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非遗保护问题解析
2015-07-13吕晓辉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050000
吕晓辉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050000)
县域非遗保护问题解析
吕晓辉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050000)
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存在于县域地区,加强县域地区的非遗保护对于我国整体非遗保护工作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从普及宣传、传承人状况、非遗项目保护和非遗保护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普及宣传;传承能力;项目保护措施;专业人才建设
千百年来,勤劳智慧的劳动人民创造了丰富多彩、特色鲜明、底蕴深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论是地方戏曲、手工技艺、竞技舞蹈,还是节令民俗、民间传说、文化空间等,都与古代劳动人民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息息相关。如今,在经济发展建设的过程中,保护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可以丰富当地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而且还可以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协调发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存在和发展的县域地区,要积极探索多元化的非遗传承保护措施,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力。
一、进一步加强普及宣传,提升县域广大群众对非遗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2004年以来,文化及其有关部门通过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介、通过各种展演展示活动对非遗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但由于生活方式的影响、通讯工具的落后及对新鲜事物认知水平低下等原因,人们对非遗及其价值还不甚了解,甚至不知道“非遗”这个词汇。因此,在县域地区开展宣传工作,要针对受众面的特点,采用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行之有效的普及宣传。可利用群众文化活动覆盖面广和基础性好的特点,将具有地方特色和传承价值的非遗项目进行整理,创作出符合群众对艺术和文化欣赏心理需求的作品,让群众直接参与其中;可根据中小学生爱好广泛,求知欲、探索欲强的特点,通过编印乡土教材和校本课程,邀请传承人授课讲解展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教学中,让学生从小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提高对非遗的兴趣;可根据农村多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平日里文化娱乐活动缺失的特点,深入农村或在人群集中的街市庙会中组织形式多样的手工艺展示、产品展销及民俗展演等活动,丰富他们的日常生活,让群众领略非遗的魅力。总之,要采取各种措施,让非遗走进学校、走进乡村、走进生活,在潜移默化中提高群众对非遗的认知度,形成文化自觉。
二、增强全社会法律法规保护意识,促进非遗保护工作进入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
运用法律法规保护,是非遗保护的根本保证。尽管国家和省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宣传, 但要达到增强社会群体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意识的目的,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 还有较大的差距。基于意识上的漠视,传承人对自己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自己应依法享有的权利没有正确的认识;政府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费投入不足,导致相关保护措施和保护活动失去了物质基础。因此,加强普法宣传,增强法律法规意识,是非遗保护全面健康发展和活态传承的基础。
三、切实改善传承人个人状况,提高传承能力
传承人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绵延不绵的核心,加强传承人的保护是非遗保护工作的关键。据深入走访调查显示,县域传承人普遍存在着年龄偏高、文化程度低、经济条件差、思想意识落后等状况,这些因素直接制约了传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导致传承后继无人等问题,影响了传承效果。为此,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来提高他们的传承能力。
首先,对现有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整体培训。一是进行思想认知的培训,让他们了解非遗保护的意义,充分认识到非遗的重要性及非遗传承发展要适应新时期的市场规律,政府在对传承人的传习活动采取鼓励、资助、扶持的同时,传承人也应当在政府引导下走向市场;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政府赋予他们的光荣称号,他们肩负着传承历史文化的重任和保护非遗的责任,增强传承人对所做工作的自信心和自豪感,使传承人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非遗保护工作中;二是文化水平提高的培训,使他们能够对自己所持有项目的独特技艺、传授经验和方式、传承历史等进行全面的归纳整理;三是现代科技知识的培训,让他们能够利用互联网、微信和视频对自己独特的技艺进行展示和宣传。
其次,加强对传承人的人文关怀,确保传承人补助资金全额及时发放,让他们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非遗保护及传承中去。传承人生活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对非遗传承保护的精神状态,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传承人进行相应的生活补助,解决后顾之忧,保证他们有时间和精力去开展传承工作,对积极进行传承创新的传承人,要给予精神上的鼓励和物质上的奖励。
再次,加强非遗储备人才的培养。在经济建设的浪潮中,人们的思想意识发生了变化,年轻人都涌向大城市谋求发展,不愿再从事工艺复杂、生产周期长、经济效益低的劳动,非遗传承面临后继无人的困境。因此,各级文化部门要研究制定专门的非遗人才培养规划,采取多种措施,拓展传承途径和方式,吸引优秀的年轻人加入到非遗传承保护中来,实现师带徒、学校培养、社会培训和家族传承等多种模式的“立体”传承,增强非遗发展后劲。
最后,是打破传承人“终身制”。当地政府应积极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传承人也应尽到他们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但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或丧失传承能力的传承人,在文化行政部门核实后,可取消其资格,重新认定热爱非遗事业并有能力进行传承的人员,确保非遗传承的活力。
四、各级领导要树立正确的非遗观念和意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非遗项目保护措施
国家的政策是需要各级领导干部贯彻执行的,他们的思想觉悟、政策水平和工作实绩直接影响了当地文化经济发展的协调性。一方面,急于利用文化资源发展经济,片面强调经济效益,在政策的制订上往往会造成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破坏性利用,严重破坏了非遗的本真性;另一方面,对经济效益低的项目束之高阁,不肯用有限的资金去解决发展传承问题,任其自生自灭。
因此,在非遗保护的问题上,应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协调当地有关部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结合本地非遗资源特色,遵循非遗的自身衍变规律,探索多种保护方式综合运用的新措施。一是对于市场萎缩、举步艰难的项目,可通过减免税收、适当提高财政补贴等措施进行扶持;二是对于濒危的项目,要及时进行采集、记录、整理、立档、保存、研究等,根据项目的特点制订出抢救性的保护措施;三是对于具有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的项目,比如传统美术类和传统手工艺类的项目,建立非遗保护基地,开展生产性保护,积极培育特色产业;四是对具有优秀的历史文化遗存、独特村庄布局、浓郁地域民俗风情等非遗资源较为集中的村镇,或是当地群众开展非遗活动的场所,如庙宇、祠堂、戏台、街巷等,要制定独立的保护计划,实行整体性保护;五是建设非遗传习所、博物馆等非遗基础设施,为非遗传承、展示、传播、保护、保存提供基本的设施条件。对于社会力量出资筹建的场所,可给予经费补偿、土地划拨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五、加强非遗保护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非遗保护工作质量
如今,大多数县还没设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日常工作一直由文化局或文化馆统一协调和具体承办,工作人员大多为兼职,且工作多是一些政策层面的保护。但非遗保护涉及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技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医药、传统美术、民俗等多个门类,各个门类都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理论指导,制订具体的工作保护措施;若是进行数字化保护,更需要计算机、摄影、摄像等技术人员的参与支持。这些从业人员是非遗保护的中坚力量,他们的作为与否直接关乎非遗保护的质量。各县可根据非遗保护工作需要,成立独立的非遗保护单位,划拨专项保护经费,招聘相关专业工作人员;鼓励工作人员主动走入民间进行田野调查,发掘遗漏在民间亟需抢救和保护的项目,积极主动配合上级部门完成各项工作,提升工作能力;采取专家授课、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方式,解决非遗保护工作中遇到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增强民族情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我们只有凝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多种政策和激励机制动员全社会参与,提高各行各业对县域非遗保护传承的意识与关注度,身体力行地参与到非遗保护中来,才能使非遗保护工作全面、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
[1]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2]黄正良.《新时期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29).
[3]郝文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特点及其传承效果研究》.商业时代,2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