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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余额宝的法律性质及其监管原则

2015-07-14宋天玥

时代金融 2015年17期
关键词:法律性质余额宝

宋天玥

【摘要】阿里巴巴在我国是一个极具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商业公司。余额宝就是其旗下的支付宝公司推出的一种理财服务,可谓是我国金融行业一大创新举措。然而由于我国法律不够完善健全,很多人对余额宝这个新生事物还存在这各种各样的疑问。本文即从法律角度对余额宝进行解读,并对其监管原则进行相关讨论。

【关键词】余额宝 法律性质 监管原则

2013年的6月13日,支付宝公司正式推出一款新的理财产品——余额宝。余额宝推出短短几日,用户数就超过百万,而在推出一年之后,余额宝已有超过8千万的用户,总资金超过5300亿元。与支付宝合作推出余额宝的天弘基金也一跃成为国内最大的基金公司。面对余额宝这个金融创新产物,人们对它的看法各不一样。有的人认为余额宝是钻法律空子,并且使社会总体的融资成本提高,并不有利于金融的长期、稳定发展。有人认为余额宝是一场具有积极意义的金融革命,使我国的金融业更加具有活力。政府则对金融创新持肯定态度,但也表示需要对其加强监管。

一、余额宝特点

余额宝之所以能够在短期内就获得巨大的成功,是因为它有着很多与其他金融产品不一样的特点。

首先,余额宝的门槛很低。传统的货币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产品都有一定的门槛设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对服务成本进行较好的控制。余额宝则不同,其产品的起售点只有1元,几乎没有门槛限制,对于资金实力不太强的普通民众来说这一点非常有吸引力。但是由于余额宝这项产品是面向每个支付宝用户,而支付宝拥有约8亿用户。假如每个支付宝的用户都向余额宝转入1元,余额宝的总资金即可轻松达到8亿元之多。门槛低使普通用户更加积极地去理财,同时将闲置资金集合起来用于解决一些中小企业的资金需要。由于其门槛低,余额宝就有了数额少、用户多及作用大等特点。

其次,余额宝作为一种新兴的理财产品,其透明度以及信息的传递速度都优于传统的理财产品。用户可以通过客户端或者互联网随时查看自己余额宝的信息。同时余额宝方对基金的总金额以及基金收益都会进行定期的公布。而传统的理财产品则因为其运行周期较长,所以导致基金收益的情况不能及时地传递给用户,用户也就难以对自己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及时了解和调整。

最后,余额宝因为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理财产品,所以它的操作使用更加方便。只要用户能够连接上网络,就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对自己余额宝内的资金进行消费使用,并且消费使用不会带来额外的任何服务费用。

二、法律性质

首先看余额宝对用户资格的限制。只要是我国的大陆成年居民,并且已对支付宝进行过实名认证或者完成身份验证而且将快捷支付绑定的用户对《余额宝自动转入服务协议》以及《余额宝服务协议》这两份协议不存在异议,就可以加入使用余额宝这项产品。余额宝克服了以往支付宝中大量资金沉淀不能带来收益的缺点,并且因为我国目前在金融业相关法律的限制,这些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支付宝公司也不能转给其用户。而因为余额宝这项产品其本质是通过一个交易平台,支付宝的用户购买由天弘基金与支付宝联合打造的一款基金。通过购买基金,支付宝公司可以把以往受法律所限不能转给用户的利息成功绕过监管补偿给用户。余额宝的另一个在法律层面上的创新是将基金销售定义成直销,因余额宝产生的资产和资金所有权流动不会涉及到支付宝方,支付宝所获取的收益是以管理费来进行收取的。

简单来说,余额宝就是一种证券的电子化托管凭证或电子化有价证券,并且兼具投资功能和支付功能,加入余额宝就是购买一款基金服务。

三、存在问题

任何一个新兴事物在产生之初都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存在,余额宝也同样。关于余额宝在法律方面所产生的问题主要有以下这些:余额宝本质就是进行基金的销售,但支付宝方并没有基金销售相关的牌照或资格,相当于私下进行基金的销售,缺乏有效的监管;余额宝在宣传的时候过于突出了产品的高收益,诱导用户忽略了基金产品必然存在的风险;由于余额宝是以互联网基础平台的,而互联网本身存在很多安全上的隐患,余额宝为了打消用户的疑虑,提出若因互联网问题用户的资金被他人盗取,支付宝会对用户损失进行赔偿,但这毕竟属于一个单方有条件的承诺,用户的合法资金权益依然得不到有效保障;余额宝对资金金额没有数目限制,并且资金的转出与转入缺乏必要的监管,余额宝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提供洗钱的新途径。

四、监管原则

(一)统一监管和专业监管相结合

毫无疑问的是无论是在哪个领域,只要有商业活动,相关机构和个人都应该接受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余额宝也不例外。但是余额宝又有其特殊性,并且属于新兴事物,正处于发展期,在发展期间,有可能会发生涉及到银行、证券、信托等专业领域的行为,因此除了工商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管之外,还要进行专业监管。当工商管理部门发现其行为涉及到以上的专业领域时,应该及时通知各领域相应主管部门,并提醒余额宝涉及各方主动将与业务相关的文件或资料报送给对应专业主管部门,接受其专业监管。各专业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也应注意关注余额宝相关的商业行为,及时予以监管。采取这种双重监管的办法有利于充分发挥工商管理部门点多面广的优势和专业主管部门的专业优势,从而获得良好的监管效果。

(二)创新与安全共举

余额宝这类产品与传统的金融产品有着极为不同的特点,我们应该支持其向合法、合理、人性化的方向发展,鼓励通过不断创新为用户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同时,为了维护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应该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更加严格的资格审查,保证参与机构拥有较高抗风险的能力,可以适当提高参与机构所需注册资本,加强对风险兑付资金的管理,对参与机构的核心重要员工强化其任职资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各参与机构的法律身份以及权利和义务,加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立法工作,规范和引导各参与机构的经营活动。

总之,余额宝是在金融领域一次具有积极意义的探索创新。余额宝使我国金融业机构真正意识到在提供金融服务的时候,要注重提高客户的产品体验,始终围绕客户这个中心进行金融产品的开发和推广。金融业与互联网相结合共同发展是今后金融业发展的一个大趋势,金融业的创新会越来越多。因此对待这些创新,我们应该持支持、疏导的态度,而不是一味的堵。立法机构应该加强在金融行业的立法工作,为保护个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金融行为提供法律保障。相关的政府监管机构则应该加强对金融创新举措的监督力度、指导力度和审查力度,并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比如设立多方监管委员会;由监管部门监督指导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加强对金融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备案管理工作等,以维护好正常的金融秩序。

参考文献

[1]王春丽,王森坚.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以阿里余额宝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5):67.

[2]曾毅,王晓丽.“余额宝”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3,(12):73.

[3]朱玛.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权属争议及法律监管一兼谈“余额宝”的创新与风险[J].西南金融,201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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