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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汉书•刑法志》浅谈孔儒思想

2015-06-25西北政法大学张淑窈

人间 2015年7期
关键词:汉书德治仁爱

西北政法大学 张淑窈

从《汉书•刑法志》浅谈孔儒思想

西北政法大学张淑窈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3-0011-01

法制史是我国的一个既古老又新潮的学科,之所以如此言之在于它的内容复杂涉及年代久远,其之古老显而易见,然而它作为一门学科来进行研究,却又始于现代,故而新潮。正因为这门学科兼具了法律与历史,古老漫长与生机勃勃等特点,才使得法制史在当今法学界与历史界都大放异彩,绚烂夺目。

《历代刑法志》中令我最感兴趣的就是首篇《汉书•刑法志》,班固下笔有神,颜师古注释细微独到,共同为我们展现了有关汉代刑事法制的内容,对此我联想到了儒家文化,此文便是从《汉书•刑法志》浅述一下有关的儒家学说。

一、“仁爱”、“敬让”

众所周知,孔子是儒学的创始人,而儒学在我国甚至与佛教、道教并立为三教,称为“儒教”,一方学说能够成为教派,可见其影响力之深远。这也就是为何现今仍有很多发达国家特设儒学课程,让青少年从小便接受儒学的教育。由此可见,人类对之的研究学习愈来愈盛,这恐怕是孔圣人自己也未曾想到的。其实儒学自董仲舒后,便融合了百家之所长,以法家、道家、阴阳家为要。董仲舒之所以能够使得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不是人们所常念的专制独裁,思想垄断,而是那时的儒学已经对百家取之所长,去之所短,是而能够成为封建社会千百年以来的正统思想。而在《汉书•刑法志》中涉及到的儒学,我认为大体上是孔孟之儒。

“仁爱”是孔子的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起到了总纲的的不可替代作用,《论语》中有499段文字,其中谈论到“仁”的问题就有58段,可见其之重要。孔子的“仁”有四种:一切美好的品德谓之仁(仁德)、志士仁人的行为谓之仁(仁士)、爱人和泛爱众谓之仁(仁爱)、实现仁的方法途径谓之仁(仁道)。上述摘抄自《汉书刑法志》的一段原文只提

二、“德主刑辅”

《汉书•刑法志》记载:“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天下既定,戢藏干戈,教以文德”。由此可见,单纯用仁德治理国家,以求保证一方安定还远远不够,于是刑罚应运而生。说到君主之治,与前代暴政大有不同,“德治”是孔子首倡的,这也同源于他的“仁爱”思想,两者相互照应,异曲同工。

在孔子看来,刑罚的教育效果并不如德教,刑罚只是对犯人肢体上实施惩罚,但是统治者并没有意识到决定人行为的往往是意识,当犯人受刑后,他的思想只是惧怕,但当他再度被生活现状所逼迫时,恐惧是战胜不了内心的求生欲、求利欲等,所以能够从意识上改善本质的就只有德教,用礼德感化教育,才是孔子认为的根本。孔子也并不是一味只讲求仁爱德治,他对待德刑的关系上早已给出了定论即“德主刑辅”,《汉书•刑法志》记载的孔子的言论之“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即用刑罚和政令这种强制手段来威慑臣民以达到安治国家的目的,却只能使人民基于对刑罚的恐惧避免犯罪,却不能使人民感到犯罪可耻,这不是根本;只有以礼德为治,才能使人民有羞耻之心,认识到事物的本质,从内心归服。这不难看出孔子强调的是礼德,次之才是刑罚。

三、“先教后杀”

我们知道,汉代的肉刑不但其残忍程度令人毛骨悚然,执行方式也充满着残酷和血腥。无论从哪方面好像都与孔子倡导的儒家德治仁爱背道而驰、格格不入。然而,这是没能深刻理解孔子“先教和杀”思想的表现。《汉书•刑法志》中“缇萦上书救父”故事,虽然表面上是文帝因缇萦上书而全方位“除肉刑”,即主要以笞刑取代墨、劓、刖等割裂肢体之肉刑的刑罚,基本终止了中国自古以来酷烈的至残刑罚。景帝时又下诏“改磔曰弃市,勿复磔”、“死罪欲腐者许之”、“当弃市欲斩右趾者许之”,即允许死罪犯选用他刑代替死刑。其根本原因就是肉刑过于残酷,与人道毫不相关,把犯错的人一概论死,丝毫没有令其悔过重生之意,这样不仅无德武断,更是对国家的统治有弊无利,文帝正是看到了夏启武纣之残暴亡国,才会作出废除肉刑这名扬千古的一举,对推动汉代刑罚由野蛮走向宽缓作出了贡献,是中国法制史上跨跃式的一大进步。肉刑的废除在我国的历史上有着不可磨灭的意义,其后不少臣子上书请求恢复肉刑,幸而都是无疾而终。肉刑的废除必是历史的潮流,这点毋庸置疑。但废除的只是残酷不人道的肉刑,对于普通必要的刑罚还是有其用处的。

《汉书•刑法志》记载孔子有言:“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善人为国百年,可以胜残去杀矣。”其实,孔子也承认刑杀的必要性,他讲究仁善可以治理国家百年安定,这是胜于虐杀的,由此可见,孔子也并不反对必要的刑杀。先教后杀是孔子的理论之一,他反对不教而杀,认为“不教而杀谓之虐”,等到实在不得已的话,孔子也并不反对“深于用法,果于杀人”,这一点从孔子为司寇七日而诛杀少正卯可见一斑。所以说孔子是很理智客观的,教育不得时再刑杀以除害安民,国家才可大治。

四、“复礼慎刑”

汉朝后期虽然并没有恢复肉刑,但是对刑制的多番改革,把受肉刑转为直接受死刑,“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犯人确实不被肉刑所折磨,但是连生存的机会也丧失了,也就自然而然失去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了,这显然不是废除肉刑所要带来的效果。一个时代的司法好坏要看两个方面,一是“法典”本身是否过严或过宽,二是执法者是否严格“奉法循理”,照章办事。在这两个方面,孔子一再强调复礼慎刑。对此,《汉书•刑法志》亦有言:“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今汉承衰周暴秦极弊之流,俗已薄于三代,而行尧舜之刑,是犹以鞿而御馯突,违救时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这是在讲,对于刑罚的变革带来的一些弊端,肉刑虽废,死刑愈盛。所以我们要复礼慎刑,慎重对待刑罚,既是对法律严谨的尊重,又是对人性从善的救赎。

对于“礼“,孔子是继承了周公的“礼制”思想,,他主张为国以礼,但它又提出要对周礼以及旧法有所改动。“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代可知也。”孔子对周礼的损益,在于它提出了“仁”的学说。?我们前面所论述的孔子的仁爱引出了他的德治,又从德治过渡到了德主刑辅,又讨论了先教后杀的必要性,最后论述了“复礼慎刑”,文尽于此,我认为“复礼慎刑”即“复仁慎刑”,这基于对于《汉书•刑法志》的理解似乎是更有说服力的。当然这也只是我的浅陋之偏见。

本文是从儒学的角度浅谈《汉书•刑法志》,所以我就用我的浅薄有限所学阐述了我的观点,不尽之处太多,甚至有些极端偏见,但是也出于对法律史的热爱,更用心拜读了班固笔下的汉书刑法志,我的读后感就是这些,希望能够得广大读者的指正批评,我会虚心接受,用心改正。

作者简介:张淑窈,河北秦皇岛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3级法律史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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