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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建设基本原则的论述

2015-07-08梁波

重庆行政 2015年3期
关键词:均等化公平正义民生

梁波

把加强社会建设作为一种国家的宏观战略选择,是改革开放进入新时期形成的全新的国家治理共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把民生工作和社会治理作为社会建设的两大根本任务,高度重视、大力推进,改革发展成果正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社会建设的重要论述,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既部署“过河”的任务,又指导如何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贯穿了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为我们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供了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

一、公平性原则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重要原则,同时也是实现中国梦的现实追求。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建设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归根结底是为了协调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八个必须坚持”的基本要求,其中着重提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指出:“促进和实现公平正义,对于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使每个人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实现梦想成真具有重要的意义。”必须“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求是》2014年第1期刊发的《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一文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

“公平正义体现在人的全面发展的各个方面,贯穿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整个过程。”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公平性原则必然体现为人民性,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的制度安排必须保障主权在民和人民当家作主,所有公共政策要从根本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彰显人民的主体地位。基本公共服务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其分配方式的公平与否直接制约着每个人能力的培养和发挥,尤其是公民的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保健、最低生活保障等基础性公共服务供给,不仅关系到劳动力素质的提高,而且有着超出个人投资回报的巨大社会效益,是充分发挥个人潜能,实现个人平等参与机会的基本前提,也是反贫困战略和实现人类发展目标的重要内容。因此,实践中必须重视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平供给对于社会成员发展能力的培养和对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认为,贫困是指对人类基本能力和权利的剥夺,人的基本能力的缺乏,会造成起点上的不平等,或机会不均等。疾病、人力资本不足、社会保障系统软弱无力、社会歧视都是造成收入能力丧失不可忽视的因素。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人类发展报告》中也建议用意义广泛的指标——能力贫困来度量贫困,考察人口中缺少基本发展能力的人口及比例。“能力”指标包含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基本生存能力;二是健康卫生的能力;三是接受教育与获得知识的能力。曾担任过世界银行行长的沃尔夫·威茨认为“首先是教育、医疗保障、其他资产和机会分配的不公平,才导致了中国收入差距的增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所以必须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当前抓紧建立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公平保障制度,可以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对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安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二、现实性原则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当不遗余力地推进。但是,社会建设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不能追求不切实际的目标。2013年1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一文中指出:我国社会历来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我们要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尽量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事情做好,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努力使全体人民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

群众对生活的期待是不断提升的,需求是多样化、多层次的,而我们的国力财力是有限的。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主要是发挥好保基本、兜底线的作用。因此,保障和改善民生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是负责的态度,量力而行是科学的精神,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尽力而为,就是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做好民生工作,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就是要把更多的公共财力投入到民生领域,把更多的政府工作精力投入民生领域,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量力而行,是因为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国情没有改变。因此,在民生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不能简单地向发达国家看齐、向福利国家看齐。要合理确定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和目标。既要考虑我国现阶段资源、能力的客观约束,也要理性遵循公共服务的刚性增长规律。西方福利国家的经验也表明,福利国家并不能在全国不同的区域建立完全相同的公共服务,财政均等化只能提供基本相似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并不是实物标准的均等化,而是财政能力的均等化。在国家均等化政策之外的不平等,只能依赖于地方的投入和发展项目的支持。拉美、中东以及一些欧洲国家的教训表明,不切实际的高承诺、高福利、高债务,要么是失信于民、政府垮台,要么是债务累累、财政危机。因此,我国要从基本国情出发,根据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来确认现阶段民生和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应该实事求是、立足国情、循序渐进,按照“需要与可能相结合、责任与能力相对称”的原则,在追求均等化的过程中,要统筹兼顾,建立“覆盖面广、水平适度、注重公平”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三、法制化原则

确定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建设,必须依据我国政府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运行,宪法和法律成为社会建设的最高权威。政府职能逐步从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必须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基础,注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立法保障,采用法律形式将有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标准、筹资方式予以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落实到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推进五个“法定化”,即政府的组织、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权限法定是指法治政府首要的是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划定一个边界,给行政权力打造一个法律制度的笼子。责任法定是指政府的责任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只有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立法体系,才能为民生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当前,我国在民生领域的相关立法相比经济领域立法落后得多,与民生相关的社会法律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应加快基本民生领域的社会立法步伐,并完善相应的实施细则,切实增强可操作性,最终的目标是要实现将所有民生事务全部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任何新的民生项目的设立以及对原有制度的修订,均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与修法的方式来确立。只有这样,我国的民生建设才是真正成熟的法制化事业。中国特色民生领域的法律体系的构建,既要加快新法的立法步伐,又要修正、完善现有法律。在民生法制建设中,还应当将消除城乡间、地区间以及群体间的待遇差异和制度分割现象作为重点,促进民生领域的社会公平;切实加强民生领域的执法工作,使得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主体都能够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范围内行事,并加大对民生领域腐败及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

四、共同性原则

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要规范各方责任,实现责任共担。保障和改善民生,主要是政府的责任。这既是政府职能的题中之意,也是政府获得合法性的主要来源。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又不全是中央政府的责任。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厘清政府、社会、企业、个人等各方主体的责任,并根据适当的原则和机制在这些主体之间以及政府系统内部实现合理的责任分担。

除了政府的公共责任,社会、企业和个人也都需要分别承担对民生的责任,例如,社会组织需要参与到老年服务中去,企业要为所雇用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在参保缴费后方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在政府系统内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也需要做好各自在民生建设领域的权责分工,并按照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此外,这也要求我们在社会建设中要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为了更好的保障和改善民生要“引导舆论”,就是要促进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预期。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是党和政府工作的方向,但不是说党和国家要大包大揽。要倡导通过勤劳致富改善生活的理念,从而使改善民生既是党和政府工作的方向,又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自身奋斗的目标。

五、可持续原则

民生建设的范围和水平具有动态性。民生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的概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生的内涵、外延以及对应的水平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是与时俱进的可持续的调整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项长期工作,没有终点站,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抓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抓住最需要关心的人群,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锲而不舍向前走。”“要多到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去解决问题,多到发展最困难的地方去打开局面。”“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确保群众安居乐业,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范围和水平,是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变化而变化的,应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就目前所处的经济发展以及民生建设水平来看,基本公共服务应当作为我国政府今后一段时间着力解决和重点保障的问题。至于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之上的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我国目前尚没有能力全面解决。不过,我们也应将这些公共服务列为中长期目标体系当中。

总之,我国新时期的社会建设是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全面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的承受能力,秉持科学的发展原则,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教授

责任编辑:胡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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