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2015-07-12王西
王 西
一、引言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了我国消费税制改革与完善的步伐。消费税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正确引导消费,调节消费结构;二是矫正外部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三是调节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但与我国迅速发展且日新月异的经济水平相比,消费税的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应产业结构以及消费结构调整变化的需要,消费税作用的发挥也受到极大限制。本文在说明我国消费税制改革历程的基础上,针对目前消费税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合我国消费税改革的建议。
二、我国消费税制的改革历程及现状
(一)我国消费税制的改革历程。自1994年引入消费税后,除了几次调整个别税目、税率,我国的消费税制相对稳定。在2006年4月1日,我国对消费税进行了一次较大的制度性调整,消费税税目由原来的11个调整为14个。2014年11月28日到2015年1月13日,中国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车用含铅汽油和酒精等税目的消费税;为促进节能环保,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4%的消费税;自2015年5月10日起,提高卷烟在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并加征从量税。
(二)我国消费税制的现状。通过几次调整,目前消费税共有15个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我国消费税实行价内计征方式,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对一种消费品只选择一种税率形式,但对卷烟、白酒则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复合计征方式。消费税征收环节比较单一,除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税外,其他应税消费品均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
三、我国现行消费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层级较低。在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中,消费税的征收依据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除此之外并没有完善的消费税法律体系。从2014年11月29日到2015年1月12日,2个月内3次调整成品油消费税,而且都未经人大批准,虽然专家称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调税是合法的,但也反映了消费税立法层级不高,法律内容不完善。事实上,目前18个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3个税种是经过人大立法的,其余税种都“游离”在全国人大的立法之外。
(二)计征方式存在缺陷。我国现行消费税属于价内税,所谓价内税就是将消费税征收税额并入消费品价格中征收,而且除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其它应税消费品只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这就不仅导致了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而且使消费税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很多消费者并不清楚自己负担了税款,更加产生不了“纳税痛苦感”,使得消费税引导消费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三)征收范围不合理。我国现行消费税只对15个税目的应税品征税,不仅征税范围偏窄,而且不合理。现行消费税存在“越位”问题:现行消费税把一些生活必需品纳入课征范围,不符合消费税的立法原则;现行消费税存在“缺位”问题:我国消费税只对部分消费品征税,并未将消费行为纳入征收范围,如桑拿、高档餐饮、夜总会、商务会所等。
(四)税率设置不科学。尽管消费税从开征以来经过几次调整,但在税率方面仍存在不足。我国卷烟消费税税负偏低:虽然2015年5月,卷烟的消费税再次上调,但与国际水平相比仍然偏低;不同税目之间的税率差异大:同属于高档消费品高档手表税率为20%,而游艇的税率仅为10%,已成为大众消费品的化妆品税率则高达30%。另外,木质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是5%,而每双筷子的价格仅几分钱,征收的税款太低,很难起到限制消费、节约资源的作用。
四、完善我国消费税制的建议
(一)提高消费税立法层级
1.规范授权立法。消费税关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立法。加快税收立法进程,由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制定税收基本法。目前我国税收基本法尚未制定,以至于这些规定出现在不同的税收法律规范中,再加上税收立法主体不相同,使得各个法律规范之间不协调,消费税在施行过程中与其他法律发生冲突,功能必然受到影响。3.完善授权立法监督机制。加强对税收授权立法的监督,防止越权立法或转授权立法。
(二)建立消费税专款专用制度。借鉴外国的经验,如美国的公路信托基金、矽肺残疾信托基金、英国航空环保税等专门用于相关项目的税款。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筹集专项基金,用来改善环境质量和提高资源利用率。例如大气污染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燃油造成的,成品油消费税应直接用于大气治理;对卷烟征收的消费税应该分一部分用于肺部疾病的治疗和禁烟宣传。同时还应加强对专款专用制度的监督审查和透明度管理,建立透明的专款收取和合理的分配机制,正确使用专项基金,确保“专款”能够被有效利用,让民众放心。
(三)改变计征方式和征收环节
1.改变计征方式。我国1994年设置消费税时,考虑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及人们的消费习惯,采用价内税模式,将税款隐含在商品价格中,降低了消费税的透明度,严重削弱了消费税的引导作用。应将消费税计税模式改为价外税,使价、税分离。国际上消费税普遍采用价外征收方式,消费者购买商品付款时,发票上清楚注明商品价格和税款金额,消费者可以清楚的知道自己负担的税款,有利于增强消费者的纳税意识,充分发挥消费税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的作用。2.完善征收环节。我国消费税征收环节单一,容易产生偷税漏税现象。针对不同税目,可以在不同环节征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征收环节。对国家限制生产和消费的产品,可以在生产和消费环节都课征消费税。
(四)完善消费税征收范围
1.应将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如高级美容、博彩业、夜总会等消费价格畸高的消费行为;高级住房、实木家具、私人飞机等只有少数高收入者才能消费得起的消费品也应纳入征收范围,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限制奢侈消费。2.把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把消耗能源较大机动工具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但对节能机动工具给予税收优惠;将污染性工业产品如塑料制品、电子产品等有选择性地纳入消费税课征范围,并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环保产品。3.根据实际情况,将一些已变为大众消费品的产品从消费税征收范围中剔除,以改善民生,扩大消费。
(五)合理调整消费税税率
1.将化妆品、各种酒类、贵重首饰按产品档次进行细分,调低中低档产品的税率,提高高档产品的税率。2.木质一次性筷子的价格太低,即使提高税率也很难起到限制消费、节约资源的作用,建议参照2008年实行的“限塑令”,使用行政命令,限制木质一次性筷子的使用。3.对不同燃油实行差别税率。对低污染、高效能燃油征低税,反之征高税。譬如提高含硫汽油的税率,对添加酒精的混合汽油征低税等。(作者单位:安徽省铜陵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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