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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改革的生态风险及对策分析

2015-06-30杨孔轶姜福云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15年12期
关键词:对策

杨孔轶 姜福云

摘 要:虽然林权改革实现了林业生产利益的调整,然而林权改革的实施也可能导致一些生态风险。这是因为林业有公益林与商品林之分,这两种林业的经营方式存在区别。由于两种林权的物权权利存在差异,流转的权能及其收益也不相匹配。林权改革主要造成以下生态风险:生态补偿缺乏合理,可导致物种多样性减少、滥砍滥伐风险以及公益林丧失风险等。因为林业资源不仅具有经济性,也具有生态性,所以林权改革的实施过程中应强化政府对林改的干预,以及加强决策的参与。不仅要使生态补偿制度得到健全,还应对采伐制度进行调整,从而加强物种多样性的保护,有效处理林权改革所带来的生态风险。

关键词:林权改革;生态风险;对策

林权改革我国重大的农业利益调整,其改革的目标是:使林地承包责任制得到落实,使市场调节机制得到强化,促进森林资源和林农利益的共同发展。但是,林权改革中,林业具有较为显著的生态公益性,相比粮农产业更加重要。林权改革在促进林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文就林权改革的生态风险及对策进行分析,为林业的发展及生态的保护提供重要参考。

1 林权改革所带来的生态风险

林权改革通过各种规范,对林农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这些措施有利于林权改革的进一步实施。然而林权具有较强的复合性,林权改革所涉及的物权以及权利的内容均未得到明确,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研究。目前,林权改革主要目的是对林农的利益进行保护,促进林业的发展。林权改革的实施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然而不能掩盖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其中就包括生态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1.1 缺乏合理的分类经营生态补偿,生态公益林难以保存 林权改革实施商品林与公益林分类经营的政策,分类经营的具体实施,离不开生态补偿制度的有效建立。在林权改革过程中,公益林的生态补偿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生态补偿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一般只注重于重点公益林的补偿。所以,公益林加入了林权改革的市场竞争,出现以下各种问题:第一,重点公益林的补偿资金较少,难以实现较好的生态补偿效果;第二,大量的普通公益林得不到补偿,使公益林失去竞争优势;第三,缺乏商品林与公益林的明确区分。

1.2 滥砍滥伐带来严重的生态风险 林权改革明确了林业产权以及林农自主经营的方式,使商品林的砍伐呈现开放状态。并且公益林的生态功能破坏标准未得到明确,使树木的砍伐基本上由林农自主决定。然而大部分林农缺乏生态保护的意识,片面追求眼前林业发展的经济效益,森林滥砍滥伐的现象十分严重,导致了较为严重的生态风险。

1.3 不利于保护森林物种的多样性 林权改革的实施,给予林农自主经营的权利,也就是说,林农也自主选择所要栽培的树种。然而,林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往往种植单一具有较高价值的物种,导致森林物种的多样性受到挑战。在这种政策背景下,一些生态理念全部遭到忽视,不利于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 林权改革生态风险的应对措施

2.1 建立完善合理的生态补偿制度 现有的生态补偿制度,并不能满足实际生态补偿的需求。现有的补偿标准,也未能使森林的生态价值得到体现。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方面从发:其一,建立严格的生态监测及林权划分监管机制。该制度主要涉及林权划分和审批等事先管理以及林权承包后行为规范的事后管理。通过相应制度的建立,明确一些模糊的概念并且实现林业的承包管理的强化。其二,森林生态补偿的实施,应综合社会、生态与经济三方面的因素进行考虑。我国区域发展具有不平衡性,不仅要考虑基层组织的决策,也要考虑林农的意愿与参与。重点公益林的生态补偿,应采取以下措施得到解决,包括制定参与式下的决策标准、分级分类进行补偿以及不断扩大补偿范围以及提高补偿标准。通过这些措施,使生态补偿更加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全面性。

2.2 建立行之有效的限砍限伐制度 我国林权改革的砍伐限制应进行调整,既要对林农的砍伐进行限制,又不能对林业的发展产生阻碍;既不能过于严格,也不能过于放松。应建立科学合理并且全面的生态保护技术指导制度,使一定区域内的生态功能及结构得到保护。就目前的采伐限制而言,林权改革应对其进行适量放宽,但是同时应加强生态的监测,加强对林农的生态保护指导,使林农采用科学的生产模式进行生产,从而有效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2.3 建立物种多样性的有效保护机制 我国在物种多样性的保护方面,应坚持信息通报、移地保护以及就地保护的国际原则。林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只种植单一的物种,这种情况十分常见,同时也容易理解。然而基于生态保护的视角,林农不应采取这样的生产模式。有关部门应通过物种多样性保护机制的建立,对林农的种植进行规范。在此基础上,加强对林农关于生态保护及物种多样性的宣傳,对林农的科学生产提供必要的指导,使林农充分明确各项措施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与此同时,物种多样性保护机制在建立的基础上,还应得到有效落实,通过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使制度的有效实施得到保障。

3 结语

总之,林权改革的实施,实现了林业生产利益的调整,其以落实林地承包责任制,促进了市场调节机制的强化,实现森林资源和林农利益的共同发展为目的,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林权改革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客观存在的问题,例如改革缺乏合理的分类经营生态补偿使生态公益林难以保存,滥砍滥伐带来严重的生态风险以及林农自主经营所采取的生产模式,不利于森林物种多样性的保护。这些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林权改革的初衷。对此,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合理的生态补偿制度、限砍限伐制度以及物种多样性的有效保护机制,并使这些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同时加强制度实施的监管,从而有效促进林业改革的健康发展。有效解决林权改革下的生态风险,对林业资源及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罗静.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完善[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0.

[2]黄莉莉.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户森林经营取向研究[D].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2012.

[3]姜波.农户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2.

[4]曲云洁.岫岩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5]余柏英.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中农户林业经营投入行为分析[D].江西农业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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