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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企业进项税转出如何计算

2015-06-23廖永红

税收征纳 2015年8期
关键词:产成品进项计税

廖永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应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的进项税转出

企业购进的货物被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时,应该将其相应的增值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例一]某公司为“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2014年3月购进一批建筑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72万元,进项税额12.24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万元,税额0.22万元,价税合计2.22万元;支付保险费0.12万元、包装费0.48万元,款已支付,货物验收入库并已做相应会计处理。2014年5月,公司从仓库领用上月购入的建筑材料的50%用于办公楼装修。

[计算]原材料账面价值=720000+20000+1200+4800=746000(元),进项税额转出=720000×50%×17%+20000×50%×11%=62300(元)。

兼营简易计税方法、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进项税转出

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应税劳务全部是免税项目,则其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计入相应的成本或费用,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问题。如果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劳务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例二]某物流有限公司系“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另经营一家餐饮店,餐厅既为内部员工提供餐饮服务也对外经营。2014年3月该公司共取得运输业务收入100万元,货运代理收入30万元,装卸收入10万元,仓储收入20万元,包装物销售收入2万元,均为不含税收入,餐饮收入40万元;当月燃料和辅料消耗80万元(不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13.6万元;当月支付仓储设备修理费10万元(不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1.7万元。

[计算]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36000×[400000÷(1000000+300000+100000+200000+20000+400000)]=26930.69(元)。

非正常损失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转出

如果纳税人购进货物已作进项税抵扣,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时,应将货物及构成货物价值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分别转出,否则只能按照货物的实际成本(实际成本=进价+运价+保险费+其他杂费)计算转出数额,这样纳税人将多转出进项税,导致税收损失。

另需提醒的是,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和转出的进项税额经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准许后,可作为财产损失在计算应纳税额所得额时扣除。

[例三]某物流有限公司系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3月20日其仓库被盗,损失包装材料账面价值70万元,这批包装材料运输费用率为5%,其他费用率为2%。

[计算]损失包装材料应转出进项税=700000×(1-5%-2%)×17%=110670(元),运输费用应转出进项税=700000×5%×11%=3850(元),合计转出进项税=110670+3850=114520(元)。

如果这批包装材料的购进价格和所含应税劳务的价值,因找不到相关发票而无法确定,则按照这批包装材料的账面实际成本办理进项税额转出。应转出进项税额=700000×17%=119000(元)。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加工修理等的进项税转出

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主要由材料费、人工费、折旧费、制造费构成,其中人工费和折旧费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按照在产品或产成品的实际成本据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势必将多转出进项税额。因此,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进项税额转出,关键在于纳税人的会计信息系统能够提供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价值,以及相应的原始凭证。也可根据材料费所占产品成本的比率,按照下列公式办理进项税额的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在产品或产成品的实际成本×材料费比率×适用税率。式中,材料费比率=(在产品或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人工成本-折旧费用)÷在产品或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例四]某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系“营改增”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4月,由于仓库倒塌损毁一批产品,已知损失产品账面价值为10万元,当期总的生产成本40万元,其中耗用外购材料、低值易耗品等价值为30万元(运输费用率为10%)。外购货物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运输费增值税税率为11%。

[计算]损失产品成本中所耗外购货物的价值(含运费)=100000×(300000÷400000)=75000(元),损失外购货物应转出进项税额=75000×(1-10%)×17%=11475(元),运输费用应转出进项税额=75000×10%×11%=825(元)。合计转出进项税=11475+825=12300(元)。

7月27日,为感谢税务人员对公司的热情服务,武汉振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特向武汉市武经开发区地税局征收分局赠送题为“热情耐心为人民,高效规范办实事”的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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