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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在国内的发展问题探究

2015-06-23刘雅倩

消费导刊 2015年4期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发展模式风险

刘雅倩

摘要:保险是能够有效帮助参保人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保险和互联网逐渐实现深度融合,并且呈现出业务规模多样化、参与主体多样化、产品种类多样化以及经营模式多样化等特点。据统计,2014年全行业互联网保险业务收入超过870亿元,这说明互联网保险潜力巨大。本文通过对目前国内互联网发展模式及利弊分析,初步探究出其问题所在,并且提出初步建议,希望国内的互联网保险能够实现较好较快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 发展模式 风险

一、发展现状

互联网保险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的新兴保险营销模式,指实现信息咨询、计划书设计、投保、交费、核保、承保、理赔、给付等保险营销全过程的网络化,有别于传统的保险代理人的营销模式。

随着网络环境的进步肃清,互联网保险依靠其方便、快捷,逐步呈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第一,在业务规模上,虽然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总体上规模偏小,近两年来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互联网保险业务收入比2013年同比增长了174%,越来越显示出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第二,参与的营销主体数量不断增加,比如e租宝作为国内最大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一蚌埠钰诚集团旗下的主打品牌,获得了很多业界殊荣。像这样的保险公司也越来越多,因为发现互联网保险能够有效降低成本,也纷纷开始参与到这项活动中来;第三,险种也越来越丰富。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刚开始很多保险公司也只是将互联网保险产品局限在标准化程度高、易于操作的保险产品上面,后来就开始不断增加险种,比如些信用险和健康险等条款相对复杂的保险产品开始进入互联网保险行列;第四,经营模式呈现多元化,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截至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已建立起以官方网站模式、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网络兼业代理模式、专业中介代理模式和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等五种模式为主导的基本互联网保险商业模式体系。

二、发展模式分析

随着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进一步成熟,其发展模式也进一步丰富和壮大,据笔者调研发现,目前占主导地位的互联网保险模式主要有:官方网站模式、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网络兼业代理模式、专业中介代理模式和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这也使得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载体越来越多,其设计的消费群体数量越来越大,有利于其长期有效发展。

(一)官方网站模式

目前一些大中型的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都建立了属于自己的官方网站,它们利用这种模式不断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并且依靠其长效的运营和服务能力和丰富的产品体系,将互联网保险产品进行官方网站营销,能够让消费者能够放心购买。因为品牌效应的存在,加上其官方网站有充足的资金进行日常信息维护和管理,消费者也会觉得风险已经有效地降低,会自觉进行购买。

但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小问题,和传统的保险代理人模式相比,由于网站设计方面的问题,有时候并不能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

顾名思义,就是在买方和卖方之间担任一个担保人角色,比如支付宝等。具体来说,互联网保险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主要是指使用互联网服务平台,按照特定的规范,为买房和卖方提供相关服务的商务网站。

同样地,很多平台网站在出售保险产品时并没有保险中介资质,在实际意义上在金融监管方面受到的监管约束相对有限,消费者在消费保险产品时,无疑会面临一定的风险,可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

(三)网络兼业代理模式

根据保监会下发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文件,代理机构需获得经纪牌照或者全国性保险代理牌照方可进行代理;对于不具备监管条件的大量垂直类专业网站,则可以以技术服务形式使用兼业代理的资质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而且通过这种模式门槛低、办理简单,也逐渐开始发展起来。

(四)专业中介代理模式

近年来,各行各业中介服务机构也开始迅猛发展起来,主要是能够省去很多中间环节。作为互联网保险也是这样,随着保监会出台试行办法之后,很多具有保险销售资格的网站也开始各种互联网中介服务。

但就调查而言,目前保险中介销售产品同质性太高,比较单一,并没有足够的了解市场和消费者需求,而且经营方式还有待改善,传统的线下模式已经无法满足运营需求。

(五)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主要有三种:产售结合的综合性金融互联网平台、专注财险或寿险的互联网营销平台和纯互联网的“众安”模式。它们经营业务主体稍有不同,也能够满足消费者不同的需求,但就目前来说其运营模式还在不断探索和尝试阶段,线上成交的保费规模很有限。随着网络环境的逐步成熟,相信在未来的互联网保险营销模式中,这种保险营销模式也会成为一股重要的力量。

三、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虽然近年来互联网保险比较火爆,特别是高收益的投资型保险产品成为消费者抢购的重点,但由于整个营销体系还在不断地规范和完善阶段,部分互联网保险公司夸张宣传的营销模式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同程度地困扰。

(一)信息披露不充分

经济学上也有一个相关概念,称为信息不对称。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和监管力度的有效性,很多互联网保险公司利用这特点,将有利于自己的产品信息给消费者,而那些潜在的威胁因素却没有充分给消费者说明,一旦出现问题,会使得消费者觉得自己受骗了。这样对于互联网保险长期发展来说,是非常不利的,要想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一定要想方设法提高其机会成本,从而有效控制这种情况的发生。

(二)产品开发不规范

特别是目前比较突出的代理股权投资产品销售和私募股权产品销售情况,给部分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损失。这些产品风险性比较高,即使放入市场,也应该跟消费者全面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因此,在产品开发方面定要严格把关,在投放市场之前必须经过鉴定,对于特殊产品,在进行营销时定要跟消费者说清楚内在风险。

(三)信息安全有风险

网络营销借助互联网平台,保险营销各个环节也都在网上实现,特别是涉及到一些客户隐私信息。因此,一定要加强网络监管,尽量减少信息泄露现象的出现,如果不及时加以监管和维护,不法分子很可能会借助这个平台顶风作案,难免得不偿失。作为网络营销的主体,一定要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为顾客的个人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四)创新型业务风险

由于保险营销模式的转变,保险产品也会衍生出一系列创新型业务。比如P2P平台的提出,使得部分保险公司决定提出信用保证保险服务,但刚开始不久,P2P平台就接连出现风险事件。可见,在中国征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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