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租界法制与中国法制现代化历程
2015-07-15王立民
王立民
摘要:中国租界的现代法制仍有很大的研究空间,尤其是联系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程。首先,上海英租界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始地。确定这一起始地的理由是:上海英租界最早适用现代的法律;最早形成现代的法律体系;最早使用现代的司法制度等。它能成为这一起始地的原因包括:上海英租界的设立为中国最早建立现代法制创造了地域条件;上海英租界是中国最早的现代化地区;上海英租界当局习惯于用现代法制管理城市等。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有一个从租界的点到全国的面的演变过程。这是一个四步曲的过程。第1步,上海英租界首先开始了法制现代化的过程。第2步,上海内的公共租界、法租界也开始了法制现代化的行程。第3步,上海以外的租界同样卷入了法制现代化的历程。第4步,20世纪初清政府推行“新政”,开始在中国的华界全面推进法治现代化,逐渐使整个中国都进入了这一现代化的轨道。最后,中国租界法制与20世纪初以后的中国现代法制仍有差异。尽管这两者都属于现代法制范畴,但其差异仍十分明显,主要是:法制适用的地域有差异,法制的基础有差异,法制的内容有差异等。
关键词:中国租界;租界法制;法制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929;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5)02-0144-08
关于中国租界的现代法制,仍有很大的研究空间,本文联系中国法制现代化对其再作些探研。
一、上海英租界是中国法制现代化起始地
在中国这一大地上,法制现代化的起始地在上海英租界。把上海英租界作为中国法制现代化起始地的理由主要是以下三点:
首先,上海英租界最早适用现代的法律。1845年公布了由英国驻上海领事巴福亚与上海道台宫慕久制定的《上海租地章程》,适用于上海的英租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化的法律,也是中国租界法制开始现代化的一个标志。这部法律的现代性表现在这样三个方面。第一,它使用了现代的法律结构。它不再是中国古代时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结构,而是全与租地相关的内容结构。全文共23条,分别涉及确定界域、租地程序、华洋分居的居住格局、租金与租让、英国领事的管理权、章程的解释权等,没有混杂其他内容。第二,它使用了现代的法律语言。比如,“自行退租”、“如数返还”、“陈报领事”、“得其许可”、“设立消防机关”、“议决事项”、“商妥决定”等都是如此。这些语言只在现代法律巾才出现,中国古代并不使用这类语言。它没有使用中国古代时使用的“八议”、“官当”、“十恶”、“上请”等法律语言。第三,它使川了现代的制裁方式。比如,“依法惩判”、“其惩判与违犯条约者同”等都是这样。这些都是在现代法律中才使用的制裁方式。同时,它废弃了中国古代使用的“墨”、“劓”、“剕”、“宫”、“笞”、“杖”、“徒”、“流”等制裁方式。在上海英租界以后出现的天津、汉口英租界的现代法律均晚于上海英租界。天津于1860年才制订(1860年中英)续增条约,汉[J租界于1861年才通过英国《汉口租界条款》,都比上海英租界的《上海租地章程》晚了10余年,其法制现代化也晚了10余年。
其次,上海英租界最早形成现代的法律体系。以1845年的《上海租地章程》为基础,上海于1846年出现了中国第一块租界即英租界,以后又发展为公共租界。在这一租界地上,现代法制得到了孕育,以致形成了现代的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上海租地章程》及以后陆续生效的其他一些租地章程处于根本法的地位。没有这一法律,租界无法存在,整个法律体系也就成了无源之水。在这个根本法的基础上,一些有关部门法的内容也纷纷出台了。其中包括1854年的《捕房督察员的职责》、1866年的《苦役犯人惩处规则》、1869年的《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等。另外,在1876年《沪游杂记》所记载的《租界例禁》中,还包括有关于卫生、交通、环保、治安等一些方面的规定。比如,“禁卖臭坏鱼肉”、“禁道旁小便”等是有关卫生方面的规定;“禁马车过桥驰骤”、“禁马车、东洋车夜不点灯”等是有关交通方面的规定;“禁春分后、霜降前卖野味”、“禁路上倾倒垃圾”等是有关环保方面的规定;“禁聚赌酗酒斗殴”等是有关治安方面的规定。由租地章程和一系列部门法内容组成,最终形成了上海英租界的法律体系,这是一种现代的法律体系,完全不同于中国古代由律、令、科、比、格、式、编敕等所构成的法律体系。天津英租界于1877年才制定了《英租界现行规则》,汉口英租界在1896年才颁布《英租界捕房章程》。这两个租界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也晚于上海英租界的现代法律体系。
最后,上海英租界最早使用现代的司法制度。上海英租界依仗取得的领事裁判权,在租界内最早推出现代的司法制度。这一制度先适用于英国人作为被告的案件,在领事馆设立的领事法庭中被广泛使用。以后的公共租界继续推行这一制度。1869年出现了会审公廨以后,其适用面逐渐扩大了,凡租界内发生的案件都逐步适用这一现代的司法制度。在这一制度中,涉及到现代司法制度的各个方面,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原告与被告、公诉人、代理人与辩护人、起诉、庭审、判决,等等。这里以律师制度为例。当上海英租界设立领事法庭后,就“按照他们自己的法律制度来处理法律事务,而其中也包括了律师制度”。以后,《上海领事公堂诉讼条例》颁行,律师制度更为完善,律师的适用面更大了,这有利于司法公正。“案无大小,胥南人证明其曲直,律师辩其是非,审官研鞫而公断之,故无黑白混淆之弊。”天津和汉口租界的设立均晚于上海英租界,其领事法庭的建立也晚于上海英租界。以后,汉口租界于1894年根据《汉口会审公堂章程》组建了会审公廨,比上海租界晚了20余年。天津租界则没有设立会审公廨,长期使用领事法庭。
上海英租界之所以能在中国这一大地上成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始地,有其一定的原因,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上海英租界的设立为中国最早建立现代法制创造了地域条件。上海英租界的法制是世俗法制,其法制的属地性很强,地域在其中不可或缺。1845年的《上海租地章程》为上海英租界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翌年英租界便在上海出现了。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租界。它为中国建立最早的现代法制创造了一个落脚地。从此,现代法制便首先在上海英租界登陆。没有这一租界,现代法制在当时就没有根植的地域,也不会在19世纪中叶就在中国大地上出现了。
其次,上海英租界是中国最早的现代化地区。这一租界设立以后,便开始进行现代化建设。1848年上海英租界进行了首次扩展以后,这一建设的进程更快了。“外人兴建了更多的洋行、银行、旅馆、医院等,一个近代化城市的雏形已矗立于黄浦滩头。”以后的公共租界仍然如此,最终形成了中国最早的现代化地区。上海被称为是“旧中国的经济、金融中心”。这个中心实在租界,即“以租界为中心的上海地区”。它又首起于英租界。这种现代化表现在城市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生活等各个方面,导致了上海市中心最繁华地区的出现,现在的外滩、南京路等都在其中之列。现代的地区需有现代的法制,上海英租界的现代法制也就应运而不断发展了。
最后,上海英租界当局习惯于用现代法制管理城市。英国从资产阶级革命至上海英租界的设立,已历经了200余年,其法制也发展了200余年。“英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是在革命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开始,主要是颁布一些宪法性的法律和法规,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深入以及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其他各个部门法也开始得以建立并逐步定型。”至上海英租界建立时,现代法制在英国已根深蒂固。那里的公民长期生活在现代法制的环境中,习惯了这种法制。上海英租界当局的组成人员起初都是来自英国的公民,很自然会在新建立的租界中确立自己已习惯了的现代法制,而排斥中国传统法制。因此,在上海英租界出现前后,他们就制订了现代法规,《上海租地章程》已是这样,以后的一系列规定也都是这样。以后的公共租界当局也以英国人为主,继续发展了这一法制。
上海英租界的现代法制通过移植英国的现代法制而加以实现。这种现代法制的精神、原则和相关内容都不在中国土生土长,而长期生存于英国。不过,这种移植也没有脱离上海的实际,而是使英国的法制上海化。比如,英国本土的法制以判例法为主,中国则长期以制定法为主,上海作为中国的一个组成部分,人们也习惯了制定法。因此,上海英租界颁行的规定也是制定法,实现了法制的本土化。从这种意义上讲,上海英租界的法制是英国现代法制上海化的法制。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有一个从租界的点到全国的面的演变过程
中国大地上的法制现代化,经历了一个从点到面演变的四步曲过程。第1步,上海英租界首先开始了法制现代化的过程;第2步,上海内的公共租界、法租界也开始了法制现代化的行程;第3步,上海以外的租界同样卷入了法制现代化的历程;第4步,20世纪初清政府推行“新政”,开始在中国的华界全面推进法制现代化,逐渐使整个中国都进入了这一现代化的轨道。这四步曲呈现了一种中国法制现代化先后有序、不断递进的态势,即从一个租界的点到整个中国的面的演变过程。
上海英租界是上海也是中国最早推出现代法制的地方。这是一个中国法制现代化开始的点.这个点尽管很小,开始时占地面积只有830亩,但它的出现却给中国传统法制一个强烈的冲击,同时也向世人展示了中国法制发展的一个方向,使大家看到了中国法制的明天,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这是第1步曲。
继英租只以后,上海又发展两个租界,即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现代法制也在这两个租界出现了。这是上海英租界开始建立现代法制以后,又延伸的两个上海的点,现代法制在上海的适用地域扩大了。依据1844年的中美《望厦条约》,美国的在华侨民取得了类似于英国在华侨民的特权。1848年美国圣公会的主教文惠廉到上海,先在苏州河北岸地价低廉的虹口一带广置地皮,设立教堂,然后向上海道台吴健彰提出把虹口一带作为美租界的要求,吴健彰作了口头承诺。1863年英、美两个租界合并时,美国领事熙华德才匆匆与上海道台黄芳确定了美租界的地域范同。这两个租界合并后,成立英美租界,后改名为公共租界,适用的也是现代法制。《工部书信馆章程》、《公共租界工部局治安章程》、《公共租界工部局中式新房建造章程》等都是如此。根据1844年的中法《黄埔条约》,法国在华侨民同样取得了与英、美在华侨民相似的特权。1849年法国领事敏体尼与上海道台麟桂也签署了租地协议,不久法租界在上海诞生,它的现代法制也随之在上海落户了。除了这一租地协议外,还有1866年的《公董局组织章程》、1869年的《法租界公董局警务路政章程》等。这样,在英、美两租界合并以后,上海长期存有的两个租界即公共租界和法租界,也都包括在现代法制的地域里了。这就意味着,整个上海最繁华、最具影响力的地区都在现代法制的范围之中了。这是第2步曲。这两个租界都走到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前列,其示范效应扩大了。上海公共租界与法租界的现代法制随着这两个租界的发展,也不断向前发展,不断完善。
上海租界被认为是中国“最早形成的租界,也是面积最大,侨民最多,经济最发达,政治地位最重要的租界”。从表象上看,在上海租界走上法制现代化的道路以后,中同的其他租界也步其后尘,纷纷走上了法制现代化的道路。这是第3步曲,即现代法制在中国上海以外的租界中也被建立起来了。这里以天津和汉口租界的现代法制为例。
在天津,通过与清政府签订的租地规定,1860年英、美、法等三国分别设立了自己的租界,其位置均在海河西岸的紫竹林村一带,故它们又被称为“紫竹林租界”。自1895年起的8年间,德、日、俄、比利时、意大利和奥地利等6国也分别通过签署租地规定,在天津取得租界。此时,英、美、法、日等4国的租界地域又分别得到一至数次的扩张,以致天津形成幅员为县城8倍的租界夹峙海河的局面,其最利于发展、繁荣的地区均收归于租界囊巾。同时,天津租界的现代法制也被建立起来了,各租界都制订了相关的规定。比如,法租界有关于现代民事补偿方面的规定;德租界有关于现代城市管理方面的规定;日租界有关于现代警政方面的规定;英租界有关于现代治安、卫生方面的规定等等,都在其中。
在汉口,1861年英国通过《汉口租界条款》在汉口取得了第一块租界。从1895年起的3年内,德、俄、法、日等4国也先后以租地规定为依据,在汉口取得了租界。以后,在1898年起的9年中,英、德、法、日等4国又分别拓展了租界地域,以致在汉口镇下游4公里长的长汀边上,形成了一个汉口租界区。在那里,西方现代的经济、贸易、金融业等均得到了大力发展。与此同时,现代法制也开始生存、发展起来了。比如,德租界有关于现代城市管理方面的规定,俄租界有关于现代审判制度方面的规定,法租界有关于现代城市规划方面的规定,日租界有关于现代居住制度方面的规定,英租界有关于现代工程建设方面的规定,等等,都是如此。
上海租界的法制现代化还曾对上海以外有些租界的法制现代化产生过影响。比如,宁波、汉口的租界都受到过上海英租界巡捕房方面的影响。1861年宁波租界当局曾向上海英租界董事会“索取一份上海的规章制度和一份由12人组成一支巡捕队伍的估计费用备忘录,以及董事会可以提供的任何其他促进这方面事务的材料”。这为宁波组建租界的巡捕房提供了方便。上海英租界工部局在1862年10月还至少两次在这方面帮助过汉口的英租界。一次是“上海工部局派去5名巡捕”支援汉口巡捕房,其中还包括像“制服”这样的装备。另一次则是推荐名为惠勒的巡捕充任“汉口英租界工部局(巡)捕房的巡长”。可见,上海租界的现代法制对上海以外的其他租界现代法制的建设也有过影响和帮助。
中国租界的现代法制对中国产生了影响。比如,有些中国公民也认同了现代的司法制度,觉得聘用律师办案是一种可取的方式。于是,他们在诉讼中也聘用律师出庭,出现了华洋双方都有律师出庭的情况。这种情况在20世纪以前的上海租界已广泛存在。“华洋互审以来,尤多交涉事件。余观英、法二公堂中西互控之案,层见迭出。无论西人控华人,须请泰西律师以为质证,即华人控西人,亦必请泰西律师。”事实也是如此。早在1866年10月上海的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时期,一件华洋互控经济案的华方当事人就聘用了英国律师连厘为其代理人,出庭进行辩护。1875年在英商旗昌洋行控告其买办刘树滋一案中,华人当事人刘树滋也聘用了律师。中国古代没有律师,只有讼师。他们与现代法制中的律师制度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中国公民也聘用律师,接受律师,实际上是认同了现代的律师制度和司法制度。
同时,中国租界的现代法制也影响到中国的政府及其官员。当时的中国政府逐渐认可了租界的现代法制,甚至利用这一法制为自己服务。在1902年的《苏报案》中,清政府接受了租界的现代律师制度,也聘用了律师,他们是英国人达鲁芒德和库柏。政府官员通过各种途径,也看到现代法制的先进性,认为中国有必要建立这一法制,克服原有的弊端。比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御史吴钫在上奏的《厘定外省官制请将行政司法严定区别折》中看到了中国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弊端,认为:“以行政官而兼有司法权,则必有循平时之爱憎,变更一定之法律,以意为出入。”同时,他又看到了中国租界里行政与司法分离、司法独立的情况。“德设高等审判司于腮州,英设高等审判司于上海”,等等。由此出发,他强烈要求清政府也把司法独立于行政,杜绝原有的弊端。“若使司法分立,则行政官得专意爱民之实政,而审判官惟以法律为范围,两事既分,百弊杜绝。”这些都发生在20世纪初的事,无疑对当时已经在全国华界开展的法制改革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20世纪初清政府推出“新政”,开始法制改革,走法制现代化的道路。尽管这次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比上海英租界开始建立的现代法制晚了半个世纪左右,可其规模和涉及的面都要大得多,是一次中国除租界以外地区,大规模、全面的法制现代化。这一现代化有一个很大的面,涉及到中国的绝大多数地区。从此,中国的法制揭开了新的一页,发展到一个崭新的阶段。至此,中国法制现代化走到了一个由点到面的阶段。这便是第4步曲。这个过程前后共存续了半个世纪左右。往后,中国的这一现代化势不可挡,尽管有过曲折,但发展方向仍一以贯之。再经过近30年的努力,中国华界的法制现代化基本实现,现代法制初步建立起来了,其标志是“六法全书”的诞生。这样,中国华界的法制与租界的法制基本持平,都属于现代法制了。也就在那时,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弱化领事裁判权,于是租界中出现了中国自己的法院,上海的第一特区法院和第二特区的法院即是如此。
这四步曲显示了中国大地上法制现代化走过的一个历程。前三步曲不可忽视,是一个从一点到多点的过程,逐渐扩大法制现代化示范效应的过程。它们都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对促进中国的这一现代化起过积极作用。同时,它也明示中国法制现代化有一个从单一发展到多样,最后又回归单一的过程。即从上海英租界的单一现代法制出发;发展到上海其他租界和上海以外租界的现代法制,再到20世纪初中国法制现代化以后形成的多样现代法制;最后,在领事裁判权和租界取消以后,整个中国整合为单一的现代法制。这一历程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中不可被忽略。
二、中国租界法制与20世纪初以后的中国现代法制仍存有差异
中国于20世纪初开始大规模法制改革,开始走上法制现代化的道路,这一法制与租界法制同属于现代法制的大范畴,在法制原则、法律结构、法律语言、司法制度等许多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然而,它们在某些方面仍存有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法制适用的地域有差异
中国租界的现代法制仅适用于租界地区,不适用于中国其他地区。中国租界地域的范围十分有限。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在中国开辟租界的只有英、美、法、德、俄、日、比、意、奥9个国家;设立租界的也只是上海、天津、汉口、厦门、镇江、九江、广州、杭州、苏州、重庆等一些城市。从这些城市来看,租界的占地面积也不多。这里以上海的租界为例。在其规模最大的时候,上海租界总共占地面积为32.82平方公里,而华界则有525.03平方公里。中国租界的地域有限,适用现代法制的地域也有限,这就决定了这一法制只是局部地区的现代法制,不具有整体性。
20世纪初中国政府推进的现代法制则不同。它席卷全国华界范围,具有整体性。那时制汀的《钦定宪法大纲》、《重大信条十九条》、《大清现行刑律》、《公司律》、《破产律》、《银行通则条例》、《法院编制法》等一系列宪法性文件、法律、法规都在全国生效、实施,其适用地域包括全国各地,是影响到整个中国的现代法制。这一现代法制所涉及的地域要比租界大得多,为租界所不能比拟。因此,它的影响、作用、效果等都大大超过租界。
形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中国的社会性质。中国自鸦片战争以后,开始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没有完全失去主权,依然控制着广大地区。中国在绝大多数地区仍有自己的立法、司法权,失控的只是租界。中国的租界当局便在自己控制的空间里,首先推出现代法制,开始走上法制现代化的道路。由于中国租界当局掌控的地域有限,其现代法制施行的地域也就有限了。到了20世纪,情况就不同了。中国政府在自己管辖地区内,全面推行法制改革,逐渐适用现代法制,其现代法制适用的地域范围自然就很广大了。
2.法制的基础有差异
中国所有租界的发展都从租地开始。取得土地以后,中国的租界当局才能有所作为,包括现代法制建设。他们在建设租界的现代法制时,租界地区里没有传统法制的负担,其基础几乎是一片空白。正因为如此,中国租界在确立和发展自己的现代法制时,遇到的困难很小,开展得比较顺利。上海租界当局在较为轻松的情况下,建立起了现代的法律体系,使用现代的法律结构,运用现代的法律语言等。中国的其他租界也是如此。
20世纪初中国推行的现代法制则不是这样。在清政府推出法制改革以前,已有深厚的传统法制基础。这一法制在中国已运作了4000余年,根深蒂固。而且,它的儒家指导思想、礼法结合的原则、维护等级特权的内容、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司法制度等都与现代法制相悖。因此,那时在进行法制改革、走法制现代化的道路时,阻力很大,遭到了礼教派的强烈反对,还形成了法理派与礼教派的“礼法之争”。这一争论虽然集中在“无夫奸”、“子孙违犯教令”、“干名犯义”、“存留养亲”等一些反映传统法制中有关封建伦理纲常的内容是否要编入《大清新刑律》问题上,但实际上反映的则是一个对现代法制的态度。法理派强烈反对把这些内容收入《大清新刑律》,坚决要走现代法制这一道路。礼教派则不同,他们坚决主张把这些内容订人这一刑律,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设置障碍。最后,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告终,这些内容被安排进《大清新刑律》后附上的《暂行章程》中。由于法制基础的差异,20世纪初中国推行现代法制的道路比较曲折和艰难。
形成这种差异的一个原因是不平等条约的存在。中国租界的确立都以不平等条约为基础。有了《南京条约》及其附件《五口通商章程》,中国出现了英租界;有了《望厦条约》,中国出现了美租界;有了《黄埔条约》,中国出现了法租界;等等。以这种不平等条约为基础产生的租界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独立性,不受中国当时传统法制的制约,这就给这些租界确立和发展现代法制留下了空间。因此,它们很容易在租界内不采纳中国原有的传统法制而接纳现代法制,率先于中国的华界,走上法制现代化的道路。20世纪初以前中国的华界则不同,它们仍在清政府的严密控制之下,传统法制依然在发挥作用;现代法制要在改革原有传统法制的基础才能建立起来,其负担就较重,遇到的阻力也就较大了。
3.法制的内容有差异
中国的租界由不同的国家进行管理,各个租界当局都有自己的立法权。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行使立法权,制订界内适用的法律,因此中国各个租界的法制内容不尽相同,其多元化情况十分明显。在上海,公共租界与法租界的法制就不完全相同。比如,法租界关于捐税的规定与公共租界的规定就有区别,其中法租界的税种更多,曾有过近90种,甚至连牛、羊、棺材等路过法租界都要其主人交税。其中,水牛、黄牛每头5角,小牛、绵羊、山羊每头5分,每口棺材1元,等等。这在公共租界里则没有。另外,法租界出台新规定时,都会强调它与法国的现行法规一致,并明示“均无违法国现行法规”。这在公共租界也没有。这种情况在中国的其他租界同样存在。在天津租界,英、法两租界的规定也有差异。比如,这两租界都要求租地人到领事官员那里去办理租地手续,但英租界则另行规定存案时间和罚则,即租地手续“于妥办之后一个月内应声明本领事存案,否则罚洋一百弗以下”。法租界则没有这一规定。在汉口租界,在关于是否允许华人于租界内居住的问题上,英、俄、法、日等国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别。英租界规定,华人不许居住,即“界内,华民不准居住”。俄租界和法租界则不作规定。日租界却有条件地允许华人居住。“中国无身家之人不得私在租界内住家,或开设店铺、行栈、违者分别惩办。”其差别十分明显。
20世纪初中国政府推进的现代法制则不同,适用的是中央政府统一制订的法律,其一元化十分显著。那时,在法制改革中,虽然关注过许多西方国家的法制,但最后还是选定德国的,以引进它的法制为主。引进德国法有直接与间接两种途径。直接途径包括:翻译出版德国法典与法学著作、从驻华的德国司法机构中吸取经验、到德国考察法制、等等。间接途径主要是通过H本,把它作为一种中介,因为:当时日本法中的主要成分是德国法;日本靠近中国,文化比较接近中国,易从中学习德国法;日本的法律比较完备,法学也相当发展,从中学德国法比较便利;等等。因此,那时制定的一些中国法律及其草案多是德国法的翻版,《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都是如此。清末以后,中国仍在走法制现代化的道路,其一元化得到保持。
形成这一法制多元化与一元化差异的原因有多种,但立法主体的不同十分引人注目。在中国租界,由于控制租界的国家不同,立法主体也不同,他们各行其事,各司其职。这种立法主体的多元化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法制内容的多元化。20世纪初以后的中国则不同。那时有统一的中央政府。法制改革由中央政府推行,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由中央政府决定,立法主体不存在多元化的情况。这种一元化的立法主体决定了法制内容的一元化。可见,这种立法主体的不同,也就决定了中国租界法制的内容与20世纪初中国法制现代化时的内容不会完全相同了。
以上的这些差异反映出当时中国大地上现代法制的差别,并从一个侧面表现出中国租界的法制现代化与20世纪初以后中国全面推进的法制现代化的各自特点,这对今天正确认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程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