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效益动态补偿标准研究
2015-07-13刘薇
刘薇
摘要建立公益林动态补偿机制既是完善补偿机制的必然选择,也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切实保障林农利益的根本要求。该研究在对生态公益林动态补偿的概念内涵与基本原则进行概括与总结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成功经验,提出建设生态公益林动态补偿标准。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动态补偿;标准
中图分类号S75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17-6611(2015)07-178-03
Dynamic Compensation Standards of Ecological Public Welfare Forest Benefit
LIU Wei
(Economy Department, Beiji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 Beijing 100101)
AbstractEstablishment of ecological public welfare forest dynamic compensation mechanism is not only the necessity of perfecting compensation mechanism, but also basic requirements of promoting harmonious society construction and guaranteeing farmers interests. On the basis of reviewing connotation and basic principles of ecological forest dynamic compensation, referring to sucessful experience at home and abroad, the standard for ecological public welfare forest dynamic compensation was put forward.
Key wordsEcological public welfare forest; Dynamic compensation; Standards
在全球层面,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全球气候变化,实现绿色复苏、发展绿色新兴产业、向绿色经济与低碳经济转型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共识和争取双赢的选择。从哥本哈根到德班,各国都在争取拥有更大的减排空间,为应对未来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当工业减排面临技术极限和经济发展挑战的时候,各国纷纷转向挖掘林业碳汇的潜力,林业已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议题。如何减少毁林、森林退化导致的碳排放和保护森林、可持续经营森林、增加碳汇成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议题。
1生态公益林动态补偿的内涵
生态公益林动态补偿的内涵可以理解为人类作用于森林生态系统的活动中,活动的受益方对利益受损方的补偿及恢复,以达到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公平。因此:①生态补偿是受益者对损失者的补偿,遭受损失的可以是人,也可以是自然本身;②以实现公平为补偿的标准和目标,包括对人和对自然的公平;③补偿的内容是生态受损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与生态服务无关的损失不在生态补偿之内。
动态补偿是指在传统静态补偿的基础上增加林农因生态公益林管护而造成的机会成本损失的补偿。提出动态补偿的概念是基于目前的公益林补偿处于静态的模式下,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林农的发展权,没有充分考虑到补偿标准的滞后性对林农造成的影响[1]。而对森林生态系统的损毁、恢复与保护过程都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与滞后性,为达到生态补偿的经济性,根据森林生态系统规律进行多时点动态补偿是必然的选择。此外,由于林农经济利益与国家生态利益对比的动态性,决定了补偿标准具有动态性的特征,从而决定了生态林补偿制度的动态性,这是由市场经济规律决定的。
2动态补偿的基本原则
2.1谁受益谁补偿
受益方或破坏者应通过适当补偿形式,担负地方生态环境损害产生的相应经济责任,以保护当地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对于全社会受益的公益林,可由政府代表全社会补偿公益林生态效益[2]。
2.2公平性
公平性原则不仅体现在对于不同地类、发挥不同生态效益的公益林应该采取不同的补偿标准,还应体现在对补偿对象发展权的公平对待上[3]。
2.3科学性
公益林生态补偿要有科学的理论依据,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要规范,要采用合理、权威的方法,避免人为因素影响。
2.4可操作性
必须考虑补偿标准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实现理论科学性和现实可行性的统一。研究时应充分考虑补偿标准量化的难易程度及可行性。
2.5可接受性
研究所确定的补偿标准要能够被政策制定者和专业人员所理解和接受,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也能够接受。
3动态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
3.1动态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
为了既不损害林农的利益,又要兼顾生态发展的全局,应制定合理的补偿费用标准。现行的补偿标准不足以应对日益变化的经济形势。新的补偿标准应考虑到林农长期收益的损失,从这一层面上来看,应考虑将动态化体现在补偿标准的实施之中:将补偿费用作为时间的函数,打破静态标准的限制。考虑到林地价值随时间的增值因素,建议将补偿费用按照一定的标准逐年动态给付,从长期来看,一方面林农的损失通过得到林木增值的一部分收益而逐渐缩小,另一方面若补偿比例超过一定数值,则进行生态公益林保护将成为农户的最优选择。动态补偿费用函数:
T′(t)=T0+ti=0αi·Q·P(1+δ)i,(0<α,δ<1,t≤N)
其中,补偿费用T为时间t的增函数,其中δ为林木价值P随时间t的增值率,Q表示公益林面积,αi表示第i年给付的补偿费用占当年总费用的比例,这里的δ和α均由相关部门专家评估认定所得。αi用来表示是由于随着时间的延长,如果仍按照固定不变的比例进行补偿,政府的负担将加重,同时也会导致林农过分依赖补偿费用。
对上述补偿费用函数进一步整理得到下式:
T′(t)=T0+Q·P·(1-γt+1)/(1-γ),
其中,0<γ=α·(1+δ)<2
3.2动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依据
当前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主要还是采用机会成本法(指在无市场价格的情况下,资源使用的成本可以用所牺牲的替代用途的收入来估算),根据各种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所导致的收益损失来确定补偿标准,作为基本补偿标准;然后再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条件等因素制定出有差别的区域补偿标准。从长期来看,根据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来确定补偿标准,这样更加合理和公平。动态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主要包括:商品林价格、农村人均收入、劳动力价格、职工最低工资、物价上涨因素以及与生态服务功能补偿的巨大差距等。
3.2.1商品林价格。
生态公益林补偿是平衡林农经济利益与国家生态利益两者矛盾的重要手段。尽管在现实中不能完全按照商品林价格标准来对林农养护生态公益林进行补偿,但商品林价格的快速上涨造成了与生态公益林补偿之间的差距不断拉大。这种差距导致了林农对补偿标准满意度的下降,林农经济利益与政府的利益偏好出现偏差。正是补偿标准低导致了林农心理的不平衡,也加大了林政管理人员执行政策的管理难度。因此,林木市场价格处于不断变动的情况下,若忽视林木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或调整补偿标准,会因为与市场价格脱节而出现补偿标准过高或过低的现象。
3.2.2农村人均收入。
农村人均收入也应是制定补偿标准的重要参照系数,建立相对灵活高效的补偿标准调节机制,制定合理的比例来调整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参照系数的制定要以缩小农村人均收入与补偿标准差距,降低林农抵触心理,提高其抚育和管护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为目标。
3.2.3劳动力价格、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劳动力价格逐年增高。现行补偿标准已经远远不适应农村劳动力价格的增高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
3.2.4物价上涨。
尽管物价上涨因素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但是物价与林农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CPI(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的持续上涨会在某种程度上降低生态公益林的实际补偿费用。
3.2.5与生态服务工程补偿的巨大差距。
生态服务功能补偿即生态效益补偿,是以公益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美化环境等生态效益作为补偿标准,按照公益林为社会提供的生态效益进行测算,即社会产生的边际收益与公益林经营者的私人边际收益之差[4]。
3.3基本(最低)补偿标准测算
生态公益林补偿是对生态公益林生态产品与服务价值的补偿,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投入和收益损失的补偿。通过生态公益林补偿,形成正确的激励机制,改变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行为模式,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确定补偿标准应首先考虑经营成本补偿,其次考虑收益损失补偿,最后考虑生态产品与服务价值补偿。以上述理论为基础,结合生态公益林生产管理实践,提出简明、直观、易算、便于掌握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生态补偿的最低补偿、基本补偿和全额补偿标准。
最低补偿标准是生产成本的静态补偿,适用于国有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基本补偿标准是生产成本加上地租的静态补偿,适用于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对于生态公益林,政府有要求经营者经营好并限制其商品利用的权利,也有保护经营者利益,给经营者以合理经济补偿的责任。在确定生态补偿标准时,政府应尊重经营者的权利,既不能因经济困难而降低补偿标准,也不能因生态公益林生态产品与服务的弱交易性而降低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计算应包含林木价值补偿和部分生态效益补偿2个部分。林木价值可以体现保证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基本经济收益,它包含成本和利润2个部分;可以通过生态区位、林分质量等调整系数来反映生态公益林的部分效益值。该研究提出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确定公式如下[5]:
E=[(C+V+P-M)×(1+K1)×K2×(1+K3)]K4
其中:
E为某地区生态公益林单位面积年补偿标准;
C为单位面积年平均投入的营林成本;
V为单位面积年平均投入的管护成本;
P为单位面积年平均收益;
M为单位面积实际获得的林木收益或林副产品收益。对于生态公益林来说,林木收益主要是少量的择伐和卫生伐收益。由于公益林是对无法获得收益部分的补偿,因此应扣除可获得的收益。
K1为补偿标准计算地区的公益林生态区位调整系数。生态区位越重要,补偿标准应越高,因此生态区位调整系数与补偿标准成正比关系。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重点公益林界定的是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划分体现了生态区位的重要程度,因此,生态区位调整系数应根据补偿地区国家重点公益林所占全部生态公益林的比重来设定。
K2为经济发展调整系数,根据计算地区农村人均收入水平占农村人均总收入水平的比重设定。经济发展水平既可以反映该地区补偿主体的承受能力,又可以反映补偿对象一定程度上的心理预期。由于生态公益林多分布在山区、农村,经营管护者以农民为主,因此在调整系数确定时选择了农村人均收入水平来反映经济发展情况。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态产品的需求会逐渐增长,可支付能力也在提高,因此,经济发展调整系数与补偿标准成正比关系。
K3为林分质量调整系数,林分质量高低反映指标较多,该研究主要考虑林龄结构。公益林按林龄区分为成熟林、中幼龄林,由于成熟林能够发挥较大的生态功能,且中幼龄林没有达到主伐年龄一般严禁采伐,不会出现经济性损失,在我国现阶段资金僵乏的情况下,可暂不考虑中幼龄林的效益值补偿,林分质量系数按照成熟林占生态公益林的比重设定,成熟林比重越大,发挥的生态效益越大,因此林分质量调整系数与补偿标准成正比关系。
K4为生态公益林规模调整系数,根据现有生态公益林规模与预期生态公益林规模的比例设定。如果现有规模低于预期规模,则需要加大投入力度,鼓励生态公益林的营建,满足社会需求,因此生态公益林规模调整系数与补偿标准成反比关系。
3.3.1未加入调整系数的静态最低补偿标准测算。
营林培育成本包括材料设备费(苗木、农药、肥料、设备)、直接劳务费(清山、整地、定植、补植、抚育、管护、林道)、间接劳务费(设计、验收、管理、科研)等。第4年以后产生的费用主要是防火、林道维修、管理费摊销等[6-7]。
3.3.2加入调整系数的静态最低补偿标准测算。
K1为补偿标准计算地区的生态公益林生态区位调整系数,根据补偿地区国家重点公益林所占生态林的比重来设定。
K2为经济发展调整系数,根据计算地区农村人均收入水平占全国农村人均总收入水平的比重设定。
K3为林分质量系数,林分质量高低主要从林龄结构考虑。林分质量系数按照成熟林占公益林的比重设定。
K4为生态公益林规模调整系数,根据现有公益林规模数与预期公益林规模数的比例设定,预期公益林规模数指国家主管部门规划或社会实际需求应达到的公益林规模数。
3.4动态补偿标准预测
考虑到静态补偿标准的不足之处,公益林管护的长周期性,按照现行的补偿标准难以及时对相关补偿进行合理调整,因此,构建生态公益林动态补偿模型,通过对公益林补偿期内机会成本增加、林农收入提高、物价上涨等影响的计算[8],以确定今后公益林动态补偿的标准。时间序列计量经济模型是指将某一现象所发生的数量变化,依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建立计量经济学模型,以揭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现象的发展规律,从而用以预测现象发展的方向及其数量。
3.4.1建立基本数据库。根据动态补偿确定的基本依据建立基本数据库。
3.4.2确定效用函数。
效用函数表示林农在消费中所获得的效用与所消费的商品组合之间数量关系的函数。通过效用函数可以衡量林农在不同年度之间消费既定数量商品所需支出的不同[9]。
Q(x1,x2) =(αxβ1+βxρ2)1ρ(1)
基期的消费品价格ρ为1,以后各期的ρ就为物价的定基发展速度。林农为获得效用最大化而做出的选择可由公示(2)表示:
maxQ(x1,x2)=α(xβ1+βxρ2)1ρs.t.ρ1x1+ρ2x2≤p(2)
利用拉格朗日函数,结合库恩-塔克条件及一阶必要条件对公式(2)进行转化,取得对数后可得公式(3):
ln(ρ1x1ρ2x2)=ln(αβ)+ρln(x1x2)
(3)
令X=ln(x1x2),Y=ln(ρ1x1ρ2x2),则公式(3)可转化为
Y=ln(αβ)+ρx(4)
进而可以利用时间序列数据求解公式(4)中的参数,再通过计量经济学回归分析建立相关线性协整回归模型。用ADF检验x,y的平稳性,并对回归模型进行ARCH检验和DW检验,根据EG两步法检验,对模型的残差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以判断协整关系的真实性。
3.4.3构建动态补偿模型。
根据公式(1)可计算出基准年的效用水平,即Q(x1,x2)的具体数值,在公益林补偿实施第t年时,考虑到商品林价格(P)上涨、农村人均收入(I)增加、职工最低工资标准(S)提高及物价(C)上涨因素,假设补偿标准要达到Eit才能保持效用水平稳定[10]。
构建生态公益林动态补偿模型:
Eit=Eti=2(1+Pi+Ii+Si+Ci)
其中,Eit为公益林补偿实施第t年的动态补偿标准;
E为公益林补偿基准年的补偿标准;
Pi为公益林补偿第i年的商品林价格效用;
Ii为公益林补偿第i年的农村人均纯收入效用;
Si为公益林补偿第i年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效用;
Ci为公益林补偿第i年的消费价格指数效用。
4结论
生态公益林动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思路如下[11]:①构建动态补偿的费用函数,在理论上为动态补偿确立依据;②将商品林价格、农村人均收入、劳动力价格、物价上涨因素以及与生态服务功能补偿的巨大差距作为动态补偿的确定依据;③建立公式,测算生态公益林的基本补偿标准;④构建生态公益林动态补偿模型,通过对公益林补偿期内机会成本增加、林农收入提高、物价上涨等影响的计算,确定逐年公益林动态补偿的增加标准。
安徽农业科学2015年
参考文献
[1] 张眉,刘伟平.我国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问题探讨[J].世界林业研究,2010(3):69-72.
[2] 姜波,姚顺波,王怡菲.农户参与公益林建设意愿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林业经济,2011(3):59-64.
[3] 吴晓青.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J].求是,2007(19):52-54.
[4] 彭耀强,薛立,王汉忠,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机制探讨[J].林业资源管理,2011(3):15-19.
[5] 吴坚.2010~2011年广西物价走势预测及对策建议[J].学术论坛,2010(3):100-103.
[6] 王秋菊,王立群.基于相关利益者视角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问题研究——以江西省为例[J].林业经济,2012(2):59-62.
[7] 崔一梅.北京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08.
[8] 吕郁彪,金大刚.广西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研究[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6(3):53-56.
[9] 王泸怡,尹昌明.广西CPI指数统计数据多元回归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10):12-13.
[10] 崔一梅.北京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08.
[11] 颜士鹏.基于森林碳汇的生态补偿法律机制之构建[J].鄱阳湖学刊,2010(4):5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