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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倒票行为的法律规制:美国的实践与启示 Regulation to ticket scalping in sports: pra

2015-08-14姜世波金言兮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姜世波++金言兮

摘 要:体育倒票行为在职业体育发达国家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活动,美国就是最具代表性国家之一。现今美国学界对于倒票行为大致有三种态度:绝对禁止、自由放任以及合理规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美国各州对此问题的态度也各不相同。整体而言,美国社会对于体育倒票行为态度的发展趋势是由绝对禁止向合理规制演进。随着我国职业体育的发展,倒票行为也会发展成为重大体育赛事中的市场活动,对此如何在法律上加以规制是颇需研究的课题,美国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体育倒票;美国职业体育;合理规制;反倒票立法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076(2015)03-0001-07

Abstract:Sports tickets scalping has become a normal activity in those countries where professional sports is prosperous, and America is the most representative one among them. Nowadays, the American scholarship holds three attitudes towards this phenomenon: absolute prohibition, due regulation and unrestrained freedom. In the practice of legislation and justice, American states also hold different attitudes. Generally speaking, their attitudes are gradually shifting from absolute prohibition to due regulation.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professional sports in our country, scalping will become an economic activity in many sports matches. How to regulate it in legislation is a subject that worth studying, so American experience may provide us with some examples and revelations.

Key words:sports ticket scalping; American professional sports; due regulation; anti-scalping legislation[HK][HT]

1 美国学界对倒票行为的界定及社会态度

1.1 美国学界对倒票行为的界定

一般而言,每当提及“倒票”行为,人们总会把它与在阴暗的角落里,黄牛党们走上前来偷偷摸摸兜售一些人们求之不得却又价格高昂的票证联系起来。尽管现如今网络销售市场的发展已经让很多倒票活动不再以此种方式进行,但是这种印象背后所暗含的大众对于倒票行为性质——非法及价格高昂的认识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是不争的事实。

美国学界对于倒票行为的研究较多,对于倒票行为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由全盘否定到逐渐接受的过程。早期美国学者通常认为倒票行为仅仅是以面值或低于面值的价格收购然后再以高价卖出的行为,这种认识是建立在倒票的高价转售的特征必须破坏市场公平的基础上的,与其不法性质相联系。但是现在逐步发展为认为只要存在转手买卖行为便可认定为倒票,再次售票的价格即使低于购票价格或门票面值也可被认定为是一种倒票行为。这种认识已经与倒票不见得必须营利相联系,开始正视倒票对市场调节的正面价值,从而显示出对倒票行为的认识开始回归理性。

1.2 美国社会对体育倒票行为的态度分歧

尽管体育倒票行为由来已久,但是关于体育倒票的看法仍然存在诸多分歧,总体可概括为三种态度:绝对禁止、自由放任以及合理规制。

1.2.1 禁止论

禁止论者认为任何倒票行为皆为非法,不论倒卖的价格是高于面值还是低于面值。他们集中从财产法以及倒票行为自身的负面影响两个方面来阐述反对倒票的理由。

首先在财产法领域,禁止论者认为体育门票是比赛队伍和观众之间的一种特许合同,仅仅允许特定的人即第一手拥有者在特定的时间到特定的地点观看特定的比赛。传统的财产法认为类似于体育门票这样基于特许合同而产生的许可证是不允许被随意买卖的,因为在这种许可证之上并没有完整的所有权,所以门票拥有者不能随意地对他们所拥有的门票进行处分收益。因而一旦这样的门票被出手转让,真正的所有权人即比赛队伍或主办方有权主张门票无效,二手持票人不得凭借这样的门票进入场地观看比赛。在过往的美国司法判例中曾有对于这种主张的支持,但是后来法官逐渐倾向于认为体育赛事门票是一种财产,其上有完整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因此,持有人享有处分权,因而近年来的一些判例中开始认定二手买卖体育门票或季票是合法的。

禁止论者还从倒票行为所具有的五种负面影响上否定倒票行为:1)高于票价的倒卖行为对于真正的粉丝和想看比赛的穷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允许倒票尤其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售票的倒票行为存在,这就意味着富人将会有更大的可能性获得门票,这无形当中就形成了对于穷人的歧视。2)倒票过程滋生腐败和欺诈行为。票贩子为了能够赚取更多的利润,他们会贿赂发行门票的举办方,以此更早地、更低价地获得门票,再以更高的价格售出,从中谋取暴利。同时在现实当中也出现了票贩子假造门票的现象,而这则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3)政府无法对票贩子获得的个人收入进行征税。因为票贩子通常和购票者在暗地里进行二手交易,所以很难对倒票行为加以监控,政府甚至无从得知何时何地发生了此种交易,想要对此征税更是无从谈起。4)倒票行为对于公众情绪造成干扰。“隐身”于情绪高昂的人群中、永远不会错过任何一个倒票机会的票贩子对于赛场周围热烈的氛围会产生恶劣的负面影响。同时因为票贩子机动性极强,警觉性很高,他们可能在任何地点进行交易,而这种对于公共秩序的无视常会造成交通堵塞等其他问题。5)当高价购票的消费者退票时他们只能获得与面值等价的退票款,而他们多支付的价金便无法得到赔偿。

诚然,在体育倒票行为刚刚兴起之时,这些问题都曾经出现过,很多购买二手票的消费者也深受这些问题的困扰。不得不承认的是,禁止论者所提出的这些问题很多是倒票行为的天然属性,想要从根本上完全规避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便有法律对倒票行为加以限制也很难想象。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科学技术手段的发展,上述的问题已经在一些层面上得到解决或缓解。并且针对上述五点问题,禁止论者的反对者们都将提出比较有力的驳斥。

1.2.2 自由论

顾名思义,自由论者主张法律以及政府不应对倒票行为加以任何规制,倒票行为应当是完全自由的。

自由论者最为根本的论据就是美国是个建立在自由开放的资本主义市场之上的国家,人们可以不论何时何地,在这个市场中自由交易,而美国宪法保护这种自由,任何随意限制此种自由的法案都是违宪的。他们质疑体育门票作为自由资本主义市场中的一种普通的商品,同其他商品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政府对于其他商品都不管控其初始价格更不干涉二手买卖,为何仅仅对于体育门票加以种种限制?既然其他商品的二手市场都是合法的,为什么二手买卖体育门票这种商业行为就是非法的?基于这些质疑,自由论者认为,任何禁止体育门票二手市场存在的法案都是毫无根据的,甚至认为这是“无用和愚蠢的”,最重要的是它们都是违宪的。

另一方面,自由论者也对禁止论者的理由进行了抨击。首先,尽管他们承认二手市场的门票价格可能高于一手票的价格,但是自由论者发现即便不存在二手市场以及这些可能高于面值的二手票,现今一些体育赛事的门票价格也早已超出一般美国家庭的承受范围。2003年,一个美国普通中产阶级家庭的年收入大约在43 000美元左右,如果一家四口人想要现场观看一场门票价格还相对便宜的棒球比赛,算上门票以及其他开销,大概要花费155美元左右,而如果想要观看一场价格更为高昂的橄榄球比赛,费用则会上升至320美元。这样的价格仅仅是几个比赛小时的开销,对于很多美国家庭来说并不是一个小数目,遑论这还是2003年的数据,而10年来体育赛事门票价格一直呈上升趋势,所以那些批评二手门票价格过高的主办方们恰恰应当反省的是自身设定的门票价格是否为普通民众所能承受。

关于票贩子可能会制作假票来欺诈消费者的观点,自由论者认为如果完全放开对二手市场的限制这种现象自然会消失。如前所述,买卖体育门票是一种再普通不过的商业行为,那些造假欺诈消费者的票贩子无法长时间在这个市场中立足,一传十十传百,这些造假的票贩子会逐渐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只有那些诚信经营的票贩子才可能在自由竞争中生存下来,欺诈行为自会被市场淘汰。

笔者认为自由论者的观点过为极端,不可否认美国市场的自由程度是高于一般经济体的,但是即便如此,美国政府也对市场进行着监控,完全放开政府监管任市场恣意发展是不可想象的。至于自由论者提到的自由市场可以淘汰欺诈行为的观点,笔者也并不认可。众所周知,欺诈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于市场交易之中,无论双方交易的是何种商品,总有一些只做一锤子买卖的投机分子,法律和政府对于这种行为必定要严加控制。如自由论者所说,体育门票作为一种普通商品,何以仅凭市场的力量消除欺诈呢?因此自由论者的观点也存在着瑕疵而不足取。

1.2.3 合理规制论

自由论者的主张虽然过于极端,但也看到了体育门票市场存在的合理性。而在这方面合理规制论者则认识更加到位。在经济领域,供应和需求二者之间的相对关系是最为重要的一对关系之一。而在合理规制论者眼中,这也是倒票市场产生的根源所在。

他们认为,市场具有盲目性,供求通常不会一次性实现平衡。既然存在这种不平衡,就需要对资源进行再分配,二手市场便应运而生,所以二手市场的存在是有其天然合理性,只要市场、供需关系仍然存在,二手市场就不可能被彻底禁止。任何试图完全禁止二手市场的努力都将是徒劳的,相关的法律也是不经济的。二手市场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进一步实现供需关系的平衡,而且在于更加合理地分配资源,使得资源分配效益最大化。对于一场大型或热门的体育赛事,其门票供应可能远远小于需求,如果仅仅允许粉丝通过排队这一唯一的方式来获得门票,那么获得一张门票的成本也远超面值,这其中必然要包括时间成本。而如果允许二手市场存在,就可以使门票更多流向对其效用评价高的人手中,而不是时间机会成本较低的人手中。那些愿意并且有能力出高价购票的人通常是那些更需要门票的人,而他们所出的高价也会敦促他们届时去现场观看比赛,他们对于门票的效用评价要高于那些低面值购票的人。

这足以反驳禁止论者们提出的倒票行为的第一点负面影响——“高于票价的倒卖行为对于真正的粉丝和想看比赛的穷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倒票行为归根结底还是一种商业行为,只要不存在强买强卖,那么双方在买卖中就是自由和平等的。那些出高价买票的人仅仅是用现实货币来补偿排队买票人所付出的时间成本,虽然在金钱和时间之中无法衡量出二者价值的高低,但是既然这些拥有一手票的人愿意卖票,那么就应当认定他们认为高于面值部分的货币同其付出的时间有等同的价值。

当然,合理规制论者也承认二手市场的天然不足,比如说在二手交易中可能产生的欺诈和腐败行为都是人们忌惮二手市场的原因。另外政府对于在此交易中黄牛党们赚取的差价很难监控,并且无法征税,这也是政府为何愿意出台反倒票法案的重要原因之一。合理规制论者首先认为二手市场是市场天然形成的,完全否认二手市场是不现实的,同时在认识到其弊端的前提下积极寻求可能的方案对此市场进行因势利导,最大化其效益最小化其负面影响,使之能够造福于社会公益。

所以合理规制论者们主张立法机关应颁布相关法案,对倒票行为的各个方面加以规制。可以想见的是,一旦通过立法确定倒票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那么倒票者就可以在法律的限制之下正当地从事这项商业活动。此时的倒票行为是完全公开合法的,那么类似于腐败、欺诈、扰民、无法征税等等一系列问题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以解决。因而,合理规制论者认为,倒票行为遭受诟病不断的现状反而是过分压制二手市场导致的,合理规制才是解决倒票问题的根本所在。

为此,他们建议由参赛队伍直接加入到体育门票的二手市场中来,毕竟如果把体育比赛看作是一种消费品的话,这样的消费品是由双方参赛队提供的,没有理由不与参赛队分享可能通过二手市场获得的利润。这样的方式一方面使得参赛队伍可以从二手买卖中提成获利,另一方面由参赛队伍发售的二手门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打消粉丝们的疑虑,假票之类的问题将不复存在。

2 美国反体育倒票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由于美国关注体育倒票问题已久,不仅学界对此有诸多讨论,这种理论上的分歧也体现在美国各州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待倒票的不同态度上。

2.1 立法实践

美国的立法实践和学界的观点基本保持同步状态,各州或各个城市的立法也主要呈现出三种态度:绝对禁止、自由放任、允许但有限制。综合全美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采取前两种态度的地区并不在多数。

底特律市,美国密歇根州第一大城市,曾制定法案禁止一切倒票行为,不论交易价格高于面值或低于面值。但是在Carroll v. City of Detroit一案中,该法案被法院认定违反州律以及宪法第一修正案中保护商业贸易的精神。下文将详尽叙述本案,此处不再赘述。

华盛顿州是对倒票行为没有立法限制或者立法允许自由倒票的少数地区之一,华州的西雅图市直到2005年还仍有大量保护倒票的法案,但是2005年以来这些法案也逐渐被废止。可见,即便是在西雅图市以及华盛顿州这样持自由放任态度的地区,这种自由放任的态度也在收缩当中。

相比于上述两种比较激进的态度,美国的大多数州还是愿意采取一种折中的方式,即允许其存在,希望在绝对禁止和自由放任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在允许二手市场合法存在的同时也对于二手票的价格、售票地点、售票人员等方面做出诸多限制,针对违法行为也制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如若违反法律的限制,将会受到比较严重的处罚,有关行为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纵观法律明文规定的限制,大体包括以下方面:1)二手票的价格。通常各州立法会允许超过面值几美元或者包括必要服务费的价格,但像加利福尼亚州则禁止价格超过面值,如果实行的是网上售票,这种限制会略有放松;佛罗里达州规定不得超过票面价值1美元。2)允许倒票的区域。一般禁止在比赛场地内进行倒票活动,但是获得了场地所有权人或者比赛主办方许可的除外。倒票者会被要求在一个固定的区域内进行倒票,包括买卖和广告行为都被要求在此区域内进行。3)允许倒票的人员。拥有门票最初发行权的人一般而言不允许参与到倒票中,有些州,例如马萨诸塞州要求只有获得政府颁发的许可的人方可进行倒票,有些州则相对宽松无此限制。4)售后服务。例如开通投诉电话以方便消费者在买票后与卖家进行沟通。同时上文所提到的要求倒票者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地点也是为了消费者能够退票或者与倒票者进行沟通,而不必担心自身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如有假票或者想要退票,消费者都可以到当初买票的地点与卖方进行交涉。

2.2 司法实践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倒票行为的合法性也有持截然相反态度的司法判例。在这样两个案例中,Chicago National League Ball Club, Inc.在两起案件中两次充当被告,两次获得胜利,但是获得胜利的原因却完全不同。另外,本部分还将详尽剖析前文所提及的Carroll v. City of Detroit一案。借此三则案例可以窥见美国司法实务界对于倒票行为的态度转变,以及依照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于“倒票”这种商业言论和行为的容忍底线应当如何划定。

2.2.1 Soderholm v. Chicago National League Ball Club, Inc.

原告Soderholm以自己和公司的名义拥有18张下个赛季的门票,并且向他人出售自己拥有的季票。被告在得知原告有如此行为之后向其递送了一封信,信中警告称倒票行为会导致季票无效,并且被告在下一赛季会向原告提供不超过6张的季票。原告则认为他可以自由购买季票且不受数目的限制,并且他拥有向他人出售季票的财产权利。然而法院认为季票仅仅是“一系列可撤销的许可证”,而作为“许可证”的发行者和真正所有权人,被告有权拒绝向原告出售季票。法院承认这样的事实:“每一张个人票只允许持有人在特定的时间持票进入球场在特定的位置上观看特定的比赛,并遵守棒球俱乐部的一切规章制度”。

本案正发生在美国社会讨论体育门票法律性质的时期,当时的普遍观点是体育门票之上的财产利益是有限的,仅仅保证门票持有者对于特定场地或物品进行使用的有限权利。而真正的财产权应当包括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所以门票之上的财产权是有瑕疵的、是不完整的。尽管持有者支付了对等价金,但是真正的所有权仍然在发行门票者手中。基于发行方和持有方之间的特许合同而产生的许可证——即所谓的门票,如果持有方不遵守发行方的相关规定,例如通过倒票行为获得门票,是可以被发行者撤销的,发行者同时可以认定这些门票不具有允许持有者进场观看比赛的效力。

2.2.2 Cavoto v. Chicago Nat'l League Ball Club, Inc.

在介绍本案之前,有必要解释一下将会在本案出现的Chicago Nat'l League Ball Club、Premium、Chicago Cubs(the Cubs)以及Tribune Company四者之间的关系。Tribune Company是Premium票务公司和Chicago Nat'l League Ball Club共同的母公司,而Chicago Cubs是Chicago Nat'l League Ball Club旗下的一支棒球队。

原告Cavoto曾通过Premium公司购买了两张the Cubs比赛的门票,在诉讼中他宣称其之所以会与Premium公司达成此交易是因为他对于Premium和Cubs之间的直接关系毫不知情,简言之,这次交易是因为对方的欺诈而达成的。另一原告Gerald Carr先是拨打了Premium公司的购票电话,电话中对方让原告到公司售票处拿票。当原告取票之时却被要求支付高出面值许多的价金,但是当时他观看了比赛并且没有向the Cubs申诉。之后自觉被欺诈,于是与Cavoto一起对Chicago Nat'l League Ball Club提起了集体诉讼。

法院基于三个方面的理由最终认定原告败诉:

第一,法院认为尽管Premium票务公司和the Cubs隶属于同一母公司,但是他们各自都是独立的主体,不存在the Cubs控制票务公司的情形。不能因为二者之间的特殊联系,以及使用公司内部账户就否定二者的独立性,他们之间转移门票所有权的行为也毫无疑问是交易行为,而非原告声称的只是基于共同子公司身份而直接转移所有权没有支付对等价金的行为。

第二,法院认为被告并没有参与任何欺诈行为。Premium是依法成立的票务公司,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出售门票是其正当营运业务,原告不能证明这种行为违反法律。再者,两名原告都是自愿购买Premium票务公司出售的门票的,亦不能证明这样的自愿是因被告的引诱或暗示产生的。所以,原告声称被告欺诈消费者不能成立。

第三,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会在未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相反,法院认为正因为Premium票务公司参与到二手市场中来使得门票价格有所下降。

同前一例相比,本案中的法官对于倒票行为的态度有了重大转变。当然,同时代的美国各地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但是这种对于倒票行为予以肯定的认识转变值得关注。

2.2.3 Carroll v. City of Detroit

在本案的裁决中,涉及有关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以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80年在Central Hudson Gas & Electric Corp. v.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er of New York一案中确立的Central Hudson标准原则。

美国第一修正案明确保护言论自由,美国通过判例将是否允许从事某种商业行为纳入了言论自由的范围来保护。至于Central Hudson 标准原则是确定能否对某项商业言论加以限制的准则,其具体内容为:1)商业言论起码应是关于合法行为的,且没有误导性;2)应看政府实施管制中所主张的政府利益是否是实质的。如果上述条件有其一不能符合,那么对这种商业言论加以限制的行为就是违宪的。1993年最高法院对商业言论保护的基本原则做了总结:“商业市场如我们社会文化生活的其他方面一样,提供了思想和信息繁荣的场所。……这些信息的价值由言论者和听众而不是政府享有。因此即使一个言论其仅建议了一项商业交易,也有权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底特律市曾颁布有反倒票法案禁止一切体育倒票行为。而同时,底特律市所在的密歇根州的州法只规定禁止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出售二手票,但并不禁止以面值或低于面值的价格再次售票。因而,在Carroll v. City of Detroit一案中,法院首先认定这项法案违反州法,限制了合法的商业行为。并且,既然州律允许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售票的行为是合法的,那么底特律市的反倒票法案就无法符合Central Hudson 标准的第一条准则。

至于第二条准则,尽管底特律市政府辩称这个法令对于保护公共宁静、健康、安全和底特律城人民的福利是必要的,但法院仍然怀疑市政府制定这项法令的真实意图,除去所宣称的大而空的目的。市政府进一步辩称道这项法令在缓解交通堵塞方面所产生的公共利益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市政府并不能证明它制定这样的法令是为了交通或者安全的考虑。因此这一法令同样不能符合第二条准则。

最后的判决书中写道:“假定市政府制定这样的法令是为了交通或者安全考虑,它也不能符合Central Hudson 标准的第二个基础要求——法令应当对于国家利益有直接促进作用。”法庭进一步解释称,这个法令可能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也会产生过度影响,人们基于朋友情谊而产生的交易门票的行为难道也是违法的吗?法庭认为“市政府不能解释这个法令是如何在大范围里直接保障它所宣称的公共安全的。而且,市政府同样没有证明一个以法令中禁止的方式进行售票的人是如何造成交通堵塞或安全问题的”。因而在本案的最后,法院认为底特律市这项反倒票法案违宪。

虽然Central Hudson 标准遭受到诸多抨击,但是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其他推翻这一原则的判决之前,这一原则仍将被大量使用,以判定对某一商业言论施以管控是否合法及合宪。

3 对我国的启示

对倒票行为加以规制目前已经不只是一个国内法上的问题,它也正在发展成为一个国际体育问题。就在此前不久,国际社会就已经曝出多国奥运高官参与倒卖伦敦奥运会门票丑闻,包括希腊、马耳他、塞尔维亚、立陶宛等国家和地区奥委会高官等6人参与其中,但由于国际奥委会目前尚没有针对奥运官员个人的相关纪律处罚规定,这6人尚无法被国际奥委会处罚。可见,倒票不仅已经引起各个国家的重视,国际社会也开始正视这一社会问题。

3.1 我国倒票市场的发展状况

国家和社会对倒票行为的重视和规制水平首先取决于这一现象在社会中泛滥和危害的严重程度。由于我国职业体育的竞技水平和普及程度远不及美国发达,因此,体育赛事一票难求的问题似乎还并不突出,体育票销市场的黑市倒票现象也不甚严重,在很多赛事中甚至赛场空空荡荡,少人问津。虽然如此,少数赛事场合倒票现象初露端倪。例如,2012年NBA中国赛在万事达中心上演,热火和快船两支球队为中国球迷奉献上的一场篮球盛宴就吸引了大量球迷现场观赛,出现了一票难求的状况。相应地,就出现了不少黄牛党的倒票活动。媒体也有报道,在2013年10月6日的鲁能对恒大足球比赛前,一票难求,市场上出现黄牛倒票和假票现象,公安机关也介入了严厉打击倒票行为的活动。这已经表明,我国执法机关对于体育倒票活动采取的是视为违法行为,不能容忍的态度。这种态度与我国长期以来执行较为严格的价格政策是分不开的。对于倒票的否定态度集中体现在对铁路倒票行为的禁止上。

众所周知,在春运期间的火车票倒票问题异常严重,而火车票倒票活动对铁路客运秩序的冲击和破坏作用则让人们对倒票几乎皆持负面评价,倒票行为本身也成为众口挞伐的对象,以至于一谈及倒票,都是与高价转售、谋取暴利相联系,相应地,以票面或低于票面价格转售门票的行为似乎并没有包含在倒票行为中。2007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四部委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JP2]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铁路客票代办单位囤积车票,加价出售的。2)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3)铁路客票售票点、代售点、代办单位,明知是倒卖铁路客票的不法单位或个人而向其提供车票的。4)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这些规定也都集中于高于票面价值转售门票的行为。[JP]

由上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倒票行为的界定与美国有所不同。这虽然针对的是火车票,但这种观念也必然反映到对待体育门票销售的态度上来。前述鲁能对恒大足球赛中公安机关介入打击倒票活动就印证了这一点。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警方对于奥运门票倒票行为也是采取了严密监控和打击的态度。这都说明,我国对于体育门票倒票活动采取的是一概否定并宣布为非法的立场。

3.2 我国对体育倒票需要采取理性态度,正视体育活动的特殊性

就我国学界的法理观念而言,把禁止倒卖体育门票的法理建立在把体育门票视为赛事主办方对观众所出售的一种许可证,这可能并不容易被接受。我国民众可能更倾向于将其视为一种消费交易,即观众是作为消费者身份,花钱购买的是一种体育服务产品。消费者对购买的门票享有当然的所有权,因而也就享有处分权,当然就有权向第三方转让自己的门票。不过,如果是加价转让门票是否构成非法,在立法上态度似乎并不明确。如果准用上述禁止倒卖火车票的规定,则如果转让的目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就构成倒票行为。此外,加价多少为合理加价而不构成营利在我国也没有确定的规定。鉴于上述问题,我国在未来规范体育门票销售的立法中宜借鉴美国的经验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第一,对倒票行为做出界定。根据美国的经验,对于偶尔为之的高价转让门票的行为不宜定为倒票行为;应允许合理加价的转售行为,加价幅度应适当考虑购票人的交通费用、消耗的时间和精力等成本。对于个别观众因特殊情况无法观赛偶尔为之的加价转售门票的行为,一般不宜定性为以营利为目的。还应区分街头黄牛与代表赛事主办方和俱乐部的票售经纪人或代理商的行为,对于后者应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代理合同处理。

第二,门票是购票人与赛事主办方之间的合同,因此,对于门票上主办方的特殊约定,如观赛位置、销售给特定对象的门票禁止转让、设定转让次数、转让程序要求等可根据合同的约定限制转让。如《2012赛季北京国安队主场门票销售管理规定》就规定了电子年票实名制、只能到指定代销机构过户转让、转让不超过两次等限制;而散票则有每人每场限购3张的规定。

第三,借鉴美国的做法不一概禁止倒票,而可以规定在赛场附近设定专门时间、专门地点进行交易,如加州和纽约州就允许在特定的区域和特许经营商购买和再次出售体育娱乐活动的门票,以便于赛事主办方、警方对哄抬市场、欺诈、喧哗等不良行为加以监控。此外,根据美国的经验,随着网上体育门票转让现象的泛滥,政府也越来越难以实质性地禁止体育门票的转让,取而代之的是很多州适当放开了网上倒票活动,甚至产生了一些专事倒票的网站,这些网站由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就可以合法经营,接受政府的市场监管。这些倒票网站的存在也引发了一些赛事主办方和俱乐部的不满,因为他们的票售策略经常因此而受到破坏,经济上也遭受损失。为此,美国有学者在从经济学、财产法和宪法框架内进行充分分析后,提出让赛事主办方自己参与体育门票二级市场可能是最佳的选择。

4 结论

从经济学上分析,倒票行为的存在有一定的正当性。因此,在法律上盲目地一概禁止,美国一些州的实践经验证明并不可取,实际上,那些禁止倒票的州也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体育倒票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州采取了有限制地开放倒票市场的策略。通过立法对倒票行为加以规制,为倒票行为划出一片空间,使其能在政府的监控下健康发展。美国是个经济高度自由的国家,我国的国情与之有所不同。我国目前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职业体育竞赛市场发育还不充分,倒票现象也还没有发展成为体育领域的一种顽疾,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已经初露端倪的倒票现象可以置若罔闻,及早地借鉴体育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未雨绸缪地完善相关立法,是应对未来体育管理体制转型,市场成为配置资源决定性因素所带来的体育竞赛市场的活跃所可能带来的倒票现象的活跃的应有举措。就此而言,美国规制倒票活动的经验和教训是我们应当借鉴和汲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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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张昆龙. NBA中国赛万众期待黄牛倒票忙最高票价过万元[EB/OL],http://sports.sohu.com/20121011/n354670822.shtml, 2013-12-01.

[12]陈永. 鲁能战恒大一票难求市场现假票将严厉打击倒票行为[EB/OL]. http://sports.sina.com.cn/j/2013-10-04/10006813489.shtml, 2013-12-01.

[13]警方网络严密布防打击奥运倒票行为[EB/OL].http://2008.qq.com/a/20080801/002093.htm;北京警方抓获60名奥运倒票人,将从重处罚[EB/OL]. http://news.qq.com/a/20080725/002147.htm, 2013-12-01.

[14]Caleb Halberg, The Secondary Market for Tickets: A Look at Ticket Scalping Through Aneconomic, Property Law, Andonstitutional Framework [J].6 DePaul J. Sports L. & Contemp. Probs,2009: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