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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数字音乐版权问题

2015-08-05郭倩颖

艺术评鉴 2015年14期
关键词:保护对策发展现状

郭倩颖

摘要: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数字音乐已经逐渐成为我国音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音乐产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我们国家在保护音乐版权这一方面的水平非常有限,数字音乐这一产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这不但破坏了有序的音乐市场,更阻碍了数字音乐的健康发展。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现状,并指出了我国数字音乐在版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不足,最后介绍了在当前形势下促进我国数字音乐产业在可持续发展方面以及在保护音乐版权方面应该采取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数字音乐 音乐版权 发展现状 版权困境 保护对策

如今,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现代高科技风起云涌,数字技术完全颠覆了百年录音工业,极大地冲击了音乐产业传统的生产、制作和传播的模式,为数字音乐这一新的音乐形式的产生创造了环境前提。不幸的是,以网络媒体为主宰的音乐形式的产生和发展,基本上完全取代了以往的音乐产品。网络媒体数字音乐的特点是可以免费的使用、免费的下载,这就不利于保护数字音乐制作者的版权,出现了很多之前没有过的版权保护的问题。有很多以分享、收藏、试听和免费下载为形式的数字音乐出现在市场上,导致了新兴数字音乐市场的恶性竞争。

2015年4月26日,我们迎来了第1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因乐而动,为乐维权”。怎样才能有效地保护数字音乐版权,以此来促进现代音乐产业的发展,已经迫在眉睫。数字音乐的产生与发展,不仅仅只是音乐产业界的一次重大变革,也对音乐的版权管理与保护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一、我国数字音乐发展现状

数字音乐,最早出现于1987 年,其萌芽及后期发展的前提条件是数字技术。数字这一词并不是表达音乐风格和音乐的表演方式,而是通指运用数字技术来创造出来的产品。数字音乐有两大优点:一是能够方便地下载、储存和播放,二是能够利用网络进行快速传输。当前,国内的数字音乐业务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互联网在线音乐业务,即由QQ音乐、百度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虾米音乐网、音悦Tai、一听音乐网等网络音乐分享平台提供的在线试听、在线下载、网络音乐电台、音乐MV在线观看等业务类型。这类业务已占据互联网音乐市场90%以上的份额。

(二)手机终端业务,即利用手机无线网络和终端设备进行传播音乐的业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苹果手机与安卓手机终端软件。这些软件分为两类,一类是手机终端音乐播放软件,即QQ音乐、百度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虾米音乐、网易云音乐、豆瓣FM等手机终端APP。另一类是在线卡拉OK唱歌软件,如唱吧、天籁K歌等手机终端APP。

(三)无线增值业务,是主要由三大运营商经营的,在移动通信网络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不仅有语音服务,还包括彩信、彩铃、短信、WAP、KJAVA、PA等等。这种类型的业务在最近几年已经大幅度的萎缩。

在数字技术这一强有力的支撑下,数字音乐作品一旦产生,就显示出了极强的影响力和生命力。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报告显示,国内网络音乐用户规模2013年时已达到4.53亿,2014年增长到4.78亿,而手机音乐用户人数则由2013年的2.91亿急增至2014年年底的3.66亿。未来二到三年,音乐网民数量将突破6亿,全年下载量将超1000亿次。由此可见,数字音乐拥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已经逐渐成为我国音乐发展市场的主体力量,在我国音乐产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二、我国数字音乐版权面临的困境

然而,由于版权保护的缺位,数字音乐市场并没有给音乐产业带来巨额利润,版权方在数字音乐中获得的收益非常低,反而造成音乐产业的不断萎缩。在当前形势下,音乐的版权保护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数字音乐市场侵权现象频发

当前网络环境不断升级,数字音乐产业规模也愈趋庞大,随之而来的却是盗版和侵权行为变得不断普遍与多样化。数字音乐的侵权方式可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其中,直接侵权主要包括三种形式:1.提供非法的数字音乐试听和下载链接;2.未经授权或许可经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数字音乐;3.提供破坏他人保护措施的技术手段。

间接侵权主要表现在侵权人为直接的侵权创造条件,而不是直接针对著作权保护的利益。通过运用这种技术,一个用户只要把数字音乐文件放在计算机的“共享目录”下,其他用户不需登陆特定经营的服务器便可搜索、下载数字音乐。

(二)数字音乐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亟待完善

中国著作权的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数字音乐版权法律保护的缺位,导致形成了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不利于数字音乐版权的管理和保护。因为阿里巴巴侵犯音乐著作权,在2005年的8月份和2006年4月份受到了环球、华纳、索尼、华纳四大唱片公司集团所属的十一家公司的投诉,同一案件因为不同法院的受理——第一次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第二次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的判决却是截然不同的结果——第一次被驳回及第二次判决被告赔偿21万元的处罚。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已经到了令人惊讶的地步了。

虽然在2005年和2006年,我国开始针对网络著作权相继颁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用以保护网络著作权,维护作者的利益,认定数字音乐的传播要依法授权,也进行了更细化的规定和解释,但由于数字音乐版权有其特殊性,上述法规的适用性并不是很强。例如,“许可使用费”和“避风港”的规定,有利于推动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及不断地丰富数字内容,同时也给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带来了难题。

(三)数字音乐消费者缺少版权保护意识

在我国,数字音乐产业有着庞大的用户需求基础,相对于其他国家,因为庞大的用户基数,称得上是拥有最大消费者的国家。但是在我国,在网络上享受这些资源的时候,我们的消费者都是不用花一分钱,免费去消费的,在这样免费消费习惯的负面影响下,导致我们虽然有着相对于其他国家所不具有的消费群体,却没有创造出应有的市场经济,这样子,反而还不利于其良好发展的进程。

数字音乐作品的免费获取与便捷分享已经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并成为他们的一种消费习惯。这种长期形成的网络免费消费观念使得网民在进行网络音乐消费过程中不知道自己使用的音乐平台是盗版的,也根本没有意识到:原来自己行为会侵犯音乐版权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有着数字音乐并没有版权的错误意识。对于数字音乐作品的有偿使用,大多数消费者一时难以接受。

(四)数字音乐产业相关主体各谋利益,未能形成合力,利益分配难

数字音乐在互联网进行传播的过程中涉及着很多利益主体:音乐版权所有者、网络传播者和消费者,他们都是数字音乐版权的利益主体。音乐版权所有者希望自己能在数字音乐作品传播过程中最大程度地获得利益,网络音乐传播者则希望可以实现数字音乐投资回报最大化,而网络音乐消费者则是希望免费使用甚至是以最低成本来使用数字音乐作品。不同的利益主体拥有不同的目标诉求,从而导致了我国数字音乐版权尚未形成一个完全符合各方利益诉求、合作共赢的发展模式。

此外,我国数字音乐市场还存在着著作权许可模式尚未建立、收费模式未形成等困境,共同阻碍了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优化升级。

三、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对策

随着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不断发展,“版权保护”、“版权兴业”已经成为了行业共识。我国数字音乐产业要健康持久发展,就必须加快版权保护力度。基于目前中国数字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现状,建立全新的数字音乐版权管理市场新格局迫在眉睫,我们必须加大对数字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的力度,保障产业链能够得到有效地运行,使产业利润能够得到合理的分配,从而实现多方的赢利。

(一)建立健全数字音乐版权法律体系

1.加强立法建设。立法建设是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前提条件。因此,相关的立法部门应该认真分析和研究国外数字音乐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早日制定出适用于中国国情的数字音乐法律法规。

2.完善现有法律。如修正《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条款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例外规定加以明确;细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认定以及免责条款,使其更为具体,从司法实践层面尽快完善“数字音乐侵权”行为的司法管辖权;增加法定最低赔偿额,构建适宜的侵权赔偿模式;完善有关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的认定标准;优化行政保护制度等等。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企业维权成本,而且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让法律成为版权人维护自己正当权利的有力武器。

3.加大对数字音乐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监督力度和惩罚力度,从而为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氛围,有效地保护数字音乐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引导公众形成并提高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意识,加强网络道德建设

伴随着数字音乐市场规模的逐步扩大,大多数的音乐唱片公司的主要收入都来自于数字音乐,而中国音乐产业盈利的重要来源也是来自数字音乐。当前,我国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应该有针对性地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消费者认识到网络音乐也有版权,也需要去维护其版权,从而逐步转换我国消费者免费使用网络音乐的消费思想;其次,应该加强建设消费者的道德能力和自我约束的能力,让消费者能从思想上去抵触盗版,从而在行动上去抵制这种错误行为,最终形成正确的良好消费习惯。如果消费者们能够认识到保护数字音乐版权是社会责任,在行动上加以坚持,那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一定有突破性的发展。

(三)推行数字音乐付费使用制度

要保护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合法财产利益,就必须要建立数字音乐使用的付费制度,同时通过付费制度,还可以让消费者能享受更好的音乐,因为付费制度可以让音乐经营者有充足的资金去研究更好的音乐。

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重点不应该只是禁止或排除其他人使用数字音乐作品的权利,而应该平等公正地为双方之间建立一个科学、合理、高效的数字音乐付费使用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在帮助音乐著作权人获得其合法的经济效益的同时,让网络消费者合法且便捷安全地获取或使用音乐作品,从而创造一个双方合作共赢的和谐局面。虽然目前中国互联网音乐产业收入仅约4亿元,但一旦互联网音乐付费全面启动,一年左右时间将会形成1亿付费用户,市场规模超100亿。

(四)创新商业模式,推进数字音乐作品正版化

创新数字音乐的商业经营模式,不仅能有效地维护音乐著作权的人利益,还有助于推动我国的数字音乐市场进入版权时代。在创新商业模式上,QQ音乐进行了尝试并取得了成功。

在经历了不久前创造周杰伦的《哎呦,不错哦》超15万的数位专辑销量,和张学友数位、实体捆绑发行的30万专辑销量的“十白金神话”,QQ音乐在前不久再次拿下Bigbang新专辑中国独家合作权,推出了这张独家珍藏版的迷你数字专辑,这也是Bigbang新专辑目前在国内唯一正版收藏版本。一夜之间,这张迷你数字专辑销量破10万,短短数天销量突破30万。QQ音乐的创新商业模式让唱片业屡屡打破寒冰、创造奇迹。在数字专辑之余,QQ音乐已然拥有成熟的绿钻收费体制,更积极探索O2O在线演出互动直播、广告等新商业模式,成绩斐然,除了这些已经或正在成形的模式,QQ音乐更始终不遗余力地坚持联合唱片公司、音乐人一起找寻更适合市场的生存方式,希望在一个完善的数字音乐生态圈中让所有人都能受益。

从QQ音乐创造的销售奇迹中,我们看到了数字音乐产品向商品经营模式逐步转化的可能和希望。创新数字音乐作品销售的商业模式,将成为保护版权的新方式,这不仅仅是对音乐人员进行原创的动力,还是平衡权利人与使用者利益关系的唯一方法,是促进音乐产业长远发展的重要举措。

(五)建立国家数字音乐版权公共服务平台。

无论是在实体唱片为主的时代,还是当今以网络音乐为主的数字模式,音乐产业能否获得健康有序的发展,其重点就是能否建立规范的版权保护体系,就唱片公司和音乐创作者而言,版权意味着利润,只有版权受到充分尊重并融入常态化的数字音乐商业模式中,才能为数字音乐产业提供发展的动力和创作的激情;对搜索引擎厂商、服务提供商和数字音乐运营商来说,只有在版权保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合作,才能够实现数字音乐产业获得良好的发展,实现多方共赢的必由之路;对于消费者来说,只有尊重版权,形成付费使用音乐作品的消费习惯,才能享受到更高水平和质量的音乐服务。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各方努力下,数字音乐会逐渐走出版权困境,促进整个产业链朝着健康的方向快速发展,推动数字音乐市场正式进入版权时代!

参考文献:

[1]佟雪娜.音乐文化产业的构建——基于中外数字音乐文化产业发展的交互视野[J].音乐传播,2013,(02).

[2]于慧.三网融合下数字音乐作品之版权保护[J].中国出版,2014,(13).

[3]朱乐.浅谈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问题[J].艺术科技,2013,(01).

[4]魏超.数字音乐如何走出版权困境[J].出版广角,2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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