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制度并非“名存实亡”而是“令不行于下”
2015-07-09曾志杨
曾志杨
事实上,对于父母在外地的职工,国务院曾出台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最长可达45天。然而记者近日调查发现,这个1981年出台的规定“名存实亡”,很多人“听都没听过”。(据6月21日《新京报》消息)
实行了34年的探亲假制度说其已经“名存实亡”,那也是过激之言,探亲假制度面临难题,原因是在实施上存在冷热不均的状况,即国有企业热,私营企业冷。而在当今,私营企业吸纳了大量劳动者,于是就难免让人有了“名存实亡”的错觉。
在落实探亲假问题上,国有企业热,原因是企业属于国家所有,于是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显得“有法必依”而一丝不苟,只要于有据,那么有关规定都能在国有企业基本得到执行。时至今日,在国有企业中,未婚职工探亲,以及已婚而异地工作的职工都能享受到探亲假带来的便利和实惠。至于私营企业,则情况防止人担忧。其在落实探亲假问题上显得步履艰难,落实的好坏则全看企业的开明程度。我以为,这其中有四点原因:
一是职工请探亲假必然影响企业生产,缺岗要么补人,要么停工,这对企业来说都是一种损失。
二是职工请探亲假按规定仍应由企业付给工资,这对私营企业来说是一个额外负担,于是一些企业便对职工请假设置了许多的阻碍,让职工“知难而退”。
三是过去请探亲假不影响收入,但如今企业大都实行的是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报酬形式。一些企业虽然批准了职工的探亲假,但却扣去了占其收入大块的绩效工资。收入的减少让职工不敢轻易请探亲假。
四是执行探亲假制度缺乏监督措施。目前执行情况关键在于企业自律,缺乏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落实,在毫无外在压力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往往将探亲假制度束之高阁,于是职工只能“望探亲假而兴叹”。
探亲假制度落实上的冷热不均,让职工平添许多感叹,于是就有了“羌笛何须怨杨柳,春风不度玉门关”的感叹。
依法治国必须举国一致,特别是在执行法律法规上应该不分企业,不论体制,做到凡是有用工的单位都应该坚决执行国家的劳动法律。如今因企业体制不同而产生在执行上的偏差,这是法律法规在落实过程中出现了梗阻,而法律法规“令不行于下”则不利于依法治国方针的落实。有的企业认为执行探亲假制度只对职工有利,不利于企业。我以为这是一种短视的行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需要给予职工更多的关爱,从而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而职工劳动积极性的发挥则关系到企业的兴旺与发达。企业为省一点费用而失职工之心,这是因小而失大,并非是明智选择。
由此看来,不是探亲假制度“名存实亡”,而是我们一些企业的法律观念尚不健全,关爱职工的理念尚未树立,以至造成了“令不行于下”的状况。如果我们的企业能够树立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思想和依法办厂的理念,那么在事关职工权益的问题上还会斤斤计较吗?那么在执行国家劳动法规上还会显得犹豫不决吗?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