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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典型案例分析研究

2015-07-15陈亮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5年9期
关键词:网络犯罪犯罪构成案例分析

陈亮

[摘要]青海省西宁市位于中国西部,由于交通、资源等区位条件的欠缺,经济发展落后。近年来,伴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步伐,西宁经济正在迎头赶超全国平均水平。人民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直接催生了人民对精神生活的需求,网络的普及也使网络犯罪滋生,网络谣言扩散,网络恐怖信息传播,网络非法集资,网络贩卖枪支、毒品等等,这些侵害人民法益的行为正给人民的幸福生活带来痛苦。本文试图从典型案例入手,探讨分析网络犯罪的构成、犯罪行为危害、因果关系,为司法实务部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提供相关参照。

[关键词]网络犯罪;犯罪构成;案例分析

[中图分类号] 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09-047

[文章编号] 1671- 5918(2015)09-0100-02

[本刊网址] http://www.hbxb. net

一、引言

青海西宁信息网络事业刚刚起步,该地网络犯罪案件还处于初步萌芽时期。一方面,2013年,全省与网络相关的犯罪案件仅9起,涉网络犯罪的案件具有相当的可控制和可预防性。网络犯罪的初期,正是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关键时期,发挥刑法打击犯罪的功能,具有很好地预防和控制网络犯罪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犯罪在西宁地区较少,司法实务部门也很少接触到与网络相关的犯罪案件,缺乏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很多基层实务缺乏对网络犯罪得认识,在预见和预防网络犯罪方面欠缺处理能力,在调研时很对基层司法实务人员很难厘清与网络相关的犯罪于传统犯罪的关系,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欠缺甄别能力。笔者在青海省担任实习律师期间所查阅接触的案例中筛选,采取法学认识中逻辑分析的方法,统合理论认识和实践,始能达到社会统治目的。

二、西宁市网络犯罪典型个案及分析

(一)调研网络犯罪的案发情况

2013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西宁市城中区礼让街某室内非法制造发票,并利用网络平台在论坛、QQ上进行非法销售。被告人何某某于2013年9月4日17时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在西宁市王府井百货超市门前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何某某住处查获各类发票、印章,针式打印机、进行网络销售的电脑两台。据调研,被告人何某某在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期间共制造假发票46份,票面金额为12192636.65元,并持有伪造的发票4792份,伪造国家印章201枚。被告人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有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户籍证明。

(二)案例中网络犯罪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我国传统刑法对犯罪构成体系采取苏联模式,即四要件体系: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这种体系一直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刑法实务界占据主导地位,它的影响从不少法院的判决书中可以体现。这一体系的存在固然尤其优势所在,但其缺点也饱受刑法学界的诟病。随着近些年对德日刑法理论体系研究的不断深入,也有许多人采用德日的犯罪体系三层次理论,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一理论是建立在德日先进的刑事侦查、判决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之上,有其先进性。但结合中国现阶段国情,这一理论难以在中国施行,这一理论对于中国的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操作难度。因此,我国以张明楷、陈新良、周光权为主导的刑法学界,开始探索的一种新的犯罪构成体系,即两层次体系,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本文就是要通过两层次体系来分析该网络犯罪的案例

1.该网络犯罪案例客观要件中的危害行为

被告人何某某危害行为剖析,该危害行为的行为模式是作为,并且其行为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被告人采取积极的行为模式,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即禁止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与传统的非法出售发票罪犯罪危害行为方式不同的是,被告人此次采取的不是传统的街头叫卖,利用小广告的形式出售其发票,而是采取利用网络这一平台,推广销售其非法持有的发票,这种行为模式相比传统营销模式而言更加具有广泛性、可感知性,因此其危害行为更大。而该案在一审判决中并未提及该细节,对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未做出示明,这与法官传统的判决说理模式有关。

2.危害结果

被告人何某某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流失,这一危害结果显而易见。但法院在断定危害行为中却鲜有考虑对网络正常秩序破坏的结果,这一结果如果不被重视,将很可能助长其他类似的犯罪方式,即利用网络将使犯罪成本更加低廉,更加便利,而且不会因此而受到比传统的犯罪方式更严厉的惩罚。所以,利用网络这一手段进行犯罪的方式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更应当引起司法实物人员注意。

三、关于预防与惩治网络犯罪的司法建议

根据上文的对网络犯罪的犯罪构成体系分析,要使预防和惩治网络犯罪达到预期的效果,既要重视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的法治管控,又要同等重视法律制裁和技术防控。

首先,交互性和无限延展性是网络空间区别于传统世界的巨大特点。网络空间也是利益存在的空间,有利益就会有犯罪的存在,网络空间的犯罪行为也理应受到刑法的规制。据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预测,到2016年,电子商务网上零售交易额将达到2万亿元。如此巨大的利益空间,急需刑法技术来规制网络空间的犯罪行为。但网络技术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而传统的法律规制需要酝酿才能够出台。这就要求,司法实务部门要注重法律素养的培育,从整体上了解关于涉及网络犯罪的犯罪构成体系,注意甄别涉及网络犯罪与普通犯罪的不同点,区分好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在定罪量刑方面做好区分,使刑法真正实现其通过惩治犯罪保护法益的功能,规制机能以及人权保障功能,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即要保护被害人利益也要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其次,网络犯罪的控制和预防不是单靠技术和法律能够独立完成的,这两种手段相互依靠、不可替代。在加强网络犯罪技术防控的同时,要依靠相关的刑法制裁。这是因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催生了无穷的犯罪技巧,技术防控应对这些源源不断的犯罪技巧时有些力不从心。同时,刑法的事后制裁也不能替代网络技术的事前防御,一个良好的网络防控系统往往会减轻刑法的滞后速度,预防和控制犯罪,正如一堵一米高的篱笆更能激起窃贼的犯意,而一丈搞的防护网更能打消窃贼的犯意一样。加强技术在网络犯罪预防与惩治方面的作用,在加大关于网络犯罪惩治与预防立法的同时,注重革新网络危害信息防控技术,建立专业化的网络警察部队、成立网络管理委员会赋予其在网络空间的执法权。

最后,加强网络犯罪预防与惩治的立法工作,目前关于网络的刑事立法还处于空缺状态,现存的立法也缺乏解释和完善,面对网络犯罪的日益猖獗,现存立法很难积极应对,尤其是涉及到电子取证,电子司法鉴定等问题,这些证据方面的问题很难认定,但它作为认定犯罪的主要依据,如果欠缺就很难让人信服,对于涉及到网络犯罪的细节尽量回避,这对于网络犯罪的预防与惩治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完善相关网络立法势在必行,这中立法活动不仅包括确立网络犯罪的特有定量评价体制,而且包括注重传统定量标准与新型标准的承继和协调,这是刑法稳定性的重要保障,也是控制和预防网络犯罪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l]杨仁寿.法学方法论(第2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网络犯罪司法事务研究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

[3]黎宏.日本刑法精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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