士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思政部陕西杨凌712100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2488

商业经济研究 2015年21期
关键词:农户农民农业

■ 张 坤 博士生(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思政部 陕西杨凌 712100 2、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北京 102488)

随着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步入“新常态”,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管理模式也开始体现出真正的“民办、民管、民享”宗旨,并在农村社会的发展进程中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特有的一个概念,指的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从业者,为了谋求、维护和改善其共同利益,以自愿、公平、互利等为原则,在遵守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共同经营活动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其基本精神是“自愿互助、民主管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对人民公社经营体制和组织体制的改革,再加上中央政府于1982-1986年连续下发的五个一号文件,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地位,同时对当时一些农民合作组织也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引导,由此催生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变迁(徐旭初,2014)。应该说,正是从这时候起,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才开始有了真正的起步,我国农村的合作制度才开始正式进入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由此也开创了农村合作经济的新局面。但是,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深入,不仅我国广大农村传统的家庭经营方式遭受到了市场化带来的巨大冲击,也使得方兴未艾的农民合作组织面临着组织战略上的调整和转变,此时,政府通过对合作组织形式的正确引导、组织管理的规范及相关税收上的优惠支持,才促成了专业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徐旭初,2014)。

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广大农村,生产分散的农户不仅经营规模小、生产效率低,而且增收缓慢,“小农户大市场”的问题始终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而合作化经营可以突破原有的地域界限,将广大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进行统一的经济活动,既缓解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也在很大程度上节省了农民的费用、保护了农民的利益、提高了农民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并在应对农业国际化挑战的过程中增强了我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农村发展的产物,更是农民自己生产实践的发展成果,它的产生代表了广大农民的利益诉求。正如法国学者季特所言:“合作制度并非来自学者或改革者的脑海,而是来自平民的肺腑”(转引自苑鹏)。这种经营形式不仅解决了单个农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划算的问题,还在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程恩富,2006)。正是因为其在解决农业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而受到世界上很多国家的青睐,特别是一些农业经济发达的国家,在农业合作组织的运作上都有着较为成功的经验,其经营管理模式也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历经曲折,但是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环境的不断改善和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逐渐成熟,经过长达半个多世纪的艰难运行,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历经邯郸模式到江山模式,从政府推动主办到农民联合兴办,合作组织“自愿互助、民主管理”的基本精神开始得到了真正的践行,在广大农村涌现了诸如“公司”型、“大户”型、“公司+农户”型、“大户+农户”型等众多模式的合作组织。这些合作组织在我国农村农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繁荣我国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稳定农村社会的一个基本支撑点(汪发元,2014)。

虽然我国农村的合作组织发展迅速并且也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是,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农业合作组织相比较我国众多的人口基数,不仅数量少,而且规模都很小,到目前为止,广大农村仍以传统农户个体经营为主,平均每个农户耕地面积只有0.41公顷(汪发元,2014)。依照国家统计资料,截至2013年底,我国有传统农户26606.97万户,占农业经营主体的99.3%,而加入合作组织的农户比重仅占20%左右(农业部新闻办公室,2013)。在实践中,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虽然涌现出了多种模式,但主要仍是以分为主或有分无统的类型,“统”“分”相分离的现状很难满足农业经营规模逐步扩大的需求,难以适应农业生产社会化、专业化、商品化的发展趋势,更无法应对国际农产品市场的冲击;加之由于家庭承包经营规模小、经营方式分散、信息不灵通、适度规模经营不易推行、农业集约化程度非常低(程恩富等,2012)等等这些弊端的存在,严重地制约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阻碍了我国城乡一体化的进程。

促进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国家制度性保障的建设,明晰成员产权界限

按照产权理论,要想提高经济效率就必须有界定清晰的产权,成员在组织中的产权模糊是阻碍合作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农户之间的异质性及农民没有获得有保障性的土地产权是合作社发展不起来的根本原因(张晓山,2002)。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14年一号文件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农民这一权利的获得需要政府予以一定的制度支持,农村流转政策的导向是我国未来农业经济组织发展的基本走向和发展模式的前提与基础,因此,土地流转这一老问题,如果不能从制度层面得到有效的解决,就难以保证农村合作事业的快速崛起。国家应该加快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速度,完善土地流转政策,按照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要求确立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等各项权属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调动农民加入合作组织的积极性,促进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二)完善政策立法环境,减少政府的过多干预

由于我国合作经济组织具有特殊的地缘性和复杂的产权结构特征,甚至一些合作经济组织就是由当地原来的一些乡镇企业转变而来,因此从其建立之初就与当地政府,尤其是当地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合作组织中依然是“民办官管”的混合方式,使得合作组织管理决策权的执行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按照其管理决策体系所设置的那样有序实施,而是被政府的力量所左右,有的组织内部生产经营活动甚至直接由乡镇政府所决定。国家宏观政策的不明朗使得合作组织的权责模糊不清,组织内部正常的生产运营活动无法得到有效进展。要能够应对市场化的挑战,推进我国农村合作组织改革和创新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出台相应的合作立法,保证农业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尽快将政府的角色从过去的控制主导型向辅助顾问型转变,并加大政府对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赋予合作组织更大的制度空间,真正实现其“民办、民管”的原则,否则就容易导致组织内部决策机构设置的形同虚设和民主建设的失败。

(三)规范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健全合作章程

我国农村合作事业起步较晚,农户生产长期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大多数合作社虽名义上是以社员个体为主,但绝大部分入社会员对于合作社内部的经营管理事项及规章细则并不了解,很多农民对于合作社的认识甚至还停留在人民公社时期,多数合作社的规章制度条例挂在墙上只是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和外来的参观,社员并无人有兴趣学习查看。因此,大多合作社的具体事务实际上往往是由牵头的龙头企业、大户、公司或经纪人决定,因而,在我国大多数的合作组织中,除了自愿互助这一原则之外,管理民主这一基本精神似乎并未得到真正的体现。根据一些学者所分析,农民之所以加入合作组织,是源于其独特的组织方式及由此产生的独特的组织功能,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的和政府提出的“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政策期许。但是在我国农村各地的实际操作中,大多数合作社的发展状况与此目的相去甚远。据调查,有相当多的地区,农民不愿加入合作社,即使加入也兴致不高,在被动加入的情况下,大多数社员认为有盈利应该社员共同分享,而风险则应该由最初的提倡者——政府或大户承担,这显然与合作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本精神格格不入。因此对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秩序重构和整合,完善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让每个入社成员意识到自身的权利与责任并履行自己的义务是当前农村发展合作组织的迫切任务。

(四)加大理论宣传力度,培养具有企业家精神的领军人物

我国的合作经济组织植根于经济文化都相对落后的农村社会,大多有能力的年轻力强者都被卷入外出打工浪潮,而留守人员多是老弱病幼者,这就决定了带头人整体素质稍显偏差,这种现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合作组织的成立运营和健康发展。根据熊彼特的创新理论,一个组织要想获得发展,具有创新理念和开拓思想以及奉献精神的企业家式领导人是必不可少的关键条件。而在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缺少的正是这样的人才。马克思曾经把农民形象地比喻成袋子里一个个零散的马铃薯,“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长期以来一直缺乏合作意识的传统小农面对市场经济的残酷竞争,早已习惯了被领导和被指挥,没有了自己的市场地位和话语权。而“农民都是实际主义者和现实主义者”。即使加入了合作组织,如果没有有能力有才干的带头人领导,为他们带来切切实实的利益,就不会得到他们的认可、信任和支持,合作组织最终也只会名存实亡,最终走向萎缩。针对这种现象,就必须由政府出面,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展一些相关的农业教育培训活动,并通过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等,吸引高素质人才去创立去经营,并带动广大的农民百姓走上正规化、职业化的合作发展之路。

结论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促进就业、益贫增收和社会和谐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邓衡山、王文烂,2014)。在我国凡是合作组织发展较好的村庄,不仅经济发展速度很快,而且民主化程度也很高,人心团结,氛围和谐,政治经济改革进程也比较顺利。因此,在现阶段,我们要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除了内创机制、外优环境之外,还要“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胡锦涛,2011)提高整个农民阶层的科学文化素质,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同时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建设,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创立和蓬勃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还应看到,由于我国地域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每个村庄都有着自己的特质,因此,对于农民合作组织的培育和发展,还必须考虑村庄和农民的选择意愿,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去探索适合本地发展的组织形式,而不能一味地模仿和复制,这是在促进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1.徐旭初.农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逻辑:基于赋权理论视角的讨论.农业经济问题,2014(1)

2.程恩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倡导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模式多样化.经济纵横,2006(11)

3.汪发元.中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比较及政策建议.农业经济问题,2014(10)

4.程恩富,龚云.大力发展多样化模式的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中国集体经济,2012(31)

5.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恩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

6.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

7.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网,20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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