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研究综述
2015-07-02于长永
于长永, 李 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223)
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研究综述
于长永, 李 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223)
通过对中国知网上以“精神赡养”为篇名的311篇文章的研读,发现对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的研究较为缺乏。文章在分析已有研究文献结构的基础上,从精神赡养概念的界定、精神赡养存在的主要问题、精神赡养问题凸显的原因以及对策措施四个方面,整理、归纳和评述了已有观点。总的来看,目前学界对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的研究,不仅视角较为单一、定量研究较少,而且研究内容存在结构性偏差,有待进一步深化。
老年人;精神赡养;研究综述
一、精神赡养问题研究文献的结构
(一)文献数量与来源
本文以“精神赡养”为篇名,在中国知网共搜索到311篇文献。文献来源主要是期刊、报纸、硕士论文以及中国和国际会议,四种来源的文献数量分别为176篇、110篇、14篇、11篇。发表年度为1987~2014年,其中1991年、1990年和1989年未发表。各年度文献数量见图1。
图1 1987~2014年文献篇数
从图1中可以看出,2000年以前,关于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的文献数量较少,这既与人口老龄化的严重程度有关,也与老年人赡养的需求层次有关;2000年以后,文献数量有所增加,这与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老年人的经济保障问题逐渐得到解决,以及老年人精神方面的需求日益强烈相对应。其中,2013年的文献数量最多,主要是因为2013年7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法律中首次出现了“精神赡养”的条款,引起了社会热议,出现了大量的文章及新闻报道。
(二)研究对象与内容
学界对我国不同类型、不同区域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进行了研究,研究对象是多元化的。
1.不同类型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
有的学者研究整个老年群体的精神赡养问题,如穆光宗的《老龄人口的精神赡养问题》(2004);张宏志、刘中旭的《中国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研究》(2012)①;有的学者研究空巢老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如刘桂莉的《养老支持力中的“精神赡养”问题——试以“空巢家庭”为例》(2003);李书宁、张彩琳的《我国“空巢”老人精神赡养问题研究》(2013)②;还有的学者研究独生子女家庭老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如熊汉富的《独生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探析》(2009)③;也有的学者研究退休教师的精神赡养问题,如任华龙的《退休教师精神赡养状况研究与思考》(2010)。
2.不同区域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
有的学者研究农村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如冀相英的《农村老人的精神赡养问题》(2010);苏宁的《当代农村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教育研究》(2013)④;有的学者研究城市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如张晓璇的《中国城市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研究》(2010);王欢的《城市丧偶老人精神赡养问题研究》(2013)⑤。
(三)研究主体与视角
研究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的学者具有不同的学科背景,包括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他们从不同视角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其中法学视角的研究文献较多,而且主要是从法制对策的角度来分析的。如王笑红的《浅析“精神赡养”的法律保护》(2003),李晓艳的《论精神赡养法律制度的完善》(2009),张渝的《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保护研究》(2011),蒋悟真的《精神赡养权法治保障的困境及其出路》(2014)等⑥。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既是公共问题,也是家庭内部的“私人”问题。已有研究从道德教育、传统优秀文化传承等视角的研究较少。
二、精神赡养概念的界定
精神赡养是老年人养老的高层次需求,学界对精神赡养内涵的认识也较为一致,即他们认为精神赡养是指关心老年人的感情和心理,使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得到满足。但是,现有的研究中并非所有学者在概念中都指出了精神赡养的主体,而且对主体有不同的认识。因此,根据是否指出精神赡养的主体以及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学界对精神赡养概念的界定分为三类:
(一)未明确精神赡养的主体
米秋花(2006)认为,精神赡养是指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使被赡养人得到精神上的慰藉[1]117。温庆利(2007)则指出,精神赡养就是用各种形式和方法,在精神上、心理上给老人以慰藉、安抚,让老年人发现自己的价值和存在,消除孤独和寂寞,从而在精神上获得满足[2]38。在养老问题中,“谁来养”(养老主体)的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上述两种观点虽然基本概括了精神赡养的内容,但并未明确指出精神赡养的主体。
(二)精神赡养的主体为家庭成员
杨赣太、罗盈(2001)将精神赡养的概念定义为:在家庭成员中,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在感情、心里等精神上给予关心和帮助,使被赡养人从家庭中得到更多温暖,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3]18。这种观点界定了精神赡养的主体,但仅限定为家庭成员,这与我国养老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不相符。
(三)精神赡养的主体包括家庭和社会,乃至政府
穆光宗(2004)认为,精神赡养的实质是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即自尊的需求、期待的需求和亲情的需求,它们分别对应人格尊重的满足、成就安心的满足和情感慰藉的满足。精神赡养包含微观层面的家庭精神赡养和宏观层面的社会精神赡养[4]125-126。这种观点比较全面地概括了精神赡养的内涵,而且指出了精神赡养主体的两个层面,即家庭和社会。胡贤斐(2007)将社会层面具体化为社会养老机构,认为精神赡养主体不仅包括家庭成员,还包括养老院、福利院等形式的社会养老机构[5]77。李瑞芬、童春林(2006)则将精神赡养主体的范围扩大到政府,即认为精神赡养是指家庭、单位、社会乃至政府共同关注老年人心理和精神上的各种需求[6]1754。
三、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子女忽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
李驰婷(2011)指出,社会成员较重视对老年人的生活照顾和金钱资助,但在精神慰藉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的甚至整年不回家看望父母[7]92。刘婧娇(2011)认为,关注老年人的心理状态和精神状况是满足老年人精神需要的根本要求。通过调查发现,老年人的持续低落情绪并未引起子女重视,没能采取科学手段治疗,导致较轻的抑郁成为精神障碍,影响老年人健康[8]13-14。张晓璇(2010)对城市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研究显示,子女关心不够是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中最突出的一个方面,子女没有深入了解老年人的真正需求,没有从心理上关心老年人,而是更注重老年人物质需求的满足[9]19。苏宁(2013)对农村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研究指出,对于农村老年人来说,物质赡养已不再成为问题,而心理上的慰藉成为迫切需要。子女由于外出打工或其他原因,疏于和老年人沟通,导致老年人生活单调,精神关怀得不到满足,长期存在孤独寂寞情绪[10]19。
(二)社区精神赡养发展水平较低
王进、张晶(2008)分析了城市居家养老模式下的社区精神赡养,认为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家庭精神赡养越来越无法满足老年人的需求,社区精神赡养的重要性凸显。而社区内的老年人活动是社区精神赡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是实现老年人老有所乐的重要方式。从目前我国城市社区的精神赡养状况来看,社区居委会资金不足、资金来源单一,导致配套设施不到位,组织者积极性不高,活动效果下降。目前大部分社区只能提供一些生活上的照顾,缺乏精神安抚等服务,老年人社区活动的需求多样性难以得到满足[11]34-35。对于我国农村社区的精神赡养状况,皮海峰、徐永丽(2013)认为,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资金不足,精神文化娱乐场所和设施短缺,老年人在务农之余通常通过看电视、听收音机、聊天、打牌来打发时间,难以通过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排遣寂寞[12]92-93。
(三)老年人的精神赡养维权难
2013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子女有对父母进行精神赡养的义务,但这只是一种“倡议性”的条款,法律的实施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关于精神赡养的相关法律,司丹(2012)认为,一是没有规定违反法律后应承担的责任,导致法律的约束性下降。二是具体执行难,由于精神赡养是一种比较主观的行为,很难判断子女是否履行,强制执行则会导致关系僵化,赢了官司,却输了亲情[13]53-54。翟红、胡康(2011)则指出,法院判决也只是规定子女固定回家探望父母的次数,难以保证子女真正尽到精神赡养义务[14]113。
四、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凸显的原因
(一)子女思想观念变化
1.传统“孝”观念淡化
林丽(2012)认为,尊老敬老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功利主义和实利主义盛行,物质生活富裕,尊老敬老的意识却逐渐淡漠[15]119。李光连,葛立华(2011)则指出我国社会正处于新旧体制和思维观念的转换时期,市场经济给人们带来多元生活方式的同时,也使价值取向多元化,对传统的亲情伦理关系和孝道文化造成冲击[16]86。另外,刘芳(2014)认为,现在普遍存在“重小轻老”的思想,年轻夫妇把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放在孩子身上,对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缺乏重视[17]69-70。
2.子女的独立意识增强
张静(2008)提出,子女独立意识增强也是导致精神赡养问题凸显的主要原因之一。年轻人受西方文化生活方式的影响,渴望自由独立,不希望受到限制,因此选择独自居住。由于远离子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得不到满足[18]19。李瑞芬、童春林(2006)认为,父母与子女分住的比例在增加,面对面交流的时间减少,老人只能与配偶沟通。而对于那些独居老人来说,由于缺少子女以及配偶的陪伴,孤独寂寞感更加强烈[6]1755。
(二)社会家庭结构小型化
张静(2008)指出,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我国的家庭结构由传统的大家庭模式变为以核心家庭为主的小家庭模式,家庭结构呈现核心化、小型化趋势。一方面,家庭结构小型化导致家庭规模缩小。在“421”家庭模式中,子女数量明显少于老人数量,由于受到时间以及精力限制,子女对老年人的照顾不周全。另一方面,家庭结构小型化使部分家庭功能弱化甚至丧失,在很大程度上削弱甚至割裂了传统大家庭中老人与子女的感情与责任链条,容易造成老年人精神世界的空虚[18]21-22。熊汉富(2008)探讨了我国独生子女家庭老人的精神赡养问题,指出我国政府于1980年提出并实施独生子女政策后,独生子女家庭数量巨大且呈不断增长的趋势。独生子女主要出生在城市,彼此结合的概率较大,“421”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代际关系模式。在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与“又分又离”的居住模式下,独生子女投入到老年人精神赡养上的时间、精力和情感资源严重匮乏[19]92-93。
(三)人口流动加剧
王蕾(2013)认为,随着物质生活的丰富,老年人对精神赡养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老年人容易感到孤独和伤感,精神空虚,需要子女的亲情慰藉以及社会的尊重与关爱[20]28。
黄丰(2013)指出,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性增强,而流动性人口往往是那些有技能有知识的青壮年人口。在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寻求工作机会,他们的父母成为留守老人[21]30, “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成为农村老人的生活写照。王蓓(2008)强调,在城市,激烈的社会竞争使子女经常随工作跨地域迁徙,异地就业现象普遍[22]12。迫于工作压力,子女和老人相聚交流的时间减少,精神赡养只能通过打电话的方式来实现。而有些子女与父母通话的频率很少,老年人的精神需求长期处于饥渴状态,造成了老年人孤独、抑郁等一系列问题。
(四)法律法规不健全
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既是一个公共性问题,也是一个“私人性”问题。但是,在传统孝道文化约束弱化的背景下,仅仅靠过去那种非正式约束,以促进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有效实现越来越难,需要政府的干预措施。但是,现有的关于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的法律法规又不够健全。正如司丹(2012)所言,现有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违反法律后应承担的责任,导致法律的约束性下降。法院判决也只是规定子女固定回家探望父母的次数,难以保证子女真正尽到精神赡养义务,这又是典型的政府失灵的表现。
五、解决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的对策
(一)从微观角度提出建议
微观角度主要是指从个人层面来思考对策。穆光宗(2004)提出“积极精神赡养”,包括满足情感需求和激发生命潜能两个重要方面。他强调要保持老年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重视发挥老年人的主体性。要帮助老年人正确认识老年,不仅要适应老年,而且要创造老年[4]129。王泽淮(2004)首先分析了老年人对于精神赡养的渴盼,然后对探访者提出了建议。即激励老人潜能的开发,为其提供自决的机会;提倡探望者做个很好的倾听者,并协助老年人回忆往事;与老年人结“忘年交”,推迟其心理老化;刺激感官,防止感官退化;主张开办“时间银行”,志愿者队伍中的年轻老人通过帮助高龄老人,为自己以后的养老积累免费服务[23]11-12。
(二)从中观角度提出建议
中观角度主要是指从社会层面来思考对策。顾林正(2006)认为,我国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的转变是一个必然趋势,因此要重视社区作用的发挥,他强调社区是精神赡养的关键。认为我国城市社区建设落后,因此要加强发挥社区功能和作用,加大社区文化娱乐设施的建设,规范发展社区服务活动,培育社区老龄民间组织。农村社区应该关心老年人的精神养老问题,做好组织工作,解除外出务工子女的后顾之忧[24]20-21。王进、张晶(2008)则主要探讨了城市居家养老模式下的社区精神赡养问题,通过对社区精神赡养的重要性以及目前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关于社区精神赡养组织架构的构想。即扩大社区组织体系覆盖范围,实现社区老年人组织化;考虑老年人的差异性,实现组织差异化;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活动体系中的引导和协调作用[11]35-36。
(三)从宏观角度提出建议
宏观角度主要是指从国家和政府层面来思考对策。胡贤斐(2007)分析了精神赡养的法律问题,指出了法律保护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法律的具体构想。首先国家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其次,要在法律中做出细化规定[5]77-78。李光连、葛立华(2011)分析了精神赡养的重要性以及老年人孤独的原因,从国家层面提出了做好精神赡养工作的对策。首先,国家和各地政府要重视;其次,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尊老和孝亲文化;再次,加强制度和立法保障;最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得到全方位服务[16]86-88。
(四)从综合角度提出建议
综合角度主要是指从多个层面来思考对策。邵南(2006)从个人、家庭和社会三方面提出了改善建议。首先,个人要培养兴趣,保持良好心态,实现自我精神赡养;其次,家庭要从“孝”出发,尊敬老人,使他们心情愉悦;最后,社会要从服务出发,积极提倡助老敬老[25]137-138。李瑞芬、童春林(2006)则主张从个体、家庭、单位、社区和政府等多层面来构筑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支持体系。老年人要学会自我宽慰,树立积极的健康长寿观,要学会自我调适,达到心理平衡;家庭在精神慰藉方面的作用不能被代替,必须强化家庭作为养老载体的基础性地位;老人退休前的原工作单位要做好关心慰问工作;社区要做好家政服务工作,使老年人有所忙、有所乐、有所依;政府要更加重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工作,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6]1755。刘同昌(2008)则主张在政府、社区、家庭和老年人个体开展良性互动的基础上,建立富含社会资本的老年社会支持体系[26]52-53。
六、简要评价
综观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的已有研究文献,一方面,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逐渐得到关注,有利于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的解决以及老年人精神需求的满足。另一方面,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还明显存在一些不足,有待进一步深化。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研究视角单一。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不仅是一个法学问题,也是一个经济学和社会学问题,甚至是心理学上的问题。从目前已有文献的研究视角来看,法学视角的研究文献较多。主要集中研究精神赡养的法律现状、存在的问题、精神赡养入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精神赡养法律的执行等方面,其他视角的研究文献相对较少。
二是定量研究匮乏。在已有的研究文献中,仅有近两年的几篇硕士论文采用调查数据进行论证,而且采用的是极小的样本,其他文献均采用定性研究方法。定量研究的极度缺乏,不仅导致人们对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的现状把握不精准,也导致政策建议和对策措施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研究内容存在结构性偏差。通过分析已有研究,发现尽管关于农村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的研究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但是从研究的内容上来看,存在明显的结构性偏差。这种偏差主要体现在:较多关注老年人赡养问题的“他养”问题,而较少关注老年人的“自养”问题;较多关注法制对策对精神赡养的作用,而较少关注道德教化的作用;较多突出国家、政府、社会的责任,而较少关注社区的作用。
注 释:
① 对该问题进行研究的还有:尤吾兵、韦静的《论“精神赡养”》(2014),李淼的《我国老龄人口精神赡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2013),黄彦的《关于提高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的思考与建议》(2012),刘婧娇的《老龄人口精神赡养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关于中法合作社会保障项目的调查》(2012),姜中的《精神赡养莫忽略》(2012),林丽的《略论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2012),刘婧娇的《吉林省老龄人口精神赡养研究》(2011),翟红、胡康的《人口老龄化进程中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的探讨》(2011),李光连、葛立华的《在老年服务中“精神赡养”应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2011),赵尉、沈岸的《浅谈中国老年人口的精神赡养》(2010),雷鸣、张磊磊的《社会工作视角下老年人的精神赡养》(2010),张静的《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重要性及对策》(2008),张静的《论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2008),穆光宗的《精神赡养论》(2007),穆光宗的《精神赡养论》(2006),顾林正的《家庭变迁与老龄化人口的精神赡养问题》(2006),邵南的《浅谈当代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精神赡养》(2006),李瑞芬、童春林的《中国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2006),穆光宗的《全面理解和把握精神赡养》(2005),禹规娥、禹芳琴的《提供精神赡养与构建和谐社会》(2005),王泽淮的《老年人精神赡养方法微探》(2004),杨赣太、罗盈的《论家庭精神赡养》(2001)。
② 对该问题进行研究的还有:王蕾的《社会支持与农村“空巢家庭”老人精神赡养研究——赤峰市土城子镇个案》(2013),陈徐东的《“空巢老人”精神赡养路径的探新》(2012),王宇琳、戴平安的《空巢老人精神赡养的法律保护》(2011),李影的《农民工子女家庭空巢老人的精神赡养问题探析——以皖北某小镇为例》(2009),梁艳的《农村“空巢家庭”老年人精神赡养状况探析——以河南省某村空巢老人为例的个案研究》(2007),万春龙的《空巢老人期盼精神赡养》(2005),王洪照的《“空巢老人”的期盼——精神赡养》(2004),胡佩的《空巢老人更需“精神赡养”》(2004)。
③ 对该问题进行研究的还有:熊汉富的《独生子女家庭老人精神赡养问题与对策》(2008)。
④ 对该问题进行研究的还有:刘芳的《农村留守老人精神赡养困境与对策》(2014),皮海峰、徐永丽的《和谐社会视野下农村老年人的精神赡养》(2013),李丽、谢光荣的《农村留守老人精神赡养伦理问题》(2013),戴平安、王宇琳、唐琼的《农村社区老年人精神赡养之困境与对策》(2010),管惟三的《农村老人“精神赡养”不容忽视》(2007)。
⑤ 对该问题进行研究的还有:李纤滢、龚春的《城市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社区模式探索》(2014)。
⑥ 由于法学视角的研究文献较多,各类文献共有110余篇,在此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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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乐 知]
2015-03-20
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新疆农村老龄人口贫困化研究”(项目编号:12CRK00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项目编号:2014032)
于长永(1979- ),男,河南郑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社会保障专业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老年社会学研究;李 敏(1991- ),女,山西晋中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养老服务与养老保障研究。
C913.6
A
1671-8127(2015)06-004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