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5-06-23来玲
来玲
摘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大多数地区都属于农村,而且全国75%左右老年人都在农村。现阶段我国已经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社会人口老龄化趋势越来越严重,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但是目前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执行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就这些问题分析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村 养老保险制度 问题 解决对策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指为了保障达到相关规定或条件的农村居民不会由于年老而减少收入,降低生活质量水平而制定的保险制度,主要目标是为了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村养老保险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维持社会稳定发展。但是就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现状分析,总体水平相对低下,尤其是经济发展滞后地区的农民并不认识社会养老保险,有的人虽然知道这个概念,但是并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这不利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一、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广泛普及,农村居民的保险意识淡薄。虽然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非常快速,然而由于农村地区的区域经济发展仍然明显滞后于城市地区,因为经济条件、地域、制度、观念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普及范围并不广泛,覆盖范围相对较小。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农村90老年人并没有参与养老保险的人数超过90%。因为存在地域上的区别,我国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障内容也存在很大差异,目前国内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关于养老保险的保障项目已经相对较为完善了,但是对于中西部地区而言,连基本生活保障都比较困难。
因为农村地区经济条件有所限制,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很多农民并不了解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知识,加上我国欠缺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管理方式较为落后等诸多方面原因,在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并不是很高,很多农民不相信养老保险,导致参保的意识不强。
(二)筹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渠道单一。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主要是农村居民个人缴纳为主,国家政策支持以及集体补助为辅助。其中集体补助以及国家政策扶持筹集资金主要是支付给乡镇企业养老保险资金。但是,有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当落后,并没有能力缴纳规定的保险费,因此只能依靠国家的财政支持以及集体补助,但是这方面可以筹集到的资金很少,有的甚至都得不到。但是有的地区经济条件比较富裕的情况下,农民不仅自己有一定的经济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也可以获得国家财政以及集体补助的相应支持。因此,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的适应性并不强,那些经济发展滞后地区农民,还有没有足够投保能力的农民并不能享受这种优惠政策,这样无疑就会出现“保富不保贫”这种不公平现象。
(三)执行管理问题。大家都知道,国家为了确保广大农民都受惠,因此规定只要老年人>60周岁,不管家中子女是不是参加保险,每一个月都可以获得55元的补助。然而该项规定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很多县市为了尽量将农民的参保率提高,对此作出了硬性规定:只要家里没有子女参加养老保险的话,家里的老年人每月不可以领取政府给予的55元财政补助,这样的话就会导致农民从以往的自愿参保转变成被自愿参保,违背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初衷。由此可见,基层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如何不歪曲政策的本意,将政策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四)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因为地域限制,很多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生活质量低下,并没有达到小康的生活水平。因为收入水平较低,大多数农民只会先顾及温饱,并没有很多可支配收入用于养老保险上,因此不太愿意上缴养老保险费,这样会严重阻碍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如果将农民收入水平提高,进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样有利于落实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内容。
(五)“养老并轨制”的相关问题。所谓“养老并轨制”,主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权益累计以及相互衔接转移,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仍然有可能我国养老保险水平在长时间内会有很大的差异,这是因为财力、认识力、实际经济等诸多方面的影响所决定的,未来城乡居民的实际养老保险水平可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保费缴纳的标准档次,而且最高档每年从1干元增加到2千万,最低档每年从50元增加到100元,这种变化有利于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未来养老保障水平更高。但是农村养老保险水平仍然显著低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水平,也就是说未来农村养老保险费仍然处于低水平。
(六)法律保障有待进步完善。即使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已经开始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并且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是直到今天我国都没有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目前,农业部颁发的《乡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以及《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是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和农村养老保险比较相关的,但是这两部法规的法律效力并没有很高的权威性,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空白和漏洞。这样会导致有时候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无章法可循,现在急迫需要制定一套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村养老问题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七)很难保障收益。吸引农民投保养老保险的重要途径之 是不断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我国为了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特别提出规定,保值增值不能直接用在投资上,主要是存入银行以及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债券(高利率)。一般原则上说,养老保险基金应该及时转为国家债券(除了需要现支付的部分以外)。因此,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不能利用直接投资实现保值增值,主要是通过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债券(高利率)实现保值增值。另外,因为农村养老保险主要是由县级进行统筹管理,并没有专业的技术和人才,也没有恰当的投资渠道,因此大多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都是通过存到银行实现保值增值。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强化宣传,增强农民的参保意识。任何一项制度想要长久运行的话,必须得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可。对于我国农民来说,因为受到传统观念的深刻影响,看待事物的思想比较落后,很难跟上现代社会的发展步伐,因此并不了解社会养老保险这种新的事物。为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深化农民群众对于社会养老制度的认识,不断提高他们的参保意识。在宣传的过程中,可以借助各种媒体工具进行宣传,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如果农民对于养老保险费有任何不清楚或者疑惑的地方,应该耐心、详细的讲解。如果存在违规现象,应该及时进行纠正。
(二)国家应该加大农村养老保险的帮扶力度。目前,国家政府在农村养老保基金筹资方面的投入是非常少的,国家政府应该充分意识到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要性,站在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上加大对农村和农民的优惠政策,将国民收人再分配政策倾向于农村。同时,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制度努力提高农村居民的个人账户收益率,提高农村居民的自愿参保率。
(三)加大监管力度。为了确保各项政策、制度的有效落实,非常有必要加强执行的监督、管理力度,政府职能部门应该严格监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出入情况,确保广大农村群众参保资金的安全。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有违规执行情况,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进步完善“养老并轨制”。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14年2月7日召开,并且决定在已经基本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两项制度的情况下,应该合并这两项制度,进而建立一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一适用。然后真正的想要并轨养老保险,不仅应该相互扎实衔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及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应该有效衔接广大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五)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法制体系。目前我国各地虽然有自己的农村养老保险规定和标准,但是并未明确授权上位法,法律效力较为低下,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不利于确保各项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因此,国家应该尽快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相关的法规制度,通过立法为农村养老保险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凡事都做到有章可循,明确农村养老保险的组织结构、性质、原则、筹集保险基金办法、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等,从而提高农村养老保险执行的科学性、稳定性、安全性。
(六)不断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对于每一个农民而言都希望可以不断增加养老保险金,这样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农民养老问题,也有利于减轻国家的负担。具体而言,国家可以合理利用税收激励措施增加养老保险金。也可以让专业的金融机构负责基本养老金的投资管理工作,比如信托、基金、银行、保险、证券等,这样可以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产品特点以及专业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提供更多的投资管理服务,从而提高保险基金的投资效率。
综上所述,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重要社会保障政策,我们应该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宣传,进一步完善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相关法规政策,不断提高养老保险金的保值增值能力,进而提高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