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农民工市民身份转换对经济的影响研究①
2015-07-21
辽宁农民工市民身份转换对经济的影响研究①
沈阳工学院 陈凌白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辽宁省涌入越来越多的外省农民工,同时也有省内农民工外出就业,走向城市。本文就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针对农民工进城打工对辽宁省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影响作了深入而详细的剖析,并提出了一些解决农民工市民身份转换,适应城市生活的对策与建议。
农民工 市民化身份 土地流转制度 经济生活
近年来,辽宁省农民工外出打工的数量不断增多,同时,外省市农民工涌入我省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大,对省内的经济与社会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这些影响有正面的、积极的,当然也有负面的,需要调整改进的地方。深入分析其利弊得失,对我们更好地做好农民工的安置工作意义重大。
1 辽宁省城市农民工的基本状况
1.1 基本素质偏低
调查显示,省内农民工中,80、90后新生代农民工是队伍的主力军。其中“80后”农民工占56%,“90后”农民工占27%。从性别比例上看,辽宁省就业的农民工以男性为主。2014年统计,这一比例高达71.5%,女性的比例为28.5%,男女比例为2.5∶1,这一趋势仍在不断增长。从受教育程度看,初中文化程度占近七成。其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9.9%;初中文化程度的占69.7%;高中文化程度的占11.2%;大专文化程度的仅占5.8%,素质普遍较低。
1.2 工作强度大、时间较长且收入不稳定
调查显示,从就业行业看,辽宁农民工主要从事第二和第三产业。其中,在第二产业就业的占50.6%,在第三产业就业的占47.2%。具体分析,呈现出由二产的制造业向三产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流动的态势。通常工作时间较长、劳动强度较大。调查显示,农民工一个月休息8天以上的仅占6.9%,休息一天或没有休息日的占主要部分。此外据调查,2014年辽宁农民工从事当前工作一年以下的占28%,一年至两年的占21.3%,两年及以上的占50.7%。就业稳定性依然较差。近年,我省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有较大上升,2014年辽宁农民工人均实际得到收入30433元,比上年增加3193元,增长11.7%。但收入很不稳定,工作变动频率较大,有时也会有欠薪情况发生。
1.3 法律观念淡薄,自我保护能力较差
由于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普度偏低,在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法律知识少,自我保护意识差,普遍存在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且合同签订不规范等问题,很多农民工对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在合同中是否充分体现不清楚,不关心,而其中一些劳动合同本身甚至就是无效合同。同时,据调查,很多农民工因为缺少法律知识,在遇到与雇主的纠纷等问题时,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已,自我保护能力较差。
1.4 社会保障与福利待遇差
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市民身份转换的真正实现依然存在很多困难,其最主要的体现就是他们不能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障和福利。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很多农民工进城后,无法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同工不同酬,其住房、公费医疗、子女在当地接受教育等问题也很突出。由于不被城市管理系统真正认可和接纳,因此也被排除在诸多福利之外,很多优惠政策,在具体实施中也无法真正落实。
2 农民工对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影响
2.1 有利影响
2.1.1 进城农民工填补了大量城镇就业岗位
随着我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城乡劳动力市场日益同步融合、接轨,就业机会不断增多,就业岗位需求呈多元化、多层次发展,职位面向全社会开放,各类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应聘竞岗。同时,农民工的用工成本低,竞争优势较为明显,也有利于企业控制经营成本。此外,由于农民工的从业素质相对较低,面向就业的岗位多是一些脏累险的岗位,填补了这些岗位的空缺,也保证了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农民工进城务工也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多元化、全方位配置,有利于提高农村人口就业率,优化全省农业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和利用。
2.1.2 有利于推动城市经济的建设和发展
许多城市居民在就业时对脏累险的工作敬而远之,而进城务工的农民所从事的很多是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的工作,对劳动报酬没有太多的要求,不挑剔。因此,农民工进城务工,为城市居民生活带来了便利,也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建设和发展。
2.1.3 有利于促进城市商贸、邮政等行业的发展
农民工进城务工对促进辽宁省的商业消费有显著的积极意义。随着数量的不断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粮食、副食品以及日用消费品的需求。其中一部分农民工从事一定的商品贸易活动,活跃了市区商贸市场、平抑了物价。同时,农民工季节性地往返于家乡与外出打工企业之间,形成了季节性客运高峰期,并邮寄部分收入回家乡,间接促进了我国金融业、邮政和通讯业的发展。
2.1.4 进城务工农民促进了农村生存与发展观念的更新,有利于未来农村的建设与发展
农民进城务工,接触到更丰富、更文明的外部新信息、新知识,城市生活的规则和习惯也有利于不断提高农民工的自身修养。同时,城市生活的差异也促使他们不断努力改变自己的生存状况。进城务工农民带回农村的财富,已成为其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也为农民进一步创业开创了条件,他们可以利用在城市打工获得的经验或见识创业致富,为改善农村面貌奠定基础。
2.1.5 农民工进城可以促进拉动内需
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多以青壮年为主,作为一支年轻的劳动群体,特别是其中的“80后”和“90后”农民工,有较强的消费意识。未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这部分消费群体对促进社会消费需求的潜在增长将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此外,农民工未来对辽宁省住房、医疗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需求,都将不断上升,形成消费潜力。因此,无论是从农村建设,还是从城镇化建设与发展等角度看,农民工队伍都是推动辽宁省经济进步的潜在力量。
2.2 不利影响
农民工进城务工有利于辽宁省的城市建设和发展,但同时也对辽宁省各地经济和社会带来了一些不利因素和影响。
2.2.1 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城市居民的就业机会
农民工进城就业有可能挤占部分城市居民的就业机会,加重了城市居民就业竞争压力,在就业岗位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有可能对城市居民的就业造成挤出效应,使城市居民再就业压力增大。
2.2.2 使城市公共交通有超负荷运载的压力
农村流动人口大量涌入城市,不但季节性地加重了铁路等交通动输工具的负荷,也同时加重了大城市紧张的公共交通荷载。主要原因是农民工出行季节性强、流动性大,且出行主要以铁路和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为主,加重了城市交通的负担。据沈阳市的数据调查显示,大城市的中心区是人口流动最集中的地区,同时,大城市的人口流动率在90%以上,且主要以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为主。由于出行拥挤造成公共交通工具运载能力及速度的下降,会大大降低大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动输能力。每下降1公里/小时,会降低约1500辆公交车的运载能力。
2.2.3 对城市的社会治安带来潜在隐患
近年来,城市中流动人口作案率增加。在农民工中有一部分人素质低下,法律观念淡薄,主要是以到大城市“淘金”为目的,在城市中从事无证经营、偷税漏税等违法经营行为。此外,一些进城农民工尤其是外来女工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诱惑,个别人从事卖淫嫖娼等不良社会活动,甚至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2.2.4 青壮年农业劳动力流出农村,不利于农村及农业的后续发展
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农村中剩余的劳动力多为老弱病残。基于辽宁省的数据调查显示,大多数外出务工的农民年龄在18~50岁之间,而留在家中务农的多是妇女和17岁以下的孩子,再有就是年纪较大的老人,说明在农民工从农村流向城市、从农业流向工业的过程中,农村中剩余的从业劳动者中,青壮年劳动力数量显著下降;同时,外出务工农民的素质和受教育水平普遍高于留守农村的农民。有着较高受教育程度和素质的劳动力的流失,对农业新技术的应用和农业科技的推广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利于我省现代农业的发展,并最终有可能造成农村发展的停滞。
3 促进农民工真正实现身份转换的对策建议
为了有效推进农民市民化身份的顺利转换,真正融入新的城市生活,我们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着手落实。
3.1 加大立法与政策扶持力度,切实落实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进城务工和就业对促进辽宁省新型城镇化和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以开放、积极的态度,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力推动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应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有效维护农民享有与城区市民平等的待遇和福利,保障社会公共服务的平等分享。同时,积极清理和清除农民工进城就业的障碍,放宽和改善农民工就业、定居、生活的条件和环境,依法保障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逐步融入城市生活,完成市民身份转换。
3.2 完善职业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素质
经济的发展推高了各类行业对就业技能的要求。为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政府应积极推动基础素质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提高农民基本职业技能水平和从业素质,促进劳动力质量的提高。同时,注重对农民工思想和政治素质的培养,以有利于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促进城市人文环境的美化和和谐。
3.3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
当前的户籍制度已不适应我省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制约了农民正常进城务工、融入城市生活。要真正实现城乡户籍统一管理,就必须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尽快出台相应政策,确保企业录用农民工绿色通道的建立,消除就业歧视,取消工种限制,推动企业打破户籍身份限制,自主聘用,并不断完善立法。保障农民工与企业其他员工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公平的城市就业环境。
3.4 加大力度,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
农民工进城务工,对辽宁省的城市建设和社会财富的创造做出贡献。但其社会保障程度依然很低,无法享有与市民同等的权利和待遇。为此,应加快完善和落实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通过采取分类、分阶段、分级等措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失业和生育保险等制度,有序落实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建立农民工的社会救助制度,通过完善社区服务和企业职工福利等方式,加强农民工社会福利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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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7
A
2096-0298(2015)09(b)-132-03
2014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辽宁省新型城镇化与失地农民问题研究”(L14AJL007)的结题研究成果之一。
陈凌白(1970-),辽宁辽阳人,沈阳工学院教师,博士,副教授,高级经济师,主要从事财政政策与投资理论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