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重型脑外伤患者鼻饲并发症的预防性护理措施及效果
2015-07-19吕莹
吕 莹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第一人民医院,辽宁 盘锦 124200)
重型脑外伤患者是临床上发生率相对比较高的急诊疾病类型之一,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重型脑外伤症状较多[1]。重型脑外伤患者通常无法进食,由此可能会引发的患者不同程度的营养不良[2]。本研究将以我院近期收治的96例重型脑外伤并行鼻饲的患者作为研究对象,研究分析重型脑外伤患者鼻饲并发症的预防性护理措施及效果,其具体分析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选取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我院收治的重型脑外伤住院患者96例。其中男性51例,女性45例;年龄最大为68岁,最小为14岁;平均年龄(37.45±12.15)岁;发生颅骨骨折的患者有26例,有硬膜下血肿患者29例,脑内血肿患者22例,脑挫裂患者13例,其他6例;所有患者中合并有颈椎损伤患者21例,合并胸腹部有损伤患者18例,合并有四肢骨折患者有12例;所有患者均呈现昏迷状态,其体温、呼吸、心率、血压等一般生命体征均有不同程度改变。本研究中所有患者及其家属均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采用随机数字表发将患者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病情等一般资料上均无较大区别,具有可比性(P>0.05)。
1.2 方法:对照组采用常规的护理方法进行护理。观察组在常规护理方式的基础上加强对鼻饲并发症的预防性护理,其具体预防护理策略如下:
1.2.1 对导管阻塞、脱出以及误吸等情况的护理:护理人员要随时监控患者鼻饲导管的运作状况,将患者床头适当抬高,防止出现导管堵塞的情况,避免误吸的情况发生。要密切注意患者的鼻饲速度,不可过慢或过快。选用稳定性好质地比较柔软的鼻饲管进行鼻饲。对患者进行鼻饲时应使用胶布将导管粘贴在患者的面部,防止导管脱落。
1.2.2 对胃潴留的护理:护理人员必须密切监视患者胃潴留量,如果患者胃潴留量超过150 mL时,应该暂停鼻饲,2 h后在进行胃潴留量检测。若患者胃潴留量较大,可进行胃负压引流,必要时也可以使用胃动力药物进行辅助治疗。
1.2.3 对患者腹泻、便秘、恶心、呕吐等症状的预防及护理:对于应用鼻饲患者,腹泻是其较为常见的临床并发症。护理人员应该加强患者的卫生管理,同时也应该注意输注的速度以及鼻饲液的温度等情况。鼻饲每次注入量应该控制在200 mL的范围内。必要时可应用相关药物进行腹泻的控制。对便秘患者可对患者进行适当的腹部按摩,以环境便秘的程度。也可以应用缓泻剂或开塞露等药物对患者进行通便治疗。若患者便秘情况严重时也可为患者进行不保留灌肠。对患者进行鼻饲时,应以递增的方式进行,以让患者逐渐适应。以此减少患者身体的不适感,避免患者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同时应尽量在对患者进行鼻饲前对患者进行翻身或吸痰等护理操作,以避免因搬动或喉咙刺激引起患者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若患者出现颅内高压的情况也可能会引起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对患者应用脱水剂来缓解相应症状。
1.3 观察指标:观察记录两组患者存活率情况、临床并发症发生情况以及患者及其家属对患者的护理服务的满意度。
1.4 统计学方法:将数据纳入SPSS19.0统计软件中进行分析,计数资料比较采用χ2比较,以率(%)表示,若(P<0.05)则差异显著,有统计学意义。
2 结 果
观察组患者在存活率、临床并发症发生情况以及患者及其家属对护理服务满意度均显著优于对照组,(P<0.0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见表1。
表1 两组护理结果比较[n(%)]
3 讨 论
鼻饲是指对于无法通过正常方式进行进食的患者,通常是重症昏迷患者[3]。使用导管经过患者鼻腔插入患者胃内,然后通过导管向患者胃内注射人体所需的各种营养物质,以维持患者的营养需求[4]。由于该方式需要使用导管通过鼻腔进行插入,因此对人体各器官都会进行异物刺激,会给患者带来不适感。
本次研究结果可以看出,对重型脑外伤行鼻饲的患者在常规护理方式的基础上加强对鼻饲并发症的预防性护理可有效减少临床并发症的发生率,提高患者的生存率,同时有效提高患者及其家属对医院护理服务满意度,减少护患矛盾的发生。因此,加强对鼻饲患者鼻饲并发症的预防性护理无论对患者的身体,还是对医院的利益均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该方式值得在临床上进行推广及应用。
[1] 逄万风,刘凤艳.重型脑外伤患者鼻饲营养并发症的预防探讨[J].中国实用医药,2014,9(2):101-102.
[2] 李青凤.特重型脑创伤患者鼻饲并发症的预防性护理对策[J].基层医学论坛,2015,19(16):2286-2287.
[3] 戴韫秀.重型颅脑损伤患者鼻饲并发症的预防及护理措施[J].中国医药科学,2011,1(15):142-174.
[4] 张继红,朱春富.护理干预对重型脑外伤患者鼻饲并发症的影响[J].实用临床医药杂志,2008,12(14):7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