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贾谊的法律思想及其当代启示
2015-06-24袁野
袁野
摘要: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对今天法治中国的建设应取路径的意义,极其恰切。纵观贾谊所处的历史时代与当代中国所处的历史时期,二者应属于相同的历史相位。无论是今日法治建设的现实环境抑或是时代背景,亦不论外部环境或是“国际”背景,今天与贾谊所处的时代多有类似之处。贾谊于汉初之时,看到先朝因先进的制度而统一天下,因而主张刘汉王朝“重法”;同样,他从秦亡的教训中又看到仅仅依靠法律,很难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故而提倡“隆礼”;针对汉初内部社会矛盾,积极主张“削藩”、“爱民”。今日之中国,与贾谊所处的内外矛盾的时代背景,再现惊人的相似一幕。中国若恢复威服四海的泱泱之势,必以先进的法律规制社会;但又绝不可“言必称希腊”,应在法治建设中回归中国法律文化,重视中国的民族传统。今天中国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无不需以法治之。所以,中国法治建设应该重视贾谊法律思想对当代的昭示及镜鉴意义。
关键词:贾谊;法律思想;法治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5.03.01
历史是现实的一面镜子,今天的现实是历史合乎逻辑发展的必然结论。研究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路径,不可能脱离中国自身的历史、现实,也不可能割裂现实与历史的脉络联系。纵观历史,建设当代法治中国,作为制度器物层面的法律,其属性中的重要方面,当然必须具有民族性。法学研究的任务之一,就是应该萃取民族法制历史的精要元素,植入今天的法治之中。在浩瀚的大中华法系历史演变中,就贾谊生活的西汉初年与当代历史两个纵断面各自的背景而言,贾谊的著作中体现的法律思想对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参照意义。
贾谊作为生活在汉初的政论家,其生活的年代为公元前200年—公元前168年,系儒学大师荀子的再传弟子,名噪汉初,是当时著名的儒学大家。清代儒学大家庐文弨高度评价为“两大儒焉”之一。因贾谊特殊的才华,使其成为文帝身边的问政博士。纵观汉代及后世中国法律儒化发展的脉络与模式,贾谊的观点和主张确实对当时的政治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当然对法律制度的安排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后世法学者得出结论:贾谊对汉代法律、制度的嬗变起到了很大作用。
贾谊不仅生活在由秦转汉的历史巨变时代,而且博览诸子学说之群书,因而可以对秦末历史以“过来人”的身份,通过客观、真实的描述而获得近乎不“失真”的感受,对那段历史比后世研究者更有深刻的观感、“体察”和认知;加上被刘汉皇家重用,先被征召为博士,后又被任命为太中大夫(文帝欲擢升为公卿之职而被众权臣妒忌阻挠而作罢),作为文帝身边“红人”,其对文帝的影响当可想见。
贾谊在朝中时虽然未执掌实际权力,但文帝对其的倚重和信赖,使贾谊可以获知朝廷中较为具有全局性和机密性的朝政。他既有对各学派的著作研究的理论,又亲历刘汉王朝的建立、发展,他的诸多思想、见解、著述,对当朝及其身后的汉代法律制度的完善及汉代法的儒家化都起到了发展和推动的作用。其法律思想对汉代法律制度的走向,特别是法律儒家化的制度框架——如果抛开对制度价值的评判——封建制度得以维持二千余年的结果看,贾谊的法律思想对秦转汉后的立法改造及封建制度的维护意义深远。
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虽与朝代更替在性质上迥然相异,但从贾谊的生活年代与现代的历史地位比较而言,我们确实是处于与贾谊时代雷同的衔接相位区间。在法治建设中,借鉴贾谊法律思想映照的汉代法律发展的意义,对今天的法治建设应该具有现实的昭示与镜鉴。以史为鉴,我们今天也应该在贾谊法律思想的昭示下,探寻出让我们所建立的制度得以顺畅发展的法律路径。
本文拟以贾谊的法律思想所映照的时代特征入手,以历史比较的方法,不揣浅陋,希图在理论上探究贾谊法律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的昭示意义。
[HS(3][HTH]一、贾谊法律思想的内涵
[HTSS][HS)]
贾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著作集《新书》中,后世《汉书·贾谊传》对他的法律思想亦有总结性概括。总体上说,贾谊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新书》开篇的《过秦论》及《政事疏》或称《治安策》、《大政》等篇中。由其文分析,贾谊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两个层面:
其一,是对先进制度的认可与倡导。其二,是对秦国及秦朝法律不合传统文化的修正与主张向传统回归。
在两个层面之下,其法律思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袁 野:论贾谊的法律思想及其当代启示
(一)积极主张立经陈纪的“重法”思想——对先进制度推崇的法律思想
从贾谊的《过秦论》等政论文中,我们可以窥见其“重法”之一斑。正如他文中所推崇的秦孝公任用商鞅“内立法度,务耕织,修守战之具,外连衡而斗诸侯。于是秦人拱手而取西河之外。”后世“惠文、武、昭襄蒙故业,因遗策,南取汉中,西举巴、蜀,东割膏腴之地,北收要害之郡。”可见其对法律治国功效的认可,亦可窥知贾谊对先进的制度的认识与重视。因而积极主张汉主在治国方略上,应推行法制。实际上,汉初在体制上确实是因循秦制。贾谊推崇追求法制的效果,在先进制度框架下呈现的是:“法立而不犯,令行而不逆,贯高、利己之谋不生,柴奇、开章之计不萌,细民乡善,大臣致顺,故天下咸知陛下之义。”“权势法制,人主之斤斧也。”由此可见贾谊著文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向汉主传输重法思想,以便在朝廷建立法度。
(二)强调礼义的“隆礼”思想——对传统文化回归的法律观念
在贾谊看来,秦之国强在于先进的制度,法律是先进制度的支撑;而强秦却在统一天下后把法制作为唯一的治国手段而历二世灭亡。今天看来,虽不能说秦亡纯属法制之过,但贾谊却从此历史变幻中敏锐的窥见,单纯依靠法制治理朝政是不足以维护国之长治久安。若想使刘汉天下万世未央,不仅要靠法律制度规范民、臣,还必须回归秦之前自商君而始的文化传统中所奉行的礼。
贾谊回归传统礼制的治国理念,在其思想认识中,礼与法在治国手段上互为表里,在治国方略上甚为推崇礼的教化作用。
他认为礼可教化臣民、止奸于前,法则为事后追索惩罚,故积极倡导以礼为先的“礼法”结合主张。这一主张,在《过秦论》中即有体现,他在文中既强调强秦崛起的过程中,法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文章的后部则又指责秦之苛法激起民怨而致二世而亡,以此论证仅靠法律手段治理天下的不足。在《治安策》中,其礼法结合思想至为明确。贾谊通篇以忧虑国车为要旨,在文章前部强调汉主需重视法制,后部则以“三世”凡历六十世而秦却仅历二世即亡做比:“夏为天子,十有余世,而殷受之。殷为天子,二十余世,而周受之。周为天子,三十余世,而秦受之。”究其因,则为“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之故。
贾谊在历史长河中拮取具体兴衰事例,以此力谏汉主推行礼教,疾呼“为人主计者,莫如先审取舍……人主之所积,在其取舍,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在此文中,其礼法结合的思想表达的淋漓尽致。
笔者愚见,贾谊的隆礼的法律思想是对周公以降之氏族宗法国家治理结构的恢复以及对秦自孝公以来法制思想的修正——秦据之地是与西北少数民族杂居的大片区域,那里民风彪悍,非峻法苛律无以规矩秦国内之民众;而周核心区域诸国之民,更适应周公以来的氏族宗法的“家、国、天下”治理模式。其主张是以史鉴今,倡导治国理念向传统的回归。
(三) “以民为本”的“民本”思想——借鉴秦二世而亡的教训、回归儒家传统的重民思想
贾谊耿耿不忘且念兹在兹的就是进言汉主:汲取强秦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禁忌暴政,恤民、爱民。因为儒家亚圣孟轲就说过:“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强秦不仅并吞六国,而且以其余烈使“胡人不敢南下而牧马,士敢弯弓而抱怨?”如此强大的帝国,历二世即亡,究其因,在贾谊看来,除秦帝废礼之过外,严刑苛法即其为政之失,若想长治久安,必须恤民、爱民,让百姓衣食无忧。因而提醒汉主“民不足而可治者,自古及今,未之尝闻。”无论历史的真相如何,但在史学家司马迁的史书中对这一历史片段亦采贾谊的观点,给予前述定格。故司马迁陈述这段历史时才极力凸显秦之峻罚而不恤民致氓隶揭竿——陈涉举事时言“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 司马迁与贾谊无疑持同一论断,并且代代传袭这一观点,以致后世之人亦感慨“亡秦者秦也,非天下也。”贾谊认为苛法即视民为寇仇,就是不恤下民,这样,不仅误国而且瞬间即可失天下。因而告诫汉主“与民为仇者,有迟有速,而民必胜之。”祈汉主务须爱民。
在论述了轻民害国后,贾谊进一步做好了上疏直陈汉主应体恤百姓理论的铺垫,以便在他的法律思想中贯穿儒家“民本”思想,进而劝说文帝在施政、制法时充分虑及其“民本”主张。
作为荀子的再传弟子,贾谊承继了孔丘、孟轲的“民本”思想传统,主张统治者应恤民、爱民,所以在法律理论中显示出明确的“民本”意识,进而献言汉主“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指出“所重民、食、丧、祭”,“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倡导“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故夫民者,弗爱则弗附”“故夫为人臣者,以富乐民为功,以贫苦民为罪。故君以知贤为明,吏以爱民为忠。”
(四)加强中央集权、削弱诸藩——儒家天下归一的传统法律主张
贾谊积极劝说文帝加强中央集权,削弱诸藩势力。当其时也,朝中诸臣,贾谊最先看到同姓诸侯王势力膨胀、危及中央政权之险。从贾谊离世之后十四年便发生“七国之乱”造成的社会危害的史实看,贾谊的政治眼光和敏感度与历史的发展脉络是一致的,后世的史实也恰恰证明了其从法律制度上削弱诸藩势力、加强以皇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对维护制度功效的正确。
在文帝治理下,西汉出现河清海晏之盛世,但贾谊却敏锐地觉察到藩王对中央权力的危害。从理论上说,以当时贾谊的见解,他认为诸藩与中央的关系在体制上非儒家的天下“一”的传统理想状态。在儒典中,有“孟子见梁襄王……天下恶乎定?曰:定于一。”之篇,贾谊秉承了儒家在国家体制上主张的是“一”理念;在当时的现实中,也出现了藩王背离朝廷中央的客观情况。故贾谊积极主张“削藩”。
贾谊为劝文帝削藩,上书陈述中央与诸藩之间的关系,已经危险到“夫抱火厝之积薪之下而寝其上”,尖锐指出藩制之害。“若此诸王,虽名为臣,实皆有布衣昆弟之心,虑亡不帝制而天子自为者。擅爵人,赦死罪,甚者或戴黄屋,汉法令非行也。虽行不轨如厉王者,令之不肯听,召之安可致乎!幸而来至,法安可得加!动一亲戚,天下圜视而起,陛下之臣虽有悍如冯敬者,适启其口,匕首已陷其匈矣。陛下虽贤,谁与领此?故疏者必危,亲者必乱,已然之效也。其异姓负强而动者,汉已幸胜之矣,又不易其所以然。同姓袭是迹而动,既有徵矣,其势尽又复然。殃祸之变,未知所移,明帝处之尚不能以安,后世将如之何! ”
贾谊虽然在治国方略上重礼,但在削弱藩王权力的手段上,却主张对影响中央权力的藩王,依法严厉处罚,完全承继商鞅。“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刑损;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12]50——此即法家主张的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12]59他以屠牛坦杀牛作喻,力劝文帝“权势法制,人主之斤斧也。今诸侯王皆众髋髀也,释斤斧之用,而欲婴以芒刃,臣以为不缺则折。”极力主张以严厉的法制来强力卸载诸藩王的权力,以使皇权之于天下真正实现“令海内之势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从,诸侯之君不敢有异心,辐辏并进而归命天子”的状态。
贾谊在广论内政之时,并未忽于外患,而是直陈汉主“今不猎猛敌而猎田彘,不搏反寇而搏畜菟,玩细娱而不图大患,非所以为安也。”呼吁汉主“行臣之计,请必系单于之颈而制其命,伏中行说而笞其背,举匈奴之众唯上之令。”贾谊主张安内的同时,积极请求汉主攘外,以禁外侵。
由上可见,表现出贾谊以法钳制藩王权力、维护中央集权以及制御外敌、巩固王朝统治的鲜明态度。
[HS(3][HTH]二、贾谊所处之西汉与今日我国时代背景之类比
[HTSS][HS)]
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虽然不是像由秦转汉的朝代更迭般剧烈,但结合国内、国外的时代背景看,今天的国际、国内矛盾纠结缠绕。自建国至今仅仅60多年,从历史的纵断面看,以今天历史进程的速度与西汉相较,今天的时代与贾谊所处汉立初年具有多方位的可比性。
(一)汉初与当代的内部矛盾比较
第一、在汉初朝廷内部,当其时不仅“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法度抛荒,自官吏以至于百姓行为均有失范。朝堂之上一众文官武将特别是武将们,皆与刘邦一同出生入死,兄弟相呼,如易中天“说三国”所描述各耀功绩、刀斧剑戟直往朝堂木柱之上砍削刺戳,其乱哄哄。在各王国与朝廷关系上,从前文引述可以看出,实力较强的诸候王国对抗中央政府,尾大不掉,使得朝廷政令无法有效执行,政局近乎飘摇。经过秦末及楚汉之战,天下民生凋敝,虽经汉初即行休养生息政策,百姓生活处于无聊赖之窘境。贫贱的百姓,食不果腹,无从谈“知礼节”之行为。始皇帝虽灭六国统一器物层面的车轨衡度,而形式上却未能天下一统,诸子百家的思想在社会上依然纷扬,社会思潮多源。
第二、在今之时,虽经30多年来的立法大发展,距离完备、协调的严谨法律体系的法治要求依然遥远;立法体制上的部门立法、各部门法之间法条冲突现象普遍存在;高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突出;违法官员层出不穷,作奸犯科却逍遥法外者遍布市井,官员犯罪一个比一个严重却罚不当罪。此种状况,自源头严重破坏法治!此种情形不仅是法治的混乱,而且导致本就欠缺法意识的国民更加视法律如草芥。法律虚无主义、甚至蔑视国家法律的全民观念甚嚣尘上。当今情形,比汉初形势无不及而多过之。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与制衡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伊始至今,都没有能够很好的解决,“统”与“放”的关系无法和谐,中央政令无法通达甚至法统不一情形司空见惯,尾大不掉现象屡见不鲜。
今天,我国经济上的乱局则危如累卵。经济方面存在的问题不仅是发展,而且国民生存环境的极度恶化——环境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并导致雾霾、资源破坏导致资源枯竭、贫富急剧分化导致相对贫困加剧、财富过度集中导致社会大多数人的贫困化日益严重。泡沫经济尤其是房地产泡沫的畸形发展,既掏空了民间积蓄,又使经济结构极端不合理。百姓对此怨声载道!
今天我们面对的是利益多元化基础上的多种思想意识,多元价值观。比起汉初虽有诸子学说行于其世而传播困难的情形,而今则是信息高速使得各种价值观可瞬即传播全球。人们诉求多元化,思想意识多变、多层次、多视角,信仰多元化,各种思想碰撞、激烈对决。特别是近三十年来,中国社会思想既失核心更无主旨,思想界之乱,其状纷纷。传统文化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造成人们举止无所适从,行为失范,整个社会民众信用崩塌,人人生活在不安全、不安宁状态之中。
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认为,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中心,首先其威信和公信力在不断下降。一些政府机构或部门的工作人员胡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及腐败现象比较严重,甚至一些涉及民生的公共政策,与老百姓的愿望渐行渐远。再者是现在中国的公共机构出现了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现象,不是个别人,而是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把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的现象相当严重。第三就是我们现在学术界出现了“理论的不在状态和现实的不在场”现象。另外,80、90年代人极强的自我意识、自主意识与较低的政府治理水平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社会结构性紧张表现在:一是利益结构的紧张,特别是贫富分化的加剧;二是制度结构的紧张,即到底采用何种政治制度;三是文化结构的紧张,人们行为失范现象比较严重,社会危机在大规模向个人心理危机转移。在发展的新时期新阶段,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发生了剧烈的碰撞,中国正在由一个“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移,但是“陌生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道德和行为规则我们还没有建立起来;最主要的是中国社会存在价值结构的紧张,这主要表现为资本主义价值、社会主义价值和中国传统价值三者之间的冲突 [13] 。
正如竹立家教授所说,我国社会现存几种社会风险和社会结构性紧张。在笔者看来,已不是“紧张”可以名状,其程度已临深渊,已不可再行发展。国内极端民族分子在新疆、西藏受西方敌对势力的蛊惑、支持,多次举行恐怖暗杀,藏有流亡达赖、新疆“东突”组织企图分裂祖国。凡此种种,无不显示我国国内的重重矛盾、困难和危机。如不能审慎对待并妥善应对、处理,则处处捉襟见肘。
(二)西汉面临的外部矛盾与我国当代处境的比较
汉初所处“国际”环境与今日中国之外患较,其复杂、多变虽不可同日而语,但仍有一定意义的可比性。汉代与今日之世界比,同样面临外患之忧。
第一,上溯自战国甚至更久远的年代以至西汉初年,北方强悍的游牧民族匈奴常常袭扰北部边陲,历代设防匈奴袭扰皆为朝堂大计。所以自汉立国便时时面临被匈奴侵略之外患,北部边塞需处处防范匈奴的掳掠侵袭。因而,固国强兵、抵御外侵成为西汉朝庭为政的重点。有汉一朝,北部边陲对付外侵从未间断。而西汉新国初立,匈奴的进犯当然会更加有恃无恐,边患自然长存于汉帝心腹。
第二,当代中国与西汉时相较,所处国际环境则更加复杂。
目前,我国强敌环伺、边患频发,海权争斗愈演愈烈,陆界争执此起彼伏;除直接的军事、准军事斗争外,我国与各国之间软实力的竞争——文化之战、人才之战更为隐蔽和剧烈;经济上的贸易虽不见硝烟却场场为殊死之搏,金融领域的明暗争斗夜以继日;网络战、信息战分秒不停。西方国家对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进攻从未停歇,文化渗透变本加厉。东亚的日本、东南亚菲律宾、南亚越南、印度等国在美国的撺掇和暗中支持下,对我国包围堵截,遏制我国的发展与崛起,致使我国不得不腾出大量精力应对外部的挑衅与袭扰,难以全力投入国家建设、民族复兴大业。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唯我们潜入历史的长河中,才可能把握历史跃动的脉搏,才有可能把握历史前进的正确方向,才能勾勒未来的蓝图;特别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先进制度的法治国家,必须从中国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出发,从中寻找支撑、吸收营养,否则实现这一宏大的社会工程将是难以想象的。中国的法治路径应当如此,纵观西方的法治历史,也未能摆脱这一宿命模式。
我们不必讳言当代西方法治的先进,但也绝对不能就此否认今天西方各国先进的法律依然是其各自国家历史合乎逻辑的发展。从西方近代的发展看,颠覆欧洲大陆封建制度的文艺复兴,对资本主义的胜利及其制度的确立发挥了先导性作用。然而,先于文艺复兴300年且又伴随了文艺复兴运动百年之久的罗马法的复兴,在一定意义上说,这一历史脉络让我们清晰地看到,开创并奠定了资本主义制度的法律历史沿革。
由西方情形看,法治发展的历史路径不仅中外一体,而且相互融通。中国作为五千年文明的泱泱大国,中华文化泽被东方;中华法律延及周边亚洲国家,形成恢宏的中华法系文化巨圈,其影响之大世所瞩目,其文化价值及对这个现实的观照意义不仅深远而且历久而弥新。因而,从中国法律历史中挖掘建设法治国家的元素,对法治建设意义宏大。
[HS(3][HTH]三、贾谊法律思想对当代我国法治建设的昭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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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有历史背景可比性的不同时代,我们当然可以借鉴前人治国之策。这一观点,凡有史学观念的人大概可以认同。那么,贾谊的法律思想所蕴含的法精神之粹对我国今天的法治建设无论是路径方面还是法律应该关注的问题都应该具有昭示的意义。
首先,“重法”、“隆礼”的思想脉络。历史发展至今日,依法治理国家成为全人类普世价值的制度支撑。贾谊“重法”的思想昭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应该成为今天我国的全民共识。挖掘贾谊“重法”思想的基础,我们可以获知贾谊法律思想的大致脉络。贾谊生活的时代,社会中各种关于秦汉的流传应是较为“原始”的——未经史学家筛选和修正的较为客观真实的。这就为贾谊能够在捕捉到翔实且客观事实信息的基础上,对秦的兴衰历史作出他自己的评价并获取对社会较为深刻的认知。
今天观之,无论秦政的得失优劣,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秦作为战国群雄并起经数年的杀伐征战,而后形成的争霸七国之一席,无论是在残酷征战中的崛起,还是后来灭掉六国一统天下的霸业,都是在法家思想理论的指导下获得成功的。
贾谊不仅获得了翔实的历史史料,对之有深刻的认识,并且也对此做出理性的分析、客观的判断。贾谊深刻地认识到,在法的理性光辉的照耀下,秦国经济快速发展,制度作用灵敏,国力日渐强盛。秦之霸业有赖于秦孝公至嬴政,历代秦王重法且厉行法制;法制史典籍中证明了秦代的法律非常完备、先进,完全可以证明其制度的先进。虽然当时六国感受到了强秦的凌人之气,采用六国联盟的“合纵”之法,企图抵抗强秦的侵略。然而,他们落后的制度和薄弱的国力已经无法阻挡强秦对他们的吞噬,六国的灭亡完全在义理之中,是先进制度对落后制度的胜利。贾谊当然也可以认识到,法的理性制度可以富国强兵,自然向文帝上疏献策,力推法制,以尽人臣之责。在主张法制的同时,贾谊深刻认识到单纯的、完全依靠法制治理国家的不足,因而主张恢复秦所忽略的周公以来与民族氏族结构相适宜的礼制。贾谊自既“重法”又“隆礼”的治国理论,在笔者认为,究其因在于贾谊在立法的主张上,既要刚性的“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之法,又要在一定程度上回归周公以来几百年民族传统的柔性之法——“礼”。其实,礼作为奠基于氏族、宗族之规则,从庙堂层面说是规范各宗族金字塔尖——族长间在国家层面的法律;在江湖则是规范各宗族内部的家法,并且更多的时候表现为家法。
笔者认为,在中国家国一体这个意义上,法与礼在国家治理上互为表里、并无二致。差别仅在于法如火严,由政府执行;礼如水柔,生杀掌于家族长。法与礼表里互动、严慈相济、富有弹性的结构,不仅让封建制度得以维持二千余年,而且无数次王朝更迭却无出其轨,这一点在人类法律历史上是一个奇迹。贾谊“隆礼”法律思想不仅渊源于周公及儒家将之吸收为学说内容,笔者认为是对传统文化、习俗的回归,是向更富礼文化所显示的民族性的回归。对于同仁不言而喻的是,周公之礼在黄河流域成为民风,是氏族制下的民族结构所奉行的规则,因其富有脉脉人情,人们不仅习惯,而且易于遵行;而秦所处区域民族杂居、民风彪悍,需严法统御,且法具有挤压他方空间的扩张性。所以在秦地成功地富国强兵,统一天下;但该治国方略在其他六国中不具“普世性”,在六国百姓中成为近乎虚设且不被接受的规则。笔者拙见,以背离甚至不契合民族性的规则规范其行为不仅无效,而且只能遭到抵制、抛弃。贾谊在这些方面的思想精髓,是我们今天法治建设中,尤其应予借鉴的核心内容。
其次,贾谊的“民本”思想是诸子百家多数人的传统主张,只不过儒家对此更加重视;维护皇权的法律思想,完全来源于儒家孔孟之道天下“定于一”的传统意识。前文已引述贾谊承袭的孔丘、孟轲诸多关于恤民、爱民之论述,孔子甚至以“君子远庖厨”来宣扬仁爱主张,这些无非是战国以后诸家学说在不同层面表达出的重视百姓传统思想。因此笔者认为,贾谊法律思想中的“民本”及中央集权体现的是在治国方略上主张由汉初“无为”的单一的老子思想向传统的积极进取的民族传统意识的回归以及对前朝——秦及汉初施政不足的偏离传统之校正。
以上两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贾谊法律思想的精髓在于:其着眼于主张传统性、民“族” 性——“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华夏民族之特性;因此,我们在总结前人经验时需着重思考历史传统和长期以来形成的民族特性。
贾谊的历史传统及“民族性”的法学观点,其二千年后的胡果和萨维尼创立的历史法学派则与其有灵犀互通之工。
萨维尼在论证“实在法的起源”时谈道:“可以看出,法律已然秉有自身确定的特性,其为一民族特有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体制……此种法律与民族的存在的有机联系……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最后,随着民族对于其民族性的丧失而消亡……罗马法中,很容易看出体现反映民族意识的基本内容” 萨维尼在论述“罗马法”时谈道:“罗马法固守悠久传统,而又不会作茧自缚……一旦一种新的形式形成,立刻即与旧有的传统形式相结合,而着力与后者的稳定与完善。”在立法、司法中要态度明确而决绝的体现这些内容,但需强调的是,“公正、民主、民生、和谐”的内涵不是西方人定义给我们的含义,是我们秉承历史因袭而作出。
我们在现行宪法中的表述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但在法律体系所显示的部门法制度中,其基本的价值因素体现欠缺,如竹立家所说,“在现实中,社会主义的价值因素在我们现有的制度体系里面可以说体现得不是很完美,结合得不是很紧密。换句话说,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中,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或价值,就是通过宪法变成社会主义的制度内涵的,我们说社会主义的现实和制度层面,就按照社会主义宪法原则展开和实现的。”然而,现实的立法、司法实践对这些应然的状态表述、体现严重欠缺,因此,在将来的立法、司法中都要强化这些方面。
面对西方鼓吹的 “民主”这一所谓普世价值,我们可以在法律上明确予以抵制。目前国家最高领导人宣称的“几个不准”既是民族自信的表现,也是对“宪政”思潮的回击。依笔者之见,应将此宣称列于宪法条款。因为“民主”是一种政治生活方式,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传统的族群不可能统一适用。鱼游水,猴上树,各种生存方式都是种属的特定秉性;所谓普世价值只不过是强势族群对他族的侵凌与挤压,既然说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同样不存在普世价值。基于民主之上的“人权”历来是西方用来打击、侵略别国的借口。在一次次的国际事件中,让“世界忍不住思考一个常识性问题: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到底是虚无缥缈的‘民主概念重要,还是实实在在的生存和发展重要?是被外来话语体系渲染的‘人权原则重要,还是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重要? ”
基于此,我们的法治完全可以开宗明义,建设基于本民族传统的制度、法律。毋庸讳言,当代的信仰危机日趋严重,如何重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增强民族凝聚力,是教育制度立法应该关注的焦点。回想贾谊之说,他认为“太子之善,在于早谕教与选左右。夫心未滥而先谕教,则化易成也;开于道术智谊之指,则教之力也。若其服习积贯,则左右而已。夫胡、粤之人,生而同声,耆欲不异,及其长而成俗,累数译而不能相通,行者有虽死而不相为者,则教习然也。”
我们这些年,教育的失败成为全民共识,失败的外部直接表征即信用体系崩溃、优良的传统道德规范荡然,除了金钱,国民信仰空白。如此严峻的局面,难道不需要我们自省、反思?贾谊在久远的年代即重视教化,而今天我们却恰恰有失于此,如不能即刻在立法上重视这一问题,不远的将来,国民几无有德之人!
第二,在经济上,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采用经济扩张方式,已经使社会利益分配发生严重倾斜,造成绝大多数人在河里仅仅摸到的是石头,而少数人利用特权或依附特权“摸”到了大量“黄金”、“白银”。“ 2013 年6 月社科院一个报告中显示,中国现在5% 的穷人占国民财富的0.1%,中国5% 的富人占国民财富的23.4%。换句话说我们贫富差234 倍。”这种人为的过分的社会财富分配的差异,已经不能再继续维持下去了。否则,不仅是支撑制度经济根基的“民众”不再愿意接受,制度行将崩塌,而且,执政党面临形势更加严峻的抉择——变质或丧失政权。
立法不仅要注重现代治理方式上财富的分配,更要有立法保障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生活产品质量标准——食品、药品、日用品的质量监督与管理之法,以免民众对政府的信誉及执政能力的信任度进一步滑至谷底。
因此,我们的法治建设必须顾及民生,若无法达成此种立法要求,我们会愧怍于两千二百年前的贾谊对民生的关注。
第三,三十多年来的利益多元化、利益追求手段的多元化及唯利益获得多寡作为衡量人们成就的标准,致使道德、文化领域“学说”之乱已迷人眼,各种主张、观点沙泥俱下,人们在目不暇接的视觉疲劳之下,无人再对这些予以审视、辨别,绝大多数人包括高层领导对各种不正常现象听之任之,进一步使社会信仰危机加剧,社会核心价值、主流文化不张,毒害社会的文化歪风大行其道。因此,在文化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安排上,应鲜明维护核心价值和优良的民族文化传统,弘扬优秀的民族文化,以此挽救信仰危机,拯救全社会业已崩溃的道德体系、信用体系,坚决抵制、打击文化、道德上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以法律之维重建道义民族之魂。
先进的制度是国家兴旺的保障,创造先进的制度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价值目标;中华祖先在先进制度的创设上,曾经遥遥领先于世界;今天的民族复兴与崛起亦有赖于此。站在祖先的肩头,如果我们全党、全社会能够重拾民族传统、文化中法律之精粹,在立法、司法方面契合今日之现实,积极探索,创设出当代先进的法治中国便指日可待。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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