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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络受骗的类型、原因及对策研究

2015-06-2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湖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关键词:行为人诈骗当事人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2.湖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大学生网络受骗的类型、原因及对策研究

肖 谢1,黄江英2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2.湖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理论界对网络诈骗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网络的特殊性上,对诈骗区域和受骗人特点研究不多。校园网络诈骗事件层出不穷,已经成为侵犯大学生财产安全的一大毒瘤,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大学生信息容易泄漏与网络诈骗行为的密集覆盖,大学生涉世不深与网络诈骗手法多样且周密,大学生多种需求与网络诈骗投其所好,大学生的大多数沉默与网络诈骗的难以根除。当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网络诈骗作专门规定,作为学生生活学习主要场所的学校,应从手段、行为方式、财产属性和对象上对校园网络诈骗进行类型化区分,采取有针对性的手段予以防控。

网络诈骗;大学生;信息泄漏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应用融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正如Misha Glenny在《网络黑帮》前言中提到的英国网络案例,英国皇家检察署对某黑客下达了“预防犯罪令”,要求其每周登录互联网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对此,这位黑客的辩护律师在听证会上慷慨陈词:“在我的当事人服刑期满之时,世上将很难找出可完全脱离互联网的人类活动,试问届时我的当事人又如何能过上正常生活?”[1]前言的确,在当前的网络信息时代,尤其是对走在科技应用前沿的大学生来说,脱离了网络将是极为不正常的。但与网络便捷相伴而来的还有潜藏在黑暗角落的网络诈骗行为,这种行为极为隐蔽难以捉摸又具有很大破坏力,“在真实世界中,我们会记得关窗、锁门,加上各种防盗措施,上网时,我们却很少主动防御,因为网络中的危险不像凌晨两点的治安糟糕地区那样明显。”[1]卷首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于网络信息系统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大学生网络受骗则是针对大学生这一特定主体发生的网络诈骗行为。2014年2月27日,中央成立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从国家战略层面加强了对网络安全维护和信息化建设发展,但目前还没有针对网络犯罪的专门的法律法规。近年来,大学生网络受骗事件在全国各地广大高校中屡屡发生,影响重大,鉴于此,有必要针对大学生的校园网络诈骗行为深入探讨,进行类型化划分,归纳特点,追寻原因,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大学生网络受骗类型

网络世界纷繁复杂,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交互性和超越时空性等特点[2],并且具有巨大的信息量和广泛的受众,这些特点为网络诈骗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温床。只需运用低端的技术和低成本的投入,行为人就能够向不特定的大学生布下陷阱,唯一需要不断翻新和改进的“技术”就在于“骗术”,尤其是针对大学生的特点和行为习惯设计骗局往往会让受骗者在不知不觉中上当。充分研究形形色色的“骗术”,分门别类进行范式讨论是对抗网络诈骗的必要前提。

(一)根据采取手段不同的分类

根据网络诈骗采取的手段,可以将其分为以下4类。

1.虚假身份诈骗。通过编造虚假身份实施网络诈骗在大学生网络受骗案例中屡见不鲜,涉及的身份包括亲朋好友、学校老师、政府机关、招聘单位、公司客服部门等,其前期往往制造一种虚构的事实前提,进而通过一系列的布局配合让受骗者确信其身份的真实性,通过采取利诱或恐吓等多种形式,诱使当事人汇款转账。比如行为人谎称自己是学院辅导员,正在评定助学金或奖学金人选,可以将名额给当事人,但前提是要求当事人先支付“答谢费”;还比如行为人谎称自己是招聘单位人事部门主管,公司有意向录取当事人,并承诺高薪等优厚的福利待遇,但在签约前需要交纳“手续费”等。

2.冒充真实身份诈骗。此类诈骗技术手段较高,极具迷惑性,很容易诱使大学生上当。冒充真实身份,一方面是对相关人的冒充,建立在对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信息有所了解的情况下,以特定行为人已经十分熟悉的“身份”进行冒充,常见的如冒充导师要求代缴论文版面费,冒充辅导员要求补缴书本费等,其关键在于行为人能够准确掌握当事人和相关老师的姓名、职位等基本信息,出于对老师的尊重,当事大学生很难质疑和拒绝;还比如通过技术手段用当事大学生熟识朋友的QQ等媒介发来信息,介绍自己最近的情况,进而提出汇款要求,当事大学生面对的确实是“朋友”的QQ号,听到的是朋友的真实情况,甚至还可以通过QQ视频看到朋友,这使得当事人即使被告知受骗了也很难相信跟自己谈话的不是朋友本人。冒充真实身份另一个典型手法就是“钓鱼网站”,当前网络支付已经成为网民购物的必然选择,行为人设计与真实的“支付宝”、银行网站等十分相似的冒牌网站,诱导当事人输入相关信息以偷偷转走钱款,并且可能会要求当事人反复输入动态口令等信息以达到多次转账目的,近期更是出现了冒充银行客服号码短信通知与冒充银行网络相结合的新型骗局。

3.虚假获利诈骗。此类诈骗利用当事人图利省事的特点,编造虚构事实,诱使当事人上当受骗。传统的如宣称中奖、打折商品出售、走私或盗窃货物低价处理等,当事人基于“捡便宜”的心理买来所谓的“货物”。值得注意的是,当前,虚假获利诈骗呈现出更复杂的形态,包括内容上的多样化,比如提供代订代购商品、车票、机票、酒店等服务,以收定金的形式行骗;以学校或其他机构退返学费或发放助学金为由头,骗取账户信息行骗。还包括结合高科技手段,设计精密布局,如在网上虚假发布非法所得货物低价处理,要求当事人多人前来现场交易,进而引出一人到较远且偏僻位置“看货”,利用拨号器等技术手段用显示为“看货的当事人”的手机与原地等待的其他当事人联系,谎称已经看好货要求迅速汇款,或威胁不汇款就伤人等。

4.以合法形式掩盖诈骗行为。之所以借鉴合同法中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形式来界定此种类型的诈骗,在于此类网络诈骗行为存在诸多争议,理论上有待进一步探讨。它是指行为人通过与当事人建立起一定的“关系”,形成基本的“信任”继而获取利益。表面上看该行为是借贷或赠与等合法行为,其本质属于以虚构事实的诈骗手段谋求非法利益。目前此类网络诈骗行为在大学生中时有发生,主要集中在网络游戏和网络恋爱中,如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结识游戏玩家,建立起初步的“志同道合”的“朋友”关系,以索取或转让游戏帐号、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形式骗取利益;行为人通过网络与当事人达成“网恋”关系谋求财产性利益,而事实上当事人网恋的对象也许是同性甚至是行为人设置的一种“程序”。前述两种行为表面上看是一种“你情我愿”的行为,实际上行为人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赢得当事人信任骗取财物,属于网络诈骗之一种。

(二)根据诈骗行为连续性的分类

根据网络诈骗行为的连续性,可以将其分为一次性诈骗、多次连续性诈骗和多次独立诈骗。

一次性诈骗行为是指在网络诈骗中,行为人针对大学生仅实施了一次诈骗行为,此处所述的“一次”并非仅指一个行为,可以包括为了达到一个目的针对同一对象采取的系列行为,典型如中奖诈骗,要求当事人缴纳税款,行为人当然会反复与当事人沟通,但其目的仅限于通过中奖的虚假事实骗钱。多次连续性诈骗行为应当属于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网络诈骗故意,连续实施数个诈骗犯罪行为,并均触犯了诈骗罪的情形。典型如行为人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低价出售商品,在以定金为借口骗取了钱财后,再次以钱款未到账而退费需要再次预付定金为由实施第二次诈骗,行为人利用当事人急于要回前款的心理不断编造新的虚假事实连续行骗,往往让当事人陷入反反复复无穷无尽的诈骗圈套,一般涉案金额极大。多次独立诈骗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网络诈骗行为,各行为基于分别的犯罪故意,编制独立的虚假事实诈骗钱财。

(三)根据诈骗财产属性不同的分类

根据诈骗财产的属性,可以将针对大学生的网络诈骗分为虚诈与货币诈骗和现实货币诈骗。

网络世界本就是一个虚拟空间,存在着各式各样的虚拟货币,如封闭的网络货币,它通常与实体经济没有联系,有的直接被称为“游戏币”;单向流动的网络货币,这种货币可以用实体货币按公认的汇率直接购买,却不能反向兑换回实体货币,比如QQ币;双向流动的网络货币,这种货币与任何一种在现实环境中具有双向流动性的可兑换货币一样[3]。随着网络应用的不断深化和多样,网络诈骗已不限于对现实货币的骗取,虚拟货币诈骗案例不断增多,网络本身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导致虚拟货币的安全维护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诈骗虚拟货币的行为往往更具有隐蔽性和技术性,值得关注。

(四)根据诈骗对象的分类

根据诈骗对象的不同,可以将针对大学生的网络诈骗分为诈骗大学生本人和诈骗大学生相关人。

实践中对大学生受骗的防控大多集中于对大学生的指导教育,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网络诈骗行为指向大学生相关人,主要是亲朋好友,尤以学生家长居多。行为人往往编造诸如“我是某某的老师,他在学校打球受伤或打架被抓需要用钱,将钱款打到某某账户”等虚构事实诈骗家长,家长当然会因此非常担心,倘若此时当事大学生电话刚好打不通或关机,家长就很容易上当受骗。因此,网络诈骗不仅关乎大学生本人利益,而且对其相关人同样影响重大,对校园网络诈骗的防控工作不仅要面向大学生,更要延及其家长,这需要学校和其他部门以及整个社会配合,将网络诈骗防控工作做实做细。

二、大学生网络受骗特点及原因

关于网络犯罪行为的特点,理论界有诸多见解,大陆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具有高技术性、犯罪成本低危害大、跨时空性和不易防范的特点[4]。台湾地区有刑侦人员在对百起案件归纳后认为,网络犯罪具有散布迅速、身份易藏、证据有限、毁证容易、适法困难、跨国管辖和侦查不易的特征[5]113。就网络犯罪行为的原因,有学者指出包括网络系统本身的脆弱性、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缺陷、信息与财富的集中性诱发犯罪、网络犯罪风险比率的巨大诱惑性和法律对于网络犯罪的漠视,具体到中国实践中,还存在着网络道德的缺失[6]8-23。网络诈骗属于网络犯罪的一种,具备前述特点和原因,但作为独立的犯罪类型尤其是针对大学生的校园网络诈骗行为,又具备其自身的特点和原因。笔者重点从大学生的身份特点出发,结合网络诈骗的行为特点来研究校园网络诈骗频繁发生的特点及原因。

(一)大学生信息容易泄漏与网络诈骗行为的密集覆盖

当今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也是一个信息不保的时代,个人信息很容易泄露给他人[7]。大学生参与现实和网络社会频繁,很容易在不经意间将个人信息泄漏,相关部门和组织亦不注重对大学生信息的保护甚至有意出卖个人信息①近期曝光的硕士考试考生信息遭泄漏事件,波及大学生人数广,影响十分巨大(参见:《全国硕士考试报名信息遭泄露1万5买130万用户数据》,http://news.xinhuanet.com/finance/2014-11/26/c_127254025.htm)。,这就留给犯罪分子很大的利用空间。网络诈骗由于其低成本和技术性的特点,个人信息能够轻易地被行为人广泛运用,对大学校园这样一个人口高度集中的空间实行骗局的密集覆盖,尤其是当行为人将大学生个人信息拼凑得更加齐备的时候,容易设下前述的冒充真实身份和连续性的骗局以保证“成功率”。本着“广撒网”的心态,面对动辄上万的校园群体,行为人变得更加肆无忌惮。

(二)大学生涉世不深与网络诈骗手法多样且周密

大学生虽然在生理上逐渐成熟,但是没有真正身处到社会中,处世经验欠缺,容易轻信他人,对诈骗行为的警惕和防范不足。诈骗行为的基本要素就是要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诈骗行为人将全部精力投入到设计圈套诱使大学生相信所谓的事实中,围绕这一出发点,针对大学生的心理状态衍生出五花八门的骗局,结合网络的虚拟性和网络技术的运用,使得网络骗局一环接一环层层推进,或威胁恐吓再转接其他权威部门假意帮助,或出售“低价商品”再谎称系统故障要求重新打款,或乔装打扮冒充朋友再激发大学生仗义疏财的心理等等,诈骗行为人将大学生的心理状态摸得非常透彻,其设计的骗局能够“牵着大学生的鼻子走”。

(三)大学生多种需求与网络诈骗投其所好

大学生对科技的运用始终处于前沿,对网络的使用遍及生活的各个方面,对大学生来说离开了网络,生活将是无法想象的。大学生活丰富多彩,大学生需求多种多样,购物、兼职、运动、游戏、旅游、交友等,在满足大学生方方面面的需求中,网络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平台,信息的取得十分便捷。网络诈骗行为人针对大学生的各种需求,投其所好设计不同内容的陷阱,使得骗局非常具有针对性,直接切中大学生的需求,大学生很难拒绝对自己兴趣的关注,并且会缺少对风险的评估,降低戒备心理。

(四)大学生的大多数沉默与网络诈骗的难以根除

大学生对于网络诈骗行为大多数处于沉默状态。一方面,受骗学生选择沉默。出于顾及面子或是认为金额不大无所谓的原因,受骗大学生大多不愿对受骗事件再次提及,更不用说向老师或警方求助,缺少对自己受骗事实正确看待的勇气,自认倒霉而选择回避,缺少对诈骗事件的分析,既不会给警方破案提供帮助,也不能对其他同学起到警示作用。另一方面,没有受骗的学生也容易选择沉默。面对他人受骗的经历和学校反反复复的警示教育,大学生缺少足够的重视,对骗局缺少足够的了解,对发生在他人身上的诈骗事件,或报以同情或以局外人的身份品头论足,而当骗局“换了一身马甲”朝向自己的时候,却毫无防范意识。网络诈骗存在于虚拟空间,本就难以追踪,线索有限打击难度很大,加上大多数大学生的沉默,让警方破案和学校防范变得十分困难,反过来使得大学生容易暴露在网络诈骗密集陷阱的危险中。

三、大学生网络受骗对策研究

网络诈骗严重损害了大学生的财产利益,对于没有经济来源尤其是家庭较为贫困的学生来说,因诈骗带来的经济损失对其影响重大,由于网络诈骗的特殊性,追偿难度很大,经济损失得以挽回的希望渺茫。除了财产损失,被认为“高智商”的大学生上当受骗也极易给其带来心理负担,引发连串问题。随着网络运用的进一步深入,网络技术的大力普及,深入研究网络诈骗对策已经刻不容缓。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欧盟实行了快速反应计划和整体立法计划;美国设立了计算机特别检察官和司法部电脑犯罪防治知识产权中心,实行网络犯罪防治训练计划,建立了网络欺诈申诉中心,搜集网络欺诈统计资料,组建FBI纽约电脑犯罪防治队,从事网络犯罪专业侦查工作,实行InfraGard计划组织企业共同对付网络犯罪;日本则制定了取缔高技术犯罪法规和通信监听法,严厉打击网络犯罪等[6]384-397。我国不少学者从政府角度出发,提出了许多积极有效的对策。许秀中从刑事政策和社会对策、法律制度对策、网络技术对策和国家合作等方面提出了诸多建议[5]387-493;杨正鸣建议政府完善相关立法,组建专门的监察和执法机构,发展高素质的网络警察队伍,计算机产业界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事后报告制度,组建用户网络安全小组,与此同时应加强网络道德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网络犯罪防控国际合作[8];赵秉志等人则从专业法规和规则的建立与完善、对策体系和应对机制的构建、综合对策体系的构建等方面进行了十分翔实的研究,对于当前网络犯罪的惩治与防范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6]400-425。作为大学生生活学习的大学校园理应成为安宁和谐的环境,学校在防控网络犯罪中应当扮演重要角色,笔者试图在前述校园诈骗的类型、特点和原因的基础上,从学校角度提出防控校园诈骗的对策。

(一)建立网络诈骗防控综合体系

良好的防控体系是应对网络诈骗的保障,学校要充分认识到大学生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建立专门工作小组,落实具体负责人,制定网络安全制度,形成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控方案,对网络安全情况每月统计制作月报,各部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在绩效考核中加入对网络安全的考量;加强对学院工作的指导,举办专题讲座,对辅导员进行网络安全知识培训,建立一类高素质、专业化的学生工作队伍;利用学生干部组织和班级组织,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主体功能,形成网络安全群体意识,相互提醒,共同学习防骗知识,及时上报诈骗事件,做到事前有效预防,事中及时沟通,事后关心同学。

(二)开展系统的网络安全教育工作

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内因是事物发展的决定因素,网络诈骗防控工作关键在于大学生本人,只有加强大学生对网络诈骗行为的认知,真正提高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才能做到“百毒不侵”。具体来说,网络安全教育工作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教学活动。要将大学生安全教育提升到学校重要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地位,讲求深入细致,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仅可以以选修课、形势与政策课的形式形成系统的课程安排,而且应当就不同年级学生特点安排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课程,并将安全教育课程纳入到大学生考评体系中。第二,主题活动。开展“防范诈骗宣传月”、“网络安全宣传月”等主题活动,组织形式多样的网络安全教育与实践活动,开展主题班会、团日活动、知识竞赛、现场咨询、案例展示、发放防骗宣传册、张贴防骗小贴士等活动,以此增强师生防范意识。第三,日常活动。要将网络安全教育融入到大学生日常生活中去,在课堂、宿舍、校园内外进行宣传教育,做到对网络诈骗的时时防范。

(三)树立信息安全意识,确保大学师生个人信息安全

当前,我国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信息权主要在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中以隐私权等权利形式出现。在当前网络技术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个人信息极易受到侵害,大学生更是如此。学校应当构筑维护大学生信息安全的屏障,在日常工作中对搜集到的大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和大学老师的相关信息保密,必要情况下要对电脑和网络设置特殊防护装置以确保信息的绝对安全,对需要上网公布的内容要仔细审核,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对信息的拼凑分析出相关人完整的信息链。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学生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引导教育,在网络和现实中涉及到需要登记信息的情况要仔细区分,要对管理单位、登记事由和内容、登记用途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输出信息。很多大学生在兼职招聘、办理会员卡、信用卡、购物抽奖、填写问卷等情况下轻易将个人甚至家庭信息提供给他人,而更多时候对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完全不清楚。个人信息是自身的专属标志,是一种不容侵犯的人身权利,不能轻易泄露。

(四)引导大学生培养良好的网络行为习惯,培育良好的网络道德

良好的网络习惯能够给自己的上网行为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部分网络诈骗行为利用大学生网络习惯的漏洞寻找机会,学校要积极指导大学生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定期查杀系统,遇到陌生人主动交谈多留心眼,遇到熟人转账请求务必电话确认,购物务必到正规网站并仔细核对网址,切莫贪图小便宜,陌生网站或风险网站谨慎点击,等等。网络世界有着无限的资源和便捷的平台,但也充斥着不利于大学生成长的内容,要引导大学生培育积极向上的网络道德意识,杜绝黄色、暴力、恐怖等消极网络内容的侵蚀;同时,要教育大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切忌侵犯他人隐私,杜绝侮辱他人人格等不当网络行为。

(五)设立网络申诉部门

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网络诈骗行为花样百出,学校有必要独立或在保卫部门设立网络申诉部门,承担起维护校园网络安全的重任,在职能上类似于“美国网络诈欺申诉中心”,建立工作室,开辟专门网站,设置电话专线,接受网络诈骗学生当事人的举报和求助,提供网络安全知识咨询及宣传服务。对网络诈骗案例搜集整理,为执法部门破案提供帮助。尤其是要承担起对网络诈骗相关内容的实践与理论研究工作,掌握诈骗类型和分布情况,系统分析具体的骗局设计,研究应对办法,制定面向学生的有效防护措施,协同学院及其他部门开展防控工作。

(六)在网络技术领域提供力所能及的防护

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运用能够对防控网络诈骗起到一定作用。有学者提出通过行为轨迹分析,建立社会智能眼的监督防控,网络防卫空间犯罪侦控,计算机网络技术下的熟人社会犯罪防御,实行在情报资源共享环境基础上的犯罪行为分析模式下的预警机制[9]。校园计算机网络存在着无数个局域网,连接的节点繁多,需要提升防护手段,由相关部门综合使用Kerberos、SSL、滤波和加密技术等,防止非授权用户对网络资源的非法访问和干扰。运用基于口令的网络安全策略、基于动态访问列表的网络安全策略、VLAN技术、基于入侵检测策略、基于RAID技术的安全策略、基于全局性的病毒防御策略等[10],建立智能化的校园网络安全防范体系,尽最大限度屏蔽和过滤掉对校园网络的攻击和不法信息的扩散,为大学生营造安全的网络环境。

(七)与其他相关单位协同合作,建立大学生网络安全综合保障体系

校园网络安全的维护需要校内外各方协同合作,学校在充分挖掘校内网络专家和安保队伍能力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与公安、网监部门、网络运营商、银行等部门的合作,建立畅通的交流平台,相互支持,必要信息共享,建立防止大学生受骗的多道防护网,打击网络诈骗,净化网络环境,建立全方位的防控体系,确保大学生财产利益不受损失。

[1] MISHA G.网络黑帮[M].周大昕,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

[2] 刘广三,杨厚瑞.计算机网络与犯罪[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2):50-54.

[3] 张琳,向晓丹,李源,等.网络虚拟货币发展及现实风险分析[J].西南金融,2014(5):73-76.

[4] 聂里宁.网络犯罪若干问题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5):105-109.

[5] 许秀中.网络与网络犯罪[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6] 赵秉志,于志刚.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7] 何培育,蒋启蒙.个人信息盗窃的技术路径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5(2):159-162.

[8] 杨正鸣.网络犯罪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342-371.

[9] 李俊莉.电子信息环境下犯罪行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187-190.

[10]王栋.大学校园网网络安全问题的分析与对策[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4):64-67.

University Students Deceived on Network:Types,Reasons and Countermeasures

XIAO Xie1,HUANG Jiangying2
(1.School of Law,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China;2.School of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Hubei University,Wuhan 430062,China)

Research on Internet fraud theorists focused on the special nature of the network,much of the area and dupe Characteristics of fraud.Campus growing incidence of online fraud,violations of property has become a largemalignant tumor Students reason,including college students likely leaking information dense network covering fraud,college students inexperienced deep and diverse and thorough network scam,and many college students demand and online scamsmatch up,it is difficult to eradicate the silentmajority of college students and online fraud.Curr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Internet fraud have no special provisions,so the universities should adopt appropriatemeans to divide the online fraud and provide prevention for the students,because they are themain places of learning for students.

online fraud;university student;information leakage

D920.4

A

1673-8268(2015)05-0067-06

(编辑:段明琰)

10.3969/j.issn.1673-8268.2015.05.013*

2015-01-14 修回日期:2015-04-01

肖 谢(1989-),男,湖北石首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社会法研究;黄江英(1978-),女,湖北武汉人,讲师,硕士,湖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党委副书记,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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