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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引入公开听证的意义

2015-06-30黄昌华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6期
关键词:强制措施公正被告人

黄昌华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制度,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审前羁押,节约司法资源,促进检务公开,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采取检察机关单方面审查的方式,缺少当事人参与和外部监督,有悖该制度设计的初衷。本文认为,引入公开听证制度,可以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适用率,具体理由如下。

一、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不仅承担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同时还具有指控犯罪的职能。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更多的把精力集中于追诉犯罪,而对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积极性不高,基至将羁押当成严惩犯罪的重要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置之不理。在检察机关单方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模式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关押状态,心理充满了恐惧、紧张,很难有自己的话语权,命运只能任由检察机关主宰。引入公开听证制度,可以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发表意见,为自己赢得变更强制措施的机会。同时,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人士等案外人员发表的意见,会帮助不具有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当事人进一步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从而自觉接受审查和审判,减少看守所的管教难度。

二、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主体地位

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创造一个平等对话的机会。被害人通过叙说犯罪过程,听取加害方诚恳悔罪、真诚道歉,以抚平心灵创伤,有利于消除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敌对情绪,促进矛盾解决。同时,听取被害人对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既有利于检察机关做出正确决定,也能够有效避免被害人对检察机关办人情案、关系案的质疑,从源头上预防涉检信访和其他不稳定因素的发生。

三、有利于体现司法权威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程序公正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国外羁押实行逮捕与羁押分离的制度,逮捕只是一种紧急约束或强制性到案的措施。逮捕仅意味着较短暂的羁押,一般在24小时以内,最长也不得超过72小时。在逮捕的法定时间外,如果需要继续羁押,应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交法院,由法官决定是否继续羁押。例如,英国要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24小时后带到治安法官面前,其间警官每隔9个小时还要对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在我国,逮捕和羁押没有明显区分,逮捕即意味着羁押。《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但对后续具体程序规定并不明确,没有赋予当事人申诉权,造成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决定权在检察机关,当事人很难参与其中,出现程序神秘化、控辩失衡化的局面,这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而引入公开听证制度,可以有效防止检察权滥用对人权的侵犯,以公开促公正,使更多的人免受不当羁押,以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四、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公开听证,表面上可能会增加检察机关的时间和精力,消耗司法资源,但实质上却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一方面,关押一个犯罪嫌疑人,需要投入大量的警力、物力和财力,而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增加变更强制措施的适用率,相应地减轻了监管负担,同时还可以有效减小当事人上访概率,减少因处置信访投入的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以公开听证的形式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有效避免错误羁押,从而有效避免高额国家赔偿。更重要的是,人的自由是宝贵的,是无法用价值来衡量的。因此,不能把害怕增加负担作为拒绝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开展羁押性审查的理由,让不应羁押的人失去了变更强制措施的机会。

综上,公开听证是实现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大化的有效途径。实践中,许多基层检察机关对此进行了有效的尝试。例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上海市检察机关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审查的规则(试行)》,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充分体现听证制度在公平公正方面的巨大优势。因此,本文建议,应尽量扩大羁押必要性听证审查范围,在检察机关认为需要或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单方面审查的结果不服提出申诉时,应当及时启动听证程序,以做出正确的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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