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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香港立法会地区直选制度的历史演变

2015-08-14陈伟扬

世纪桥 2015年7期
关键词:博弈演变香港

陈伟扬

摘要:本文从各政治力量之间的相互博弈来描述香港立法会地区直选制度在回归前后两个时期的历史演变和介绍现行的立法会直选制度。回归以前,各方力量希望通过博弈来影响立法局选举制度的走向,而回归后中央和香港特区政府在制定和修改立法会地区直选制度方面处于主导地位。

关键词:香港;直选制度;演变;博弈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5)06-0062-02

香港立法会选举制度是一种混合的选举制度。自1985年香港立法局首次实行间接选举以来,将近30年间,经过不同力量的博弈和推动,立法会的选举制度几经变迁才有现在的地区直选制度和功能组别选举制度。[1]从演变过程来看,包括了功能组别选举制度、地区直选制度和选举团选举制度三个部分。鉴于香港在1991年引入直选制度后政治生态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导致许多新政党政团不断涌现,并积极争取立法局的直选议席,成为香港政治生活的重要角色。[2]本文从各政治力量之间的相互博弈来描述香港立法会地区直选制度在回归前后两个时期的历史演变。

一、香港回归前立法会地区直选制度的演变

香港回归前,立法会(回归前称作立法局)直选的历史很短,但在1991到1998年7年间的三届立法会选举中,地区直选采用了三种不同的选举制度。其“原因是多年来不同的政治力量努力希望影响选举制度,以产生对本身最有利的选举结果”。[3]由于1998年的立法会地区直选制度博弈主要在回归前的过渡时期,故将其归入回归前来进行考察。

1990年中英通过协商,同意直选议席为18席,随即港英政府决定立法局1991年在全港9个地方选区,采用“双议席双票制和联票制”直接选举产生18名议员。即每个选区选出两位议员,每个选民最多可选择两名候选人,计算方法采用简单多数制,获得选票最高的前两名候选人获胜。但是,候选人可以联票,因而获胜的获选人就可以把其多余的选票过给跟他联票的另一候选人。港英政府采用这种制度是基于区议会选举的经验,区议会选举出现了部分选民会把两张选票分别投给民主派和保守派的情况。因此港英政府采用这个制度是为了防止民主派夺得所有的直选议席,让保守派可以在部分地方选区赢得议席,有利于形成一个较为均衡的议会局面。

可最终的结果出乎港英政府所料,民主派政党(香港民主同盟及汇点)获得了压倒性的胜利,赢得了18个议席中的14席。因此,有人批判这种选举制度偏帮民主派,认为联票效应是民主派获胜的重要原因,因为他们的政治明星能吸纳较多的选票,获胜后多余的选票可以令与其联票较弱的竞选伙伴当选。

由于这些缺点,1992年,港英政府在立法局对选举制度进行检讨。民主派政党是“双议席双票制”的受益者,故力挺继续采用该制度,而当时工商政团(如自由党的前身启联资源中心)和爱国政团则主张“多议席单票制”可以杜绝“联票效应”。双方利用自己的优势相互博弈,最后,民主派议员与较温和的政团(如民主会)及部分委任议员达成协议,联合支持并在立法会上动议单议席单票制,最终通过1995年的立法局地区选举采用单议席单票制。[3]这种选举制度是一种相对多数当选制,也称“第一名过关制”。由于当时的香港政治生态中,民主党的民意基础高于其他政党政团,显然这样的一种选举制度有利于民主,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1995年的选举中,民主党夺得了20个直选议席中的12个。

由于彭定康一意孤行实施其政改方案,中国政府认为其方案严重违反了中英联合声明,违反了与《基本法》衔接的原则,违反了中英双方已经达成的协议和谅解,因而不同意1995年选举产生的立法局回归后作为香港特区的第一届立法会。因此,1996年成立了负责筹组香港第一届政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其下辖的“第一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小组”在1997年就“多议席单票制”向社会各界咨询,最后小组成员多数支持采用该制度。但后来首届香港特区政府向中央提出,筹委会主张的多议席单票制被认为是一项压制香港某些人士参政的手段,如果执意施行会输掉民心;随后,筹委会把比例代表制一并列入考虑范围,可这个方案受到小组成员的反对。中央后来考虑到香港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应体现“民主、公平、开放的原则”,把第一届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权留给特区政府。在充分考虑到比例代表制迎合世界选举制度的主流,较易向国际社会交代和有利于香港的各政党参政及维护行政主导制等综合因素;[3]最终,在1997年7月8日召开的香港特区行政会议上,特区政府决定采用比例代表名单投票制,作为1998年第一届立法会地区直选的选举制度。

二、香港回归后立法会地区直选制度的演变历史

香港回归以来,民主派一直以争取民主普选为议题来占领道德高地以吸引市民的支持。为了满足民众参政的要求,香港立法会地区直选的议席数也在增加。2004年,香港政府根据《基本法》的循序渐进和均衡参与的原则,就“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进行为期两年的咨询,按照社会各界的意见曾五次更改方案稿,最终使方案稿获得过半数市民的同意。但在2005年12月21日立法会表决中,由于泛民主派的反对,议案最终被否决了,理由是该方案没有普选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这令香港错失了进一步推进民主普选的机会。

2007年12月,全国人大为香港政制的发展给出了时间表,决定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可以由普选产生;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即2020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全部议员可以由普选产生。2010年4月香港政府提出2012年政改方案,建议2012年的立法会选举将有原来的20席增加到60席,地区直选和功能界别各增加5席,新增的五个功能组别议席由民选区议会议员通过比例代表制互选产生。其后经过香港政府的多方协调,民主党提出了修改意见,即新增的5个功能组别议席的获选人应由民选区议会议员提名,再由目前在功能组别中没有投票权的登记选民按比例代表制一人一票选出。最后政府接受了民主党的建议的方案。虽然该方案还是遭到激进民主派的反对,但在2010 年 6 月23、24日,香港立法会以超过全体议员2/3的多数赞成票,通过了2012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正议案。根据这个方案,香港的选民在立法会选举中拥有“一人两票”的权利,即在地区直选中可以投一票,在功能界别中可以投一票。2012年香港立法会选举议案的通过意味着香港在民主普选的进程中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三、香港立法会现行的地区直选制度

立法会地区直选制度是指立法会的部分议员(一半)是由各个地区的选民通过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选举制度。回归以来,香港的地区直选制度一直采用比例代表制名单制(PR),这是比例代表制的一种,是一个纯粹的比例代表制,对参选的各方都比较公平,比利时、卢森堡和瑞士等多个欧洲国家都采用这种制度。这种制度使得政党在议会中的代表与其整体选举实力成正比,即“该制度确保了一党所获议席与其得票数相当或基本相当。”[4]如一个政党获得45%的选票,那么就会相应获得45%的议席。

它要求政党或独立候选人以选举名单的形式进行参选。候选人提名必须采用选举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表格,以名单的形式提名一名或多于一名候选人的组合。超过一名候选人的名单,其组合的成员必须按优先次序排列,而且一张组合名单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该选区议席数目。选民只能投单票给某一份名单而不能投票给名单里的任何个别候选人。候选人名单按得票率来分配议席,然后再根据名单上候选人的顺序来依次分配议席。全港共分为5个大选区:香港岛、九龙东、九龙西、新界东、新界西,各选区分别选出若干名议员。根据每个选区的大小不同,议席数的分配也不同。香港回归以来,随着全港直选议席的增加,各个选区应选的议席数也相应变化。详见下表1:

选举制度通常还有两个附属条款:法定的当选门槛和分配议席的方法。所谓法定当选门槛,就是指候选人获得规定比例的票数才有资格获得议席,但香港没有设置这样的当选门槛。香港立法会地区直选中采用“海尔基数法”和“最大余额法”相结合的计算方法作为选票转换成议席的方法。这是比例代表制计算议席最简单的方法。这里的“海尔基数法“是指各地方选区选票的基数,是以各选区有效选票总数除以各选区应选的议席数得出的。任何一份名单达到选票的基数时,就获得一个议席。比如九龙东选区出5个议席,那么议席基数为20%,也就是说任何一张政党名单的选票达到有效选票的20%就可以获得一个议席。而“最大余额法”是指按以上的“海尔基数法”来分配议席但还有议席没有分配完毕的,则计算各名单的(扣除选票基数后)有效余票,余票最多的名单将获得席位。如果有两份名单或超过两份名单获得的最多余票数相等且比剩下的可供分配的席位数多,那么最后的结果须由选举主任通过抽签的方式决定。[5]

以上,大致梳理了香港现行立法会地区直选制度及其历史演变和各方之间的争议或博弈。可以看出,回归以前,各方力量希望通过博弈来影响立法局选举制度的走向,而回归后香港特区政府在制定和修改立法会地区直选制度方面处于主导地位。

参考文献:

[1]陈家琪.论香港立法会功能组别制度的完善[D].广 东商学院,2011.

[2]朱世海.香港政党研究[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1.

[3]马岳,蔡子强.选举制度的政治效果——港式比例 代表制的经验[M].香港:香港城市大学出版社,2003.

[4][英]安德鲁.海伍德著,张立鹏译.政治学(第二版)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5]香港选举事务处.立法会选举活动指引[ EB/OL].http:

//www.eac.gov.hk/sc/legco/2012lc_guide.

htm.2014-08-06.

[责任编辑:胡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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