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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5-07-14施帝赫

时代金融 2015年17期
关键词:信用风险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观念、理财观念得到极大的更新。采用信用卡消费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流行的消费方式,而个人银行贷款也要凭借高度的个人信用。诚信是做人的基础,是社会良好运转的保障。本文首先阐述了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基本情况,在参考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揭示了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并着重发现现象背后存在的相关管理服务机构混乱、法律不完善、体制落后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进而对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个人信用体系 信用风险 信用管理体系

一、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一)机构正常运作已取得成效

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是在银行的呼吁下,建议政府赶快实行的。政府也感受到了建设诚信社会的必要性。早在2004年,在国务院要求下,我国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成功联网试运行。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经过一年的试运行,2006年1月正式运行。该系统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3.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人数约为3500万人,其余为开立结算账户信息。信息涵盖个人基本信息、结算账户开立信息、银行借贷信息和来自银行系统以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等,基本实现了为城市和部分农村有经济活动的个人建立一套信用档案的目标。截止2005年底,该系统记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3.4亿人,收录个人贷款余额2.2万亿元,约占全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97.5%。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经过十年的时间,不断发挥着重要作用。截止到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已涵盖居民的违法状况、借贷诚信状况、欠缴费用状况等,一个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已粗具雏形。

(二)信用系统已发挥效用

据统计,截至2010年6月末,全国31个省(区、市)所辖的2657个县(市、区)中已有2426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工作,2122个县(市、区)已建立农户信用评价体系。全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共为1.1亿多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并对其中7653万农户进行了信用评定。已建立信用档案的农户中获得信贷支持的农户达7029万户,贷款发生额超过2.6万亿元,贷款余额为1.16万亿元。

(三)信用文化不断加强

近些年,我们国家十分强调精神文明建设,而信用文化是精神文明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目前,信用意识、诚信道德无疑在我们国家整个精神文明体系中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儒学代表人物就是把守信看作是百善之首,而把失信视为万恶之源。为此主张做人应当“谨而信”、“言而有信”。所以说,我们国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应当注意加强信用文化建设。

(四)信贷风险得到减少

从2005年我国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以来,商业银行由于信贷造成的不良资产急剧下降,从下表可以清晰的看出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占总贷款比例呈明显下降趋势,个人信用体系在其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表1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情况表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

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收集问题

1.数据收集混乱。目前,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一系列难题。其中数据收集混乱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由于我国政府部门长期职责较为分散,其中对于居民的数据没有一个统一的信息库。一个人的经济行为是多方面的,是复杂的,因此很难量定一个人是否存在失信。尽管一个人有过多次失信行为,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如人为干预,通过政府干预等手段,无法查询出来。每个人都不愿因上失信黑名单,总会想方设法将自己的失信行为抹去。个人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政府大力支持,并由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目前,政府在这方面受到阻力较大,一方面本身居民的数据存在一定的漏洞,另一方面还缺乏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支持,相关法律规定有待规范,并且没有专门的立法机构,导致整个工作分散化。

2.收集成本费用高。对个人信用数据的信用过程中,实行有偿信用的费用非常高,尤其是前期,信用任务艰巨,数据库的建设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属于一种投资期长、前期投入高的行业,这对于没有足够实力的民营信用公司来说,很可能会不堪重负。此外,从所有权角度看,个人信用数据应属于消费者个人所有,但如果实行有偿信用,当消费者需要信息时却应该是信用公司将信息有偿销售给消费者,作为中介机构的商业银行等部门获得了收入,作为所有者的个人却付出代价。

3.缺乏法律支持。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全国性的有关信用的法律法规。这就使我国的个人信用业面临尴尬和困境:一方面,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没有法律对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加以区分,难免面临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尴尬。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法定程序下进行的,并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而我国目前的做法则是,信用机构从中介人(主要是银行)那里获得消费者的信息,作为信息所有者的消费者本人却不知晓,以至于涉及侵犯个人隐私。

(二)制度不健全

1.模式选择不明。世界上个人信用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类是欧洲推行的政府主导、联合个人参与的模式;一类是美国的模式,即受政府制约与规范、由民营企业运作的模式,由一些部门或是个人联合起来成立信用局,向企业或银行提供信用评估等级及其证明;第三类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会员制模式,即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由会员单位共同出资组建。而我国现在的信用模式不符合任意一种,是处于不明了状态,这为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资信评级落后。首先,法律制度基础薄弱。我国资信评级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分散并且存在不少空白点。由于立法的滞后,使得信息收集无法可依,资信评级机构难以顺利的从相关部门及银行取得信用信息,在市场准入、运营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受制于《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的一些规定,使得信用信息的深度加工及营销受到限制。其次,政府的行业管理存在缺陷。虽然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我国征信市场实行“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发展道路,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建立资信评级试点,另一方面:各级政府普遍没有明确对资信评级的统一的主管部门,从而导致“监管真空”或“多头监管”。

最后,信息共享机制欠缺。事实上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中,信息的分割与垄断已经构成了资信评级业发展的巨大障碍。目前,除个别小范围的试点地区外,信用中介机构很难从有关部门得到所需的资信评级数据。

(三)管理及服务机构混乱、不健全

1.机构单一、权责不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由其下属的信用管理局负责,信用管理局既负责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制定管理职能又肩负信用中介机构职能,从而造成其本质工作的混乱,不利于信用体系的建设。

2.中介机构太少形不成完整体系。中国还没有建立全国的信用网,只是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初步建立起一些信用机构。要建立全国信用网很难,因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全国信用机构很难进入;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的雇佣关系也妨碍了审计的公正执行。建立信用中介体系就变得日渐重要。但信用中介不能仅仅发展信用公司,还需要建立更多相关的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担保中介机构、资质认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鉴证机构。

三、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营造适宜的法律支持环境

要修改《商业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尽快制定《信用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借鉴美国的做法,完善《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个人信用的法规条款,充实其个人信用的内容。建立《信用信息披露法》、《信用数据采集法》等,并以此为个人信用的核心法律,逐步规范地方性信用法规和制度。同时,建立《消费信用保护法》和《信用卡法》《个人消费法》、《个人借贷法》、等,从程序到行为上作出个人信用的规范。做到宏观上保护依法合规有效、有序的市场竞争,微观上保护好个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创造良好的外部运作环境

1.逐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提高系统效用。随着科技的发展,建立一个统一的、全面的信息共享平台已为期不远。通过将各类居民信息采用联网的方式,互通有无。不仅可以极大地提升办事效率,而且对于居民个人的信用查询也带来极大的好处。信用是立人之本,政府应该加强平台建设,实行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规范的信息数据共享库。将居民的各类信息有效整合起来,让每个人的所有信息一目了然。

2.加大宣传力度。要遵循务实、客观和正面宣传的原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管理局关于做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宣传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努力提高宣传的特色性、针对性、多样性和有效性。要不断充实宣传的内容,扩大宣传的规模,改进宣传的方式,建立宣传的长效机制。把信用宣传工作与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助学贷款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企业和个人信用系统建设、及小额农户贷款发放、信用户和信用企业建设反假币宣传及信用乡(镇)、信用村等工作有机结合,为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三)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

1.选择适合我国的模式结构。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可以采取私营和公共共存的模式。首先依靠政府力量在短时间内建立起大型且覆盖面广泛的基础数据库。其次,依靠政府建立基础数据库,利用行政手段从各政府公共部门强制性获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数据,从而避免了私营信用机构在获取基础数据时的弱点。第三,在目前我国个人信用立法几乎空白的情况下,防止信用信息被滥用。基础数据库阶段的公共模式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和金融机构的隐私和机密。

2.完善信用管理中介服务。信用管理服务包括商账追收、保理、信用保险、信用管理咨询和信用管理培训等。这些服务在我国还是刚刚起步,有些还没有出现,着严重制约了我国信用行业的建设。信用服务行业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建设,同时借鉴成熟的西方管理体系。

(1)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的多层次、全方面的管理中介机构。

(2)明确分工、权责明晰,建立高效运作的体系,明确上下级关系,谁的事情谁负责的机制能有效防范混乱的局面。

四、结束语

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不断及时得到调整,使其作用得到应有的发挥。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已经打下了最基本的基础,接下来需要在各个环节、各个细节上下足功夫,真正建立起一套有效、管用,能够真正约束和使每个公民高度珍视自己信用的一整套体系。我们坚信,随着个人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其促进社会经济正常运转的作用正逐步明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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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施帝赫(1992-)男,汉族,湖北武汉人,就读于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研究方向:国际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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