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缺位 刚性不足
2015-07-31宋伟娄国闻等
浙江人大 2015年7期
宋伟++娄国闻等
从各地实践和宁波市的实际情况看,制约重大事项决定权充分有效行使的原因很多,主要有:
(一)认识尚不够到位。长期以来,地方重大事项决策模式沿袭党委作出决策、政府负责执行的方式。一些人大常委会消极地认为其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上没有多少施展空间,过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可能会影响党委决策权的行使。
(二)重大事项范围不够明晰。从法理上讲,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只是对重大事项的概念和内容作了比较抽象、笼统的规定,对实际操作来说仅仅提供了一个方向和指导,再加上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释义,导致实践中难以很好把握,影响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落实。
(三)操作程序不够规范。由于缺乏明确规范的法律程序规定,各地在实际运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大事项议题调研论证不够充分、讨论审议不够严格、决定作出后督促落实不够有力等情形。尤其是对一些临时提请的议案,往往缺乏深入的调查论证,决定质量不够理想,内容比较原则,缺少实质性执行内容。
(四)贯彻执行不够有力。从实践看,一些决定在选题上与党委中心工作结合不够紧密,与“一府两院”沟通不够有效,各方对决定的认识不够一致。一些决定缺乏可操作性的实际内容,缺少具体量化指标考核,使得决定事项难以全面贯彻落地。此外,常委会在推动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过程中,习惯于单项行权,缺少从全面履职、综合行权角度来考虑增强行权合力、放大行权效果。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后,监督权、任免权、立法权运用没有及时跟上,没有建立与决定实施相衔接、相配套的监督检查机制,更鲜有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影响决定贯彻执行的效果。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