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会计命丧出差途中,工伤官司打了两年
2015-08-05林婧
文_林婧
女会计跟随老板“出差”,返回时不幸发生车祸,当场身亡。家属申请工伤,却被告知未与单位签劳动合同,否认死者是其员工,称“出差”实为“私自外出”。无奈,家属开始了漫长而艰难的维权路。
出差命丧高速路
金瑚离婚后,孤身一人从东北老家来京,投奔姐姐金珊。2010年7月,金瑚应聘到北京玉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玉山公司”)担任会计。
2011年10月,玉山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常玉山让金瑚陪同到山西出一趟差,协助处理签合同时涉及的财务问题。金瑚答应了,但她万万没想到,这一趟出差,竟然有去无回。
2011年10月15日中午,常玉山与金瑚,从忻州开车送客户去大同火车站时,在高速公路行驶途中,右侧疾驶来一辆大卡车,由于两车离得很近,速度很快的大卡车在超车的一瞬间,带来了一股风。常玉山下意识地向右打了把方向盘,一下子撞到高速路右侧护栏。
车祸发生后,常玉山被救出,后座上的两名客户身受重伤,坐在副驾驶位置的金瑚当场死亡。
申请工伤遇难题
车祸夺去了金瑚的生命。她的女儿张菁菁此时只有15岁,为金瑚讨说法的重任落在了姐姐金珊的肩上。
事发后,常玉山即被忻州当地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作为金瑚的家属,金珊在刑事案件中提出附带民事赔偿。在法院的调解下,常玉山同意向金瑚的家属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8万元。而常玉山也因积极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获得了从轻处罚。2012年8月30日,常玉山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但金珊认为,此事并未了结,妹妹因出差遇车祸意外死亡,应为工伤,玉山公司理应给予工伤赔偿,金瑚应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2012年9月开始,金珊开始在京为金瑚争取工伤保险待遇。2012年9月初,金珊拿着事发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等,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妹妹申请工伤。
“要申请工伤,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工作人员的一句话让金珊犯了难,她手里没有劳动关系证明,也根本不知道玉山公司在哪儿办公。
为确认劳动关系提出仲裁
一筹莫展的金珊只好委托了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金珊着手收集能够证明金瑚和玉山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然而一通找寻,金珊却愈发失望了。在金瑚的遗物中,根本就没有什么劳动合同。
此时,常玉山已刑满释放。金珊想方设法联系到了他。不料常玉山告知,当年公司和金瑚并未签劳动合同。“那公司能不能给开个劳动关系证明?”金珊问。常玉山摇了摇头,称自己被判刑后,公司通过决议,他已不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了,无权决定让公司开此证明。
金珊又找到现任公司负责人,没想到公司竟否认是“出差”,更不同意出具任何证明。负责人称,金瑚随同常玉山出差那天是星期六,并非工作时间;金瑚也没填出差申请表,是“私自外出”。
“公司不开证明没关系,咱们马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律师安慰金珊。
2012年9月25日,张菁菁作为申请人,金珊作为法定代理人,请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确认玉山公司与金瑚存在劳动关系。
三项证据赢下仲裁
在仲裁庭审中,金珊一方提交了3项重要证据:其一,通过金瑚的身份证信息查证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了《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和《医疗保险费足额缴费情况证明》。其中显示:2010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玉山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曾为金瑚缴纳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其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其二,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2010-2011》年度结息对账单显示:玉山公司曾为金瑚缴存了住房公积金。
其三,金珊整理妹妹的遗物时,在金瑚的电脑中发现了金瑚作为玉山公司会计,为该公司制作的《工资表》及发放工资的财务记录。
面对诸多证据,玉山公司辩称:2011年6月,金瑚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了。她与常玉山一起前往山西,并非代表公司出差,而纯粹是处理个人事务。不过,玉山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过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因玉山公司对其曾为金瑚办理社会保险并不持异议,且无充分证据证明事发前已与金瑚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委故支持申请人张菁菁提出的主张,确认自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15日金瑚与玉山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8月27日,金珊拿到了裁决书。从这一刻起,她在为妹妹争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道路上,实实在在地往前迈出了一大步。
再次申请工伤终获认定
2013年9月16日,金珊带着裁决书,再次来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这份用于证明金瑚和玉山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书。人社局正式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
金瑚之死能不能认定为工伤,仅仅有这份裁决书是远远不够的。根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能否有充分证据表明金瑚遭受车祸死亡是在她出差期间,将成为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
女会计跟随老板出差,未料却是不归路……
另外,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并非像仲裁、诉讼那样开庭审理,而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其自身调查确认的证据,作出认定。因此,提交哪些证据可充分证明金瑚确系“因工外出期间遭遇车祸”,就变得非常重要。
金珊和律师又多方收集证据,走访交通事故刑案相关人员,采取调查取证等多种途径,律师收集整理了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讯问及询问笔录,以及当时与金瑚同乘一车的两名客户的谈话录音等。
令人欣慰的是,常玉山也出具证明:金瑚发生车祸,系在陪同他在代表玉山公司到山西和客户洽谈签合同出差期间。
从2013年9月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开始,历经三个月,2013年12月23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金瑚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闻听这一消息,金珊再也抑制不住,泪水夺眶而出。回想从2011年10月妹妹出车祸至今,用了长达两年多的时间,终于为妹妹金瑚讨回了公道。
金瑚被认定为工伤了,她的两位亲属究竟能获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律师为她们算了一笔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来说,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30%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如金瑚的女儿张菁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上述三项合计约五六十万元。
目前,金珊和张菁菁正在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金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