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2015-06-23李国平
文/李国平
责任编辑 李冬梅
新疆巴里坤草原上的马哈沙提法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开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一、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
从本质上考察,司法权是国家授予的代表国家对纠纷进行居间裁判的一种权力,是对诉讼参与人权益的一种权威性、强制性的分配。司法权的这种属性就使得廉洁、公正、高效成为司法权运行的基本要求。实现这一基本要求路径就是民主监督,而民主监督要倚重人民群众司法知情权、司法参与权、司法监督权、司法表达权的充分行使得以实现。作为现代司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的司法公开则是人民群众司法知情权、司法参与权、司法监督权、司法表达权得以充分实现的基石。
司法知情权,是人民群众知悉、获取司法工作有关信息的权利。司法知情权是司法表达权、司法参与权、司法监督权行使的基础,也是树立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有效的、全面的司法公开才能公知,公知才能公信。
司法表达权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发表意见的权利。兼听则明,通过听取不同的意见,能够促进司法工作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开是表达权行使的前提,人民群众只有在全面、有效地掌握司法信息的基础上才能有的放矢,而且司法公开的越彻底,司法信息获得越完整,对客观事实的掌握才能越准确,意见的表达才能越符合实际和充分。
司法监督权主要是指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行使司法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反腐也要走群众路线,人民群众司法监督权的有效行使能够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基础是司法公开,使司法工作始终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视域之中。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可以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司法公开越充分越可以有效地防止审判权的滥用,司法公开越充分越能够杜绝暗箱操作,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
司法参与权,是指人民群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参与司法活动的权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能够更直接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使民意能够实现更有效的表达。司法参与的前提需要司法公开做保障,只有司法公开、信息不对称得到有效消除的情况下,司法参与权才能够得到真正的落实。
二、司法公开的基本原则
司法公开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始终,体现司法公开的基本价值取向,决定司法公开的基本架构,是司法公开制度设计要遵循的基本准则和参数。司法公开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全面原则、及时原则、有效原则。
全面原则是对公开内容的基本要求,是指除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司法信息外,均应依法公开的原则。具体要求是司法公开应当是完整的公开而不是片面的公开,是客观全面的公开而不是选择性的公开,既应当包括程序公开也应当包括实体公开,既应当包括结果的公开也应当包括过程的公开。
及时原则是指对于能够公开的司法信息应当快速地公开。司法信息及时公开有助于当事人和公众在诉讼进程的各个时点上实时掌握诉讼进展情况,使当事人有期可待,这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的猜疑和焦虑,有利于案结事了。
有效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是实用、简洁、有效用的,便于当事人和公众的查找、检索和利用。大数据时代的来临,高效地过滤掉无用的信息,提高搜集有用信息的效率,成为每个人每天必须应对的功课。司法公开应秉承有效地提供当事人及公众想得到的信息的理念,在数据开发和利用上让当事人能更有效、更便利地得到实用的司法信息。
三、司法公开制度的完善
司法公开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近年来,相继公布了多个关于司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①各地人民法院积极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综合考量,当前司法公开制度要做如下的完善。
加强实质公开。当前,各级人民法院在立案、庭审、审判、司法人员、司法过程、裁判文书、执行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司法公开。社会各界对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也给予了一定的肯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但是,目前的司法公开并没有达到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制度设计初衷。究其实质,在于决定审判结果的实质内容和关键环节没有进行公开。实质内容和关键环节是合议庭成员或者审判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和理由,尤其是与最终的审判结论相左的意见和理由以及得出最终结论的推理过程。就目前的制度设计来看,上述实质内容和关键环节被定性为审判秘密,不属于司法公开的内容。尽管对于不同意见和理由能否公开,有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但从各国或地区的司法发展实践看,公开已经成为一种趋同一致的方向。且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要求在裁判文书中记录法官的不同观点,就是与我们同属于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或地区也要求进行不同意见的公开。如日本《法院法》规定,最高法院的法官必须在裁判文书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开始公布少数的意见也成为近些年来德国宪法法院的要求。联合国国际法院、欧洲人权法院、前南问题国际刑事法庭都在法院的判决书上附有法官的不同意见。可见,不同意见的披露已经成为国际司法公开的一种趋势。我国的台湾地区新近进行的司法改革,也允许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以在判决确定后申请查看法官的评议记录。[1]我们应当顺势而行,对合议庭成员或者审判委员会成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这一司法审判的实质内容和关键环节进行公开。只有加强实质公开,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展示判决形成的全过程,展示法官判决推理思维的经过,展示与最终结论相左的意见和理由,展示不同意见、理由取舍的缘由,这样才能有效消除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公正性的质疑,有效的消除司法神秘主义,使当事人对于裁判结果心悦诚服,进而有效提高司法公信力。
加强实用信息的公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信息化的建设都高度重视,相继建立起了对外的网站。网站的内容“丰富多彩”,但缺少很多必要、实用信息的公开。调查显示,[2]对于法院地址和邮政编码这些基本的实用信息,竟然有很多法院没有在网站上进行公布,进行了公布的法院中很多对于具体的乘车路线及地理位置示意图等也没有进行公布。城镇的不断拆改建,许多地方法院也进行了迁改建,法院周边的地理环境发生了变化或者法院坐落地址发生了变化,这就需要随时公布法院的地址、地理位置示意图、乘车路线等实用信息,便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参与司法活动。司法活动是由司法人员完成的,司法人员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成为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必备的实用信息。司法人员的学历经历、工作经历、审判经历、基本职责等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的公布,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利于当事人及公众参与司法活动,利于减少参与司法活动的成本,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质疑,利于建立起当事人、公众与法院之间的良性互动。
加强内部程序的公开。诉讼法对立案庭到业务庭的转卷程序、业务庭确定具体办案人的程序、审判人员案卷归档的程序、上诉案件在一审法院内部的转卷程序、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转卷程序等都没有作出规定,这些程序可以称之为法院的内部程序。内部程序由于各地法院的实际情况不一,目前无法作出统一的规定。但是从司法实践看,内部程序已经成为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影响诉讼效率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之前,对于这些内部程序人民法院要进行公开,使内部程序外部化,让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及时在诉讼进程的各个时点上实时掌握诉讼进展情况,倒逼司法机关的各部门或有关司法人员及时完结内部程序,提高司法活动的效率,让正义不再迟到。让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案件的进展有期可待,有利于化解各种猜疑和焦虑。
[1]张新宝.司法公开三题[J].交大法学,2013,(4).
[2]常君.司法公开理论及实证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2012.
注释
①2010年10月发布《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2010年11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2012年12月发布了《关于确定第二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通知》;2013年10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当事人有要求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司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司法人员基本信息的公开有利于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行使。