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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立案情况的法社会学调研
——以西宁市城东区法院为例

2015-07-02

关键词:立案法官当事人

朱 贝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民事案件立案情况的法社会学调研
——以西宁市城东区法院为例

朱 贝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立案是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惟一窗口,但立案难是当前存在的现实问题。以西宁市城东区法院为例,对民事案件立案情况进行调查,对影响立案情况的内外因素作法社会学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民事案件;立案;法社会学

在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承担着绝大部分案件审理工作的基层法院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法制权威的树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立案庭在法院的建构中是联系群众的纽带,对外是“窗口”,对内是“关口”。立案难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笔者对民事立案庭的立案现状进行调研,通过社会学角度分析立案难的原因,进而提出解决的措施。

1 西宁市城东区法院立案现状调查

1.1 西宁市城东区法院概况

城东区法院建于1956年8月,改建自东关回族自治区人民法庭。城东法院设有民一庭、民二庭、刑事庭、少年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等13个部门和东川、十里铺2个派出法庭。目前在编干警78人,其中法官54人,89%为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每年结案数从最初几十件增长到目前230多件,仍不断增长。

1.2 西宁市城东区法院立案庭受案处理情况

2014年立案庭共受理案件234件,法律解答647件,说服息诉73件,庭前调解29件69人次。全年审结的246件民商事案件中,立案庭调解结案98件,当庭履行56件,撤诉23件,调解撤诉率达56%。

2 立案过程中当事人面临的困境

2.1 当事人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期待

2.1.1 当事人权益保障的诉求

“六五普法”之后,公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司法途径成为权益损害救济的首要选择。据笔者在曹家寨市场内随机选取50人做的小调查显示,有42人选择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占总数的84%(见表1)。据城东区法院法官预测,未来十年内我国将迎来“诉讼爆炸”局面,而司法途径将成为公民权益损害救济的首要选择。

2.1.2 对国家公权力寄予厚望

权益受到损害时,人们有多种救济途径可供选择:“熟人

表1 维护权益的途径选择

社会”中选择德高望重的人予以调解或自力解决;法治社会中,公力解决成为首要选择(如表1调查显示)。

2.2 当事人面临的困境

2.2.1 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

法律专业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三大专业之一。在中国超过两百多个大学开设此专业,但拥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在中国十四亿人口基数中显得微不足道。据笔者对2014年城东区法院受理的234件案件的原告进行统计分析表明:93%的原告属于高中以下学历,剩下7%的原告中精通法律的不超过50%,可见,相当多的公民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

2.2.2 对司法机关的错误认识

公民厌诉情绪依然存在,把诉讼视为噩运;甚至许多公民还认为司法就是“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据立案庭法官讲,现在很多公民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但对法律、法官仍存在不信任态度。当事人在准备诉讼时就会托人说情、请客送礼,案件还没有受理,法官就会接到熟人讲情说理的电话和招呼。

3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考量因素

3.1 外部因素

3.1.1 法律法规的“强制”

据笔者对收集的调研材料分析表明,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立案标准极其严格,不但要求立案庭法官受理案件时要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两高的司法解释,而且法院内有更严格的针对每种案件类型立案标准的实施细则。

《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在法理上,当事人起诉时,法律规定起诉人以诉状形式提供一定事实和理由来证明其起诉的合理性,但这些事实和理由是否属实,能否作为证明起诉人所述事实的根据,是否能够支持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则需在审判中查明,并不影响当事人起诉的成立,法院在立案阶段不应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更不能以诉讼请求不合法、事实不真实、理由不充分为由,不接受当事人的起诉。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成了影响法院立案庭受理案件的外部因素。

3.1.2 社会舆论的“绑架”

新闻媒体作为公众知晓社会事件的“窗口”和“介质”,在有关部门监管下是具有时效性和权威性的信息传递的渠道。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媒体开始进入 “寻常百姓家”。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信息发布的随意性、缺乏监管的特性使得网络成了公民发泄言论自由的突破口和最主要平台。网络媒体使得公众实现了最大限度的言论自由,但是,我们不能忽略的是网络媒体开始“插手”司法、干预司法,消极地扩大司法的影响,甚至达到了社会舆论“绑架”司法的严重后果。

社会舆论经常会放大司法过程的一些细节,甚至因不理解法官专业性行为或是对法官的错误刻板认识而恶意放大法官失误,进而使公众对司法产生不信任。因此,法院为了避免对法官或者法院造成不利影响,对于没有把握的新型案件,通常不予受理,而且一般情况下也不会给当事人出具相关书面文书。

3.1.3 敏感案件、重大疑难案件

城东区属于回族聚居区,容易出现涉及民族间的纠纷,公民之间的纠纷通常因双方民族身份而被放大成民族矛盾。例如,在立案庭碰到的一对离婚的夫妻,一方是汉族,一方是回族,符合立案的条件,但是立案庭以涉及到民族问题为由不予以立案。小商品城拆迁,拆迁户因不满意拆迁补偿和安置对开发公司进行起诉,由于原告人数众多,涉及利益范围广,后果难以估量,法院对于这些案件也不予以受理。

3.2 内部因素

3.2.1 法院的考核制度

法院实行半年、年终考核制度。法院考核标准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考核结案率、调解率等,因此,案件在决定立案前,立案庭法官会预先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立案标准,若符合就先进行调解,目的是防止诉讼爆炸。法院年终考核一般是在十二月份,为不影响结案率,法院形成了年底拒收案件的不成文惯例。据笔者调查发现,法院在每年的11月5日至12月25日期间,立案庭的法官会给当事人做工作,说服其推迟起诉。

3.2.2 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

在公众心目中,法官就应像包公一样不畏强权、铁面无私、依法办事。几千年的儒家文化浸润出一个庞大复杂的人情网,也衍生出了“熟人好办事”的潜规则。大多数中国人包括法官,直接生活在这些日常的规则里,家法、族规、行规、乡约、地方风俗扮演了比国法更重要的角色,法官自然受其影响。同时,法官首先是自然人,有喜怒哀乐,受到情绪的控制,法官心情不好就会为难来立案的公民;心情好就会帮助公民顺利立案。因此,法官拥有良好职业道德,有助于公众诉求司法救济。

4 解决立案问题的法社会学思考

4.1 严格限制立案庭法官权力的行使

为解决立案庭立案难的问题,笔者认为限制立案庭法官自由裁量权限是最为重要的措施,具体做法如下:

(1)制定明确的立案标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起诉的四个条件,但何谓“直接”“明确”“具体”?缺乏确定标准,这些抽象的概念给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树立法院权威,应该出台一个确定的标准,明确案件受理的四个条件中抽象词语的具体内涵。

(2)采取立案登记制度。司法和理论界普遍担心,采取立案登记制度会造成“诉讼爆炸”。笔者认为,立案登记制度并不会引起“诉讼爆炸”,反而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坚持起诉方便原则,改善起诉受理制度,保障当事人较为容易地诉诸法院。只要当事人起诉就产生诉讼系属效果,起诉只要具备形式要件即可。

4.2 提高法官职业道德水平,解决法官的生存困境

自古以来中国就是“熟人社会”,重视人情世故。在法律正义与人情之间的博弈中,一般人的天平倾斜于人情,并会依据亲疏去衡量两者之间的比重;几千年封建思想深深地烙印在公民心中,社会上普遍存在着“官本位”思想;法官在法院中的角色是法官,在家庭中扮演着家庭角色。

因此,法官如何判决不仅取决于他的理性,也取决于他的个性、经历、态度、信念及其价值观。上述因素影响着法官的思想,进而决定司法行为。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笔者认为,应遵从以下三个原则:

(1)受理案件公开、透明原则。为了减少人情对于案件是否受理的影响,案件受理采取公开、透明的原则,立案庭对于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应该以书面形式对案件是否受理说明理由。

(2)遵循社会本位原则。法官应明确自己的社会使命:坚守法律,伸张正义,保护弱者,依法办事,遵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应当从根本上转变立案庭法官的思想观念,树立为社会、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本位原则。

(3)解决法官生存困境原则。法官面临着生存和发展的现实困境:赡养父母、教育子女、升职涨薪等。为了维护法律的正义、权威,防止法官“权力寻租”,要解决好法官面临的生存困境,可以通过“高薪养廉”的政策提高法官待遇,改变体制对法官升职加薪的影响。

[1]张卫平.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J].法学研究,2004,(4).

[2]田国强.辩说司法公正,怎样保障司法公正[EB/OL].论坛:http://bbs.news365.com.cn 201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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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季金华.司法权威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卢宏业

10.3969/j.issn.1674-6341.2015.02.025

2014-12-18

朱贝(1988—),女,河南驻马店人,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

DF72;DF0-052

A

1674-6341(2015)02-00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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