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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意义及立法建议

2015-07-16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完么才项

中国商论 2015年11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交易电子商务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完么才项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意义及立法建议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完么才项

摘 要:如今,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与之相关的各种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而消费者作为网络环境下电子商务的重要主体部分,对其权益的保护已刻不容缓。本文主要论述了当前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现状,探讨了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适格主体的意义所在,并于此提出了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完善此类立法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电子商务 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 信息网络时代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务活动,基于其进行的贸易往来日渐频密,但与之相关的消费者权益却尚未有明确保障。就目前现状而言,因网络消费而遭遇消费侵权的消费者基数庞大,其中大部分消费者因自身法律意识的欠缺而使侵权行为不了了之,加上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商领域的规制范围过小、力度不足,为部分商家制造了“可趁之机”,大肆利用消费者不予追究的善意和法律意识的缺失,为牟利益不择手段,置道理、法律于不顾,屡屡坑害消费者。由此,健全规制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制度,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等问题,已是当下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重点之一,本文展开对这一议题的探讨研究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1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现状

为实现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国家相当重视对其施以政策扶持和法律保障,基于这一背景下,国内立法机构结合了西方先进国家的电子商务管理经验,以适应中国国情为前提,制定了部分相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但其中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太过原则化,缺乏可行性,明显逊色于西方先进国家。

客观分析,当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因之一,即我国在针对电子商务相关规制与保护的立法方面存在严重滞后性,比如,尚未建立专门规制电子商务的单行法,现有法律规定缺乏针对性,比如,对经营者的披露信息规定不够详细,对电子商务披露的信息表述亦不完整,缺少披露电子商务信息的管理方式等。

现实中,甚至早已出现个人详细信息作为商品开始在网络上买卖的现象,更有甚者以专门买卖个人信息数据而成立公司。这不仅属于违法行为,更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对此,我国现行法律不仅应加强有关法律制度的约束和监管,更重要的是赋予消费者以更便捷、更符合网络交易环境的维权救济渠道,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隐私权管辖范畴,全面维护人格权下公民作为消费者时应享有的权利。

2 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适格主体的意义

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消费者既不能像在传统交易行为中一样看到商品的实物或样品,也不能控制卖方的交付行为,甚至连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具体位置都无从得知,只能通过互联网索赔或者求偿,主张权利的渠道受到严重制约。在此过程中如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则维权难度极大,损失不易求偿,故而使得部分人对电子商务失去信心,宁愿选择价格高昂、可选择空间小的传统交易。基于上述可知,国内电子商务领域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严重缺乏规范电子商务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亟待厘清市场经济说明,鼓励良性竞争,遏制恶性竞争和垄断行为等一切不利于市场发展的行为。由此,通过对消费者权益适格主体的保护,增设保护电子商务隐私的相关立法,不仅有助于实现市场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加快全新“无形”市场的构建步伐,还有助于帮助电子商务企业建立更多的联系,形成消费者、企业、政府之间的沟通桥梁,全面推动电子商务行业领域的稳定发展。

3 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

3.1 制定严格的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和认证制度

我国鼓励电子商务行业发展,但前提是必须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子商务进入市场的资格,包括其经营行为及组成方式等,使电子商务可以与传统法律管辖下的实体经营模式受同等约束——需要具备“经营主体资格”,需要申领营业执照,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认证网站上进行公开认证,并面向全社会予以公示。此外,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还应融入工商管理部门的即时监管,借助行政强制力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换言之,即在完善和确立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必须明确设置市场准入制度和资格认证制度,并由工商管理部门牵头组建专项办公室,统筹管理与监督电子商务经营者,全面展开对其开设网站的技术标准、人员配备和所经营的项目等各方面进行严格监督,将其置于高规格的管理网络市场秩序之中,确保其与传统市场拥有同等水平,共促我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3.2 健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法律制度是保障交易安全和双方利益的最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市场发展的重要推手,为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得以在健康的市场环境中进行,故应对相关经营者所承担的安全交易环境责任作出进一步明确。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包括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或者网络平台运营者,同样也应当确保消费者进行电子交易的环境是安全可靠的,全面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账户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规范网络信息,明确电子商务合同要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要从技术角度建立一个相对安全的技术平台,并对交易的风险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换言之,电子商务交易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如传统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者肩负保障在其店铺内消费人群的人身安全的义务。

3.3 全面加强对消费者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首先是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只有让其明白关乎自身的个人信息的价值,明白要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加以保护并且要主动去学习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知识,从而才能推动其学会在网上消费时可以通过选择性注册等方法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避免个人信息泄露的危险。其次要加强经营者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义务。在采集消费者信息时,要遵循消费者个人的意愿,经营者要合理利用收集到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例如,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列入法条中,并对条款进行了具体化的陈述;相关协会或者管理部门也应依各自职能,强化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比如,可采取抽查等方式对经营者保护义务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对于触碰法律底线的非法经营一律严惩不贷。除此之外,还可以尝试性建立对应的解决纠纷调解机构。因商务活动往来的频密,纠纷的产生通常难以避免,也无法全部预见,传统实体交易市场中已设立此类纠纷解决调解机制,但其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之中。所以,基于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指引下,立法机构和相关执法部门应据此探索、组建与电子商务发展的相适应的解决纠纷调解机构,并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试点。

3.4 建立全国统一电子商务交易网上投诉中心

基于电子商务交易背景下的网上投诉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即是专门受理各个地区、不同网站上消费者因个人权益遭受侵害的投诉,而“中心”则根据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分别归类,将相关的案件汇总后抄送至被投诉企业所在的省、地级市,再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根据相关信息对被投诉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或个人进行调查,一旦查证属实,情节轻微的企业或个人一般责令其停业整顿,针对情节严重的企业或个人,且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企业则予以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法律提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同期将具体处理结果于全国工商行政网上公示,将查办信息与进度及时反馈给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彰显法律精神,用法律的威严震慑违规企业和经营者。当然,建立“中心”的前提条件,即是由各个地区的工商管理部门集中、全面展开本地区电子商务企业的彻查行动,对相关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详细审查,准确区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并据此建立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等级档案,将其企业信息、支付安全信息等公示,使消费者得以充分享有知情权。

3.5 加大对互联网发布虚假诈骗广告的治理力度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中对虚假广告的界定和惩治并没有具体、可行的处理建议,但根据《广告法》相关条款中对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使用范围所作释义可知,《广告法》对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及其经营范围有较为清晰的立法界定。网络信息的传播特点就是信息与广告无法区分,有时广告会利用讲座、案例、故事等形式呈现于消费者面前,对其判断造成错误引导,从而影响消费者权利的实行。据此,笔者认为立法明确互联网广告的范围是打击虚假广告的有效方法之一。

3.6 完善电子商务交易退货机制

电子商务的典型特点,即是消费者在消费前并没有直接接触产品,只能依靠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产品性能的简要描述,所以常见消费者拿到产品后出现与商家描述不符预期的现象,因此,建立健全的电子商务交易退货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障的作用至关重要。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款对退换货作出了部分改进和说明,并规定消费者购物不满意可在七天内无条件退货,由电商承担运输费用,此等条例虽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护,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赔偿的条款还是存在争议,比如:货物运输可以分成运输前、运输中、送达后。其中的责任卖家不会承担全部责任,会分解出一部分由经营者、消费者、物流方共同承担。可见,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在遭遇善意或恶意退货下所产生的结果将不同,很容易就被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利用。所以,在实际处理中,应将这两种情况区别分析,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双方的利益,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具体责任分配,并且规定造成损害后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平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4 结语

综上所述,采取建立覆盖面广的统一的信用体系,让公众监督电子商务企业信用记录,提高全民信用意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不仅有助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纠纷的减少,还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进而刺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日趋向自我完善。

参考文献

[1] 陈纪霞.浅析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0(23).

[2] 章晓丹,赵娜.B2C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河北金融,2011(07).

[3] 龙欣.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利保障制度的建立与研究——以淘宝为例[J].中国商贸,2012(05).

[4] 杨扬.我国网上店铺销售现状、法律框架与管理机制[J].中国商贸,2012(14).

[5] 董倩.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1.

[6] 邵洵,王时晖.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初探[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8(05).

[7] 乔传福.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问题研究[J].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1).

[8] 杨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障[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7(04).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5)04(b)-0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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