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存在问题及建议
2015-07-12张秀红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
张秀红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
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存在问题及建议
张秀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
摘要:由危险化学品引起的事故影响很大,而且发生次数频繁,这也就意味着我国在对于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和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此应通过以往的经验不断地进行反思,找寻问题的根本所在,为日后的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中有相应的经验可寻,将危险防患于未然。我国虽然对于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工作十分重视,并且提出了许多相应的法律加以干涉,但是仍避免不了事故发生的现象。本文将我国对于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与西方欧美国家的安全监管相比照,深入的分析我国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合理的、科学的、有效的改善措施。希望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人员所有帮助,促进我国对于重大危险源管理水平的提升。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
任何事物都有着两面性,对于化学品也是同样的,有的化学品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很大的帮助,但是其自身是非常危险的,经常为因管理不当致化学品发生化学反应引发事故,事故产生的形式可能是火灾,可能是爆炸,可能是有毒气体,总之会造成及其严重的不良影响。我国在零二年的时候颁布了有关安全生产和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律的颁布也就代表着我国对于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问题的重视程度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高度。但是可以说我国对于重大危险源的管控在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危险化学品事故频繁引发的现状也说明了我国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应加强管理,减少事故的发生。
一、我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
1、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重大危险源这一概念的诞生是在危险化学品引发的事故研究中衍生出来的。当然各个国家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研究不同,对于重大危险源概念的定义自然也就有所差异。具体的来讲述,就是国外对于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可以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按照相应的功能来定义的曾有文献指出重大危险源指的是重大的危险装置。美国对于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内容与其它各国有很大的差异,美国主要强调的是过程,也就是过程安全管理。第二种就是将重大危险源划定为某个区域。我国起先对于重大危险源的定义主要是参照第一种,人为重大危险源所指的就是危险的装置,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发现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应用的产区存在多个相应的生产装置,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当相应的设备厂区之间的距离小于五百米时,就将其划分为同一个重大危险源,所以目前我国对于重大危险源的定义更加趋向于第二种。
2、我国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
通过相应的资料数据对国外关于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有了一定的了解,我国在两千年第一次发布了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法律依据,在零二年的时候我国对于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不仅仅使得危险源的管理工作等到一定的参照和法律保护,同时对于加强监督管理水平提升,有效的降低重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有着十分积极的影响力。后续的发展过程中,我国根据实际中的经验不断地对相应的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目前我国对于重大危险源的分类,危险等级的评估,相应的监督管理等内容都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二、我国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1、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未纳入城市规划
我国对于重大危险源的土地划分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并没有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相应的责任很难落实要相应的部门身上,所以在重大危险源建设进行地址选择时,一定要符合当地的城乡规划。目前的情况导致重大危险源土地选址失控,不能再源头上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相应的管理工作,理念和技术都属于纸上谈兵难以落实。
2、缺乏公众参与
我国的大连、宁波等城市聚碳项目常常引起事故的发生,造成极其不良的社会反映,人们群众对于重大危险源的建设往往都是不知情的,公民的权益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在相关的法律中指出对于重大危险源的建设应考虑危险源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的后果,对于不良后果应及时采取的救援措施应告知事故可能影响的单位或其他企业。但是监管部门的监管内容中没有没觉的标定,使得这一环节往往被忽略,在重大危险源建设决策时,没有人们群众参与,不能考虑到人们群众的感受,导致建设过程中常有与人们群众发生纠纷现象。
三、建议
建议专门制定针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土地利用规划的有关法律或法规;或者是已纳入立法计划中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安全要求的相关内容。为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安全,安全监管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在规划选址方面的安全审批意见应当作为城乡规划部门进行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之一。建议在相关立法中明确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权和重大危险源有关安全措施的信息公开要求。参考欧美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情况和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精神,建议简化和合并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许可,建议不再分为生产安全许可、使用安全许可和经营安全许可,统一只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安全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行分级监管、突出重点,把重大危险源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要求区别对待,合理分配安全监管资源。监管重点要集中在重大危险源企业,对于其他危险化学品主要实施企业依法自我管理,政府采取更为灵活、多样的监管方式。鉴于重大危险源的概念有法律、法规、标准的支持,且已深入人心,把过程安全概念纳入重大危险源领域,作为建立和运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建议过程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合并,只强制要求重大危险源企业实施,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建议提出强制要求。明确界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的职责,尽快制定安全监察配套操作程序、执法指南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重大危险源年度监察计划和方案。建立安全监管人员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的机制和平台。
参考文献:
[1]王永强,刘承明,杜洪斌,张发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3(06)
[2]师立晨.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