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面临三大难题
2015-07-01
提起老人房产继承的事儿,北京人杨雄(化名)就一肚子苦水。老人驾鹤西去,留给子女的房产却因为房价走高的原因,反而成了引发兄妹六人间嫌隙的“元凶”。调查发现,尽管留有遗嘱或可遵循继承法,老人房产继承却还是常常面临着执行难、公证难、分割难的三大难题。
执行难:意见不一引起争执
“一套房子,几乎毁掉了兄妹情,这是当初谁也没想到的。”大约半年前,杨雄的老母亲过世了。然而,料理完后事后,老母亲名下一套120平方米的老房子,引发了家庭“大战”。
老人的房子位于北京的东二环,按照现在的市场价算,这套房子少说能值八九百万元。老母亲在过世之前订立了遗嘱,按照遗嘱的内容,六兄妹每个人可以得到六分之一的份额。
然而,事情的发展,却远比料想中复杂。
起先,关于这120平方米该如何处置,兄妹六人间分成了两派。一派要求,将这套120平方米的老房子按照市场价出售,所得房款均分成六份。
而另一派则提出,待房产升值后再出手。在卖还是不卖的问题上,两派人吵得不可开交,老母亲在世时的和谐氛围荡然无存。
由于是六人共同拥有房屋产权,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卖房产。随后,又有人提出把每家20平方米的位置先给定下来,但这个提议竟捅出了更大的“娄子”。
“南向的卧室谁都想要,可没有窗户的阴暗卫生间谁都不愿意沾。”杨雄说,包括他自己在内,每家都想要老房子中最好的面积,互相之间谁也不松口。
“这小小的20平方米,就折腾得六个家庭焦头烂额。”杨雄说,万不得已时,他准备提议走法律程序,看能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继承的难题。
公证难:祖父去世谁来证明
如果说,杨雄兄妹六人遇到的遗产继承纠纷,更多是因为利益取舍的冲突,那北京姑娘刘小姐的房产继承,则是被“卡”在了公证环节。
大约一年前,刘小姐的父亲病故。刘小姐和母亲商量,决定把父亲名下的一套老公房,通过遗产继承的方式,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因为我是独生女,不存在姐妹等,只需要母亲放弃继承她的遗产份额即可。”
按照房产继承步骤,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过程。然而,就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刘小姐却遭遇了“卡壳”。在公证处给她提供的需开证明文件上,除了身份证、户口本、档案所在地证明、街道证明、母亲放弃遗产继承声明等之外,还列明要求开具已故祖父母的死亡证明。
“我祖父是1888年出生的人,几十年前就过世了,我连祖父的面都没见过,到哪里去开死亡证明呢?”刘小姐拿着祖父的姓名去派出所查询,但工作人员告诉她,光有姓名,沒有住址和门牌号码,派出所是无法确认身份并开具死亡证明的。
“1945年解放前的老房子,家里的姑姑、大爷等都记不清门牌号码了,试了几次,住址都不对。”刘小姐也曾试图把现实的情况向公证处解释,可工作人员的答复始终是,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以及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如果不能开具祖父母的死亡证明,则从法律上无法确认刘小姐的唯一继承人身份。
“上一辈老人的死亡证明,竟然成了一道过不去的坎儿。”刘小姐表示,“必须试到正确为止,不然就办不了继承。”
分割难:不服遗嘱闹上法庭
“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老人都会把房产平均分割,分割不均也常常造成子女间的纠纷。”一位从业多年的律师杨先生表示,分割难,也是目前房产继承中经常遇到的难题。
杨先生介绍,他就曾经遇到过一个案例,老人在死前订立遗嘱,将房产全部由一位子女继承,因为该子女在老人年老生病期间照料最多。结果,老人过世后,其他子女听闻此遗嘱,表示不服,并闹上了法庭。
“其他子女提出的理由是,老人在订立遗嘱时处于老年痴呆状态,没有行为能力,因此遗嘱内容不能反映老人的真实意愿,要求法院判定无效。”杨先生说,后来由于子女们无法提出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的确切证据,老人立遗嘱时又确有第三方在场,最终法院还是判定遗嘱真实有效。
“对于老人遗嘱真实性的争议,实质上就是对于分割份额的争议。”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爱梅建议,为避免继承纠纷的出现,可以注意的问题是,老人尽可能在生前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写明房屋归属和处理方式。另外,最好要在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对遗嘱进行公证,避免出现遗嘱无效等情况。
而对于老人过世前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房产就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原则上是将遗产在各个继承人之间均分,也允许继承人之间协商划分。
亲人间的协商,可能更有利于解决分割。”赵爱梅表示, “从她个人经验看,协商是很重要的、也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而当法定继承人之间无法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房产继承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执行。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北京晚报》2015.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