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新财务、会计制度实施对高校财务管理影响分析
2015-07-09余琦
摘 要:近年来,财政部和教育部先后修订了高校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这是我国高校会计改革的又一个里程碑,表明我国高校有了更加合理规范的会计管理制度。通过对高校新旧财务、会计制度的比较,从财务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探究新制度的实施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
关键词: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负债管理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迅速,但高校财务管理却难以跟上教育事业发展的步伐。为了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高等学校经济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完善高校财务制度,促进高校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财政部和教育部先后修订了高校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简称新《财务》),20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简称新《会计》)。新《财务》和新《会计》的正式实施提高了高校的会计核算与会计信息质量,也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高校财务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
本文结合新《会计》的准则,对新《财务》的总则、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监督等几个方面进行剖析,探讨新制度的实施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总则方面明确主体
新《财务》总则主要调整了新《财务》的适用主体,明确了高校财务管理的任务。新《财务》的适用范围仅包括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财务》明确说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不再将其作为使用主体。为完善财务管理任务,与财政改革相适应,新《财务》将“完整准确的编制学校决算”,“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以及“防范财务风险”列入财务管理的任务,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新《财务》不仅要求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更关注资产的使用状况,力求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对资产管理提出更高的管理要求。
二、财务管理体制方面明确总会计师职权职责
新《财务》明确了总会计师的职权职责,有利于提高高校财务管理水平。高校管理采用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但高校校长绝大多数都不是精通财务的专业人员,随着高校体制改革的深化,高校面临更加复杂、激烈的社会环境和日趋变化的经济环境,财务风险日益凸显,同时资金来源多元化,支出核算要求科学化、精细化,需要既懂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又熟悉实际操作的总会计师来协助校长开展财务管理工作。新《财务》要求高校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并明确了总会计师的职权职责,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这一制度有利于健全学校经济责任制,便于在资金筹措、预算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协调和安排各方面工作,从而全面推进学校资金管理、经费使用的专业化水准,提升学校的财务管理水平。
三、资产管理方面如实反映合理利用资产
新《财务》第4条财务管理任务提出:“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具体修订了资产管理的相关内容:完善了资产的分类,适度调高了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建立了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建立了无形资产摊销办法,规范了高校的对外投资,规范了高校的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建立了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新《财务》在资产管理的主要贡献如下:
(一)基建账纳入事业账统筹管理,完善了资产的分类
在资产分类中增加“在建工程”,明确了在建工程的定义和管理要求。“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这样高校每一次的基本建设拨付款就可以很清楚地记录下来,每年年末就可以根据该科目的累计发生额或年末余额准确核算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的价值,不会影响到固定资产的结转。基本建设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同时,定期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应当服从其规定。”(第47条)
高校实施新财务制度,应按照高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思想,撤销基建财务科,将其应有的职能合并到高校财务主体进行统一核算。根据新《会计》的要求在收入类设立“基本建设拨款”会计科目,用于核算财政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在支出类设立“基本建设支出”会计科目,用于高校基本建设中所发生的各类开支;在资产类增设“在建工程”,用于归集高校的基建工程、安装工程等所产生的成本;同时在负债类增设“应付工程款”。将基建数据纳入新账。平时对基建的拨款在银行存款科目的明细账户之间进行对转,月末将基建账务的当月各科目的发生额,编制成科目汇总表,合并到新账中,真实反映“在建工程”的投入数。
《新财务》将高校基建账纳入事业账统筹管理,提高了财务信息的准确性、系统性和完整性,更加直观地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和管理成果。将高校基本建设投资作为高校正常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核算,进行统筹安排和可行性研究,有利于加强监管,规避基本建设投资风险。
(二)调整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新《财务》根据固定资产分类改革实践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适度调高了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即通用设备(原一般设备)单位价值标准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1 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 500元。
固定资产折旧反映了固定资产随着时间推移和使用程度发生的价值消耗(其中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纳入折旧计提范围),是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的重要标志。在旧《会计》制度中对固定资产是不计提折旧的,其实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高校的资产不提折旧就很难真实反映净资产真实的价值,导致教育成本核算数据不准确,固定资产有偿使用缺乏依据,而新《会计》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endprint
在折旧方法的选用上,新《财务》规定了省级部门的管理权限,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年限平均法,适用于各个时期使用情况大致相同的固定资产折旧。工作量法,适用于使用期间负担程度差异较大的固定资产,例如交通工具、大型设备等。新《会计》增加“累计折旧”这一科目,能够更好地反映高校资产使用的折损情况,不会高估高校的净资产。同时可以更准确地核算一定时期的办学成本。
鉴于高校资产处置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且残值估计存在不确定性,为简化处理折旧的计算,新制度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同时,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支出,通过“虚提”折旧处理方法来兼顾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双重需要,既不影响高校支出的预算口径,又有利于促进事业单位落实“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理念和原则。通过加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这一项,就可以很好地反映出固定资产清理中的收支和清理后的净损益值。
(三)明确了无形资产摊销办法
新《财务》明确了无形资产的确认原则。高等学校的无形资产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高等学校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高等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
明确了无形资产的摊销办法。“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第47条)“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单位支出。”( 第47条)取消了原制度无形资产分类中的“商誉”,商誉的概念源于企业,指在未来期间能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按国际会计惯例,只有外购的商誉在组织合并时才予以入账。高校目前主要是自创商誉,不符合入账条件,因此新制度取消了“商誉”的分类。
新《会计》规定,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时,借记“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
(四)规范了高校资产的使用、处置及收益的管理以及高校对外投资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规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高等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47条)。”
新《财务》规定,高校可以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但要履行有关审批程序。还规定,高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对外投资、盘活资产、保值增值的仅仅是一部分;还有相当多的高校,对外投资缺乏严密的科学论证,甚至盲目投资、违规投资。这些投资往往是无效益的重复投资、风险不可控的投资,进而导致高校资金财产损失浪费,形成很高的投资风险。例如,2000年9月至2001年8月,天津大学分三次与深圳时代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资金管理协议》,将l亿元资金交由该公司在股票二级市场进行运作。2003年股市大跌,1亿元炒股资金最终损失了3 758.83万元。时任天津大学校长单平,为此被罢免了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新制度规定:“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第48条)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建立了共享共用制度
新《财务》要求“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51条)。高校内部应结合学校发展规划目标,制定科学的设备采购规划;从资产管理的制度设计方面要体现学校的统筹安排的职能,对共享共用予以指导协调;对价值大、可共享程度高的设备建立责任中心,利用内部结算价格全面核算成本和收益;对绩效显著的,要从收益分配、设备更新维护、间接费用补偿等方面予以支持。《新制度》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一方面实施政府采购,从源头上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另一方面借鉴企业财务管理理念,采取了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取得费用按期进行摊销等有效举措,既能真正反映国有资产的真实价值,又能为管理者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供依据,提高国有资产回报率和保值增值率,真实还原高校的资产负债率。
四、负债管理方面更加注重风险控制
新《财务》明确了借入款的定义,“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第53条),不包括非金融机构及个人的借款。在负债类科目的比较中我们明显的能看出“借入款项”科目的改革,在新《会计》中将“借入款项”进一步地进行划分,这样可以让高校合理地安排自身的支出与还款。新《财务》明确了应付及预收款的定义:“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第53条)新《财务》引入了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这是负债管理最大的变化。针对高校负债规模日益庞大的现状,高校新增银行贷款,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高校债务分四类:一是学校从会计主体之外借入的债务;二是结算过程中形成的结算债务;三是隐性债务,比如未确认的工程欠款;四是或有债务,比如诉讼事项、合同违约金等。 四类债务均存在风险,均应纳入财务风险控制范围。endprint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我省地方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79号)要求各高校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减轻高校债务负担,有效化解高校债务风险。具体就是要求高校内部建立筹资风险预警制度;建立预算偿债基金;完善债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持续评价制度设计缺陷;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运行缺陷风险;关注现金流量的监控等风险防范措施。
五、财务监督方面加强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高校财务风险是指高等院校在自身发展和日常运行过程中的分配、投资等财务活动,因受内、外部环境的影响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作为法人实体拥有越来越多的自主权,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不可避免地开始转向市场化,高校面临的竞争环境也日益激烈,高校财务风险一般表现为资金来源风险、债务风险、资本管理风险三种类型。高校财务风险可能使学校直接面临资金瓶颈,导致学校因资金短缺而不能维持正常的运行,从而影响到学校的长远发展。
为了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促进高校健康持续发展,需要高校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落实还款渠道和计划,严格执行相关审批程序;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形成有效财务监督机制,形成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内部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对财务运行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并自觉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建立风险预警系统,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实现我国高校办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六、结束语
自2014年国家财政部颁发了最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来,对2009年实施试行的高校会计制度进行了深入变革,更加明确总会计师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职责与职权,对固定和无形资产进行了科学合理的统计和核算,加强了财务报表的规范化;更加注重负债管理方面的风险的预测与控制,加强财务监督以便更好地防范化解风险,形成了一整套健全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为高等学校教育事业提供更有效的服务,方便高校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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